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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网上公开问题研究

2014-02-12王琳王芳

天中学刊 2014年1期
关键词:文书裁判法官

王琳,王芳



裁判文书网上公开问题研究

王琳1,王芳2

(1. 华南理工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1;2. 河南省确山县基层人民法院,河南 确山 463200)

裁判文书是法院最终判决结果的载体,记录了整个司法活动的过程。将裁判文书公布到网上有助于公民行使监督权,有助于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产生,有助于促进法律适用统一。裁判文书网上公开过程中会出现不同权利之间的博弈,法院要切实平衡好各方利益,才能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工作在我国刚刚开始,其公开内容、公开程序、配套机制等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为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推进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工作,还需要开展一系列工作,如:完善立法,规范公开内容,严格公开程序,建立配套机制,等等。

裁判文书;互联网;审判公开;权利平衡;问题;立法完善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一项重大举措,它契合了现代信息社会公共机构应当以电子网络的形式公开信息的时代要求,不仅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也是司法公开的一大进步,对于建设法治中国将产生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有关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法律依据、公开内容、公开程序、配套机制等相关规定还不够完善,要实现裁判文书全面上网,进而实现司法信息全面网上公开,其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有些课题还必须进一步加以研究。本文就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必要性、需要平衡的利益、存在的问题等展开探讨,以期为推进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工作尽绵薄之力。

一、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必要性分析

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在其《法哲学原理》一书中谈到法院审判公开问题时曾指出:“公开的依据在于,首先,法官的目的是法,作为一种普遍性,它就应当让普遍的人闻悉其事;其次,通过审判公开,公民才能信服法院的判决确实表达了法。”[1]232审判公开作为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不仅包括审判过程的公开,还应当包括审判结果的公开。裁判文书记录了法院对案件审判的全过程,它不仅反映了当事人的诉求、举证、质证等庭审情况,也反映了法官的自由心证等法院庭审时所采取的证据规则。人民法院借助网络平台将裁判文书公开,既有利于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也有助于人民法院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从而维护司法权威,推动法治建设进程与社会公正的实现。具体而言,裁判文书网上公开还有以下功效。

(一) 保障公民权益,完善公民教育

裁判文书,是法院在审结案件后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所制作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文书。法院将裁判文书公布到网上,公民就可以随时随地查询自己想要了解的案件审理情况,因而就为公民实现知情权提供了较为便捷、实用的途径。公民通过裁判文书了解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情况,在此基础上可以向人民法院表达自己的建议或寻求法院工作人员解答自己的疑问。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将法院的整个审判活动以文书的形式展现给公众,变相地将审判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强了司法的透明度。同时,裁判文书将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结合起来呈现于公众面前,可以让公民在了解案件的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受到法制教育。通过公开的裁判文书,公众不仅会对法律有更为深刻的理解,而且会更加深刻地感受法律的权威,从而规范自己的行为。因此,可以说,网上公布法院裁判文书的做法,是实现法院和公民之间良性互动的有效途径,不仅可以保障公民权益,而且可以完善公民教育,其作用不可小视。

(二) 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法官素质

“自从法官出现以后,就有两个问题伴随左右。一个是法官可能因腐败而致使司法失去公正;第二个是法官始终在忠于法律和创造法律之间进行选择。”[2]198正因为如此,司法权力的行使需要有其他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以防止其被滥用。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公众很难接触到法院的裁判文书,也就很难做到对法官的司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这就为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司法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土壤,而司法腐败严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进而严重危及司法公信力。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实际上是将法院的裁判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这样就可以极大地促进司法部门规范其行为,从而有效地减少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切实地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中国法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在不同层级和不同地区存在较大的差距,未建立起共同的知识背景与思维方式,影响着法官职业化的进程。”[3]20裁判文书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法官的知识背景和思维方式,它是全面体现、衡量、评价法官素质的重要尺度。裁判文书上网,意味着将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情况呈现在公众的面前,意味着法官将接受公众的检查和评论。这对于法官来讲,是一个巨大的考验,那些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的法官就有可能受到恶评或消极评价。因此,网上公开裁判文书,必将促使广大法官进一步增强责任心,认真对待裁判文书,提升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同时也必将极大提高广大法官进一步学习业务的积极性,从而提高法官整体素质,促进我国法官职业化的进程。

(三) 实现司法判决的一致性

法官在法律原则下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各个法官由于知识背景、生活阅历、认识角度等存在极大差异和不同,对于案件的认识和处理,对于案件的裁量,也必将存在差异和不同,因此同类案件判决不同甚至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的发生,看似正常,却有违司法统一,有损司法权威,会引发公民对法律权威的质疑。最高人民法院将裁判文书公布到网上,不仅可以实现全国法院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的统一,还能储备优秀的裁判文书以供各级地方人民法院学习和借鉴,从而大力推行案例指导制度。在同类案件判决不同或同案不同判现象大量存在的情况下,案例的指导作用是极其重要的。案件的裁量在先前案件的指导下进行,实现前后同类案件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的统一,不仅能够让公民统一地正确认识、理解法律,而且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所涉权利之平衡

(一) 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平衡

知情权和隐私权作为基本的人权,二者之间的冲突从未中断过。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范围涉及公众的知情权和公民隐私权之间的博弈。事实上,单纯地公开姓名,一般不会侵害自然人的利益,但是将写有实名的裁判文书公布到网上,就意味着私人诉讼公开化。一些公益诉讼案件、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等由于其社会关注度高或者本身涉及公共利益,公民的姓名被实名公开,这样虽然满足了公众获取真实信息的需求,但同时也可能给案件当事人带来一定的影响。

对于公众的知情权和公民的隐私权,法律本身很难给出一个衡量二者轻重的既定标准,这就需要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对二者的关系加以协调。“从价值位阶来看,法治奉行的不是社会优位观,更不是国家(政府)优位观,而是真实的个人优位观念。”[4]129在公开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有冲突的案件时,要优先考虑保护个人利益,即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时,原则上要以不损害个人隐私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裁判文书网上公布时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 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这主要是基于保护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利益的考虑,注重保护他们的个人隐私,归根结底是为了实现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之间的平衡。此外,《规定》中还设置了“兜底”条款,弹性化地规定,法官在个案中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是否公开裁判文书,在保护好个人隐私的同时实现公共利益。保护好公民的隐私,特别是刑事案件当事人的隐私尤为重要,因为这牵涉犯罪人员再社会化的问题。部分罪犯再次犯罪是因为其难以再次融入社会中去,曾经的犯罪经历使他们背负上了“前科”的标签,这对他们的学习、生活、就业都会产生影响。“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即轻刑被告人一般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实名公布其姓名不利于其再社会化,有可能为其再次犯罪埋下种子。相反,重刑犯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也较大,对于他们就要考虑公共利益,实名公布其姓名,以增强公民的防范意识。

(二) 公众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

“司法公正是一种社会公正和社会感知,仅仅靠法官或法院自身追求公正、感觉公正还是不够的,司法公正与否最终要由社会来做出评判,必须由社会说了算,司法公正的评价权在社会而不在司法机构和司法人员本身。”[5]68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方便公众了解、监督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法院通过网络平台与公众开展良性互动,有助于改善工作,确保公正审判,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感,提升司法公信力。但是,公众监督与司法独立二者之间并非天然“和谐一致”,有时不免会发生冲突,比如近些年出现的“民意审判”现象就突显了它们之间的冲突。“民意”影响司法的情况主要发生在一些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子上,如果法院的判决不合“民意”,就会引发公众对法院枉法裁判的测想,而公众衡量法院裁判公正与否的标准是道德的而非法律的,这无形中会对法官的独立审判施加压力,影响司法独立。因此,为平衡公众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一方面,公众在逐步增强权利意识的同时,要理性地行使监督权,不能用道德的标准来衡量法律,另一方面,法院要正确引导民意,积极制作好裁判文书,将案件的事实与法律的适用相结合,全面充分地阐述裁判理由,做到有理有据,用事实和证据让公众信服。

三、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我国的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工作目前处于起步阶段,在实践中不免会有一些问题和不足有待解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 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法律依据

201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的《规定》对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工作作了宏观性、指导性的规定,但是该规定同时指出,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实施本规定的时候,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这就为各地“各自为政”打开了方便之门,影响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功能的发挥。2013年11月27日,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上强调,要积极推动裁判文书上网工作,逐步实现四级人民法院依法能够公开的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已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为了强化裁判文书的监督功能,规范法院的审判行为,实现司法公正,需要立法机关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一部司法解释,具体指导各地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工作。

(二) 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内容

有关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内容问题,我国法律虽有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多数是指导性的,在具体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比如,法律规定的不能公开审理的案件,其裁判文书能不能在网上公开?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值得探讨。

在我国,无论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都要公开宣判。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仅是在审判过程中限制公众旁听,案件的判决结果仍然要被公众所知晓。裁判文书的内容哪些应网上公开,哪些不公开,本质上存在一个涉密问题。对此,我们认为,因法定事由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依照案情制作的裁判文书有可能不再涉密,在此情况下,应依法将裁判文书公布到网上;当裁判文书仍涉密时,可以在对个人信息或者涉密信息进行技术处理后再将其公布于网上;与此同时,法院在审核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时,要严格把握公开的尺度,以免给案件当事人,尤其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造成伤害。

(三) 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程序并没有统一规定,对于这个问题,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审核程序加以解决。河南省是全国率先将裁判文书网络公开制度化与具体化的省份,于2009年10月9日就颁布了《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办法》,在展开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工作方面取得了成效,该省规定的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审核程序可操作性较强。结合最高法院的《规定》和部分省份高级法院的具体实践,笔者认为,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程序至少有两个:

1. 告知程序

按照《规定》要求,生效的裁判文书都应当网上公开,特殊情况除外。法院作为审判的主体、裁判文书的制作者,应该在诉讼过程中或者送达裁判文书时将这一制度告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如果当事人对此没有异议,法院就可以直接将生效的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如果当事人对此有异议,可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裁判文书,法院审查当事人异议后应当及时将审议结果告知当事人。

2. 审查程序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要实行审批制,也就是说,在将裁判文书公开到网上之前要交审判长先期审查,之后再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如果是社会影响力较大的案件或者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经主管院长审核可以推迟上网;对于双方当事人明确要求不上网公布其裁判文书的案件,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院长审核,可以不上网公布其裁判文书。

(二) 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配套机制

一项法律制度如果缺少相关配套制度的配合,就难以将其功能和优越性发挥出来。目前,我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因为刚刚实施而缺乏相应的配套机制。

1. 激励机制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其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法院审理案件的时候,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判决的依据,如果没有遇到新的情况或者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不得作出与先前判决不同的判决,直到最高法院在另一个同类案件中作出不同判决为止。其法官制定出一份裁判文书,不仅会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有可能为未来其他案件的处理当范例。判例法不是我国的法律渊源,一般情况下,在我国一份裁判文书只会影响该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公布裁判文书虽然会激励法官认真制作裁判文书,但其作用依旧有限。我国虽然没有“遵循先例”的原则,但是为了唤起法官们的职业责任感,挖掘其潜力,完全可以定期筛选一批优秀裁判文书而将其公布到网上,供其他法官学习,并对被筛选的优秀裁判文书的制作者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奖励。

2. 责任机制

按照《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但《规定》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惩罚措施。河南省《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规定,省法院网络办应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对违反裁判文书上网要求的相关法院和工作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绩效考核扣分的处罚,这种非刚性的、处罚力度较小的方式显然是不足达到惩戒作用的。笔者认为,完善追责机制,才能为裁判文书上网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上级法院要不定期地对下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没有按要求公布裁判文书上网的法院进行通报批评。要坚持谁制作,谁负责的原则,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对没有按时将裁判文书上网或者所制作的上网裁判文书存在严重问题的个人要追究责任。

3. 反馈机制

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目的之一,就是将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公众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将自己的建议或困惑告知法院,实现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法院公正司法。如果将公众的建议搁置一边,无视公众的心声,那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河南省开辟‘网评法院’栏目,方便网民对裁判文书提意见、挑毛病,发表意见和看法,增强网民与法院的互动。”[6]这种做法值得推广。法院在所公开的裁判文书旁边设置评论栏目,由案件的主审法官和专门负责裁判文书管理的人员定期查看公众的评论,及时形成处理意见并反馈给公众,这样能够真正促进法院和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

裁判文书上网制度在我国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对于各地方进行的有益探索,我们在肯定其所取得的成绩时,也要看到探索道路上存在的各种问题。新事物的发展过程是个艰难、曲折的过程,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发展也不例外,其发展还有待我们努力。相信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制度也将不断发展完善,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中发挥积极作用。

[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阳,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吴庆宝.裁判的理念与方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3]徐骏.裁判文书网络公开的制度功能与技术完善[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1(1).

[4]姚建宗.法治的生态环境[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5]倪寿明.司法公开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6]张立勇.推进阳光司法实现审判过程公开透明[EB/OL].http://old.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 id=393301.

〔责任编辑 叶厚隽〕

王琳(1987―),女,河南驻马店人,硕士研究生。

2013-11-28

D926.4

A

1006−5261(2014)01−00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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