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图书馆学会章程
2014-02-12
(2014年9月23日浙江省图书馆学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会的名称为浙江省图书馆学会。英文译名为ZheJiang Province Society for Library Science 缩写为ZPSLS。
第二条 浙江省图书馆学会是由浙江省内的图书馆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非营利性、学术性的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的公共道德与风尚,开展图书馆学术活动,从事图书馆学术研究和工作研究,为会员、为社会服务,促进浙江省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文化厅的领导和社团登记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本会是中国图书馆学会、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团体会员,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学会挂靠浙江图书馆,其办事机构的日常行政、业务工作隶属浙江图书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曙光路73号,邮编:31000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积极组织图书馆学及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鼓励学术创新与进步;
(二)加强同国际、国内图书馆界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三)普及图书馆学、信息科学和信息技术基本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图书馆意识;倡导全民阅读,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为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建设学习型社会发挥作用;
(四)为本省文化、教育、科技的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决策与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服务;
(五)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发展本省图书馆事业的建议,完成上级机关委托的工作项目;
(六)面向社会开展图书馆学专业咨询和科普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图书馆意识;
(七)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上岗培训及专业技术培训;
(八)发现并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
(九)介绍、评定与推广图书馆学科研成果与先进技术;
(十)与浙江图书馆联合办好会刊;编辑、出版、发行图书馆学与图书馆工作的各种载体文献信息资料,促进学科与事业的发展;
(十一)维护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拥护并同意遵守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二)个人会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1.具有三年以上图书馆工作经历,并具一定学术水平者;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一年以上图书馆工作经历者;
3.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图书馆及相关行业和机构的工作者;
4.具有馆员、讲师、工程师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图书馆工作者;
5.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相关行业和机构的人士。
(三)团体会员:
全省各系统各类型图书馆;各市图书馆学会;专业或行业图书馆学会;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且支持本会工作的其它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社会组织,经申请批准后可接纳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根据入会条件进行审核并备案。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与优惠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与监督权;
5.获得本会出版物的优先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2.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学会给予技术咨询;
4.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等活动;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无故两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浙江省图书馆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文化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每届须更换部分理事,更换的数量不少于总数的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各专业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制定学会工作计划,组织学术年会;
(十一)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如需变动,可由原理事单位提出动议并推荐人选,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的职能。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如需变动,可由原常务理事单位提出动议并推荐人选,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图书馆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须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省文化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文化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文化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参加有关重要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的资助;
(三)社会捐赠和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学会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文化厅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文化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文化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文化厅及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文化厅及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4年9月23日浙江省图书馆学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