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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供用电合同(电费电价)的纠纷处理

2014-02-11马宏斌

通信电源技术 2014年3期
关键词:供用电电费电价

高 莉 ,马宏斌

(庆阳供电公司,甘肃庆阳745000)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供电前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供用电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电双方就其供用电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达成的协议就是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由于在签订时存在缺陷或者在履行中一方违约,从而造成电费电价纠纷、电能计量纠纷、停电纠纷、供用电合同主体纠纷、电力供应与服务纠纷以及电能质量纠纷,其中电费电价纠纷居于纠纷数量的首位。

1 电价纠纷

以居民到市场上购买煤炭为例,不管你是工人、农民还是老板,不管你购买煤炭是为了取暖还是做饭,也不管你上午用还是晚上用都不会影响其价格,就是说同一个煤炭客商卖出的价格在同一地点同一时段是一视同仁的。电价之所以会引起纠纷,其主要原因是“同网不同价”。也就是说,同一供电网络的客户的身份不同(指企业、居民),买电干什么(行业)、什么时间买电用(峰谷分时)、买多少(界定基本电费)、用多长时间(临时、长期)诸多因素都会影响电价。

1.1 电 价

《电力法》所称的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和电网销售电价。供电企业面向客户执行的就是电网销售电价。国务院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和2003年《电价改革方案》在进一步改革电力体制的基础上,将电价划分为上网电价、输电价格、配电价格和终端销售电价。

销售电价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对终端客户销售电能的价格。《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销售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第四条规定,“制定销售电价的原则是坚持公平负担,有效调节电力需求,兼顾公共政策目标,并建立与上网电价联动的机制。”

我国现行电价体制是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销售电价因素一般包括电价分类、电压等级、电价制度以及电费附加费。分类电价是指对用户按用电性质、电压等级及其他用电特征进行分类,不同类别的用户实行不同电价。分时电价是指水电丰、枯水期的差别电价,电网年用电高峰、低谷季节差别电价,法定休息日与正常工作日差别电价,每日用电高峰、低谷时间差别电价的总称。

1.2 常见电价纠纷的原因

电费拖欠纠纷中,由电价引起的纠纷为数不少。其纠纷的主要原因有:(1)对电力法律法规理解不透彻。法律法规的规定都是笼统抽象的、原则性的体现,不可能体现出具体的实施方法。因此,有时候为了贯彻执行一个法律或法规还需要再制定条例、细则或者办法。行业外的客户不可能对电力法律法规理解得很透彻。因此,有时候客户依据原则性规定来对抗具体的实施政策和方法,如只知“同网同价”,不知其前提是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类别的客户,同一电网的商业照明用户比之于居民生活照明当然会疑窦顿生;停产不用电也要收基本电费,客户肯定不理解。(2)法律法规规章和电价政策宣讲不够。法律法规规章和电价政策要通过不同方式宣贯,要在不同的场合宣贯。关于电价政策要及时对相关客户沟通、渗透,使之理解并配合执行。特别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要把与客户电费电价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一一细说,最后出示国家关于电费电价政策规定的原文给客户细阅,使之心悦诚服,自觉执行。(3)合同约定条款缺失或不明。不少电费电价纠纷合同中,存在电费电价条款约定不明或者遗漏的情形,从而引起纠纷。(4)没有电价管理行政权限,也没有被地方政府或基层单位授权,擅自变更电价或加收费用。

2 电费纠纷的处理

电价纠纷主要是形形色色的欠费纠纷,大致上有善意的欠费、恶意的欠费,还有政府干预欠费。供电公司应针对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措施收回国家资费。

2.1 善意拖欠电费纠纷

善意拖欠电费是指客户已经尽到努力,但由于客观原因仍无法按时足额缴纳电费,从而造成拖欠电费的情形。

2.1.1 综合判断客户欠费的善意性

(1)根据缴费记录,客户每年、每月、每次的缴费记录是最真实可靠的信用表现,因此,在电费日常管理中,要做好记录统计和排名,在做客户信用评估时作为最大权重的参数。(2)根据其他部门的意见综合评估。客户的信用当然还表现在其他方面,比如在停送电的配合承诺践行,在调度命令的执行、用电变更、安全检查、用电检查方面的配合等行为都会表现出客户的信用程度。因此,供电企业营销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的意见也应该纳入客户信用评估。(3)根据本企业或社会的客户信用管理系统信息。如果本企业有客户信用管理系统,可以调用或参照其信息。同时还应该参考社会客户信用管理系统出具的信用信息,如金融系统、税务系统的客户信用管理系统提供的客户信用等级。(4)根据工商、税务、司法等行政部门的登记资料评估客户信用等级。根据工商机构对客户登记注册的情况、年检情况以及是否有被行政处罚的违规记录;税务部门是否有迟缓纳税、偷漏抗税记录以及法院是否有涉案标的巨大的经济纠纷案件等情形也可以辅助分析客户的信用等级。(5)根据最近的经营实况。最近的经营实况是现实客观的信用表现,如根据客户企业产品质量、销售情况、盈利水平、员工工资奖金发放情况等,判断客户的信用变化。

2.1.2 对于善意拖欠电费纠纷如何处理

经过如上综合分析,客户确属善意欠费,对于纯粹属于等待资金到账时间的客户,就耐心等待或施以援手,不必苦苦相逼。如对于因为用电设备拖动或计量配置不当,增加成本,导致效益下滑,拖欠电费的客户,作为倡导优质服务的供电公司应该帮助用电企业找出供电方式或者用电设备增大电耗,加大成本原因,给予解决,帮助用电企业走出困境,保住供电企业客户的生存。对于遇到其他暂时困难的企业,不要坐视不管,要伸出援手,施以救助,客户会感激不尽,积极缴费。因此,对善意拖欠电费的纠纷,采取宽容、扶持和帮助的策略来解决,是具有战略眼光的,也展现了供电企业主动担当社会责任的浩然正气,会赢得社会和客户的尊重和信任。

2.2 恶意拖欠电费纠纷

信誉不良、恶意拖欠电费的客户往往占用了供电公司大部分的追费成本。因此要投入人力物力,全过程全方位紧盯,以免电费变成呆账死账。如在签订合同时是否要求提供担保,如保证、抵押等,最好实行最高额担保,是否预交电费或者安装预付费计量装置等;合同履行过程中,客户出现合同法规定的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要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供电,要求提供担保。对于电费债权构成实际威胁,又不提供担保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如果前述的措施均无效,最后就要提出诉前保全,进而起诉解决电费拖欠问题。

2.3 政府扶持的企业客户拖欠电费纠纷(政府干预)

正确处理政府扶持企业的欠费案件。政府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各行各业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在对待政府扶持企业的电费问题上,提出如下建议。

(1)做好企业资信调查工作

在签订供用电合同前,做好调查掌握该企业资信的工作。如果资信不佳,令供电企业不安的话,就向政府提出来,明确要求企业提供担保,从行业经营和法律法规方面做好政府的工作,以得到支持。

(2)出现令人不安的情况,要及时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令人不安的情况,要及时向政府汇报,争取获得政府允许行使不安抗辩权,及早停止供电,中止合同,直至解除合同,减少经济损失。

(3)一旦出现欠费,要分清情况,及时果断地处理

如果客户企业是暂时困难,供电企业也不应坐视不救自己的客户,应该帮助该客户企业走出暂时的困境,如帮助技术改造,节能降耗,降低成本。供电企业要经常与政府沟通,要积极争取政府对电费回收工作的支持和扶助,同时也要顾及客户的生产和经营困难,取得客户的信任和理解。只要供电企业打消顾虑,依法经营,努力宣贯电力法律法规和合同法关于供用电的规定,引导客户依法用电,依法缴费,会赢得政府和客户的理解和支持,减少电费纠纷。作为电力企业,应该堂堂正正,依法经营,真正遇到恶意逃费的企业,不管它是哪家,都要对之断然采取相应措施,该停电就停电,该起诉就起诉。即便是接受政府的调解,也应当依据法律进行理性分析。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供用电合同是供用电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载体,是规范供用电行为的尺度。供用电合同在签订时存在缺陷或者在履行中一方违约,就会引起电费电价等用电纠纷。因此,供电企业应强化企业员工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处理各种供电营销纠纷的能力,减少或者消除纠纷,以降低供电企业的经营风险,促使供电企业健康发展。

[1]姜力维.供用电合同实务及纠纷处理[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11.

[2]吕振勇.供用电合同案例评析(第2版)[M].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3]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用电营业部编.供用电合同必读[M].北京 :中国电力出版社,2001.

[4]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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