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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数据库著作权侵权风险及对策研究❋

2014-02-12韦楠华

图书馆 2014年2期
关键词:信息网络权利数据库

吴 高 韦楠华

(1.广西师范大学图书馆 广西桂林 541004;2.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图书馆 广西桂林 541004)

图书馆作为收藏并保存作品、传播知识、提供信息服务的重要机构,处于文化信息服务的门户地位,是建设特色资源数据库和传播地方特色文化的重要实施主体。在自建特色资源数据库过程中,必然面临建设原则、建设模式、技术标准等多个问题,但由于内容资源收集是图书馆自建特色资源数据库的核心问题,因此,妥善解决图书馆特色数据库版权问题就成为关键所在。

1 特色数据库内容收集之来源分析

特色数据库是指依托馆藏信息资源或网络免费资源,针对用户的信息需求,对某一学科或某一专题有利用价值的信息按照一定规范进行数字化整理的信息资源库。目前,特色数据库主要有三种资源收集方式:①对馆藏特色文献进行数字化。将馆藏中具有特色的纸质文献(如图书、期刊、报纸等)或多媒体资料(如随书光盘、音像资料等)进行数字化加工整理,这是特色数据库最主要的资源收集方式;②对已购数字资源进行下载转化。为实现对相关学科专题的统一检索或获取原文服务,图书馆一般会从已购买的商业数据库中(如电子期刊、电子图书、图片数据库等),批量下载相关资源,经二次加工后整合到特色数据库中;③对网络资源进行下载或链接。为充分利用丰富的网络资源,图书馆或者直接下载相关专题的网络信息资源,经加工后整合到特色数据库中,或者利用网页链接技术,制作专题网络信息资源导航库。

2 特色数据库著作权侵权风险辨析

2.1 侵犯权利人复制权

复制权即作者自己复制和授权他人复制其作品的权利,一直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核心权利。馆藏文献数字化是否是复制行为?国际法也已经有明确定论,如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WCT)第1条第4款规定: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作品,构成《伯尔尼公约》第9条意义下的复制。我国版权局1999年公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2条明确指出作品的数字化属于复制行为。此外,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条正式确认了“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

作品可分为公共领域作品和专有领域作品。公共领域作品是没有纳入到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如法律、法规、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作品以及权利人放弃著作权的作品,专有领域作品是还处于保护期限内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图书馆在建设特色数据库时,可以对公有领域作品无偿进行数字化,不存在侵权风险;但对于专有领域作品,图书馆应依法进行数字化(包括非数字化作品和数字化作品的复制),如果未经许可,那就面临侵犯权利人复制权的风险。

2.2 侵犯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为: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数字革命对著作权带来了巨大挑战,如无限但精确的作品复制、方便又快捷的作品传播、低成本的作品获取等等,为维护版权人权利而生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知识产权保护为适应新技术发展而拓展新权能的重要体现,是法律为版权人在网络空间上设定的一种集合权利,“特指互联网络上版权人控制、利用作品的一种形式”〔1〕。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范围一般包括上载、网络上对版权作品的复制、网站间转载、网络上对版权作品的传播、下载、署名及修改作品等方面内容。〔2〕

图书馆制作特色数据库的目的除了陈列和保存版本的需要之外,就是为了使特色资源得到更广泛地传播,网络传播是特色数据库使用的必然要求。《条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而给予图书馆的信息网络传播豁免权却非常有限。《条例》第7条规定,“图书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由此可知,“本馆馆舍”成为图书馆数字化作品传播的空间范围,“本馆收藏并合法出版”成为图书馆数字化作品传播的客体范围。图书馆超出上述空间和客体范围传播数字化作品,则有可能侵犯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

2.3 侵犯权利人技术措施权

技术措施是权利人为了防止他人非法接触或使用其作品而采取的技术手段,它是针对大量的网络版权侵权现实而产生的,是由于信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而被纳入版权保护体系中的,是在网络空间重新分配权利义务、维持网络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平衡的产物。技术措施保护已逐渐被各国著作权法所接受并被有关国际公约所肯定,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条例》第5条、18条和19条规定了故意规避或破坏技术措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随着技术保护措施的广泛实施,一方面有效保证了不断受到网络版权侵扰的版权人的利益,但另一方面必然会导致权利人对作品传播的绝对垄断,如通过技术措施限制公众对超过保护期的作品的合法使用。因此,为维护版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法律同时也对技术措施权利保护给予一定的限制,即规定技术措施规避的例外情形。

我国《条例》第12条仅规定了适用于技术措施规避的4种例外情形,即:为教学或科研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盲人服务、国家机关依法执行公务、进行系统或网络安全性能测试等,这属于非常具体的对技术措施保护的限制性条款,针对性较强,没有包含许多有重要价值的限制和例外,并且专门适用于图书馆的技术措施规避例外,更是相当模糊甚至缺失。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假定著作权人对作品采取了控制复制的技术措施,同时该作品的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此时图书馆本来可以依法获得合理使用的豁免权,但是由于技术措施保护的存在,图书馆依然不得破解该技术措施,因为不符合法定的4种例外情形,当然也就无法在馆舍内向服务对象提供该作品了。总之,我国法律对版权人技术措施权利的过多保护,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并将图书馆对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置于极大的侵权风险中。

3 特色数据库避免著作权侵权对策

3.1 健全数据库制作著作权管理制度

图书馆作为文化传播的重地,为避免在特色数据库制作过程发生侵权行为,应健全著作权管理制度,具体包括:

(1)确立版权专人负责制度。一方面图书馆应加强知识产权法规的宣传,提高馆员尤其是特色资源数据库制作者主动保护作品版权的意识;另一方面,更应确立版权专人负责制度,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岗位,选聘专人负责特色数据库建库中所面临的各种版权问题,如统一协调获得作者授权许可工作程序,或者指导如何正确适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著作权权利限制的法规。

(2)构建内容资源筛选制度。应详细制定内容资源筛选的程序和规则,如对馆藏特色资源进行数字化时,应优选古代文学作品、地方志等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对于进入公有领域作品的数字化,注意尊重作品出版者和编辑者的版式设计权和汇编权;对已购数字资源进行下载转化时,应从具有永久保存权的数据库中适量选择全文文献,避免从只购买在线使用权的数据库中(如Elsevier等)选取内容进行转化使用;对网络资源进行下载或链接,应选取免费获取的网络公共信息,避免使用附有“不准转载”等权利声明的作品。

(3)建立资源分级管理制度。对不受版权保护和受版权保护的资源进行分级管理,为特色数据库建库,需要收录一些受版权保护的资源,对于未解决版权的资源可先建立元数据,以题录或文摘形式在网络上发布,并通过文献传递方式为读者提供原文服务。

(4)完善资源许可利用制度。为尊重和保护收录作品著作权人和特色资源数据库制作方的权益,图书馆可要求读者在利用特色数据库之前,以“点击合同”或“浏览合同”等方式,签订一份具有固定内容格式的合同即“特色资源许可利用协议”,赋予读者一定的法律强制义务(如禁止破解技术措施、禁止恶意传播文献等),以保证其在合理范围内利用特色数据库。

3.2 准确适用著作权权利限制法规

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是指著作权法出于公共利益之目的所规定的约束著作权与有关权之财产权的行使范围,使范围外的特定行为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且不必承担侵权责任之后果的豁免规范体系。〔3〕具体来说,我国著作权权利限制主要包括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和《条例》第6、7条均规定了作品合理使用的多种情形,《著作权法》第23、33、40、43、44条分别规定了编写教科书许可、报刊转载许可、录音许可、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已发表作品许可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已出版录音作品的五种法定许可情形,《条例》第8、9条则分别规定了作品网络传播的远程教育许可和扶助贫困许可两种法定许可情形。实际工作中,图书馆人应认真研究和遵守机关法律条款,灵活运用。

(1)根据第6条规定,图书馆在自建特色数据库过程中,在以下情形下向公众提供作品时,可享有合理使用权利:图书馆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提供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的汉语言文字作品、图书馆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其提供文字作品、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时事性文章、公众集会上的讲话。其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可能是图书馆利用得最多的条款。不过该条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个难点——如何把握“少数”、“少量”的准确含义,我国相关法律对此并未做出明确解释,该条款的立法本意可能是需要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全面考量后进行自由裁量,但加大了法条实际遵守的难度。

(2)根据第7条规定,图书馆在本馆馆舍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数字作品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享有合理使用权利:在没有直接或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图书馆通过信息网络,可以向本馆馆舍内的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以及依法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必须指出,图书馆对自身收藏的作品进行数字化,仅限于“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而且要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人获得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以及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4〕

(3)根据第8、9条规定,图书馆参与的符合国家教育规划的网络教学、面向贫困地区人们网络传播可适用法定许可的规定。应指出的是,扶助贫困法定许可所适用的作品只能是“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用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图书馆网络传播这类作品时,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得经济利益。例如目前设在我国各级公共图书馆的“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点,依照法定许可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传播扶助贫困和适用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4)根据第10条规定,除第6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7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这实际上认定了作者事先不许提供的声明无效,目的是防止作者通过事先声明的方式规避《条例》规定的上述限制和例外。然而该法条仅仅是规定“作者的事先声明无效”,并未明确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能否排除上述限制和例外,根据该法条属于任意法而非强行法的判断,《条例》并不能禁止双方以合同方式(即许可协议)排除上述限制和例外适用的行为。在实践中,正是由于上述法律缺陷的存在,资源提供方或著作权所有人往往凭借其强有力的卖方市场地位,利用其与用户所具有不平等的法律地位,根据自己利益最大化原则,隐性逼迫图书馆等用户单位签订“凌驾于法定的可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之上”〔5〕的资源许可协议,不断挤压社会公众利益空间,由此导致图书馆在特色数据库制作和利用过程中,可能因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豁免范畴但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并非真实意愿表达的资源许可协议约定的行为而产生侵权风险。

3.3 理性看待技术措施并为我所用

技术措施保护是法律界为解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作品保护难题而提出的解决方案,意在制裁为侵犯他人著作权而破坏有效控制作品的技术措施,以及有意为牟利而提供破坏技术措施的设备和服务的行为。就我国而言,前已述及,《条例》规定的4种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情形范围过于狭窄,特别是对于图书馆履行自身职能、充分发挥自身在人类文化遗产保存方面的价值的至关重要的活动——数字资源长期保存(特色资源数据库开发制作就是一项重要的数字资源长期保存工作),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允许图书馆享有规避数字资源技术措施的例外。〔6〕这自然导致图书馆人对该法执行产生心理上的抵触情绪。

即便如此,作为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言人和社会文化服务的门户中心,图书馆还须理性看待技术措施并为我所用,即:一方面尊重技术措施法律保护规定,其任何行为应在法律所允许范围内,充分发挥带头作用,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另一方面要积极应用技术措施保护他人著作权和自身著作权,通过限制特色资源数据库的传播内容、传播范围以及防止数据库被非法利用,来最大程度规避著作权侵权风险。具体包括:①控制接触技术措施。通过限制他人访问作品方式来阻止对数据库的擅自使用行为,如设置密码和内容加密,实现对特殊用户在特定场所(如图书馆内)对特殊内容(主要指有版权争议的资源)使用的控制;②控制使用技术措施。限制用户对特色资源数据库进行非法打印、下载、复制和传播,如通过采用DRM技术〔7〕和防拷贝技术,根据数字资源版权状况设定数字资源的使用权限,如只能屏幕浏览不能打印、复制和下载,只能屏幕浏览和打印,不能下载和复制,屏幕浏览、打印、下载和复制均可,控制用户对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在正常合理范围内进行使用;③保护作品完整性技术措施。旨在保护权利人精神权利,防止非法篡改特色资源数据库所收录作品的内容,如通过采用数字水印和数字签名技术,事先将一连串的加密水印、加密签名、加密指纹隐藏在合法文本中,用户一旦出现侵权行为,权利人可通过作品内的记号来识破其违法行为,为司法救济提供侵权的证据,从而保护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不受侵害。

1.乔生.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传统著作权之比较.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2):94

2.吴高.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信息网络获取权利益平衡论析.图书情报工作,2009(3):51 -54,148

3.王清.著作权限制制度比较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21

4.黄国彬.著作权例外与图书馆可适用的著作权例外.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122-123

5.黄国彬.许可协议对我国可适用于图书馆的著作权例外的挤压研究.情报理论与实践,2012(4):43-46

6.黄国彬等.适用于图书馆的技术措施规避例外现状剖析.图书情报工作,2011(11):36 -39,51

7.郭德华.数字图书馆实施DRM的对策研究.图书情报工作,2005(5):10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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