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问答(四)
2014-02-12石兰
13.如何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
反腐败体制机制和制度问题,一直是党内外议论比较多的热点问题,也是影响反腐败成效的关键问题。大家的主要意见,一是现在的反腐败机构职能分散,形不成合力;二是查办案件受地方和部门牵涉太多,有些案件难以坚决查办,腐败案件频发却责任追究不够。《决定》明确提出,要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这是为了更好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而提出的重大改革。
第一,要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1996年,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报告明确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在党委领导下成立有纪检、法院、检察、监察、审计等单位主要领导参加的反腐败协调小组。之后,全国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基本上都建立了反腐败协调小组,主要承担查办腐败案件的协调工作。但在实践中,反腐败协调小组往往不定期、不经常召开协调会议,形成的意见缺乏约束力和执行力,有的甚至只是沟通情况,组织协调反腐败的作用发挥得很不够。当前,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总的原则是更加充分地体现党的领导作用和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充实与反腐败工作紧密相关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进一步明确应当履行的具体职责,形成健全规范有序的工作模式,以更有效地整合各方面的反腐败力量。
第二,要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决定》把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作为深化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决定》明确规定:“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掌握案件线索和查办腐败案件是反腐败工作的核心内容。在原来的习惯性程序中,不少地方纪委如果发现本地重大案件线索或者查办重大腐败案件,都必须向同级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在得到首肯后才能进行初核或查处。这样就给压案不报和瞒案不查提供了可能和机会。如果案件线索处置和查办必须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那么就对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形成制约,这样就有利于更深入地开展反腐败斗争,打击腐败犯罪。二是《决定》明确规定“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这是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的重要举措。纪委书记、副书记是一级纪委的主要领导,承担着一个单位纪律检查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他们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有利于强化他们同上级纪委的沟通和联系,有利于他们更加负责地发挥职能作用,为各级纪委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更好行使党内监督权,提供了有力的体制保障。
第三,要强化纪委的派驻监督。根据党章规定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任务要求,《决定》提出:“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履行监督职责。”这是党内监督体制的重大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有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全面派驻。原来中央纪委主要在政府部门设置派驻机构,在党务部门除个别的以外没有设派驻机构。今后,按照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的原则,中央纪委向中央和国家机关都要派驻纪检机构。二是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派驻纪检组长继续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只履行监督职责,不参与驻在部门业务分工,不从驻在部门产生。三是各项工作保障由驻在部门负责,工作经费应列入驻在部门预算。
第四,要强化纪委的巡视监督。《决定》提出:“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这也是党内监督体制的重大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有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全面覆盖。对所有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都应当进行巡视,以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二是抓好重点。要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个中心进行,无论是谁,包括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任地方党委书记的同志在内,都在巡视监督的范围之内。三是发现问题。要着力发现领导干部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违反八项规定、违反政治纪律、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等问题,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促进问题解决,遏制腐败发生。
14.如何进一步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
民主的基础是公开,公开是监督的重要条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特别是网络舆论监督的不断加强,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凸显。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决定》强调,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扩大党内外民主,进一步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当前,要不断完善并认真落实各项公开制度,不断拓展公开领域,丰富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创新公开形式,形成整体推进的良好局面。广大党员干部要敢于“晒权”、“亮权”,切实养成在“放大镜、聚光灯”下行使权力的习惯,杜绝暗箱操作和公器私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第一,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和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前提是依法确权,关键是固化和公开流程。一是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要严格按照宪法、相关组织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各级各部门的权力进行审核确认,对超越法律法规范围的权力坚决依法予以取消,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权力坚决予以调整;要按照简政放权的精神,该削减的削减,该限制的限制,该下放的下放,在此基础上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二是依法规范并公开权力运行流程。要遵循权力运行的一般规律,坚持减少层次、优化流程、提高效能、方便办事原则,依法公开省、市、县、乡政府及其行政首长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行政决策权、审批权、执法权等职责权限、法律依据、法定程序,制成表格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向社会公布,促使隐性权力公开化、显性权力规范化。
第二,加强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凡是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群众普遍关注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项、容易发生腐败问题领域和环节的事项,都要做到及时公开,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一要加强党务公开。全面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深入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以党务公开带动和促进政务、司法、厂务、村(居)务以及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二要加强政务公开。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化财政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重大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等信息公开。三要加强各领域办事公开。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等,特别是教育、医疗、通信、电力等公共服务单位,都要结合行风治理,进一步深化公开工作。四要积极推行公开承诺、公开述职、民主评议、听证质询等制度,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办好政风行风热线,让群众参与,请群众评判,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作用。
第三,实施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公开内容要突出重点,挤干水分,拎出干货,让群众听到最想听的、看到最想看的、了解到最想了解的。要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加以规范。要健全行政管理公开制度,对群众关心关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征用等执法活动实施公开,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要完善服务公开制度,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保护、征地拆迁、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事件、价格和收费等重点领域,都要及时发布权威、准确信息。决策是否落实,执行是否完毕和不走样,关键要看结果。结果不仅是判断群众利益是否得到保障的重要因素,也是判断权力行使是否得当的重要方面。所以,办事结果不公开,只是看决策、看过程,也难以保证结果的公正公平和实效性。要进一步强化结果公开,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办事结果公开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第四,推进权力公开信息化建设。在网络时代推进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只有善用信息化手段,才能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要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特别是建设更加完善的电子监察系统。运用“制度加科技”手段,把风险防控的关键节点和要求内嵌到审批、监管等平台中,推动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使权力运行全程留痕,可视、可控、可查、可纠,压缩暗箱操作和权力滥用、私用的空间,让阳光照进权力行使的每一个角落。
15.怎样才能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
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必须加快社会事业改革。而衡量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最终成效,就是《决定》关于“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的重要预期,这是我们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阔步前进的宏大理想,也是需要全党全社会戮力同心共同奋斗的远大目标,可从以下两方面来理解实现这一理想目标的方式和途经。
第一,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关键是让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橄榄型分配格局,是一种通俗说法,即指中等收入者占多数,扶贫对象大幅减少,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均占少数,呈现类似橄榄“两头小中间大”的形态。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就是要让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由于劳动所得是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首要环节,是中低收入者的基础性收入部分。《决定》根据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关于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占多数的要求,围绕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的系列改革思路,旨在初次分配兼顾效率和公平,创造机会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劳动收入的主体地位,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考虑到再分配也要兼顾效率和公平,而且必须更加注重公平,《决定》所重申的完善再分配调节机制,将综合运用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主要手段,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收益分享和公共资源占用及其收益分配机制,还要支持慈善事业发展。我们要坚持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相结合,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重点向低收入者倾斜,既要倡导勤劳致富、支持创业创新、保护合法经营所得,也要在社会财富不断增加、综合国力持续增强的同时,普遍提高人民富裕程度。而且,我国的橄榄型分配格局,应当是制度完善、调控有效、比例合理、关系协调的格局。对此,《决定》再次强调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明确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的基本政策导向,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必将为中等收入群体营造更好的发展壮大空间。
第二,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必须重视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是衡量国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指标,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对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按照《决定》以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改革指导思想,我们要依法加强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实行国家依法征收征用补偿原则,依法规范和保障居民拥有使用权的房屋、土地和资源的转让行为,进一步健全保护公民财产权制度,为切实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为了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还必须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按照《决定》关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新的方向,更好发挥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要继续拓展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多种渠道,主要包括: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落实上市公司投资者回报机制(包括分红制度),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适度扩大存贷款利率浮动范围,保护存款人权益;强化投资理财渠道监管、规范交易方式、探索网络交易模式,丰富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等基金产品;参与股份制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分红,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行企业员工持股;发展实业投资及租赁服务业,规范收藏品投资和房地产等市场。对此,各级政府应更加重视规范市场秩序和完善制度建设,通过健全法规、调整政策,加强对居民投资租赁行为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维持良性运行市场秩序,保护居民合法增收权益。同时,随着城镇化水平稳步提升和新农村建设逐步深入,农民在拥有和运用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股权、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住房财产权等方面,以及在金融产品和实业等投资领域,都将有更多条件和机会来增加财产性收入,必将为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作出贡献。 (石兰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