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与专利商业化早期绩效的实现
2014-02-06陈朝晖
陈朝晖,刘 琰,谢 薇
(1.广西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广西 柳州 545006 2.广西科技大学电气学院,广西 柳州 545006)
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绩效的重要衡量标准是专利价值的商业化实现程度,专利在企业内部应用是其价值实现的主要途径。交易费用理论认为,纵向一体化目的在于消除契约或市场交换,在企业边界内运用内部交换。如果把专利交易理解为专利资源转移,那么,专利交易究竟在企业内部还是在市场间发生,更多取决于使用市场价格机制的交易成本。如果内部生产成本低于外部市场交易成本,就有可能导致专利在企业内部应用。然而要完成这个交易过程,除了考虑互补性资产外,还需要考虑该过程及其结果能否得到社会的认同,即是否具备合法性(Legitimacy)。在实践中有不少专利价值活动过程就是新创企业的创办与成长,专利商业化早期绩效意味着企业新创并初具基础。由此,需要从整体视角考察合法性、创业和专利商业化绩效实现的关联。
1 基本概念及其讨论
1.1 专利商业化与创业
本文把“专利商业化”界定为企业把专利技术转化为新的商品/服务,并通过市场销售来实现利润回报的价值活动过程。这个过程强调专利在企业内部的应用。研究指出,技术成功不等于商业化的成功,如果没有后续的应用转化,企业就无法获得源自专利的新增利润[1]。企业必须要有自己的创意,然后开发、研制新产品并推向市场,进行分销、服务提供和资金及技术支持。如果企业希望事情沿着正确轨道前进,就必须自己动手[2]。专利商业化过程可由现存企业来完成,也可通过新创企业来实现。根据创新强度的不同,专利技术可分为渐进性和突破性两种创新。前者主要是对现有技术的改进,是原有技术轨道的延伸与拓展,能发挥已有技术潜能和强化现有企业优势,也能充分利用既有资源,专利价值可由现有成熟企业来实现。突破性创新是建立全新的科技原理,往往能开启新的市场和潜在的应用,同时也是一种改变行业规则的创新,可能导致整个产业的洗牌,通常还是新企业进入市场的契机。与渐进性创新相比,突破性创新存在更高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3],专利商业化失败的概率更高。这意味着需要更多资源和资金,往往使企业难以单独承受。此时,引入合作伙伴/风险投资,共同创办企业来实现突破性创新技术的商业化,正成为一种可选路径。
1.2 合法性
由于专利是一种中间产品,专利商业化实施需要投入互补性资产。当这种资产具有价值获取的讨价还价能力时,专利商业化者最佳战略之一就是占有或获取具有重要地位的互补性资产[4]。现实中,尽管某些专利产品具有很强的创新性,在技术上也占据优势,但往往由于非技术性或非效率性的原因而难以得到市场和顾客的认同,难以取得满意绩效,这种情况更多发生在基于创业的专利商业化过程中。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忽视了专利价值实现的社会决定因素,即合法性约束。这里的合法性是指企业对现存原则、规则、规范、标准和做事方式的接受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人们的认同[5],可分为认知合法性和社会政治合法性。组织的生存不仅取决于市场环境也取决于由法规、规范和文化认知共同构成的制度环境,法规、规范和文化认知构成了合法性的三个来源[6]。由于“合法”的组织及其战略反应行为被认为更有意义、更具预见性和更值得信赖[7],合法性不仅证明一个企业在社会体系中的角色是正当的,有助于吸引资源和利益相关者的持续支持[8],还能增强组织活动的稳定性和可理解性,这两种特征的相互促进将导致组织行为的可持续性。由于新创企业往往使人产生不如现存企业那么负责与可靠的认识,新企业需要形成合法性的外部感知以积累资源并在与现存企业的竞争中求得生存。正因如此,谋求合法性的活动将有效降低新企业创业初期的死亡率并促进资源整合及其他组织活动[9]。
1.3 专利商业化早期绩效
当前,对专利商业化绩效的内涵仍有不同理解。文献把专利商业化过程分为“许可或新公司衍生”、“产品开发”、“制造与销售”、“大规模生产”和“出口”五个阶段,这些阶段的划分还可从生命周期理论来理解[10-11]。由此,本文把专利商业化活动进入上述不同阶段界定为实现了相应的商业化绩效。根据以上理解,专利商业化早期绩效的“早期”指商业化活动的初始期,“绩效”体现为相关活动的展开与新企业创办的相互融合并形成后续活动的基础。如果专利商业化发生于现有企业,需要考虑互补性资产的制约;如果以新创企业为运作平台,由于新组织的生存与成长通常取决于生产与组织设计的效率、对创业机会的感知与把握以及对不确定性与风险的偏好,就要考虑合法性约束的问题。基于创业的专利商业化往往引导企业寻求创新与差异化,追求合法性则引导企业去模仿、遵循现有规范并尽量减少差异,这两种行为的方向并不一致。可以推论,合法性是形成进入者障碍的主要根源,也是导致创业初期亦即专利商业化早期高失败率的重要原因。
2 专利商业化早期的合法性分析
新创企业在其成长各阶段都会不同程度受到合法性问题的影响,创业机会在合法性问题上的悖论关系指出了影响新企业生存和创新行为的经济因素之外的制度因素[12]。以下从专利商业化的主客体及其相互关系进一步展开专利商业化早期的合法性分析。
2.1 专利商业化客体的合法性分析
(1)授权条件与合法性产生的基础。根据我国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首先,适合创业的专利须符合法定授权条件,最好属于突破性创新。创新性被视为创业的特定功能[13],也是创业者获得竞争优势的来源和成功的基础。其次,专利应有较强实用性,能够商业化应用。没有专利制度就没有专利权,知识产权的法定性特征体现在知识产权的产生上[14]。对于社会公众,授权专利不仅符合法规,也经过专利局的严格审查和公告期内各种异议的考验,其权利被法律认同。与非专利技术或未获授权专利相比,授权专利有其内在和与生俱来的合法性,具有更高的可信度。此外,创业者与观察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既是创业机会存在的前提,但也构成了创业的合法性障碍。专利信号理论指出,专利是一种可靠的信息传导机制,能降低专利权人与观察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某种情况下,对权利持有人来说,专利信息职能的价值远远高于专利内容本身的价值[15]。若专利商业化与创业融为一体,专利固有的合法性特征将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增强合法性,提高创业成功率进而促进专利商业化早期绩效的实现。尽管有观点认为专利对商业化绩效的促进作用并非想象中那么显著[10],笔者以为该认识主要基于专利与非专利在技术层面的差异分析,未认识专利在制度层面合法性信号的传导价值。实际上,专利授权条件从信息传导的视角揭示并强化了专利商业化的合法性基础。
(2)专利性质与合法性的关系。授权专利特定的地域性和时间性隐含着合法性的时空范围,由此可从垄断性、技术性与经济性三个维度来认识专利性质与合法性的关系[16]。
首先,专利是一种法定权利并在法律保护的期限和空间内有效。法律效力让专利具有独占性,使专利权人可能借此获得潜在的垄断收益。这种独占性强化了专利商业化的合法性基础,还使其增加了垄断性的成分。专利的资产专用性是其技术性质的表现,专利的垄断特性是其法律性质的表现。由于专利法宣传和应用力度的加大以及专利产品越来越多进入日常生活,专利垄断性特征逐渐从社会政治合法性扩展到认知合法性。其次,授权专利须具备符合授权标准的技术内涵,技术的先进性和重要性决定了专利质量。技术性给专利拥有者提供了潜在的商业价值,这也是对专利商业化最基本和最易理解的认识。在专利强有力的垄断机制中,许可协议等合作模式可用于从创新技术中获利。可见,专利的技术性和经济性增加了专利商业化的实用合法性与认知合法性,与创业融合的专利商业化行为被认为是可取的、恰当的和合适的,并符合由法规、规范和文化认知构成的制度环境。在不同制度环境中,企业应强调与之相应的合法化倾向。与实用合法性相比,认知合法性更难以获得与操纵,但一旦确立则影响更为深远,更倾向于自我保持[17]。可见,高质量专利意味着专利更适合于商业化,更有利于强化价值实现的合法性。
2.2 专利商业化主体的合法性分析
(1)专利商业化行为主体的合法性问题。这里的“主体”指专利商业化行为人和创业行为人。现实中这两种主体可能存在交叉重叠,即同一主体承担不同的行为角色。对专利商业化来说,主体合法性源于授权专利申请人 (或所有人)及其委托人,往往是专利商业化行为主体的合法身份,行为合法性源自针对授权专利展开的商业化活动。专利权人是专利权所有人及其持有人的统称,指专利申请被批准时授予专利权并拥有专利证书的申请单位或个人。通常,发明创造与授权专利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不仅保证专利商业化行为主体的客观唯一性,也保证这些行为主体的主观合法性。由授权专利申请人/所有人从事其拥有的授权专利的商业化活动,其身份是合适的和恰当的,也符合现有的法律法规、规范与文化认知,这就具有较高的可信度,有助于专利商业化的启动。
(2)与专利商业化相关的创业行为主体的合法性问题。创业行为主体包括两种,一是负责新创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团队,二是风险投资者,如天使投资人和专业的风险投资公司。在现实中,专利商业化者往往是专利权人,可较好应对技术层面的不确定性;然而他们往往不具备足够的创办企业所需的经营管理知识与技能,此时外部创业行为主体的介入可有效弥补这种“互补性能力缺乏”导致的外部风险[18]。在创业与专利商业化过程中若能吸引知名度高和实力雄厚的风险投资公司的加盟,风投的良好声誉是一种关键资源,不仅能提高创业与专利商业化行为合法性的可信度,也能吸引更多的外部资源。合作伙伴加入带来了管理技能、资金、人力和声誉等传统意义上的互补性资源,增强了专利商业化的合法性认同,有助于消除不利于实现创新绩效的制度性障碍。
2.3 主客体合法性的互动关系
根据生命周期理论,基于创业的专利商业化可划分为四个阶段,即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作为初创期的重要活动,创业、成立合法的正式组织、不仅意味新组织的诞生,也意味着新的合法性的开始;新企业创建还能把相关活动主体,包括专利发明人、经营管理人员和风险投资者等连接为相互协同的整体。源于不同主体的合法性可在创业期不同阶段发挥作用并形成叠加效应,从整体上提升合法性资源对专利商业化绩效实现的促进作用。从客体而言,高质量的授权专利对商业化早期成功有重要影响。高质量专利的主要特征一是符合或超出中国法定的专利授权条件,二是具有前景,即最终能被商业化或以另一种形式对中国社会、经济和环境的进步做出贡献。牢固的合法性既是专利质量的前提,也是展开专利商业化活动的基础。同时,专利合法性通过专利制度的信息披露机制得以较为充分的扩散,降低了专利商业化行为主体(及利益相关者)的信息不对称性,减小专利商业化早期绩效实现的不确定性。从互动的时间维度来看,初创期源于专利技术与专利发明人的主客体要素构成了创业与商业化活动启动的合法性基础。随着专利信息及其合法性的持续扩散以及新企业组织的建立、风险投资者和经营管理人员的陆续加入,合法性资源得以获取、丰富和补充,推动专利商业化从初创期进入成长期。
3 合法性对促进专利商业化早期绩效的作用及其获取途径
3.1 合法性资产是实现专利商业化绩效的互补性资产
成功的专利商业化不仅需要上述互补性资产,更需要相应的合法性要素。就某个专利而言,商业化成功实现需要特定的制度环境如现行技术标准、市场准入、产业政策、渠道关系、客户认同等社会已有规范、标准和价值信念,这些要素构成了特定的非正式制度,如果缺失将产生制度性障碍,影响绩效实现的产生。追求商业利益的专利权人在做出专利商业化决策前须考虑是否拥有技术性和商业性互补性资产,也要考虑以合法性为代表的制度因素对专利商业化活动与新企业创建成长的影响。可以说,与专利商业化相适应的外部制度应理解为一种互补性资产。根据环境特征的不同,企业强调的合法性资产亦应不同。如果处于高技术化的外部环境,企业应强调实用合法性互补资产,注重以提供优质产品(服务)直接满足公众利益,以获取更为广泛的认可与支持。在高度制度化的环境下,企业应注重认知合法性互补资产,通过加强社会认知而非直接的利益交换来达成预期绩效。在专利商业化早期,新创企业往往面临由于社会公众对专利技术及其转化而来的新产品,包括对新创企业本身的不熟悉或怀疑而产生的合法性问题。成功的绩效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新创企业对由合法性、技术性和商业性资产构成的三种互补性资产的获取与整合能力。
3.2 促进绩效实现的合法性获取途径
专利商业化的绩效实现与合法性之间存在对立统一的关系,专利商业化者应主动进行战略选择去建立和谋求合法性。在专利商业化早期,新创企业获取合法性的途径主要包括:
(1)选择高质量的授权专利作为专利商业化对象,以其作为合法性活动的核心。获取专利商业化合法性须建立在可靠基石之上,符合或超出法定授权条件。具有良好的商业化前景的高质量专利是新创企业专利商业化活动的根本,也是开展合法化活动的起点。企业可以选择外部购入、许可等开放式途径,也可以选择内部研发等封闭式途径。专利竞赛的加剧使对高质量专利的争夺越发激烈,借助外部研发资源的开放式途径可成为高质量专利获取的重要选择。
(2)建立合法性组织,也就是建立商业化实体,以其为获取合法性的主体。合法化组织是合法化行为的运作平台,也是包括社会关系等资源的承载体。通常,社会公众 (包括政府、顾客、潜在合作伙伴等)无法观察企业内部活动,只能通过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金、法人(和投资人)等登记信息、企业官网披露的企业简介、高管人员等信息以及新闻媒体报道等渠道,把零碎的信息片段拼凑出对公司的总体印象和整体认识。尽管如此,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信息占有的不充分,公众对企业认识往往是局部或片面的,犹如“瞎子摸象”。此时,商业组织的合法性就成为社会公众判断该企业及专利商业化活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以及是否持信赖与支持态度的关键。
(3)撰写商业计划书。商业计划书是新创企业实施专利商业化的总体说明和具体的行动方案,它应发挥两个作用,一是充分说明拟开展的专利商业化活动是“正确的事情”,促进道德合法性与认知合法性的获取。二是帮助企业形成良好的信赖度、认知度和吸引力,这对情况不熟悉的人士、潜在的风险投资者等来说尤为重要,也有助于促进实用合法性等资源的获取。商业计划书是获取和聚集合法性资源的工具,尽管不能保证成功,但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小失败的几率。
(4)确定获取合法性战略的组合模式。新创企业合法性获取策略可进行多种组合(见表1),组合决策取决于发明创新程度和风险喜好度,也取决于制度环境的综合研判与合法性的需求分析。
表1 获取合法性的策略组合范例
4 结论与展望
与法律规章和企业制度相比,合法性体现出更浓厚的非正式制度色彩,它在一定程度上通过专利制度和标准法规体现出来,对企业专利活动产生影响。研究指出,ISO9000 质量体系认证是企业获取合法性资产的重要途径,是企业进入市场和获得利益相关者认可的标准[19-20]。然而,不开展质量认证活动并不表明不追求合法性。对于新创企业来说,合法性具有促进专利商业化早期绩效的战略作用,合法化行为应始于创业阶段,早于专利产品的正式投产。通常,专利技术的创新强度越大,潜在的失败风险和不确定性越大,新企业缺乏突破性创新产品的经营历史、经验和声誉等“先天性劣势”越为明显。所以,新创企业开展合法化活动,追求赢得更多的合法性主动权与话语权,不仅在于发挥合法性资产对技术性与商业性资产的互补性,也在于发出一种获取外部信任与支持的强烈信号,从影响与改变外部制度环境的高度增进实现更多绩效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合法性资产在专利商业化活动开展前实际上已经存在,但尚未得到深入认识、合理经营和充分利用。为此,系统揭示专利商业化绩效实现过程中合法性资产的构成、特征及其作用机理,是后续研究的一个重点。
[1]Karl J Dakin,Jennifer Lindsey.Technology Transfer:Finnancing and Commercializing:the High Tech Product or Service from Research to Roll Out[M].Chicago:Probus Publishing Company,1991.
[2]Henry W Chesbrough.Open Innovation:the New Imperative for Creating Profiting from Technology[M].Boston: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2003.
[3]Richard Leifer,Christopher M McDermott,et al.Radical Innovation:How Mature Companies Can Outsmart Upstarts[M].Boston:Harvard Business Press,2000.
[4]Lippman S A,Rumelt R P.The Payments Perspective:Micro-foundations of Resource Analysis[J].Jounral of Strategic Management,2003,(11):903-927.
[5]Aldrich H E,C M Fiol.Fools Rush in?The Institutional Context of Industry Creations[J].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1994,19(4):545-670.
[6]Scott W R.Institutions and Organizations[M].Thousand Oaks,CA:Sage,1995.
[7]Mark C Suchman.Managing Legitimacy:Strategic and Institutional Approaches[J].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1995,(3):571-610.
[8]Talcott Parsons.Structure and Process in Modern Societies[M].New York:Free Press,1965.
[9]Fre'de'ric Delmar,Scott Shane.Legitimating First:Organizing Activities and the Survival of New Ventures[J].Journal of Business Venturing,2004,(19):385-410.
[10]Elizabeth Webster,Paul Jensen.Do Patents Matter for Commercialization?[R].IPRIA Working Paper No.03/09,2009.
[11]陈朝晖.合法性对专利纵向一体化的影响机理研究[R].纪念南湖论坛十周年暨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2013:268-274.
[12]张玉利,杜国臣.创业的合法性悖论[J].中国软科学,2001,(10):47-58.
[13]Peter Drucker.The Discipline of Innovation[J].Harvard Business Review,1998,(6):149-157.
[14]庄子银.创新、模仿、知识产权和全球经济增长[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
[15]Clarisa Long.Patent Signals[J].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2002,(2):625-679.
[16]陈朝晖,谢薇.专利商业化:理论、模式与政策分析[J].科研管理,2012,(12):110-116.
[17]Scott W R,J W Meyer.The Organization of Societal Sectors,in the New Institutionalism in Organizational Analysis[M].W.W.Powell and P.J.DiMaggio,Editors.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1:108-140.
[18]Russell Thomson,Elizabeth Webster.External Ventures:Why Firms Don't Develop All Their Inventions In-house[R].IPRIA Working Paper No.4/11,2011.
[19]Olivier Boiral.ISO 9000:Outside the Iron Cage[J].Organization Science,2003,(6):720-737.
[20]杜运周,任兵,陈忠卫,张玉利.先动性、合法化与中小企业成长:一个中介模型及其启示[J].管理世界,2008,(12):126-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