带薪年假何时能休
2014-02-15
文 本刊记者 徐 飞
带薪年假何时能休
文 本刊记者 徐 飞
期望带薪休假“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不太现实。实现全体职工带薪休假的道路既阻且难,但相信在努力建设法治北京的今天,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会离我们越来越近。
2013年国家公共假期的调整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也引起了政协委员对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高度关注和深入思考。今年9月“全国假日办”在运行14年后“退休”、国庆集中休假导致的“人在途”,使得带薪休假的呼声再次响起。
今年以来,官方已至少四次强调落实带薪休假。此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和7月2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均提出“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今年1月份也曾明确表示,将推动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
转变观念
“不要说带薪休假了,什么时候能让我们正常的双休就阿弥陀佛了,我们公司还是国内一家知名企业,但是有一个不成文的规矩,就是每月只能休息两天,从来没有加班费的,什么时候才能让我们也能享受一下带薪年假的待遇?”一位在企业工作的王先生说。对于职工来说,黄金周是职工已经吃在嘴里的“饼”;带薪休假这块饼虽然更大,却是画在纸上的“饼”。带薪休假对于一部分人来说,仍是一
件“奢侈品”,如同“镜中花、水中月”。清华大学相关课题组最新的调查显示,我国目前的带薪休假落实情况不尽如人意,落实率只有50%左右。
带薪休假事关百姓民生和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为了解北京市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北京市政协常委会将此列为2014年度重点调研课题。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工会小组组成调研组,对112家单位进行调研,其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40家,企业72家,共召开座谈会8次,发放职工问卷2240份,通过12351职工服务热线随机对2029名在职职工进行了电话随访。
“本市70%的职工享受了带薪年休假,好于全国平均水平,但表现出了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企业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差异大、不均衡的特点。”北京市政协委员、市总工会副主席王玉英表示。其中,外资企业落实制度最好,仅7.2%的职工没有享受带薪年休假;国有集体企业有20.6%的职工没有休年休假;非公企业有22.7%的职工没有休年休假,其中,中小非公企业落实制度较差,有60.0%的职工没有休年休假。另外,建筑业、制造业和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不到位,有29.6%的职工没有休年休假。
“还是观念的问题。”王玉英道出了带薪休假难以落实的一大原因。“社会普遍认为,你这个人勤勤恳恳加班加点、不休假就是好同志,成为社会所崇尚的。但带薪年休假应当是职工享受的权利,一个企业不能安排休假也不能按规定补偿,就是侵犯了职工的法定权益。欠假违法与欠薪违法是一样的道理,但人们对于欠假显然没有足够重视。部分职工迫于就业压力、工资收入和职业发展的顾虑,在自身休假权受到侵害时,往往选择沉默。”北京市政协委员、市金融工会主席周玉忠说道。
著名旅游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曾说:“带薪休假本身就是劳动法所规定的多项权利之一,可以说他是最受忽视的一项,在单位看来有不得强制劳动,不得强制延长劳动时间,不得克扣工资,不得不上保险,不得不签合同,这些哪一项似乎都比带薪休假的落实更重要。其实,他们是同等重要的。”
转变对带薪休假的认识,就需要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提高政府、用人单位、职工和社会各界对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认识,将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上升到维护公民权利的高度来认识,引导用人单位严格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适时曝光侵害职工带薪年休假合法权益的用工单位,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推动、监督制度落实的浓厚氛围。
依法维权
休息休假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推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
怀、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提高公民幸福指数的有效途径。但是对于这项法定的权利,受调查者中,43.8%的职工表示只是略知一二,还有4.3%的职工表示完全不知道。按照“一条例、两办法”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本次调查显示,没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职工中,87.3%的职工被迫放弃休假及经济补偿的主张。从市人力社保局了解到,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有关带薪年休假应休未休而要求赔偿的鲜有单独诉求,仅占到劳动报酬类仲裁案中的5%弱。同时,就此举报者也几乎为零。周玉忠表示:“职工本身要学法知法懂法、依法维权,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工会的维权是依法依规的,要从大局出发做到‘双维护’,既维护职工利益也维护企业利益。”周玉忠说。王玉英也强调,要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工会要把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完善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将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情况纳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内容;将带薪年休假作为《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必备条款,进一步督促单位做好年休假制度具体安排,在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做好纠纷调处,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和企业经营者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法律意识要增强,充分发挥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和企业经营者带头休年假的示范作用,切实改变“正职不休,副职不能休,中层干部不敢休”的现状。各主管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制度情况纳入对用人单位领导年度考核内容。
“执法监督和处罚力度的不足也是重要原因。”委员表示。虽然《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带薪年休假有明确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还规定了相关处罚措施,但目前执法监督并不到位,处罚力度不够,鲜有用人单位因不落实带薪休假制度而受到处罚的案例。为此,政府相关部门要定期依法开展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的专项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强纠纷案件办理。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违法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未按规定安排职工年休假且不给予法定补偿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整改。人大、政协也应当要加强检查视察。
完善制度
今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出要强化全社会依法休假理念,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
在1994年出台的《劳动法》第45条就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样算来带薪年假入法已有20年。但由于法律条文并没有对“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做法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年休假休与不休,怎么休,带多少薪?在推广中难度重重。
为保障中国职工的休假权利,2008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年9月18日,开始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013年2月18日,国务院向社会发布《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纲要》明确提出到2020年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的目标。“2020年之前基本落实,充分考虑了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现状,社会处于历史阶段有关,不能一蹴而就,与现实情况合拍。”周玉忠表示。
“尽快明确制度的执行细则,以及相关约束和惩罚措施,或许是更有效和积极的做法,唯有这样才可能确保这项休假安排不会形同虚设。”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假日改革课题组负责人蔡继明曾表示。
为此,委员们一致认为,应当尽快出台《北京市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尽快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市政府议事日程,就一些操作细节,特别是适用法律困难的条款,做出明确规定。如,对用人单位单方面限制职工选择休假时段和天数的作法加以规范;明确用人单位落实带薪年休假中的经济补偿金来源、未落实职工休假的法律责任追究等问题。
期望带薪休假“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不太现实。实现全体职工带薪休假的道路既阻且难,但相信在努力建设法治北京的今天,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会离我们越来越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