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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利益分配非均等化根源剖析
——以文化身份为研究视角

2014-02-11王光利

探索 2014年5期
关键词:分配身份利益

王光利

(宁波大红鹰学院,浙江宁波 315175)

在历史的长河中,群体间利益分配差异是一个特别值得关注的社会现象。利益差异不仅直接反映了社会成员的生存状态和低层秩序的稳定,而且体现着社会公正的实现程度。利益分配不均、贫富差距过大的现实一直阻碍着柏拉图式“理想国”与孔子“大道之行,天下为公”之理想社会的实现。由于利益分配涉及到每个人获取生存权、发展权的多寡,而影响利益分配的因素又十分繁多,因而需要“我们回到‘实事本身’上去”[1],透过现象去还原实事的本质或本源。如果我们能够通过探寻到利益分配非均衡化的历史源头,理清利益分配不公的发展脉络,这将有助于找到解决这一社会问题的根本途径。

一、利益分配非均衡化的起源与演化

我们追寻利益分配关系的演变脉络,有必要对主宰利益分配的权威进行溯源。在原始社会的家庭中,无论是母系社会还是父系社会,具有较多权威的人无疑是拥有较多生存知识和经验、获得尊重与情感依赖的长者。他们在家庭中获得更多的尊重并具有更大的权威,同时在抚育子女过程中的付出从情感方面强化了这种尊重与权威性,因此在家庭这个人类最小的社会细胞中,对于劳动成果,具有分配权的是家长。韦伯对此有更深刻的阐释:“家族内部的权威是建立在被认为是天然的个人关系基础上的权威。这是一种信仰,这种信仰植根于孝道之中,根植于家族的依附者长期亲密的共同生活之中,而这种生活会产生一个外在与内在的‘命运共同体’。”[2]由于家长在分配利益时总是保持着最大限度的公平,甚至会在某种程度上舍弃自身的利益去扶助家庭成员中的弱者,使自己庇护下的整个大家庭得以繁衍生存下去,这种本能是人类与其它动物繁衍生存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长者与强者的庇护,弱者与幼小者无法在残酷的原始状态下生存,必然危及整个族群的生存。这种家庭内部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原则是由血缘关系来维系的,一旦离开了这种血缘关系,利益分配的公平性必然受到挑战。

在原始社会早期,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只能即时生产、即时消费,几乎没有剩余的劳动果实。此时部落内的劳动关系非常简单,大家依据自己的体力与技能进行相应的劳动,部落成员共同劳动、共同消费,劳动成果分配的基本原则是按需式的平均主义。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部落成员在满足基本需要的消费之后开始有了剩余的劳动果实。剩余物品的出现,使依据何种规则对其分配、谁主宰分配过程成为无可回避的问题。随着原始部落的经济发展,剩余劳动成果越来越多,当一个人从群体的财富中获得更多份额而没有威胁到群体灭亡的时候,个人的贪欲将助长个人获取更多利益的冲动,个体发展的不平衡由此孕育产生。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一书中对个体发展的不平衡进行了阐释:“当有些人仍然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维持着他们的原始状态的同时,另外一些人则通过获得各种本不属于他们本性的或好或坏性格完善了或者堕落了。这就是人类不平等的起源。”[3]而“随着个体能力的发展和人类智慧的进步,不平等获得了成长的力量。最终,由于私有制和法津的建立,不平等终于变得根深蒂固并且合法化了”[3]。这种不平等在利益分配中的体现就是非均等化的利益获得。

乔尔·查农认为“随着组织变得越来越大或复杂(功能上的差异化),需要能力强的人站出来使得事情顺利进行,确保组织正常运作实现它的目标。协调活动和成功实现目标,通常意味着有一位领导或一个领导集团。一旦领导的位置被创造出来,劳动分工也就会被确立下来”[4]。随着原始社会“类组织”的扩展,部落的管理越来越复杂。部落领袖及神职人员与监工等凭借自己在体力、智力与知识等方面的优势逐渐成为部落的统治阶层,并凭借自身的地位优势逐渐把剩余劳动果实的再分配权力变成了剩余劳动果实的所有权,成为部落利益分配的最大受益者。他们作为一个拥有固定身份与利益群体的出现,表明原始部落群体分层的开始与确立,从此社会内部就存在了阶层的对立与融合。

社会是一个利益场,阶层分化、对立与融合的基础是利益分配。“无论在什么情况下,稀缺或不平等的分配,都是一些人增加了他们的财产,其他人则没能增加的结果。”[4]一个利益群体一旦确立,在相同的知识、信仰、身份与利益诉求下,总会利用自身在智力、声望与权位方面的优势,争取在社会层面建立一种不平等体系,使他们处于上层的社会结构,以此保护与强化维系他们文化与身份的制度,谋求在社会利益分配中获得更大的份额,进而保持他们的优势资源并帮助自己的后裔也能够持续呆在这个有利的位置上,以持久地获得较多的利益。

马克斯·韦伯认为,为了对社会进行高效率、低成本而又井然有序的管理,创造官僚化的结构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官员的社会地位通常是最高的”[2]。要想在层次分明的官僚结构中占据一个位置必须满足许多条件,“由于社会的权力分配或者规定的素养及身份惯例所需的昂贵支出等原因,官员主要来自享有社会与经济特权的阶层”[2]。一般来说,拥有文化知识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条件。无论是中国通过科举考试选拔文人官僚还是西方国家通过学校培养官僚,相似的文化背景与社会地位使他们拥有了相同的文化身份——官僚文化身份。拥有相同的文化背景、文化身份以及家庭出身的人在获得身份认同的同时会自然地生发出一种类似生物学上的免疫式排他性,即自发地排斥不属于自己身份群体的“他者”,是一种自我保护的反应。韦伯认为“为身份群体的排他性提供了最有力动机的,则是物质上的垄断权,尽管这种垄断本身难得充足,但几乎始终在某种程度上发挥着作用”[5]。

官僚群体总会利用自身的权力、声望与文化资源等影响社会法律与管理体系的创建,以保护自己在社会利益分配中总是处于强势地位,获得更多的份额。乔尔·查农对此进一步阐释道:“维护他们所处的位置和制订的政策,对他们有着重大的利害关系。”[4]群体内部的人由于平时交往比较多,相互之间比较了解,所以他们倾向于彼此信任。在这一利益团体形成中,文化背景和文化身份是联系的纽带,官僚们一旦认同了这一点,于是就形成了一个强有力的利益团体,争取自己及团体在社会利益分配中的最大化成为他们共同的诉求,并动用一切力量使之付诸于实施。正如社会学家R.米歇尔斯的“寡头垄断铁律”所言,个体或群体一旦具有了某种优势,必然利用这种优势创建一种体系,一种他们处于上层的社会结构,一种可以保护他们的文化和一套制度,目的是使他们及其后裔能够持续地处在这个有利位置上。在奴隶社会拥有垄断资源的是奴隶主阶层,他们凭借残酷的奴隶制极度地压榨奴隶,占有绝大多数的劳动成果,体现着社会利益的极度不平衡。在封建社会,皇帝及官僚阶层凭借土地资源与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攫取农民的劳动成果,导致社会利益非均等化。在资本主义社会,拥有资本者与参与制定社会制度者是社会中的资本家以及精英分子,他们共同把持了社会的政治与经济命脉,所以由他们所制定的社会利益分配的原则与体系,自然体现着他们的意志,维护着他们的利益。在这种利益分配体系支配下,决定个体或群体在利益分配中获得份额大小的不是个人的劳动付出,而是他自身拥有的资本份额的大小。

二、中国社会利益非均等化发展脉络

中国共产党关于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认识经历了从平均分配、按需分配到按劳分配的发展过程。从建党到建国前,党的领袖人物对此有一定的认识。李大钊主张社会利益应当平均分配。他认为“社会主义不是使人尽富或皆贫,是使生产、消费、分配适合的发展,人人均能享受平均的供给,得最大的幸福”[6]。毛泽东反对绝对平均主义,主张社会主义应实行按劳分配,认为“在社会主义时期,物质的分配也要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原则和工作的需要,绝无所谓绝对平均”[7]91。以上各种主张反映了中国共产党早期对社会利益分配认识的动态过程,是一种有益的探索。

从新中国成立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利益分配机制经历了从强调按劳分配向平均主义分配方式的演变。毛泽东认为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应该是按劳分配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而不应该是如刘少奇、邓小平等反复强调的坚持按劳分配。他认为人民公社实行的分配制度,就是供给制与工资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供给制就是共产主义的分配制度,工资制就是按劳分配。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根据这个原则,评定职工工资级别时,主要看他的劳动好坏、技术高低、贡献大小。毛泽东对于因按劳分配而形成的合理收入差距也不赞成,他反对实行计件工资,认为计件工资增加新老工人之间、强弱劳力之间、轻重劳动之间的矛盾,助长了工人为个人物质条件改善而奋斗的心理。

在这一时期,由于国家极力主张消除阶级差别、实现共同富裕的理想,中国所采取的利益分配体系主要以平均主义为基础。在这种利益分配体系下,各个阶层的人获得利益差别较小,没有明显的两极分化现象。由于工资与其他形式的分配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分配体系外较少灰色收入,所以多数人的财富基本在一个层次,这样整个社会就体现了较大的均富。然而这种分配制度具有一个制约人的能力发挥的副作用,即政府强制性的平均分配压制了个体潜能的发挥并牺牲了社会效益的提高。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开始了大规模市场化取向的改革。与经济等领域的改革相适应,在利益分配方面,邓小平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应采取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共存的分配原则,如允许各种资本要素参与收入分配过程,允许各种合法的非劳动收入的存在。这在全面肯定按劳分配的基础上,突破了社会主义社会分配的单一原则,强调社会主义分配必须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

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加快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步伐。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公有制不同实现形式及多种经济成分的出现,中国收入分配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不仅按劳分配的实现模式呈多样化发展,而且分配理论也有重大的突破。收入分配制度要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国家应依法保护法人和居民的一切合法收入和财产,鼓励城乡居民储蓄和投资,允许属于个人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党的十五大报告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在理论上真正突破了产品型按劳分配模式,是社会主义分配理论史上的里程碑。

多种形式共存的利益分配模式极大地促进了社会各要素潜力的发挥,然而资本、技术甚至权力参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客观上加剧了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使社会财富加剧向少数人集聚,而普通劳动者获得的财富变得相对减少。这种财富差距的存在与延续,如同滚雪球般随着时间的积累而不断扩张,影响了公平正义与社会稳定,妨碍了和谐社会建设。

社会利益分配非均等化就是个体之间、群体之间相互竞争的结果。有些群体在利益分配中持续处于优势地位、持续获得超额的利益,最终导致此群体与其他群体在经济、政治与社会地位上差距的扩大。从文化身份的视角来看,不同的个体与群体总是利用自己的文化实力在社会利益分配中争取优势地位、获取最大化的利益。以文化身份为特征的官僚群体在改革开放前由于受到政府严格的约束,虽然他们在社会利益分配中一直处于有利地位,但与普通劳动者的差距并不太大。改革开放后,经济利益、政治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导致利益分配的多元化,官僚群体获得了空前的权力寻租空间,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或者换取灰色收入,或者在制定利益分配体系规则中制定有利于自己获益的政策。城市普通职工和广大农民群众由于文化本身所赋予他们的实力与技能有限,得到的社会利益与自身的付出不成比例,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在知识经济社会中,缺乏文化知识必然在劳动技能、创新力等诸多方面失去优势。同时,因没有可凭借的以文化为支撑力的政治资源、财富资源等,在社会利益分配位序的确立中,他们没有足够的发言权,没有制定或改善分配制度的权力,导致社会地位的不断衰落。

三、中国实现利益分配均衡化的制度建设

利益分配关系调整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影响着社会的方方面面。公平并不是收入分配结果的绝对平均,而是“随着努力上的差异而来的收入上的差异”[8],它与效率本身具有统一性。“如果某一分配既是平等的,又是有效率的,我们就说它是公平的。”[8]基于此,以文化身份为视角,提出一些消解社会利益过度非均衡化的建议,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政治制度层面的均衡化策略

具有不同地位或文化身份的群体由于具有对政府政策制定不同等的影响力,在政治上的不平等反映在利益分配制度的制定上,从而在制度源头上产生了利益分配的非均衡化。因此,从制度公平的角度分析,实现政治层面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政治层面均等化的建立可以从下面几个策略入手。一是在思想观念上将公平正义提高到纲领性的地位,使其成为人们思维、行动、制定政策与法律的基本理念。二是在政治制度建设方面,特别保障不同群体、不同文化身份者在参与国家政策制定与政治生活中的平等地位。三是进一步提高个体、社会群体、非政府组织、民主党派等政治参与程度。四是在进行政府财政、货币政策、分配制度的制定过程中让更多个体与群体参与,一方面使政策具有更高的代表性,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政策的执行效率。

(二)经济层面的收入均衡化结构调节

一般而言,人的地位和经济收入是由知识和能力决定的,因此具有较高文化身份的人能获取更多的收益。如果将这种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收入差距本身所具有的内在张力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反之,如果收入差距过大,则可能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与社会公平的实现。从现实看,中国的分配政策在均衡分配社会财富方面有很大的缺陷,表现为“很多相关政策都比较零散,没有从政策体系角度考虑是有效的还是可行的”[9]。主要是:(1)高收入群体与低收入群体的差距过大,表现为基尼系数较大。(2)政府公务人员、企业高管与普通职工的收入差距处于不合理的区间。(3)城乡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差距一直处于1∶3左右。(4)在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过程中,城镇居民得到较多的政府财政补贴,而农民得到的补贴却很少,由此看出社会利益均衡化的调节机制还不完备。一方面,初次分配制度存在着巨大缺陷,使初次分配差距过大;另一方面通过二次分配进行利益均衡化调节的努力收效甚微,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在社会经济层面上应当进行系统的社会利益分配结构调节,从整体上保证收入差距处于合理的范围之内。具体而言应加大税收等方面的调节力度,对较高收入者征收较高的个人收入调节税,以加大对低文化层次、低收入者的转移支付力度。

(三)文化教育层面的公平制度建设

教育水平与个人收入水平成正比例关系,是城乡收入差距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个人的文化身份在社会中是可以转换的,接受教育的多少与质量直接决定了个人文化身份的高低。例如一个山村孩子,通过勤奋学习,获得知识,进而成为公务员、大学教授、高级管理者,使自己从农民转变为官僚、高级知识分子、企业管理人员。随着这种身份改变,其在社会利益分配中就会得到更多份额,所以要消除由文化身份引起的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必须首先解决教育机会与资源的公平性问题。现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在教育资源(包括师资、硬件设备等)分配方面的差距较大。优势教育资源总是向大城市与重点学校集中,使许多拥有较好天赋与品质的偏远农村学生失去上好学校、好大学的机会,同时也就失去了转化文化身份的机会、失去获得应得的社会利益的机会。相反,具有较高文化身份的优势群体会利用自己的身份资源、资本优势,千方百计地将子女送到条件较好的学校深造。同时,即使那些资质与品行平平的城市学生,却因父辈们的地位优势,获得了更好的教育机会,从而获得或保持较高的文化身份并且由此收益,最终使社会阶层得以固化。所以,公平、均享的文化教育制度建设是消减社会利益分配非均衡化的首要环节。

(四)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社会利益分配机制建设

效率与公平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追求的两个价值目标,如何客观地、历史地看待和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既是历史课题,也是现实课题。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方面发展是硬道理,保持较高的持续稳定发展速度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现实中资源分配过多地流向拥有权力、资本、文化与技术等优势群体,导致更大的社会不公。因此,处理好发展与公平的关系具有很强的现实性与紧迫性。鉴于效率、发展与公平之间的辩证关系,在制定利益分配及其它制度时应采取相应的策略。第一,制定的制度本身要体现机会均等的原则,尽量减少人为设置的不合理门槛,降低不同文化身份者之间交流融合的门槛。例如降低某些职位的文凭限制,只要符合职位的工作要求,不论什么文化身份都有资格竞争,这样可以消除因文化身份不同而产生的职业歧视与收入歧视。第二,在进行收入分配制度的制定时,应该抛弃唯效率论的策略,尽量减小不同文化身份者的收入差距。第三,根据社会发展程度实行动态调节机制。如果等到问题积累到严重程度时才采取措施,一方面社会已经受到了较严重的伤害,另一方面解决问题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与社会成本将变得极为高昂。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平衡利益分配关系的经验,在找到一个适合中国现实国情的合理平衡点的基础上,动态地实时调整利益分配机制十分必要,也是切实可行的。

参考文献:

[1]胡塞尔.逻辑哲学:下卷[M].王炳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2][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2卷(上册)[M].闫克文,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

[3]让·雅克·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M].吕卓,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

[4]乔尔·查农.社会学与十个大问题[M].汪丽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5][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1卷[M].闫克文,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社,2010.

[6]李大钊.李大钊文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7]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8]杨伟俊.收入分配理论的发展线索[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5).

[9]陈斌开,张鹏飞,杨汝岱.政府教育投入、人力资本投资与中国城乡收入差距[J].管理世界,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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