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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家庭养老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2014-02-11梁燕君

同舟共进 2014年9期
关键词:赡养父母新加坡子女

梁燕君

家庭养老包括三个层次:一是经济上的扶助,二是生活上的照顾,三是精神上的慰藉。对于前两顶,国家和社会可以给予适当帮助,而第三项却无法替代。老年人在退出生产领域之后,更需要通过与家人的朝夕相处获得精神上的慰藉,所以,家庭养老具有国家、社会等其他方式无法代替的功能。

新加坡是个年轻的国家,却是世界上老龄化最快的国家之一。到2032年,新加坡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80万,占总人口的18%。这种快速的人口老龄化和庞大的老年人口数量,对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养老问题已引起新加坡政府和学术界的广泛重视。新加坡政府推行以强制储蓄为原则的中央公积金制度为老年人的生活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而政府一直提倡和鼓励的家庭养老模式的成功经验更值得借鉴和学习。

新加坡:“三代同堂”的“温情”政策

李光耀在1971年春节的讲话中说:“孝道不受重视,生存的体系就会变得薄弱,而文明的生活方式也会变得粗野,我们不能因为老人无用而把他们遗弃,如果子女这样对待他们的父母,就等于鼓励他们的子女将来也这样对待他们。”新加坡把“忠孝仁爱礼义廉耻”视为 “治国之纲”,创造了尊老敬老、赡养老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李光耀还特别强调家庭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是“巩固国家,永存不败的基础”,极力主张按照儒家传统“保留三代同堂的家庭结构”,认为“三代同室的家庭结构稳固,具有抚育下一代继往开来的巨大潜力”。为了保持这种家庭结构,新加坡于1994年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赡养父母”立法的国家,《赡养父母法》规定:凡拒绝赡养父母或资助贫困的年迈父母者,其父母可以向法院起诉,如发现被告确实未遵守《赡养父母法》,法院将判决对其罚款1万坡币或判处1年有期徒刑。1996年6月,新加坡根据该法又设立赡养父母仲裁法庭,由社会工作者和公民组成,地方法官担任主审,调解不成可由仲裁法庭开庭审理判决。同时,新加坡建屋发展局对与老人同住组屋的家庭提供便利和优惠,如在分配政府组屋时对三代同堂的家庭给予价格优惠和优先安排;规定单身青年不可租赁或购买组屋,但如愿意与父母或五十岁以上老人同住的可优先考虑;同丧偶的父或母或有残疾的兄妹一起住的纳税人可享受 “父母及残疾兄弟税务扣除的优待”,等等。

此外,政府为鼓励儿女与老人同住,还推出一系列津贴计划,为需要赡养老人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养老医疗方面的补助,以减轻其家庭负担,提高赡养老人的积极性。新加坡政府自1993年以来推出了12个“公积金填补计划”,其中有四个是专门的“敬老金计划”;还推出“三代同堂花红”,即与年迈父母同住的纳税人所享有的扣税额增加到5000坡币,而为祖父母填补公积金退休户头的人也可以扣除税额等。在医疗方面,政府规定:平均家庭成员收入在700坡币以下的老人将能到社区发展理事会申请加入基本护理合作计划,到家附近的私人医院或牙科诊所看病时能享受政府的医疗津贴,因病重而严重残疾的人如家庭每月人均收入不到700元坡币每月可获180元援助金。(《联合早报》2002年3月1日)正是因为政府为赡养老人的家庭提供了得力的经济援助,使得这些家庭的老人在住房、医疗等方面确实享受到实惠,因此绝大多数新加坡人选择家庭养老方式,便利之余还能享受天伦之乐。

中国:家庭养老仍是“老有所养”的保障

“老有所养”是中国传统的道德追求之一,以家庭养老为主要的实现形式。家庭养老历经千年而不衰,体现了中华民族的特色也符合中国当前国情。虽然当今社会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但这种养老模式依然是当前乃至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养老方式的主要选择。

首先,养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由于崇老文化将崇老观念和价值观赋予中国家庭养老,因而使家庭养老这一家庭行为转变为社会行为,短期行为转变为世代相继的行为,随意性行为转变为规范性行为,如此,家庭养老已不再是可做可不做的问题,而是必须做且须做好的问题。

其次,据统计,我国65岁以上老人占总人口比例,1982年为4.91%,2010年为7.88%,2040年将达17.4%左右,增长速度比欧美发达国家快一倍。此外中国老年人口绝对数量之大也居世界之首,2000年65岁以上老年人达6000万,2040年峰值时约达26500万人。这就导致老龄化程度超出经济实力能承担的程度,国家未富先老。我国现在经济文化尚不发达,政府和社会对养老资源的供给有限,而养老的实际需求却非常巨大,两者矛盾极其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单靠社会养老远远不够。城镇中,并不是每个老人都能享受社会养老,即使是能够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也常担心生活受到高物价的冲击;至于乡村,社会养老保险刚刚起步,尚未全面覆盖,农民对家庭养老的依赖性远大于城市。我国75%的老年人生活在农村,他们在经济上一直由家庭供养或靠自身劳动所得,到了高龄阶段更需由家庭赡养,所以家庭养老方式更适合我国现阶段国情。

最后,家庭养老也符合经济学中的交换理论。按照史密斯的经济学观点,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各人之间存在一种互惠的交换模式,即人们在交换中双方都得到自己需要的东西,只有对等交换,交换才能持续下去。我们可以认为在父母与子女之间也存在一种交换关系:父母抚养子女,期待年老时能得到子女的照顾;子女幼年时从父母处得到关爱,成年后以照顾赡养老人作为回报。所以,家庭对老人的照顾是子女将父母的养育之恩以经济、劳务或精神上安慰的形式回报给他们。互惠是家庭内部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两代人之间在金钱、物质、时间、感情等有价资源方面双向支持和交换,中国传统的养儿防老正体现出这种均衡互惠和代际递进的原则。

我们可向新加坡学习什么

老龄化加快,“4—2—1”的家庭结构,核心家庭的普遍化及传统家庭观的变化,使我国的家庭养老模式面临巨大挑战。为应对这些挑战,笔者认为,可借鉴新加坡的家庭养老模式,采取以下对策:

第一,在发展社会养老的同时,不可忽视家庭养老。在大力发展与改革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过程中,应继续发扬孝道传统,将家庭养老作为我国养老保障的重要支柱。社会舆论部门要做好宣传与引导工作,政府部门也应通过立法等手段强调老年人受赡养的权益,在广泛深入进行家庭养老宣传的同时增强养老法制观念,强调赡养人应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给、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维护老人的尊严,对侮辱虐待老人、拒绝赡养老人情节嚴重者追究法律责任,严惩不贷。

第二,给予贫困家庭以适当的经济援助。我国目前有贫困人口6000多万,主要是城镇下岗人员和农村贫困地区的农民。对于前者,政府提供的帮助是建立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收入少于此线的人员由政府定期给予补助。这里可以借鉴新加坡做法,对于有老人的三代同堂贫困家庭,定期不定期给予经济补助和减免个人所得税;在购房、老人医疗方面给予照顾和优惠。由于人均寿命的延长,两代老人都在世的情况日益增加,下一代退休老人照顾上一代老人是目前可倡导的家庭养老照顾模式,而且下岗、退养及提前退休者,也是家庭养老的宝贵资源。政府若能通过保障体系向这部分人分配适当的社会资源,将有可能最节约也最有效地满足家庭的养老需求。

第三,发挥社区服务的作用,为老年人提供家政服务、保健、咨询、应急服务等。由政府和社会共同发展老年社区服务,不仅可减轻子女养老的压力,而且方便老年人在不脱离原来的生活环境的前提下享受到社会的服务,避免产生心理上的孤独感。在社区为老年人兴建便利的老人服务和救助设施,对家庭养老是一个有效的保障。新加坡这项巩固家庭养老的有效措施,也值得借鉴。

(作者系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市台联副会长、天津市政府参事、天津财经大学教授)

原载于《同舟共进》2014年第9期,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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