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书·艺文志》中的“错位”现象及其认识论意义
2014-02-12孙振田
●孙振田
(1.西安工业大学人文学院,西安710032;2.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西安710119)
《汉书·艺文志》中的“错位”现象及其认识论意义
●孙振田1,2
(1.西安工业大学人文学院,西安710032;2.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西安710119)
《汉书·艺文志》;“错位”;大类;小类;原因;意义
《汉书·艺文志》的某些大类或小类所著录的一些书籍与该大类或小类的立类原则或称名之间,以及某些类别的小类的层次之间等存在着“错位”。文章对之进行了考述,并指出了产生这种“错位”的原因及其认识论意义。
作为第一部正史艺文志和中国古典目录学的代表作——《汉书·艺文志》(下称《汉志》)结构上的特点,如分为六个大类,各大类又分为若干小类;各大类撰有大序,各小类(《诗赋略》屈原赋之属等三种除外)又有小序等,向为人所称道。这些特点使《汉志》条理清晰,有助于“辨章学术、考镜源流”,据以探讨相关的学术发展及其演变等。然而,有关《汉志》的结构特点,仍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错位”即其显例。这里所说的“错位”,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其一,某些大类或小类所著录的一些书籍与该大类或小类的立类原则或称名之间不一致;其二,某些类别的小类的层次之间等不一致。鉴于研究者对这一问题尚乏专门探讨,本文仅对其中之若干试加考述,并略论其认识论意义。
1 大类中的“错位”
1.1 《六艺略》中的“错位”
《六艺略》计著录《易》《书》《诗》《礼》《乐》《春秋》等“六艺”及《论语》《孝经》、小学等九类。其中,《论语》类、《孝经》类及小学类与《六艺略》之“六艺”之间存在着“错位”。既然《六艺略》是以“六艺”为标准进行立类或称名,那么,其中所著录的《论语》类、《孝经》类及小学类,就可视为与《六艺略》的立类原则或称名之间存在着“错位”,因为它们并非“六艺”类的书籍或它们的研究著作。又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小学类与“六艺”之间的“错位”。小学类计著录《史籀》等相关书籍十二种,皆非六艺或六艺类的研究著作。判断小学类的书籍与“六艺”之间存在着“错位”,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依据是:小学类的书籍与“六艺”类的书籍(包括《论语》类、《孝经》类)之间著录有《五经杂议》《尔雅》《小尔雅》《古今字》《弟子职》《说》等六种,这六种的著录形式为著“杂”于末,为著录于整个《六艺略》(小学类除外)的末尾。[1]既然小学类又著录于此“末尾”之后,则其在《汉志》那里,就并非“六艺”类的书籍,与“六艺”之间存在着“错位”;其二,《论语》类、《孝经》类与“六艺”之间的“错位”。虽然《汉志》将《论语》类与《孝经》类看作了六艺类的著作,但它们与“六艺”等六种经书本身以及它们的研究著作毕竟不同,这种不同也可以视之为“错位”。
又考《六艺略》的大序“六艺之文……序六艺为九种”[2]1723云云,所论均不出《易》等六经之范围,丝毫不及《论语》类、《孝经》类及小学类等,更证明上所言之“错位”的客观存在。至于“序六艺为九种”之“九种”,则是就已经编订完成,包括《论语》类、《孝经》类及小学类在内的整个《六艺略》而言的,因此只具有统计学上的意义,不能据以否定以上所言“错位”的客观存在。
1.2 《诸子略》中的“错位”
《诸子略》计著录有儒家、道家、阴阳家、法家、名家、墨家、纵横家、杂家、农家与小说家十种。其中,小说家与《诸子略》之“诸子”之间存在着“错位”。关于这点,只要跳开《诸子略》本身,着眼于整个《汉志》,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来。《汉志》其他五略,如《六艺略》涵盖了《易》等“六艺”、《论语》《孝经》以及小学类的书籍,《诗赋略》涵盖了赋类与歌诗类的书籍,《兵书略》涵盖了兵家的书籍,《数术略》涵盖了数术类的书籍,《方技略》涵盖了方技类的书籍,那么,就刘向、刘歆等所整理的全部书籍而言,除此五类之外,一定还会有一类,即“学说”类的书籍。而这类的书籍就会被以“学说”作为标准设立为一个部类,亦即“学说之部”(《诸子略》)。而与此同时,如果认为全部的“学说”都是诸子学说,之外再无其他“学说”,无疑是不合适的,而且如此一来,“诸子”一词也将变得宽泛无边,失去意义。易言之,全部的“学说”可以大致分为两类:诸子“学说”与非诸子“学说”。又考小说家的序文云:“小说家者,盖出于稗官。街谈巷语,道听途说者之所造也。孔子曰:‘虽小道,必有可观者焉,致远恐泥,是以君子弗为也。’然亦弗灭也。闾里小知者之所及,亦使缀而不忘。如或一言可采,此亦刍荛狂夫之议也。”[2]1745然则“小说”既然为“街谈巷语、道听途说”者所创造,且为稗官所搜集、整理,据以可知其当属后者,为非诸子“学说”。“街谈巷语、道听途说”者,又如何能够与儒家等诸学者并称为诸子呢?既然不是诸子“学说”,则其与《诸子略》之“诸子”之间存在着“错位”也就是显而易见的了。①
又考《诸子略》的大序“诸子十家,其可观者九家而已”[2]1745云云,具体只论述儒家等另外九家,而不及小说家,也证明小说家与《诸子略》之“诸子”之间存在着“错位”。其中,“诸子十家”之“十家”为针对已经编成的整个《诸子略》而言,并不意味着《汉志》将小说家实质上视为了诸子学说,也同样只具有统计学上的意义。
2 小类中的“错位”
2.1 《六艺略》之《春秋》类中的“错位”
《春秋》类所著录的书籍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春秋》经及其相关的研究著作,包括《春秋古经》等十九种;其二,史书,包括《国语》等十一种。这里,《国语》等史书与“《春秋》类”之《春秋》之间存在着“错位”。《国语》等史书与《春秋》经及其研究著作毕竟是性质不同的两种书。不过,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国语》等史书与“《春秋》类”之《春秋》之间的“错位”又有着其特殊性:《春秋》本即为古史,与《国语》等史书在“史”的性质上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国语》等史书著录于《春秋》类中有其必然性,《春秋》类是其当然的著录位置。这点,通过考查《春秋》类的序文以及《汉志》的相关注文就可以看出来。序云:“古之王者世有史官,君举必书,所以慎言行,昭法式也。左史记言,右史记事,事为《春秋》,言为《尚书》,帝王弥不同之。”[2]1715《汉志》注《世本》云:“古史官记黄帝以来讫春秋时诸侯大夫。”注《战国策》云:“记春秋后。”注《楚汉春秋》云:“陆贾所记。”注文中皆含有“记”字,这些“记”字显然是出于某种特别的考量而注出的,否则,以《楚汉春秋》为例,《汉志》只需注出作者是陆贾即可,而无须以“某某所记”的形式进行注释。这种特别的考量即是使注文与序文中“左史记言、右史记事”之“记”相对应,以突出相关书籍的“史”的性质。此外,《太古以来年纪》《汉著记》《汉大年纪》的篇题中本即含有“纪(记)”字,[2]1714这些“纪(记)”与序文中“左史记言、右史记事”之“记”也相对应。这种对应正说明,《国语》等史书原本就应该著录于《春秋》类中,与《春秋》之间的关系非比寻常。②
2.2 《六艺略》之《论语》类中的“错位”
《论语》类著录的书籍大致也可以分为两类:其一,《论语》及其研究著作,包括《论语古》等十种;其二,有关孔子的著作三种:《孔子家语》《孔子三朝》《孔子图人图法》。这里,《孔子家语》等三种与“《论语》类”之《论语》之间存在着“错位”。按照《六艺略》“依经而立类”的原则,《论语》类本应只著录《论语》及其研究著作,当《孔子家语》等三种著录进来时,“错位”也就必然地产生了。《孔子家语》等三种著录进《论语》类的原因,或在于均与孔子有关的缘故。
又考《论语》类的序文“《论语》者,孔子应答弟子时人及弟子相与言而接闻于夫子之语也……张氏最后而行于世也”[2]1717云云,丝毫没有提及《孔子家语》等三种,亦证明《孔子家语》等本非著录于《论语》类中。《论语》类最后的“凡《论语》十二家”云云,虽将《孔子家语》等也计算在“《论语》”之内,然其同样只具有统计学上的意义。
2.3 《六艺略》之《孝经》类中的“错位”
《孝经》类计著录十四种作品:《孝经古孔氏》《孝经》《长孙氏说》《江氏说》《翼氏说》《后氏说》《杂传》《安昌侯说》《五经杂议》《尔雅》《小尔雅》《古今字》《弟子职》《说》。其中,《五经杂议》《尔雅》《小尔雅》《古今字》《弟子职》《说》与“《孝经》类”之《孝经》之间也存在着“错位”。因为它们并非《孝经》或其研究著作,只是形式上著录于《孝经》类中。其真实的情况是以整个《六艺略》之“杂”书的身份,依著“杂”于末的著录体例,而著录于整个《六艺略》(小学类除外)的末尾。它们所对应的是整个《六艺略》(小学类除外)而非仅仅《孝经》类。[1]易言之,《五经杂议》等六种与《孝经》类之间存在着“错位”。
又考《孝经》类的序文“《孝经》者,孔子为曾子陈孝道也……古文字读皆异”[2]1719云云,于《五经杂议》等六种毫无提及,亦可证《五经杂议》等与《孝经》及其研究著作之间存在着“错位”。《孝经》类最后“凡《孝经》十一家”之“十一家”,也同样只具有统计学上的意义。
2.4 《诸子略》之小说家中的“错位”
小说家计著录作品十五种:《伊尹说》《鬻子说》《周考》《青史子》《师旷》《务成子》《宋子》《天乙》《皇帝说》《封禅方说》《待诏臣饶心术》《待诏臣安成未央术》《臣寿周纪》《虞初周说》《百家》。其中,《待诏臣饶心术》《待诏臣安成未央术》《臣寿周纪》《虞初周说》《百家》等六种与“小说家”之“小说”之间存在着“错位”。这些作品虽然著录于小说家之中,事实上却并非《汉志》原本意义上的“小说”。《待诏臣饶心术》重在阐明君道,而杂以他说,为书不纯,故不列之道家,而竟归于小说。《虞初周说》在《汉志》注云:“河南人,武帝时以方士侍郎,号黄车使者。”应劭注:“其说以《周书》为本。”《臣寿周纪》,从“臣寿”以“臣”称,③再以“周纪”对比“周说”为虞初之所作,知其亦与《汉志》原本意义上的“小说”不符。《百家》与前数种同。衡之《汉志》著“杂”于末的著录体例,[1]可以看出,《待诏臣饶心术》等书是以整个诸子略的“杂”书的身份而著录于小说家之中的。④既然不是《汉志》原本意义上的小说,那么,它们也就与“小说家”之“小说”之间产生了“错位”。
同样,小说家的最后“右小说十五家”之“十五”,也只具有统计学上的意义,并不意味着《汉志》将全部十五家作品均视为了其原本意义上的“小说”。
2.5 《兵书略》之兵技巧类中的“错位”
兵技巧类计著录《鲍子兵法》《五子胥》《公胜子》《苗子》《逢门射法》《阴通成射法》《李将军射法》《魏氏射法》《强弩将军王围射法》《望远连弩射法具》《护军射师王贺射书》《蒲苴子弋法》《剑道》《手搏》《杂家兵法》及《蹴鞠》等十六种书籍。其中,《杂家兵法》与“兵技巧”之间存在着“错位”。关于《杂家兵法》,清末目录学大家姚振宗(1843~1906)论之云:“此五十七篇不知若干家,《七略》置之于末简,合权谋、形势、阴阳、技巧四者而一之,未必专属诸技巧也。”[3]140—141显然,在其看来,《杂家兵法》为整个兵书略的杂编之作。所论大体符合实际,既已明云“兵技巧”,又再言“杂家”,可知《杂家兵法》必非兵技巧类的书籍。根据图书整理的实际情况,任宏校理兵书时,总是会有一些书籍或兼具兵权谋等四者之特点,或越出于四者之外,无法归入兵权谋等四者之中,就会将它们归为“杂”兵书一类,亦即《杂家兵法》。此外,除去《蹴鞠》一种,《杂家兵法》恰好位于整个兵书略的最后,依据《汉志》著“杂”于末的著录体例,[1]再结合“杂家”之称名,亦可推断《杂家兵法》当为整个兵书略的杂编之作。既然《杂家兵法》并非“专属诸技巧”,那么其所对应的就应该是整个的《兵书略》,亦即兵权谋、兵形势、兵阴阳与兵技巧等四种,也就是说,《杂家兵法》与“兵技巧”之间存在着“错位”。
至于《蹴鞠》,颜师古注云:“鞠以韦为之,实以物,蹴踏之以为戏也。蹴鞠,陈力之事,故附于兵法焉。”[2]1762而《汉志》于兵技巧“右兵技巧十三家,百九十九篇”的统计数字后亦注云:“省《墨子》重,入《蹴鞠》也。”[2]1762知《蹴鞠》本非兵技巧类的著作,《汉志》出于一定的考量将其调整入兵技巧之中。也就是说,《蹴鞠》与“兵技巧”之间也存在着“错位”。
2.6 《诗赋略》之赋类中的“错位”
《诗赋略》之赋类计分为四种:屈原赋之属、陆贾赋之属、荀卿赋之属以及杂赋类。其中,杂赋类与屈原赋之属等三类之任何一类之间在层次上都存在着“错位”。因为杂赋类与屈原赋之属等三种之全部处于同一个层次,而非与屈原赋之属等三种之任何一种处于同一个层次。刘向在对赋类作品进行整理时,首先按照作者及时代进行整理,将那些作者及时代可考的作品归为一类,余下的作者及时代等信息无考的作品归为杂赋一类,两类之间处于同一个层次,前者被进一步分为屈原赋之属等三类。因此,从层次上来看,杂赋类与屈原赋之属等三种之任何一种并不处于同一个层次,而是与屈原赋之属等三种之全部处于同一个层次。⑤亦即杂赋类与屈原赋之属等三种之任何一种之间存在着“错位”。
以上所及之大类及小类中的“错位”,未必是《汉志》中“错位”之全部,限于材料无法一一指陈。可以看出,这些“错位”的具体存在情况又各不相同,有些较易辨认,有些则难以辨认。
3 考量“错位”产生的原因
3.1 目录所分类别的有限性与所著录书籍内容的多样性之间的矛盾
目录所能够划分的类别总是有限的,往往不能将内容上具有多样性的书籍全部涵盖。如果在进行类别划分时较多地考虑书籍内容方面的特点,就会导致所分类别琐碎而失当。正是出于分类方面的原因,《汉志》不为《六艺略》之中的《论语》类、《孝经》类以及小学类,《诸子略》中的小说家等单独设立为一大类,也不大可能为《孔子家语》等三种、《五经杂议》等六种、《待诏臣饶心术》等数种以及《蹴鞠》,包括《国语》等十一种史书等单独设立为一类。这点是《汉志》中“错位”产生的最为根本的原因。
3.2 目录自身的立类原则
立类原则对于哪些书籍能否单独立类,哪些书籍不能够单独立类有着重要的影响。当书籍不能被单独立类时就会被著录进相关的类别之中,从而导致“错位”的产生。这又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以何为标准进行立类。如《六艺略》采取的是依“经”而立类的原则,以《易》等六经为立类的标准,那么,与它们有着密切关系的《论语》类、《孝经》类、小学类以及《五经杂议》等就有可能被著录进来,这些书籍也就因而失去了单独立类的必要性,而加大了著录进《六艺略》之中的可能性。一旦这些书籍不能被单独立类,而是被著录进《六艺略》,“错位”也就随之而产生。
(2)书籍数量的多少。在《汉志》中,即使某一类书籍可以被著录进某一类别之中,不必单独为之而立类,但如果这些书籍的数量较多,也会被单独立为一类。如《诗赋略》所著录的赋类与诗类的书籍,即由于数量较多,《汉志》各自为它们单独立为一类。⑥而有些书籍因为数量较少,《汉志》则不会为之单独立类,兵技巧类著录的《蹴鞠》一种就是最为典型的例子。《春秋》类著录的《国语》等史书虽然数量上并不算少,但由于其数量还没有多到非单独立类而不可的地步,故《汉志》也不会单独为之而立类。当书籍没有被单独立类,而是被著录进相关的类别之中时,“错位”也因之而产生。
(3)书籍本身的情况影响着它们能否被单独立为一类,并被冠以相应的称名。这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首先,书籍有无进行单独立类的可能性,如客观上有着相同或相似的内容等。著录于《孝经》类中的《五经杂议》等六种,虽然被归为了《六艺略》之“杂”书,但由于它们缺少可以据以归类并命名的共同特征,故《汉志》并没有单独为它们立为一类,而仅仅是依据著“杂”于末的著录体例将它们著录于整个《六艺略》(小学类除外)的最后,著录进了《孝经》类中。而《诗赋略》之杂赋类,虽然被归为了整个赋类的“杂”作,但由于它们都是赋作,在“赋”的层面上有着共同点,且数量亦较多,故《汉志》单独为它们立为一类,并以“杂赋”称之。其次,有些书籍与某些类别之间的关系较为“亲密”,这使得它们具有了被著录进相关类别之中的可能性,从而丧失了被单独立类的可能性。
4 揭示这种“错位”的认识论意义
4.1 认识其内部结构
从形式研究的角度而言,有助于启发进一步认识《汉志》内部的复杂结构。通常情况下,研究者多将《汉志》看成是平面的文本,而于其内部的结构则缺乏必要的认识。通过上面的考述可以看出,《汉志》的内部结构呈现出立体化的特征,因此,仅仅将其看成是平面的文本是远远不够的。
4.2 理清研究思路
从有关《汉志》的某些专题研究而言,也有助于调整研究思路,从而得出更为符合实际的结论。如关于《五经杂议》等六种何以被著录于《孝经》类中,研究者多从学术内容的角度进行解释,将其归咎于它们在内容方面与《孝经》有着共同点,故《汉志》将它们著录于《孝经》类中。这样的看法当然是不能合乎实际的。[1]再如,小说家所著录的《待诏臣饶心术》二十五卷等多种,它们并非“街谈巷语,道听途说”者之所造,且为稗官所收集整理的作品,不是《汉志》原本意义上的小说作品,而不少研究者亦将它们视为了《汉志》本来意义上的小说作品,据以立论,探讨相关问题,这当然也是不合适的。这些研究者之所以出现偏差,除了方法论上不注意归纳《汉志》的著录体例,显然还在于主观上没有充分意识到《汉志》之中“错位”的存在,特别是在表面上看来似乎单纯的类别之中。
[注释]
①至于称包含有诸子学说与非诸子学说的“学说之部”为“诸子略”,当是因为诸子学说自身的重要性及其在其中占有决定性地位的缘故。
②关于《春秋》类中《国语》等史书著录的真实面貌,可参拙撰《对〈汉书·艺文志〉“不立史部”问题的一个新认识》,载《国学研究》第28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12月版。
③颜师古注《待诏臣饶心术》云:“刘向《别录》
云:‘饶,齐人也,不知其姓。’”(班固《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页1745)知“臣”并非姓氏。
④另可参拙撰《〈汉书·艺文志〉小说家研究三题》,载《理论月刊》2011年第8期。
⑤详参拙撰《〈汉志·诗赋略〉杂赋类研究》一文,载《国学学刊》2011年第2期。
⑥关于此点,可参阅拙撰《对〈汉书·艺文志〉“不立史部”问题的一个新认识》,载《国学研究》第28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12月版。
[1]孙振田.《汉书·艺文志》著“杂”于末体例论[C].国学研究(第25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25):395-407.
[2](汉)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3](清)姚振宗.汉书艺文志条理[M]//二十五史补编本.上海:开明书店,1936.
G256;G257.33
E
1005-8214(2014)08-0046-05
孙振田(1973-),男,西安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博士后,主要从事文献目录学研究,发表论文30余篇。
2012-10-08[责任编辑]宋玉军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汉书·艺文志》注解长编及研究”(项目编号:11XTQ01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