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图书馆学会会员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2014-02-12
(2014年9月23日浙江省图书馆学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费是学会活动经费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浙江省图书馆学会章程》第三章第十一条和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制定原则
(一)浙江省图书馆学会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省文化厅批准后实行。
(二)分支机构代为发展的事业团体会员会费标准由分支机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制定。
二、会费标准和收缴办法
(一)个人会员:20元/年
(二)团体会员
1.事业单位会员
①普通单位:500元/年
②理事单位:1000元/年
③常务理事单位:2000元/年
2.企业单位会员
①普通单位:3000元/年
②理事单位:6000元/年
三、会费收缴办法
此时谢逊刚刚击杀了海沙派、巨鲸帮等几个惯常偷鸡摸狗的帮会的老大,口称他们品行不端,予以惩戒。这对于正直的张翠山来说,自是“行侠仗义”之所为。然而接下来谢逊却又要对剩下的在场所有人下手,看来颇为不符大侠风范,于是张翠山跳出来喝止了这一行为,并有了上述的对话。
省图书馆学会委托地市学会和分支机构代为收缴本会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在杭省部属单位直接向省学会缴纳个人会员会费和团体会员会费。
(一)个人会员会费
1、个人所在单位已缴纳团体会员会费的,则免收会员个人会费,个人所在单位未缴纳团体会员会费的,则按个人会员付费标准收取。
2、个人会员会费原则上按届缴纳,一届四年,如届中入会者按实际剩余年限缴纳,中途退会者会费不予退还。届中会员个人所在单位缴纳团体会员会费的,个人已交的个人会员会费也不予退还。
(二)团体会员会费
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即理事、常务理事所在单位(政府部门及特殊情况除外)。团体会员会费原则上按年缴纳,每年第一季度收取。
四、会费用途
五、会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1.省学会收到会费后,即开具国家财政部监制的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2.省学会财务转账中设立会费收支账目,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对会费进行管理。
3.省学会每年社团年检时,向民政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分支机构每年向省学会提交会费使用情况报告。
4.每年的会费收入、支出情况向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报告,在换届时接受审计,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会费标准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浙江省图书馆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