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研究的回顾与展望
2014-02-05赵玉珍
赵玉珍
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逐渐引起广大研究者的关注,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就研究内容来看,不仅包括中等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法律保障,也包括高等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法律保障。就研究成果数量来看,笔者以“校企合作”和“法律”为检索词,在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上进行高级检索,共检索到相关期刊论文42篇,硕士学位论文1篇。截止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研究的著作。本文旨在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的内涵、必要性、机制、策略等几个方面,对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相关研究成果进行系统的梳理和归纳,并以此为基础对其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以期为新时期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参考。
一、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研究的回顾
(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的内涵
概念的内涵是反映在概念中的对象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是研究的逻辑起点,也是研究者需要首先明晰的问题。对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这一概念的内涵,研究者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诠释。综合已有研究成果,可以把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内涵的界定划分为两大类型。一是 “单一说”。“单一说”是指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有直接保障的法律法规,或者说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有直接关系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既包括《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也包括地方相关条例。二是“复杂说”。“复杂说”是指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有间接保障的法律法规,或者说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有间接关系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不仅包括《经济法》、《劳动法》、《行业法》、《税法》等,也包括地方相关条例。
(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的必要性
随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一定法律保障的必要性越来越彰显,研究者对此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刘婷婷认为,针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法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加强校企合作法律保障尤为必要,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培养合格应用型人才的需要,二是增强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的需要,三是完善职业教育法律内容及体系的需要。[1]周静以黑龙江省为个案,分析了制定相关促进条例保障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必要性。一是符合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的政策导向,在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为地方经济和企业发展培养人才的同时,也将促进职业院校的进一步改革与发展。二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机制缺乏,尤其是法律机制缺乏,阻碍校企合作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制定相关促进条例是弥补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机制缺乏的必然。[2]此外,还有研究者认为,我国现行职业教育立法不能从根本上激发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需要将校企合作制度法制化,充分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因此,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非常有必要。[3]
(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的机制
为使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得以切实有效地实施,需要构建一定的机制,研究者对此进行尝试性探讨。一般认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的机制应该由以下基本内容构成。一是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体制机制。建立并逐步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职业教育多元办学格局,建立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机制。[4]二是明确校企合作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企业、学校、学生在校企合作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使校企合作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三是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各级政府应当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并对专项资金的用途、额度以及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等作出明确规定。[5]四是加强校企合作执法检查和督导工作。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和法律责任,明确奖惩规定和具体实施办法,对企业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法律后果要作出强制性规定,促使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执法检查和督导工作制度化。[6]
(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的比较研究
发达国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开展较早并已取得一定成效,因此将发达国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与我国进行比较并分析其启示成为研究者的关注点。周娟娟以《职业教育法》和职业教育立法监督机构为维度,通过比较德国的双元制法律保障与我国的校企合作法律保障,认为我国的校企合作还没有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在立法方面与德国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需要在《职业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严格界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完善法律监督机构。[7]王伟认为,澳大利亚、韩国、日本、法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立法有以下三个共同的特点,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一是法律体系完备。立法促进校企合作,企业积极参与,使校企合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业、学校、公民个人等职业教育办学主体的职责、权利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可操作性强。三是监管到位,制约性强。对职业教育机构的举办和撤销、职业教育实施和管理的监督和处罚内容规定明确,对办学各方不履行义务的有十分具体的制裁措施。[8]还有研究者指出,美国、澳大利亚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法规建设方面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这些特点给予我国很好的启示。一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历史悠久,开展时间较长;二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三是明确规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原则、责任与义务等各方面的内容。[9]
(五)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存在的问题
研究者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存在的问题较为关注,进行较为全面和深入的分析。王君等人认为,目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缺陷。与职业教育相关的基本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学校与企业合作、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有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缺少具体的规则或者下位法律来落实。二是地方性法律法规存在缺陷。没有明确企业应尽的义务以及企业违反义务时所承担的责任,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的履行缺少明确的规定。[10]刘婷婷主要结合《职业教育法》的内容分析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认为《职业教育法》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有关规范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内容不健全,没有对校企合作的双方行为和关系进行全面规定;有关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立法不明确,没有具体明确企业的责权利、企业的主体地位以及实习生与企业间的关系;有关校企合作法律规则要素不完整,缺少惩罚条款和激励措施。此外,区域或地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条例的出台滞后。[11]田蕾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较为全面,指出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劳动法》、《高等教育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对校企合作的有关规定都是零星的、片面的。《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侧重于职业教育和培训,与职业院校没有直接的关系;《高等教育法》的重心在实施普通高等教育的学校与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尽管在附则中指明高等学校包括高等职业学校,但是基本上被忽略了;《就业促进法》以促进就业为目的,校企合作作为提高就业的一种途径,不是其考虑的重点。二是《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对校企合作的规定存在的问题。《教育法》只规定了企事业组织为本单位职工的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鼓励其与学校的合作、为学生实习提供便利,但是没有具体的操作性,并且缺少强制性;《职业教育法》对企业的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对于企业参与校企合作与否的结果没有明确的规定,即缺少法律后果这一要素。三是地方校企合作法规存在的问题。地方校企合作法规所涉及的主体主要是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与职业院校没有直接的关系。[12]不难看出,研究者对我国校企合作法律保障存在问题的分析,主要是基于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
(六)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的策略
“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研究者从不同的视角分析如何完善校企合作法律保障,并提出相应的策略。总的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修订和完善《职业教育法》。根据职业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和面临的新问题,对《职业教育法》全面进行修订和完善。《职业教育法》除了应明确规定政府、学校、企业、实习学生在校企合作中的权利、义务外,还应规定法律责任;将建立校企合作组织机构纳入进来,并明确校企双方参与的运行和协调机制,最终实现校企顺利合作。[13]二是制定《校企合作法》。通过国家政策导向、地方试点先行、单行条例试行、配套法律修改等途径,加强《校企合作法》的立法工作,适当增加“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数量。[14]三是制定地方性校企合作法规。以《职业教育法》和校企合作法律为基础,各省市地区根据自身职业教育原有基础和发展特点,制定适合本地区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明确职业院校、企业和政府职责,充分保护各方利益,促进校企合作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15]四是政府部门建立可供操作的考评体系。各级政府部门成立专门机构,主要从事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工作评估和验收,吸收职业院校和有关企业共同参与,负责协调校企合作工作,收集相关信息、评估和成果验收。对校企合作出现的问题进行指导,为校企合作双方提供咨询服务和必要的协调,保证合作的方向和合作的公平,推动校企合作的深入发展。[16]
二、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研究的展望
(一)日益引起关注
正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所指出:“职业教育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校企合作不仅是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和难点,也是解决当前职业教育诸多问题的突破口和关键点。尽管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取得一定成绩,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缺失,运行机制不健全,导致校企合作不深入、不稳定,这不利于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健康有序地发展。鉴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是当前职业教育理论研究和实践领域的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课题,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对此关注,相关研究成果也不断得以丰富和充实。
(二)职业教育特色彰显
通过分析已有研究成果不难看出,研究者往往借鉴普通教育法学的研究成果,有的甚至是直接移植和套用,仅仅冠以“职业”二字,而真正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研究则不多。毋庸置疑,普通教育法学的研究成果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提供了诸多可资借鉴之处,研究者应该合理地借鉴其相关研究成果,这可以说是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研究的一条捷径。但是更为重要的是,要凸显职业教育特色,否则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研究将会陷入泥淖之中。因此,随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研究的推进,职业教育特色将会越来越彰显。
(三)自身专业话语体系形成
尽管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研究已取得一定进展,研究者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的内涵、必要性、机制、法律关系等方面进行了探讨,但是总体来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研究较为薄弱,尚未形成自身的专业话语体系,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的本质、类型等方面的研究还处于空白。这种状况不利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的实践。“理论是行动的先导”,故而,需要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研究,形成自身专业话语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指导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的实践。
(四)研究方法多元化
“方法得当,事半功倍;方法不当,事倍功半”。研究方法是做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研究工作的核心环节,也是其取得成效的关键所在。当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研究所运用的方法较为单一和狭隘,多元化方法运用不够。研究者往往侧重于理论思辨性的宽泛探讨,而对实证法、调查法等运用较少。“教育科学研究应该真正用社会、历史、实践的观点,全面、变化、发展的观点来观察教育理论和实际中的矛盾运动”。[17]只有运用文献研究法、调查法、访谈法、比较法等多元化方法,从多角度、多层次、多侧面入手,才能深入有效地探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的本质和规律。因此,注重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应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的重要走势。
(五)研究者队伍加强
从实践层面来说,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是一系统工程,涉及到政府、学校、企业、社会、个人等方方面面。鉴于此,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理论的探讨需要政治学、法学、社会学、教育学、职业教育学等方面的研究者参与,这样才能对其进行较为全面和深入的诠释。就目前从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研究的群体来看,主要是职业教育学和法学方面的研究者。随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研究的深化和推进,将会有政治学、法学、教育学、职业教育学、管理学、哲学等方面的研究者加入这个行列,研究队伍不断加强,研究力量不断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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