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图书馆资源共建共享法律风险分析
2014-02-12周淑云龚蛟腾
●周淑云,龚蛟腾,2
(1.湘潭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2.国家图书馆 研究院,北京 100081)
图书馆资源共建共享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信息资源充分开发和有效利用的必要途径。基层图书馆资源共建共享主要有三种模式:总分馆模式、图书馆联盟模式和基层图书馆协作模式。法律风险一般是指由于行为人具体法律行为不规范而导致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图书馆业务活动中同样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资源共建共享无疑拓展了图书馆资源的利用范围,但同时也产生了远远高于传统图书馆业务活动的法律风险。因此,基层图书馆必须明确其中的法律风险,才能使资源共建共享工作在合法的框架内得以顺利开展。
1 总分馆模式的法律风险
总分馆制是以合理利用资源与有效提升服务为目的,通过一体化和专业化的管理,实现体系内各级图书馆之间的资源共享和服务协作。基层图书馆构建总分馆服务体系虽然有利于减少资源重复建设和遗漏、提高资源建设质量和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地满足读者的信息需求,但是必须注意信息资源关系的法律风险。
1.1 资源统一采集中的法律风险
基层图书馆总分馆体系建设需进行统一的资源采购,确保各个图书馆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有效使用。图书馆在信息资源尤其是数据库采集过程中,应充分了解资源的法律属性,采取相应的对策,使图书馆能够利用有限的经费获得更多的资源使用权。就数据库采购而言,图书馆应明晰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状况。目前世界上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对数据库给予版权保护,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统计,目前世界上大约有130多个国家的版权法把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加以保护,我国依照国际惯例对数据库给予版权保护;另一种保护方式是单独立法对数据库予以保护,如欧盟早在1996年率先推出了《欧盟数据库指令》,对数据库给予特别权保护。
图书馆在与数据库公司签订购买合同时,应识别数据库的合法性,了解电子出版物的版权状况,应要求其出具有关的版权证明,以表明数据库中的内容经过了著作者和出版社的授权。在采购合同中订立有关版权保证条款,如果出版商不能保证数据库的合法性,应要求数据库公司签订有关违约条款,如果因法律纠纷而影响图书馆对数据库使用的,数据库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图书馆在与数据库商签订购买协议时,应重视合同中与读者以及使用方式相关的条款,争取获得更大的使用权益。关于读者条款,应考虑读者的实际需求情况,要求数据库商给予最大范围的使用权限。对于一些常用的数据库应争取更多的并发读者数量。而对一些重要的外文数据库,其价格昂贵,又为本单位科研人员所必需,更应合理确定并发读者的数量,以免造成资源浪费。关于使用方式条款,图书馆在与数据库商签订采购合同时,应争取使用方式的最大化,要求数据库商提供浏览、保存、下载、打印等使用方式,增加数据库使用流量、扩大IP地址范围等,以规避对数据库的版权侵害。
1.2 资源集群服务中的法律风险
图书馆界建立总分馆服务体系,实现了各馆之间的资源集群服务。图书馆作为非营利性的信息服务机构,在我国单个图书馆的借阅服务一般不会受到法律的限制,然而在有些国家,图书馆对信息资源的服务受到版权人公共借阅权的制约。公共借阅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因其版权作品在公益性图书馆被免费利用而享有主要由政府拨付的补偿金权利,这种权利在一些国家被当作一项版权权利,在另外一些国家被视为报酬补偿权,而个别国家则将其作为鼓励作者创作的奖励政策。[1]公共借阅权所保护权益的核心是强化对著作权人的权利的保护。公共借阅权制度产生之初,其实施的主要理由就是作家因图书馆购买作家著作后提供不特定的社会读者免费使用,而减少了读者购买图书的意愿,从而使得作家应得的版税收入减少,侵害了作家的财产权利,因此给予作家以补偿。
2005年4月,国际图联发布了《国际图联关于公共借阅权的立场》,声明国际图联不支持借阅权原则,因为它会危害公民自由使用公共图书馆服务的权利。国际图联认为,通常被赋予公共借阅权的正当性理由,即版权作品因公共图书馆的使用减少了销量,并未得到证实。公共借阅权制度不仅动摇了图书馆的公益性质,也给图书馆的公共借阅行为带来了负面的影响,阻碍了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共享服务的实现,也不利于文化的传承。公共借阅权对总分馆制下各馆的读者服务工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向作者支付补偿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图书馆购书经费的使用。在公共借阅权并未成为世界各国的一项普遍制度的前提下,图书馆界应联合起来合理反对因版权人权利扩张而损害公共利益。
2 图书馆联盟模式的法律风险
图书馆联盟是以地域为中心建立的图书馆联合协作组织,以促进地区内图书馆信息资源的联合共建共享,以及地区与地区之间的图书馆合作交流。为了实现资源共享与利益互惠,基层图书馆构建遵循共同协议的图书馆联合体,在自愿、平等、互惠的基础上,建立各种合作、协作关系,利用各种技术、方法和途径,有序地组织、整合区域内图书馆信息资源,向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统一的资源共享服务。图书馆联盟中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2.1 馆际互借中的法律风险
馆际互借作为图书馆资源共享的一种方式,是图书馆之间根据协定以互惠的方式相互利用对方馆藏,以满足本馆读者需求的文献外借方式,它可将其他图书馆的馆藏作为本馆藏书的延伸,弥补各自藏书的不足。[2]在传统环境下,图书馆的馆际互借法律风险较小,但在数字环境下馆际互借的合理性则受到了质疑。版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之间的冲突日益凸显出来,图书馆馆际互借工作主要受到作品的版权人所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制约。复制权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权利,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条款,即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并不属于侵犯作者著作权的行为。图书馆复制作品用于“馆际互借”,显然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上述合理使用范畴而面临侵权险。因此在馆际互借过程中,图书馆应禁用将纸本书复制而提供借阅的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按照一般规定,将纸本书数字化属于复制行为,而将数字化的信息资源上载到网络上供用户使用则属于信息网络传播。在图书馆联盟体系中,通过网络将电子化的版权文献资料传递给未购买版权的用户方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文献传播的过程,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图书馆享有信息网络传播的豁免权,即“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3]由此可知,单个图书馆在局域网范围内向本馆读者提供数字化的信息资源不受著作权法制约,但在馆际互借中,将本馆收藏的数字作品提供给其他图书馆的用户,却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2 文献传递中的法律风险
文献传递是在信息技术支撑下从馆际互借发展而来,又优于馆际互借的一种服务。馆际互借是图书馆之间的返还式文献借阅,而文献传递则是一个图书馆向其他图书馆或个人提供非返还式的文献信息资源。文献传递服务在馆藏资源建设、满足用户需求、提供高效的文献信息服务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已经从图书馆的边缘性服务发展成为主流信息服务。图书馆用户文献信息需求日益增长和图书馆资源不足之间矛盾亟待缓减,因而文献传递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然而,随着文献传递服务范围与数量的不断扩大,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限制了信息的自由流通,阻碍了文献传递服务的进一步发展。[4]文献传递方式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因为不管是传统型的文献传递还是电子型文献传递,都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复制行为,而这种复制显然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属于合理使用的私人复制,而是属于侵犯作者著作权的行为。文献传递需要版权人的授权,图书馆绕开版权人自行从事的文献传递是不合法的。当然图书馆不可能和每一篇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文献著作权人联系取得许可,唯一可能的途径就是同文献传递服务商合作,由文献传递服务商或组织与版权人协商版权问题。图书馆只有同文献传递服务商签订许可协议,才能既使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又使广大用户利用电子文献传递服务成为可能。
著作权限制力度逐渐加大,这对图书馆的文献传递服务极其不利。因此,图书馆应充分认识到著作权对文献传递工作的重大影响,严格按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开展文献传递服务,以规避文献传递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首先,图书馆开展文献传递服务应提醒用户遵守相关版权保护规定,必要时可以与用户签订版权协议;其次,图书馆开展传递文献服务应将传递文献数量严格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对不允许传递的文献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再次,图书馆开展文献传递服务应坚持公益服务的目的,即以公益服务为基础而不能以此营利。图书馆在文献传递数据库的建设和利用过程中一定要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不能超越法律底线,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同时要尽力保障文献传递数据库不被非法利用,充分保护数据库商的利益。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通过相关的举措规避法律风险,图书馆文献传递服务才能得以长期延续。
3 图书馆协作模式的法律风险
图书馆协作网络是指一定区域内各图书馆在合作或联合的基础上,通过利用现代通信技术和计算机网络设备,有计划地将分散在本地区各系统、各种类型的图书馆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图书馆联合体,以实现整体资源优势和文献资源共建共享。由于这种协作扩大了单个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的传播范围,影响到这些信息资源权利主体的利益。因此,图书馆协作网络建设应重视相关的法律风险,不能以协作之名行侵权之实,而应依据版权制度跟出版商及数据库商建立互惠互利、协同发展的合作关系。
3.1 协作共建中的法律风险
图书馆协作要求建立统一的区域协作网络,促进各图书馆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协作网内有各具特色的书目数据库或全文数据库,甚至联合开发不同类型的重要数据库,建立通畅网络信息流通渠道。在协作共建的过程中,最容易造成侵权的仍然是图书馆相关信息资源共建中的著作权问题。如很多数据库商在与图书馆签订采购协议时明确规定使用范围限本馆服务对象,但要将这些数据库资源放在协作网上供其他成员馆共享势必影响到数据库商的利益。因此,协作图书馆建立全文数据库时应获得数据库商的授权许可。
另外,合作共建特色数据库也是图书馆协作的发展趋势,尤其是一些地方特色数据库,其数据来源主要有纸本文献、数据库和网络资源。这些资源中的大部分都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图书馆擅自进行二次开发必将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图书馆协作组织在自建特色数据库时,要认真分析潜在的法律风险,高度重视著作权问题。数据库制作者也必须严格审核所收录作品,同时关注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变化,采取相应措施避免侵权。
3.2 协作共享中的法律风险
基层图书馆协作网旨在让社会公众共享网络内的资源,其共享内容包括传统借阅、数据库服务、参考咨询等。图书馆应提醒读者在获取信息资源特别是使用数据库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不得将数据库中的资源进行非法复制、解密、修改,不得删除、隐藏或修改数据库开发商在数据内容中加入的版权声明、权利管理信息,不得利用数据库对非授权单位提供系统的服务等。图书馆作为信息服务机构,应该定期向读者介绍最新数据库、正确的数据库使用方法、数据库检索技术等;同时对读者进行数据库法律保护等方面的教育,使读者在使用数据库时,自觉遵守和维护数据库使用规则。通过读者培训,既保证读者对数据库的充分利用,又使读者对数据库的利用控制在合理使用范围之内,以避免因数据库滥用而遭数据库提供商的惩罚。
为了敦促读者维护电子资源的知识产权,图书馆有义务在数据库主页中发布版权公告,提醒读者合法使用数据库资源,告知读者不能侵犯数据商权益。一般来说,连续、系统、集中、批量地下载全文数据库;利用网络下载工具对数据库进行自动检索和下载;把存储于个人计算机的用于个人研究或学习的资料以公共方式提供给非授权用户使用;设置代理服务器为非授权用户提供服务等都被视为超出合理使用范围。
数据库商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也会对读者的使用行为进行实时监测,一旦发现有违规使用行为,图书馆将受到数据库商的警告,甚至被冻结有关IP对数据库的访问权限,严重的将被数据库商诉诸法律。对于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图书馆有义务对侵权人的有关侵权事实进行调查并进行相应处理,同时,及时将侵权人姓名和其他信息以及处理决定向数据库商汇报,以防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
[1]傅文齐,马小芳.公共借阅权:概念、特点和立法模式[J].图书馆学研究,2010(6):2-5.
[2]郝淑东.我国图书馆馆际互借规则研究[J].图书馆学刊,2011(5):41-43.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EB/OL].[2013-07-26].http://www.gov.cn/zwgk/2013-02/08/content_2330133.htm.
[4]陈清文,曹艳.德国版权法中有关图书馆文献传递的新变化及其启示[J].图书与情报,2011(3):5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