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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金融与产业结合之法律路径
——评《产业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研究》一书

2014-02-12陈耀东

天津法学 2014年1期
关键词:基金法律

陈耀东

(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1)

·书评·

探寻金融与产业结合之法律路径
——评《产业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研究》一书

陈耀东

(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1)

产业投资基金作为金融与产业结合的模式,其有效运行需要相应法律制度作为依托和保障。《产业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研究》一书从界定产业投资基金概念及其特征入手,在分析了产业投资基金运行机制和国内外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对我国产业投资基金设立、管理运营和交易退出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围绕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市场准入、治理结构、有限合伙、税收优惠和退出机制等六个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从制度创新视角,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全书结构严谨,材料翔实,论证充分,观点鲜明,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产业投资基金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产业投资基金;制度创新;结构严谨

由天津工业大学薛智胜教授和焦麦青副教授撰写的《产业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5月版)一书,是在天津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产业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研究”(编号: TJFX08-034)研究成果上形成的,是作者历时三年完成的探寻金融与产业结合之法律路径的一部学术专著。薛智胜教授曾在期货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工作,参与过私募基金设立工作,积累了丰富的金融实际工作经验,为其以后从事商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打下了实践基础,丰富了教学理论;焦麦青副教授多年从事经济法学领域研究,在市场监管制度和宏观调控法方面涉足,尤其对税收法律制度潜心探讨。该书是二位作者通力合作研究,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结果。该书在收集、整理和分析国内有关产业投资基金翔实资料的基础上,考镜源流。对研究问题的范畴、原理进行了梳理,剖析了各种观点的成因与背景,并进一步总结成败,评判得失,充分利用系统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在切实的调查研究的前提下,以效率、公平和秩序为价值追求,前瞻未来,提升规范,已达到“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推动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立法,为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1]之目的。该书材料翔实,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具有如下特色:

一、揭示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的意义,寻求结合之道

我国产业投资基金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济面临转型的背景下,为解决国内企业融资困难,借鉴国外的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经验而诞生的一种新型的投融资方式,也是一种金融创新的产物。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初期,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制度的支撑,历经曲折,但也呈现出勃勃生机:一些具有产业投资基金性质的地方投资基金和中外合资的产业投资基金纷纷涌现。2005年国务院特别批准设立第一家内资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由此揭开了中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新的一页。但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立法严重滞后,尚未出台统一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产业投资基金设立、运行、交易、退出及其监管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其中法律问题亟待解决[2],否则,将极大影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功能发挥及其发展。

由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海啸依然发酵,余波未了,至今世界经济的复苏还处于挣扎反复状态,痛定思痛,很多国家开始反思金融创新的目的和意义何在?以金融衍生品为代表的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关系如何?金融创新是“击鼓传花”式的自娱自乐,还是最终服务于实体经济?因此,不少国家意识到应正确处理发展金融衍生品为代表的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之间关系,金融创新最终目的是服务于实体经济,因此纷纷提出振兴本国经济的各种经济发展战略,谋求“重返实体经济”。我国虽然在金融危机背景下保持了较高的经济增长,但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资本的趋利性,加之高回报率的行业垄断,近几年我国传统行业利润下滑,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缺乏强有力的金融优惠政策的扶持,由此出现了一些企业家放弃实业,搞起了“资本运作”,经济“空心化”的现象,进一步扭曲了我国的经济结构。如何更好地引导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促进我国经济结构的升级转型,不断优化我国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发展良性互动和可持续发展,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课题之一。而发展产业投资基金无疑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融资结构,实现金融繁荣与产业发展的有机统一。首先,通过政府投入方式,建立产业投资基金的引导基金,并吸收民间资本的参与,支持基础产业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发挥产业投资基金的政策导向作用,推动我国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其次,通过发展产业投资基金,有利于改变企业发展过分依赖间接金融(银行贷款)倾向,进一步优化企业融资结构,扩大直接金融的比重;最后,通过发展产业投资基金,有利于扩宽民间投资渠道,借助产业投资基金这一平台实现居民投资、企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和谐统一。而且,我国民间资本数额巨大,其拥有者对财富增值有着更强烈的欲望,并且具有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他们期望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而产业投资基金的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高风险与高收益率并从,如摩根、英联、鼎辉投资蒙牛股份,英联投资入股无锡尚德,华平等收购哈药集团,联想收购IBM等,这些投资基金都得到了丰厚的利润回报,个别案例回报率甚至超过500%[3]。这样的高回报率对新富们有着巨大的吸引力,能够产生财富示范效应,不仅为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提供了空间,也为实现金融创新与实体经济发展双赢提供了可能。

总之,产业投资基金作为国外成熟的金融与实体产业结合的模式,是连接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的中介,其作用有效地发挥有赖于相关法律制度环境的支撑,并为产业投资基金内部治理与实体经济对接设计了合理高效的对接模式,从制度上保护产业投资基金投资者的权益。而我国由于先天不足,在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管理、交易和退出及其监管等环节存在一些制度障碍问题亟待解决。基于此,该书从系统角度,借鉴国外相关领域的经验,紧密联系我国实际,对产业投资基金设立、运营和退出等各个环节所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力图打通金融与产业结合的法律路径,从法理上理顺产业投资基金相关法律关系,在实践上畅通产业投资基金运行的各个节点法律问题,从机制上优化产业投资基金结构及其运行,力求建构与完善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相关法律制度。

二、阐释产业投资基金法律制度核心内容,确权定责

作为从法学视角研究产业投资基金的专著,自然以厘清相关概念,辨章学术,剖析法律关系构成为首要任务,同时也是深入探讨的基础。“要理解产业投资基金,必须首先从投资基金的概念入手,分析产业投资基金在投资基金的范畴内处于何种地位,这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正名和规范非常重要”[4]。作者从界定投资基金的概念入手,梳理了学术界关于产业投资基金概念代表性的观点,对证券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产业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相比,产业投资基金以直接投资为主,主要投资于实业项目和非上市公司,并以其持有的股权参与到相关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中,且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年限较长,风险大、法律监管方式必然不同;创业投资基金虽然在投资对象、资金募集方式和组织管理方式有相同之处,但二者在选择进入时期、投资对象和面临风险等方面也有差异。目前学界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研究多借用私募股权投资(PE)的概念与分析,尽管产业投资基金与股权投资基金之间存在共同之处,其本质是一种权益性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股权投资基金的一种,但在投资对象、介入程度及其设立目的也与私募股权投资(PE)存在一定差异,产业投资基金多包含政府投资的影子,带有一些政策引导或宏观调控的味道,其主要目的是解决各类国家扶持的企业和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的资金短缺问题。在综合分析比较中,作者将产业投资基金界定为:它是一种借鉴西方发达经济国家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经验,通过发行基金券(如受益凭证、基金单位、基金股份等),将投资者的资金汇集成一定规模的资产,交由专家组成的投资管理机构按照资产组合原理在遵循国家产业政策与法律的前提下,以市场、收益为投资导向,对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企业进行组合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与回收,投资收益按协议分配的金融制度[5]。这为全书对产业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探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和明确的逻辑起点。

诚如郑玉波先生所言,“法书万卷,法典万言,无非是以法律关系为中心”。不同法律关系,决定了相关当事人在产业投资基金结构中不同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不同,该书第二章是关于产业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研究,作者在该章重点剖析了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和有限合伙型产业投资基金三种基金模式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构成及其内容,并对其进行了逐一分析阐释。其中关于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的性质是学界争议较大的问题,作者针对将基金管理人、基金持有人、基金委托人之间法律关系定性为委托关系的观点进行了辨析,指出此种观点易导致在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关系的设立与终止、运行和责任的分配等许多问题无法解决,致使理论与实践相脱节,也与相关法律具体规定相悖[6]。由此作者赞成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中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者的关系定性为信托法律关系的观点,且进一分析了德国“二元制”信托结构与日本“一元制”信托结构的利弊,指出在最大程度保护投资人合法利益的视角下,采用“共同受托模式”是构建我国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相对较好的选择,并据此为基础作者确立了契约型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各个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作者的研究不仅关注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现状,还将研究视角投向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未来。从现实看,在产业投资基金三种组织形态(公司型、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型)中,我国现有的产业投资基金形态中以契约型为主,公司型因税收问题实践中也不多见。但从国际经验看,国外产业投资基金的主流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型。这是因其独特的优势所决定的:因其不具有法人资格,避免了公司制基金形式的重叠纳税问题,其运营成本较低;并且将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并存一家企业,能够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特别是该种形式突出了人力资本的作用,管理效率较高,又具有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了制度创新所带来的经济活力。虽然有限合伙型投资基金在我国刚刚起步,还有待完善,但有限合伙产业投资基金凭借其独有的优势,必将后来居上,因此,在章节安排方面,不是等量其观,而是重点突出,将有限合伙型产业投资基金单独成章(该书第五章),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发展有限合伙型产业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从拓宽融资渠道,完善合伙人准入制度和强化有限合伙人制度等方面完善有限合伙型产业投资基金制度。特别是结合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及基金发展水平,有的放矢地提出了“放”与“控”相结合的措施与方案:“放”即适当放宽人数限制,提出在权衡增大投资规模与金融体系安全性的基础上,可借鉴《证券法》中关于200人的规定;在“控”的方面则强调了对于自然人的投资人应对其资产数量、年净收入等有最低限额要求;而对于普通合伙人应具有丰富专业经验与资格。这些建议可操作性强,对于构建和完善我国产业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及其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三、突出法律控制设计,规范监管环节

在金融体制改革的框架内,要使产业投资基金发挥其引导资金高效安全运转,有利于经济转型要求,就必须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运行程序。产业投资基金的运行涉及设立、运营、交易和退出等多个环节,直接关系到投资者权益保护和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对于产业投资基金监管也非常必要,但规范是为了发展,法律人所关注的制度设计的细化、权利义务的匹配、利益的权衡、风险的控制在该书中得到了全面充分的体现。但作者并不是面面俱到,而是结合产业投资基金运行的特点,将其视线紧盯“两头”,适当关注中间:具体地说要完善产业投资基金准入监管(入口)和退出监管(出口),在产业投资基金运营环节中完善产业投资基金治理结构,提高产业投资基金治理能力。

关于构建产业投资基金准入制度必要性问题上,国内学者对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市场准入是否应当将其制度化尚存争议。有些学者认为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个新生事物,需要法律对其市场准入进行规制,限制市场主体及资金的肆意进入,防止产业投资基金沦落为非法集资。而持反对观点的学者则认为产业投资基金属于市场行为,其市场准入应有赖于市场的基础性作用,法律应对其进行较少干预,没有必要将产业投资基金市场准入制度化[7]。作者经过研究分析认为,我国既不能对产业投资基金放任不管,也不能对其实行类似公募基金的严格审批制度,而是应在效益、公平、安全充分权衡之下,逐步确立以登记主义为主,审批主义为辅的原则。在产业投资基金准入的具体问题上,该书从主体和资金两方面进行了探讨:在主体方面主要涉及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者准入资格问题。因为产业投资基金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金管理人的专业素养,提出了应从资金实力和承受风险能力对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规模进行要求;一定数量的专家型从业人员、良好的经营业绩、信誉和固定的经营场所以及必要的设施等也是其必要的保证;此外还特别强调由于私募股权基金的高风险性,在基金管理人的资格标准应该制定得比公募基金更为严格。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而言,要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合格投资者制度,适当拓宽其资金的来源渠道。

产业投资基金治理问题关系到产业投资基金运营能力及其成败。“产业投资基金有效运行有赖于合理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约束和激励治理机制”[8]。在研究方法运用上该书较多地使用了比较方法。而“比较目的在于认识,通过确认异同获得科学的认识的方法”[9]。作者在梳理分析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型产业投资基金三种形式体现了不同的法律关系的基础上,通过图示的方式,直观地显示了产业投资基金三种类型在其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各有其特点,并通过比较得出结论,产业投资基金治理机制完善应以保护投资者(基金持有人)为主线,围绕建立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展开。而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看,无疑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产业投资基金比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可以提供更为有效的制度保障。因此,提高我国产业投资基金治理能力,要根据具体投资领域,选择适当产业投资基金治理模式,建立约束与激励利益平衡机制,确立投资者保护机制,调动相关当事人积极性,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产业投资基金业的发展。

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是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环节中最后关键的惊险一跃,其渠道是否畅通,关乎其运作的成败,直接关系到投资者能否获得收益,是其实现投资价值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一般来说,产业投资基金作为财务投资者,不以控制或经营所投资的企业为目的。因此,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对于产业投资基金运行显得格外重要。能否顺利退出是衡量产业投资基金投资项目运作成功与否的标志,既标志着前一个投资项目的结束,也预示下一个投资项目的开始,产业投资基金就是在不断投入与退出的循环中成长壮大。此前,由于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刚刚起步,学界关注重点是其资金募集和项目运作,而对退出机制研究并不多。该书作者在阐释了退出机制在产业投资基金运行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基础上,借鉴美国、德国等国家和地区建立产业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经验,分析了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在公开上市、企业并购、股份回购、清算退出等四种退出机制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有针对性提出了完善我国产业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建议,着重强调要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注重相关制度创新,进一步拓宽退出渠道,实现产业投资基金的良性运行。这些建议,言之有据,切中时弊,对于完善我国产业投资基金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四、系统设计,结构严谨,注重配套制度建设

作者充分认识到产业投资基金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不仅仅是产业投资基金制度自身完善的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与相关制度构建密切联系、相互影响的系统工程。因此,该书一大特色是将系统分析的方法应用到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问题研究之中。系统分析的方法就是把所研究和处理的对象,看作一个系统,从整体的角度分析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研究系统、要素、环境三者的相互关系和变动的规律性,并从优化系统观点中观察问题和解决问题。运用系统分析的方法,就是将产业投资基金的运行过程视作一个系统,分析产业投资基金运行环节中各个要素在系统中的地位、相互之间的关系及其与环境的关系,从宏观系统的角度探讨优化产业投资基金结构和提高其治理能力的思路和方法。具体地说,从静态角度即结构功能角度,分析产业投资基金组织内部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提出要制定专门法律,明确相关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及其权利义务,完善产业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确立以保护产业基金投资者权益为宗旨,建立结构合理,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基金治理机制。从动态角度,将产业投资基金的运行视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分析了产业投资基金设立、运营、交易和退出以及相关配套机制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并针对其存在问题,提出了建立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营、交易、退出及其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这样使得全书体系显得结构合理,逻辑严谨,论证层层展开,步步深入,全书浑然一体。

该书不仅对产业投资基金整体制度进行了构建,而且重视对其运行法律环境和配套制度的研究,因此该书还专门单列一章探讨了产业投资基金税收优惠问题。税收扶持作为我国目前经常采用的促进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对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同样具有积极意义。无论从产业投资基金本身高风险性的特点,还是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以及我国基金规范化、法治化发展的要求,对产业投资基金提供相应的税收倾斜保护是十分必要的。但是现实中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税收优惠的政策存在着方式直接、单一,优惠环节不完整、难以全面覆盖等问题,因此,该书作者提出在税收法定原则和中性原则的指导下,转变税收征收的思路,确立国家与纳税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建议应将支持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惠及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的全部主体(包括投资者、投资机构和被投资企业),加大对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的优惠措施,以及对被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在我国作为一个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结构的国家,还应特别采取相关措施减轻产业投资基金的流转税负担,只有这样才能在短期内使纳税人感受到税收优惠的实效。这些建议针对性强,切中我国现阶段相关税收制度的弊端,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当然,诚如作者所言,产业投资基金法律制度就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内容众多,限于篇幅,作者对产业投资基金法律问题分析更多基于法理分析和现行法律制度分析,对于产业投资基金具体运行中所涉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事项,诸如产业投资基金设立过程中、项目运作和收益分配等合同订立及其权利义务责任具体分配等内容的研究尚需拓展,有的还需进一步细化深入。同时,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构建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推动有关产业投资基金立法,建立完善产业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依然是学界的重要课题和任务。应当说该书对产业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研究仅仅是一个开始,希望作者进一步总结我国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经验,结合未来立法的需求,将产业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研究进一步推向深入。

[1]薛智胜,焦麦青.产业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5.

[2]薛智胜,徐雅琳.我国设立和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完善问题探析[J].现代财经,2008,(9).

[3]李斌,冯兵.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国机会[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94.

[4]高凌云.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09,(7).

[5]薛智胜,焦麦青.产业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11.

[6]薛智胜,焦麦青.产业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60.

[7]薛智胜,焦麦青.产业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90.

[8]薛智胜,高泽传,产业投资基金治理比较研究[J].天津法学,2010,(1).

[9](日)大木雅夫.比较法[M].范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6

Explore the Legal Path for Combination with Finance and Industry——CommentonResearchontheIndustrial InvestmentFundLaw

CHENYao-Dong
(Law School,Nankai University,Tianjin 300071,China)

As the combination mode of finance and industry,the effective operation of industrial investment fund needs corresponding legal systemas theguaranteeand safeguard.Theauther of Research on theIndustrial Investment Fund Law,fromthe perspective of defining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industrial investmentfund,onthebasis of analyzingtheindustrial investment fundoperationmechanismanddevelopment bothat homeand abroad,explores themainlegal problems of industrial investment fund establishment,management,operation and trading,doing research surrounding six questions of industrial investment fund legal relations,market access,governance structure,limited partnership,tax breaks and withdrawal mechanism, puts forward the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fromtheperspectiveof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Themonographhasstrictstructure,accuratematerials,sufficientargumentationsanddistinctiveopinions, toprovide important reference for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ing the industrial investment fund legal systemof ourcountry.

industrial investmentfund;institutional innovation;strictstructure

D922.28

B

1674-828X(2014)01-0108-05

(责任编辑:张颖)

2013-06-07

陈耀东,男,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民商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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