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企业 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力量
2014-02-14民进北京市委员会
文 民进北京市委员会
社会企业 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力量
文 民进北京市委员会
大力培育和发展社会企业一方面可以破除“民非”的政策限制,另一方面也可以独立承接购买服务项目,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主要是非营利组织。北京市政府正在研究制定的《北京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社会组织、企业、机构、事业单位等,首次将企业纳入了承接主体。相比过去,《实施意见》前进了一大步,但是仅仅将纯商业企业作为承接主体是不够的,还应将重点放在培育和发展另一类企业形态——“社会企业”。
社会企业是处于纯商业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之间的一种多元混合体,既不是纯粹的企业,也不是一般的社会组织,社会企业通过商业手法运作,赚取利润用以贡献社会。它们所得盈余用于扶助弱势社会群体、促进社区发展并维持社会企业本身的可持续发展。英国社会企业联盟为社会企业提供了一个更为简单的定义:“运用商业手段,实现社会目的。”
社会企业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已存在多年。例如,HCT是一家英国社会企业,1982年起步时是一家微型社区企业,从两台小面包车开始做起,为那些分散的、公共交通照顾不到的社区老人提供出行服务。在“首先赢利,然后解决社会问题”的理念驱使下,HCT发展成一家员工650名、年营业额3700万美元的社会企业,经营着闻名于世的伦敦双层巴士。2002年,经济学家茅于轼、汤敏等人举办培训中西部贫困妇女从事家政服务的富平家政学校,是国内社会企业早期的探索之一。
发展社会企业意义深远
社会企业是用商业手段解决社会问题的机构,与非营利的公益组织相比,两者均以社会使命为先,但社会企业可以通过自身的运营实现财务上的可持续;与纯商业企业相比,两者都要营利,但纯商业企业出于天然逐利性,在利润不高时不一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难以成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固定承接主体。
有观点认为,现在已有大量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益组织,发展社会企业没有十分迫切的需要。
然而,事实却不尽然。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民非”)和公益组织都强调非营利性,如“民非”就有“五不”政策限制:首先,投资人对该组织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其次,不得分红。第三,不能向银行贷款。第四,不准设立分支机构。第五,许多机构不能获得免税优惠。“民非”的投资人主要来自私人,但是机构性质却为非营利,这样的定位和政策规定极大地抑制了“民非”的发展。
多数公益组织为草根组织,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草根组织需要通过枢纽型组织发挥作用。尽管这一政策便于政府对草根组织实行管控,却不利于草根组织与其他主体一样享有平等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机会。
大力培育和发展社会企业一方面可以破除“民非”的政策限制,另一方面也可以独立承接购买服务项目,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社会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身份不明确。就社会企业而言,还没有明确的身份界定。已有的社会企业可以是运用商业手段进行活动的非营利组织,也可以是具有社会责任意识或慈善理念进入非营利领域的营利性企业,还可以是多个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社会目标而共同投资创设的营利性企业,也就是所谓的公益创投。由于社会企业的身份不明确,直接导致从业人员的稳定性不佳。这类非营利组织的社会企业工作人员多为志愿者,无法从社会企业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积极性不易受到保护,因而流动性较大。纯商业企业如果过多地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则可能由于利润微薄导致从业人员流失。
缺少统一的准入退出机制。由于社会企业“出身”不同,某些社会企业由草根组织起家,需要在民政局进行社团登记,受枢纽型组织管理。某些类“民非”社会企业则在民政局社团登记的同时还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而另一些纯商业企业则在工商部门登记。社会企业由不同渠道应运而生,因而没有统一的准入机制,同时也缺乏相应的退出机制。
缺乏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社会企业提供的产品具有多重属性,评价社会企业,不仅要看社会效益,也要看经济效益,还要看就业作用和文化价值。目前,从多个维度出发,进行统一考量的绩效评估体系尚未建立。
缺乏相应的配套扶植政策。社会企业的形成与发展离不开大环境的呵护,特别是政府的培育。英国政府在2001年成立了社会企业局,相继发布了两项社会企业发展战略。特别是2006年出台的《社会企业行动计划:登上新高度》中明确提出政府在促进社会企业发展上的职责。同时,一方面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成立各种基金会,为社会企业提供资金保障。另一方面积极引导商业部门支持社会企业的发展,强化与社会企业的合作。相比较而言,我们的社会企业尚处于萌芽状态,极度缺乏相应的配套扶植政策。
培育和发展社会企业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给予社会企业明确的法律地位。借助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契机,充分研究社会企业的性质、作用,明晰社会企业与非营利组织、纯商业企业的联系和区别,明确其独立的公司法人地位,鼓励其正当的营利行为,同时约束其利润分配比例,促使社会企业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建立社会企业准入与退出机制。将社会企业作为一类承接主体纳入市民政局、社会办研究范围。结合现行工商注册制度,从资本、人员、产品、服务等方面制定标准,对社会企业实行市场准入,同时探索社会企业有效的退出机制。
探索社会企业的绩效评估方法。国外社会企业绩效评估体系和数学模型已经相当成熟,如投资社会回报法、平衡计分卡、指数建构法等等。可以结合北京市社会企业的实际情况,着重通过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两个方面评估企业的社会效应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给予相应的配套扶植政策。从社会企业的公益性出发,呼吁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减免税政策。从培育社会企业的角度出发,制定社会企业若干年内享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优先承接权的政策。另外,还可以给予社会企业场地租金减免,搭建社会企业融资平台,设立社会企业发展基金,开展社会企业企业家培训,等等。
责任编辑 崔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