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运行机制研究
2014-02-12夏莹钱昊
夏莹,钱昊
(1.泰州学院;2.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泰州 225300)
泰州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运行机制研究
夏莹1,钱昊2
(1.泰州学院;2.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泰州 225300)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作为社会法律援助机构的重要一支,在法律援助体系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其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自身管理混乱、运行经费不足、大学生缺乏法学实务经验等。文章结合自身参与高校法律援助所实际遇到的困境进行分析,就建立规范长效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运行机制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运行机制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对贫弱的及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由于其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或可能面临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而无力支付相关法律服务费用时所实施的一种减免收费进行法律帮助的一项司法救济手段。
最早提出法律援助的是马格纳·卡达,其在经典著作中写道“对于任何人,我们都不能出卖、拒绝或拖延权利和正义”[1]。1996年3月1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将“法律援助”第一次写入法律,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通过了《法律援助条例》,为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自此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蓬勃发展,受到老百姓的热烈欢迎。法律援助需求也在不断增长,2011年全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超过80万件。但当前法律援助工作主要是由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基金会联合推动。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的主体是职业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由于我国律师行业本就从业人数有限,专门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更是少而又少。我们需要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尤其是高校丰富的法律资源,才能更好地推动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事业“十一五”时期发展规划》中明确指出“广泛调动社会团体、高等法律院校等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2]。在此号召下,各高校尤其是设有法律专业的院校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纷纷建立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加入法律援助事业。
1 泰州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运行现状
目前泰州已有四家高校设有法律援助站,分别是泰州学院法律援助站,泰州牧院法律援助站、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法律援助站和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法律援助站。这些法律援助机构都是在司法局批准下成立的,接受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统一业务指导和管理。实践证明泰州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建立和运行在泰州法律援助领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以泰州学院法律援助站为例,自2009年创立以来,累计接待法律咨询2000余人次,代理法援案件20多起,为社会弱势群体挽回经济损失150多万元。此外,由市司法局和该校主办的“泰州市大学生法律援助讲堂”走进社区、农村、工地,走上广场、街头,广泛开展法律援助宣讲活动,受听群众达2万多人次,免费发放法律援助资料2.5万份,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热烈欢迎和一致好评。2012年“泰州市大学生法律援助讲堂”被省司法厅列为省法律援助资金重点资助项目,同年获江苏省优秀志愿者项目。在司法局和高校的双向推动下,泰州市高校法律援助站发展态势良好,社会知名度不断提高,社会法律援助需求不断上升,在法治泰州建设的道路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面对后继发展的重任,高校法律援助站明显后劲不足,无论从组织机构、业务水平还是从人员配置、运行经费等方面都有待完善。
1.1 运行模式和管理机制的缺位
法律援助服务是一种对外专业服务,其服务质量关系着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因此作为法律援助机构对援助活动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而在调研中,笔者发现当前泰州市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大多属于松散型机构。司法局虽作为法律援助机构的行政管理机关,但因高校法律援助机构隶属高校,故只对其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限于受援案件的立案审查和结案归档。而对于高校而言,主要工作在于教学管理和科研发展,法律援助机构仅被视为其服务社会的功能窗口。学校往往将其类似于学生社团,让其自己管理和发展。学生志愿者们,往往是遇到宣传活动时根据各学生自愿状况临时组成宣传小分队。随意指派和分工不均现象普遍,缺乏有效的管理。
1.2 激励机制的缺乏
实现法律援助在高校的作用,离不开教师群体对法律援助活动和学生培养的直接指导。但目前各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正在进行改革,对教师的各项工作实行量化考核。作为教师,其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班主任管理工作等等这些考核与职称晋升有很大的密切联系。激励的竞争和残酷的考评机制让教师只能将有限的精力投入教学和科研工作。参加法律援助工作是奉献爱心,而是否参加、是否全心投入法律援助工作,实际上是教师于道德天平上的衡量。笔者认为,如此这般,高校法律援助事业缺乏长效运行的可能性。
1.3 运行经费的无保障性
开展任何一项活动都需要经费,任何活动都有成本。高校法律援助事业需要拨付专项经费,设置办公场所,安排专人负责。但作为一个非盈利性的公益组织,其自身无任何收益。运作经费主要靠外部支援。目前在我国司法行政部门建立的官方法律援助中心由国家统一拨款支持,但费用已经捉襟见肘。对民间法律援助机构,国家已无力支援。目前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运作主要靠学校有限的经费和教师、学生的无偿奉献,甚至是自费奉献。但当前泰州高校普遍存在建设经费不足,新校区建设和专业群建设让高校已经自顾不暇,对高校法律援助工作难有较大的经费投入。资金来源问题已经成为制约高校法律援助机
构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2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运作的几点建议
2.1 运行模式的区别化构建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运行模式应当取决于参与法律援助的内容和形式,内容不同,模式也有所区别。现在高校从事法律援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组织学生进行法律援助制度宣传,二是代写法律援助材料和法律咨询,三是从事法律援助案件的代理与辩护。目前,很多高校建立的法律援助机构都是以大学生为主体建立的法律援助组织,如苏州大学的法律援助组织成员是大一和大二的学生,华东政法大学的法律援助组织由本科生和研究生分别进行[3]。还有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的法律援助机构,都是学生为主要力量。鉴于泰州市本地高校有些设有法律本科,有些设置的是法律大专,而有些高校则没有法律专业的现状,笔者认为只有结合各高校的专业特点和师生水平,开展多种模式的高校法律援助模式,泰州高校的法律援助才具有生命力。
(1)设立法学专业的高校法律援助模式。目前在泰州设有法律专业的高校是泰州学院和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据调查,这两所高校中的法律老师大多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律师证。如泰州学院有7名法律老师是兼职律师。针对大学生办案容易存在经验不足、当事人信任危机、办案质量等问题,拥有强大双师型教师力量的高校法律援助站可以采用以教师为核心,学生为助手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模式。一件援助案件由援助教师作为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总负责,法学专业的学生组成案件办理小组参与其中。一些事务如接待笔录、法律文书制作、证据目录制作等让案件办理小组的学生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完成,援助教师负责监督检查;法院开庭调查事实阶段让大学生完成举证质证环节,法庭辩论阶段则由援助教师负责开展,增强与对方的对抗能力,对案件全局进行把握。
(2)未设立法学专业的高校法律援助模式。笔者认为此类高校可以承担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宣讲工作。该工作主要由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的老师带领学生志愿者开展。一方面向社会宣传法律援助制度,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而另一方面也为大学生的德育教育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是对思想道德品质很好的检验和铸造。大学生们通过向社会大众宣传法律援助,宣讲法制精神有效地促进其德育功能的实现。
上述两种不同运行模式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都必须在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备案,所有援助案件的受理都必须由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审批登记并办理援助公函,在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代理援助案件。此外,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内部管理上则需要学校通过正式文件的方式明确其部门设置。
2.2 激励机制的有效建立
如何才能鼓励教师主动参与法律援助事业,保证高校法律援助事业的长期良好运行?笔者认为,对参加法律援助工作的教师和同学,学校要出台激励政策。对教师而言,应当将高校量化考核体系中加入法律援助工作量的考核。如高校教师代理成功一件法援案件,由学校教务部门以30课时认定其教学工作量。参加法律援助宣讲和组织活动,则抵算其管理工作量。把学生志愿者实施援助的形式和种类、参加法律援助活动的次数、服务质量等纳入学生的考评体系中。根据参加法律援助活动的成绩,可以给予素质教育的学分。对表现优异的学生,在入党和评选学生优秀方面应当优先考虑;市司法局要在年终评选优秀学生志愿者时给予支持和精神奖励;对在法律援助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学生志愿者,推荐至省司法厅参加各类优秀志愿者、优秀宣讲员等评选活动。由此,激励更多的高校老师和大学生们参与到法律援助服务工作中。
2.3 运行经费的多元化保障
法律援助工作不能简单等同于慈善事业,慈善以物质捐赠为主要内容,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我们倾注大量精力做好受援案件代理工作以及法律援助宣传的组织工作。上述两项工作在开展时必然产生一些必要的费用如交通费、复印费、查档费、服装费和宣传物料制作费用等等。根据泰州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实践,笔者认为法律援助的经费可以由三个方面承担:一是申请江苏省法律援助基金会资助。二是学校专项拨款。经费规模一般维持在1万元左右。学校是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主办机构,援助机构的运行与学校的教学实践、社会服务功能等密切联系。因此学校应从财力上支持其发展。三是社会赞助。高校可以利用其法学资源优势,与市团委、市妇联、市总工会组成法律援助合作单位,为其在工作中遇到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协助这些部门和组织开展法律宣传活动。而市团委、市妇联、市总工会给予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一定的经费支持法律援助事业的开展。最后,所有经费的使用应当严格控制,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负责管理和拨付,实现专款专用。
3 结语
高校法律援助是高校、高校教师和大学生共同参与的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它一方面缓解了当前法律援助工作供需的矛盾,促进了法律援助事业的开展,而另一方面也为高校的发展和大学生的教育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有效地实现其教学功能和社会服务功能。但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在我国起步较晚,其运行机制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高校法律援助事业的长效稳定发展,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1]宫晓冰.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2]郑磊.中国高校法律援助制度分析[J].法制与经济. 2009,(7):48.
[3]程捷,肖伟.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之现实困境与改革对策[J].宜宾学院学报,2008,8(3):87-89.
(责任编辑 杨荔晴)
Research on the Operation Mechanism of Taizhou University Legal Aid Institutions
XIA Ying11,QIAN Hao2
(1.Taizhou College; 2. TaiZhou Polytechnic College, Taizhou Jiangsu 225300,China)
The legal aid institutions as a mechanism of social legal aid is an important one, played a role can not be ignored in the legal aid system. But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to be solved in the process of its development, such as its management confusion, lack of funds, lack of student run law practice experience. The article combined with their own participation in legal aid practical difficulties are analyzed,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tandardization of the oper - ation mechanism of university legal aid institutions long-term for the theoretical study and practical exploratio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legal aid institutions; operation mechanism
D926.5
B
1671-0142(2014)04-0046-03
夏莹(1979-),女,江苏泰州人,讲师.
2013年泰州市科技局社会发展(指导性)项目(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