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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革的名与实:“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实历摭拾

2014-02-12

图书馆 2014年2期
关键词:法人主管理事会

(深圳图书馆 广东深圳 518000)

2007年10月,深圳市主管副市长召集深圳图书馆、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等十个试点事业单位负责人及主管系统领导开会,部署试行事业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事宜。当时被中央定为先行试点的省市有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等五地,但据我所知,其中的试点图书馆在当时(2007年)似只有深圳图书馆一家,近一两年才有少数图书馆陆续试行。

主管副市长传达了深圳市《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实施意见》,详细讲解了在事业单位实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必要性,谆谆切切,明澈清晰,令我这样的尚未入其门者顿开茅塞: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目的是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不仅为激发事业单位的活力,更为的是转变政府职能,改变以往政府包揽一切、却又往往管理不到位的状况。副市长强调说,现在政府部门管得太多、太滥,为下属事业单位的大小事务忙得团团转,却还是管不好,漏洞百出,其害无穷,因此有必要建立事业单位理事会,推行社会管理、行业管理,才符合今后发展方向。

副市长的报告深入浅出,鞭辟入里。早就听到有同行抱怨:如果没有XX厅、XX办、XX委这些婆婆和婆婆的婆婆事无巨细地管着,图书馆只能做得更好。这话虽有失片面,却也不乏实情。何况世界上发达国家的图书馆大多不是像我们这样由政府一揽子抓到底,而是实行理事会制度,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国的图书馆理应也走这条路。

深圳图书馆于次年(2008年)启动了法人治理结构,制订了《深圳图书馆理事会章程》和《深圳图书馆理事会决策失误追究制度》、《深圳图书馆审计和绩效评估制度》、《深圳图书馆年度报告制度》、《深圳图书馆信息公开制度》等配套制度。2010年12月成立了理事会,共计11人:主管部门分管领导1名(理事长),政府代表1名,行政执行人1名(馆长),图书馆员工代表1名,社会人士7名。社会人士的构成是:社会科学界1名,文学艺术界1名,科技界1名,教育界1名,图书情报界2名,读者代表1名。这个理事会自成立后一直工作到现在,除理事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和行政执行人(馆长)由于人事变动几次更换外,其他成员基本未变动。目前正在进行理事会的换届工作。

然而,深圳图书馆启动试行法人治理结构已有六年时间了,理事会正式成立也有三年多了,其结果似乎并没有像当初主管副市长所要求的和大家所期待的那样,政府转变了职能,图书馆增强了活力,反而感觉政府依然是胡子眉毛一齐抓,而图书馆却又多了理事会这个婆婆,平添了些麻烦,增加了一桩不得不应对的事情。每半年开一次理事会,尽管各位理事们都尽心尽责,但也是例行公事,会后照例聚餐,后来“八项规定”出台,连吃饭也免了,多快好省地完成规定动作。政府某些领导对于理事会这个新事物,似懂非懂,态度更像是对待以往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尊重则尊重矣,礼遇则礼遇矣,但不过是恭恭敬敬听取些意见罢了,而这些意见都是“仅供参考”的。当初的主管副市长早已调离,后来的领导说法也莫衷一是。结果是,法人治理结构成了既模糊又边缘的半成品,夹生饭。

有位和我同是政协委员的理事会成员曾对我说:理事会就如同我们政协,职能就是参政议政,但不是执政,也不要干政。我不得不承认他说的有理,我们目前的理事会确实就是这样的性质,但又觉得现在的样子并不是实行法人治理结构的初衷或本意,只是无奈的现实。

问题的症结在哪里呢?我以为其关键在于,图书馆归根结底还是体制内的机构,也只能在体制内运作,而法人治理结构以及由此产生的理事会则是在体制内外游离不定的产物。主管领导也好,馆长也好,理事会成员也好,都搞不清法人治理结构在体制中的位置何在。在我们现行的体制中,人权、财权、物权、事权统由政府有关部门牢牢掌控,理事会不过是对部分“事权”有些发言权,这些意见又不是决定性的,不过是参考而已。这一点确实有些像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性质,也类似“专家委员会”那样出谋划策的机构。即使这样,政府实际上也没有放权,理事长理所当然地由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出任,结果往往是一个主管领导会担任许多下属事业单位的理事长,依旧是旧瓶装旧酒,老鞋走老路。这一锅夹生饭,正是我们的体制烹制的,是无法跨越体制藩篱的结果。

因此,解决问题的钥匙就在于理顺和变革我们现有的体制。要使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成为国家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让政府部门切实转变职能,让理事会真正成为决策和管理机构,让图书馆等事业单位能够脱离官场、焕发活力、充分发挥公益属性,也让全社会可以全面参与对图书馆等事业单位的有效监督和积极促进。这不是过场,不是做戏,不是走形式,而是观念和体制的变革,并且要在变革中完成与现有体制的艰难磨合。显然,要实现这样的目标,不是图书馆等事业单位或某一主管部门、某级政府就可以完成的,而是需要一个更高层次的制度设计,或曰顶层设计。

可喜的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组建理事会。这就从顶层确定了我们的方向,保证了事业单位改革的顺利进行。作为“过来人”,我依然坚信,尽管深圳图书馆作为法人治理机构试点单位的命运多舛,但图书馆走法人治理结构的道路是正确无误的,是图书馆今后确定不移的发展方向,也是符合国际潮流的作法。三中全会的决定给了我们更加坚定的信心。

与此同时,我依然对此有很大的担心和疑虑,这里姑妄言之:图书馆要实行法人治理结构,因为与既定体制存在大大小小的冲突,其中的不确定因素依然很多,中途“泡汤”的风险依然存在,新变革与原有体制的碰撞与磨合会是长期的、艰苦的,有时还会是曲折的和反复的。希望业界同仁对此有足够的认识和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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