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统筹下农信社与农户、政府博弈分析
2014-02-10王斐程倩李佩珊
王斐 程倩 李佩珊
摘要:运用博弈理论深入分析了城乡统筹下农信社与农户之间、农信社与政府之间的博弈,建立博弈模型,得出各自的博弈均衡;进而提出协调城乡统筹信贷三方利益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城乡统筹;农信社;政府;博弈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2001502
0前言
随着城乡统筹的逐步推进,农村经济在社会经济和国家发展中的位置越来越突出。作为农村经济经营主体的农户,经济活动日益活跃,其资金融通对于强化农业、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影响巨大。但在实际生产生活中,农户却面临资金短缺、借贷困难的问题。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一则是由于农户经济基础薄弱,缺乏有效的担保从而难以从正规渠道获得资金;而作为农村信贷主要发放者的农信社由于对农户还款的不信任,不愿意贷款给农户。因此,对城乡统筹大背景下农信社与农户的信贷关系和政府促使小额信贷交易实现的作用进行深入研究,是一项紧迫的重任。本文拟通过对弱势农户与农信社的博弈关系以及农信社与政府的博弈关系进行分析,剖析三者的行为,对各方在追求各自利益过程中博弈的结果作出详细的阐述,进而对信贷博弈中发现的影响因素提出改进建议。
1城乡统筹、信贷及博弈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提出: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这预示着城乡统筹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其根本要求是发展农村经济,破除城乡二元结构,通过城乡一体化促进中国梦的实现。
城乡统筹发展既是一项政策选择,又是一个资源投入和经济增长的过程,因而需要金融的支持。在这个动态过程中,农村信用社对“三农”的金融支持起到了主力军的作用,在缓解广大农民贷款难、促进农民增收增产方面,发挥了无法替代的作用,是推动我国城乡统筹发展的中坚力量。农信社的信贷业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发展过程中涉及到众多的利益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首先,农户。农信社的直接相关者就是农户,与农户的关系最为密切。十八大提出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农民致富提出了更为宽广的路径。农户自发经济行为日趋活跃,自有资金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其基本需求,为满足生产生活需要,从他处借入资金成为必然。但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户难以从正规金融渠道借入资金,小额信贷的产生缓解了农户因缺乏抵押资产而不能进行正规融资的困难。但是信息不对称,弱质农业风险大等原因,使农信社的农户贷款可能会无法收回,造成农信社的资金损失。其次,地方政府。农信社的生存与发展是受到政府的特殊保护的。一方面,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全面承担辖内农信社金融风险处置责任,积极参与片区内农信社的管理。另一方面,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统筹规划辖内各种资源力求在与国家行政权力与扶农政策周旋的过程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倾斜,农信社的信贷资源配置会向地方政府主导型项目倾斜,农信社的金融支持出现明显的“脱农变异”取向。
2农信社与农户的博弈分析
2.1双方的博弈关系分析
农信社和农户在信贷关系中既有合作又有矛盾。一方面,农信社与农户是供给与需求的互惠互利的关系。当今中国,要解决好三农问题,就必须解决农民致富的启动资金问题。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正是解决农户贷款难,贷款利息高,偿还期限短众多难题的一把金钥匙,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化解金融风险,巩固农村基层政权。同时农户小额信贷收益显著的结果表明,农户申请的小额贷款,进一步增强了农信社与广大农民的经济联系,提高了城乡统筹进程中农信社在农村金融活动中的地位。另一方面,二者同作为理性的个体,都是根据收益最大化来进行决策的,这就无形中滋生了诸多矛盾:在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的信息社会,社会与农户的信息不对称,必然会影响其产业的生产效益,必将影响信用社小额贷款的收回,进而影响两方的信用合作与延续;处于弱质产业的农业,普遍承受自然灾害风险和经济风险威胁,风险的不确定性使农信社小额贷款可能会有去无回,造成农信社的资金损失。农信社一旦遭遇损失,必然会限制农户贷款,如此恶性循环,难以实现农民和农村信用社两方共赢的结果。
2.2基本假设
根据博弈论有关的原理和方法,假设在现有的政策环境下,农信社和农户都知道对方的策略选择,但不确定对方具体会采取什么行动,即信息是完全的;博弈双方是农信社和农户,双方都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信用社根据国家有关的信贷政策和农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决定是否对农户进行贷款,农户在获得信贷资金以后可能会如约还款,也有可能违约;对信用社来说,策略选择空间是提供或不提供贷款,对农户来说,策略选择空间是还款和不还款。
2.3博弈模型
在该博弈模型中,农户能否得到贷款产生进一步的收益取决于农信社的决定,这种博弈属于续贯博弈。农户有较强的贷款意愿,用于子女教学、房屋及投资消费等,信用社先选择是否小额贷款给农户,农户在获得贷款以后再决定是否履行还款的义务。假定信用社向农户提供的小额贷款数量为A,现行的贷款利率为i;农户贷款以后获得的收益为R(得不到贷款的机会成本为-R)。于是得到信用社和农户的博弈矩阵如下所示。
由表1可以看出,对农户来说,无论信用社选择“贷款”或“不贷款”,农户选择“不还款”期望收益都大于“还款”的期望收益,所以农户选择“不还款”。一旦农户选择“不还款”,信用社不但无法获得预期的利息收入,还要丧失本金,这是信用社最不希望遇到的状况,由于信用社对农户的信用评级偏低,觉得向农户贷款风险过大,易出现坏账,导致信用社拒绝向农户贷款,农户和信用社的博弈均衡解就是(不贷款,不还款)。
3农信社与政府的博弈分析
3.1双方的博弈关系分析
政府和农信社都是理性个体,其基本目标是要在局限条件下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农信社作为小额信贷这种特殊信贷产品的供给者,存在着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和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与政府偏爱增加GDP目标的矛盾:农信社在地方政府的约束条件下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政府倾向于某些能直接拉动GDP的大型项目。信用社是地方性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和发放小额贷款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与参与,但可能造成个别地方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进行干预。endprint
3.2基本假设
根据博弈论有关的原理和方法,假设在现有的政策环境下,农信社和政府都知道对方的策略选择,但不确定对方具体会采取什么行动,即信息是完全的;博弈双方是农信社和政府,双方都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政府对信用社进行合作制改革,并对信用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信用社没有执行合作制有关的政策,实现民主管理,就会对信用社进行一定的惩罚,信用社可能执行合作制,或不执行;对政府来说,策略选择空间是是否对信用社合作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信用社来说,策略选择空间是执行或不执行政府的合作制政策。
3.3博弈模型
假如政府推行信用社改革获得的收益是G1,成本为C(人力、物力的投入、对合作者的监督检查成本等),不推行合作制的损失为G(政府形象受损、农户融资困难等);信用社推行政府的合作制会失去既得利益RN,不执行会受到政府的惩罚为RM。于是得到信用社和政府的博弈矩阵如下所示。
如果信用社合作制改革成功,农信社按政府有关政策和制度要求为农户提供贷款,将很大程度上解决“三农”的融资问题,保障农户正常的生产生活,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因此,合作制改革成功对政府的收益G是很大的数值,此时改革的成本就显得偏小。因此,政府有推行合作制的意愿和利益诉求,而一旦政府推行了合作制,必将创建相关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农信社推行合作制的情况进行监查。由于信用社抵制合作制会付出极大的成本,如应付上级检查而进行的形象工程等,权衡利弊以后,信用社最终选择推行合作制,该博弈形成最终的博弈均衡解(推行、执行)。
4对策建议
第一,从弱势农户看,应完善农户的信用评级体系,提高农户的道德水平,创造一个良好的信贷环境。在确定农户信用评级时,通过专家打分法,将实地调研的农户人口数量、收入水平等显性指标与家庭流动资产、家庭负债率、家庭收支结构等隐性担保指标相结合,建立详细的信用档案,给予不同的授信额度。同时,加强对农户的道德教育,将现有信用体系扩展到以后的工作申请、银行贷款、子女教育等其他个人生活领域。当弱势农户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约定时就会事先考虑是否会对自己的个人信用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自己的工作生活甚至殃及后代,使失信者真正从内心深处感受到得不偿失的行为成本到底有多大。
第二,从政府职能看,应规范政府职能,建立科学高效的补贴机制,发挥政府的保障作用。补贴机制的长期缺位一直是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在个体利益的驱使下,农村信用社不断地分流涉农资金,大力拓展非农经济市场业务,但是结果却使农户生产转型和城乡统筹所需的信贷支持和服务出现空白地带。当政府通过税收、财政补贴等科学的方式来给予补贴时,信用社能够减少农户贷款无抵押贷款风险,地方政府能够积累政绩,农民能够提高贷款热情,从而达到合作模式下三方共赢的格局。
第三,从信用社本身看,应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改进工作服务方式,自身做到以改革促发展。通过提高内部信贷员整体素质,严格选拔信贷岗位人员,激励信贷人才良性竞争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防范,加快管理体制创新。不仅如此,信用社要始终贯彻服务三农的核心理念,紧紧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的需要,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支农优势。依托强大的内部管理系统和先进的服务手段,为农村各类经济主体提供多元化农贷服务,真正做到知农、支农、惠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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