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2014-02-05■刊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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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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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健全自然资源资产制度”等精神的内在要求,对于进一步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物权法》第一章明确规定物权公示的基本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九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这表明,原则上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平手段,是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的生效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依法获得承认和保护的依据。从法理上说,因为物权的本质特征是排他性,如果权利人获得的物权不进行登记,也就不能排他,从而所发生的物权变动也就应当无效,所以登记是第一要件;从实践上说,不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对权利人和相对人均具有极大的风险,从而对交易的安全极为不利。正因为如此,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在所有制中,最重要的是财产关系,或财产关系的法律形式,即财产所有权。因而只有产权归属清晰,才能形成一个有效、明确的资产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财产权,从而使企业成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也只有产权归属清晰,产权保护才能落到实处。只有权责明确,各种产权在具体实现过程中各相关主体权利到位、责任落实,产权保护才能顺利实施。同时,只有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严格保护各种产权主体的资产不受侵犯,特别是保障各类产权流转顺畅,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自由流动,才能实现产权的最大收益。
国土资源部提出,当前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要做好顶层设计,按照完善制度、方便群众、统筹兼顾、平稳实施的原则,在基本实现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基础上,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同时强调,要注重落实好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注重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进一步提高登记质量,避免产权交叉或冲突,保证各类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得到最为全面、准确的明晰和确认,以不动产登记较强的公示力和公信力为基础,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的不动产财产权。二是注重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促进不动产登记信息更加完备、准确、可靠,根据准确有效的信息进行不动产交易,保障交易安全,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创造条件。三是注重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更加便民利民。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最大限度整合资源,减少政府行政成本,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完善政府运行机制,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四是注重更好地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和财政金融改革需要,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提供更好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