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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价值目标实现理路重构的诱因、基础及取向*

2014-02-05曹胜亮

政法论丛 2014年3期
关键词:整体利益经济法现代性

曹胜亮

(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一、社会转型期我国经济法价值目标实现理路重构的诱因

(一)本土资源的社会症结

法律上的“本土资源”,按照字面的意义,不仅包括本国土生土长的原生态的法律、习惯等,实际上也蕴含着该国、民族关于法的观念、意识等观念形态的东西,[1]P13或如有学者所认为的,法律在本质上是一种“地方性知识”[2]P130。

而这种知识除了蕴含着基础的知识论本身之外,还涵括大量制度背景的存在。社会症结主要是指社会问题,是指在社会变迁过程中存在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严重失调或冲突现象。特指社会的病态和失调现象。[3]P1-2这种现象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运行安全构成了一定的威胁,需要动用社会的力量进行干预方可解决。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发展伴随着市场经济经历了漫长发展过程不同,中国的市场经济与社会问题是在高度浓缩的30年里面发展起来的,由此导致本应在西方200至300年分阶段出现的问题在我国高度浓缩的时间、空间环境下同时出现,这使得我国经济法需要解决西方国家经济法不曾出现过的许多有关现代性、本土形态的策略问题。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高度关注我国本土资源的社会症结,因为这些本土症结造成经济法不能够按照原有的实现理路进行运作,从而难以实现其价值目标——社会整体利益。

本土症结之一:地区发展不平衡。这种不平衡主要表现为:沿海与内地经济发展的差距,东、中、西部经济发展的差距,省区之间经济发展的差距,城乡之间经济发展的差距。以沿海与内地的发展不平衡为例,2011年广东省的GDP为45636亿元,约相当于3个湖南的 GDP(15027亿元)或10个贵州的GDP(4274亿元)。而现时最为显著的差距是城乡二元结构。按照国际劳工组织1995年发表的36个国家的相关资料,城乡差距超过2:1的国家只有3个,中国便是其中之一,从绝对差距看,城乡人均收入差额竟然在 2003 年达到 5850.0 元。[4]P85

本土症结之二: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断恶化,具体表现为环境污染乃至恶化、生态失衡以及气候反常。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环境污染乃至恶化问题不容小视。目前我国水环境面临三大问题:1.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远远超过水环境容量。据专家测算,去年我国COD排放量超过环境容量的70%;2.江河湖泊普遍遭受污染。全国七大江河水系741个监测断面中,41%的监测断面水质劣于五类标准;全国75%的湖泊出现不同程度的负营养化;3.生态用水缺乏,水环境恶化加剧。辽河、淮河、黄河地表水资源利用率已远远超过国际上公认的40%的河流开发利用率上限,海河水资源开发利用率更接近90%。一些北方河流呈现出“有水皆污、有河皆干”的局面,生态功能几近丧失。①除了水污染,还有气体污染、噪音污染等传统污染方式。

由于科技日新月异,新型污染不断产生,如电子污染、辐射污染等,环境恶化的马太效应使得良性循环的生态系统被破坏,生态一旦失衡,其结果必然产生气候反常的恶果。

本土症结之三:贫富分化加剧。当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比达到3.3倍,而国际上最高也只在2倍左右;行业之间职工工资最高的与最低的相差15倍左右;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也在迅速拉大,上市国企高管与一线职工的收入差距在18倍左右,国有企业高管与社会平均工资相差128倍。②最新的调查统计显示,10%的富裕家庭占城市居民全部财产的45%。最低收入10%的家庭其财产总额占全部居民财产的1.4%,另外80%的家庭占有财产总额的53.6% 。[4]P85

以上三点使得中国经济法在回应现有的社会问题时,不可能单向采取原有的实现理路来完成,而必须在社会层面应对以上乃至更多的要求上进行展开方可。同时要注意的是,对经济法本土性特征的强调,并不意味着对具有普世意义的自由、民主、法治、宪政的拒斥。[5]P171相反,我们应该在具有普世意义的自由、民主、法治、宪政等的指引下,更多地用法学思维来构筑经济法的理论体系,来保护市场主体正当的经济自由和经济权利。[5]P171无论是秩序、公平还是平等,都是特定的时空中实现的状态与结构,体现本地人们对境况的一种评价与意见。因此,本土性资源的考量,本应是在进行制度设计中内生的考量。

(二)全球化的影响

“全球化”一词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内的流行话语,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也不可避免地卷入全球化的浪潮之中。当然,全球化与经济的关系最为直接,甚至可以说,全球化是经济发展尤其是市场经济推动的结果。全球化对经济法价值目标实现理路构成的冲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全球化冲击经济法视野范围

全球化背景之下,人、物、资本全球性流通,跨国企业成为经济与贸易最为重要的主体。整个市场的交换与互通,特别是国际通用货品已经突破了一国的概念,而在更为广泛的的全球化语境下进行延展。然而,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一国法律依然只能在一国范围内产生效力,这使得法律对全球化市场管理与控制出现较为薄弱的情况。回到经济法,作为公法的经济法更多地是凭借国家主权的权力规则,在一国范围内生效,现时的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本应只是管制本国市场,规范本国主体的行为。然而,将观察视野局限于一国之内的经济立法模式面对全球化的冲击就可能会出现问题。

以反垄断法为例,首先面临着界定市场份额的问题。有些垄断组织其在国内并不占据垄断地位,但是,通过国际市场份额的估算,却能够构成垄断地位,那么,如何定性该组织在一国之内凭借国际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来影响在国内市场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性质?再以金融监管为例,依照现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银行破产需要银监会的审批。这与一般企业直接适用《企业破产法》有所不同。现时全球化条件下,银行业早已超出一国的范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均已经在海外上市。除此以外,还有诸多的股份制银行跃跃欲试进行海外上市。这造成一国银行的破产问题已经不单是单一国家市场的问题,而是涉及到该银行在全球的资产结构和运作模式的问题,甚至个别大银行的破产问题将直接影响到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安全与经济稳定。

由此可见,无论是以反垄断法为代表的市场规制法,还是以金融法为代表的宏观调控法,都直接涉及一国领域内的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问题。这种冲击在直接层面上考验经济法具体制度的有效性问题,而在更深层次则是指向经济法价值目标中,社会整体利益的“社会”范围到底有多大。而一旦将全球化语境下的变量纳入制度设计的考量范围,使市场的管制能与全球化的接触,这就需要更新经济法价值目标本身的界定方法,以使得其能够适应市场扩大的要求,从而扩张经济法管制的视野与效力范围。

2.国际规则革新政府干预规则取向

加入WTO并不是对经济主体影响最大,而是对政府义务上影响最大。WTO的规则必然要求政府的干预与管制保持在一个低水平的限度,至少不会使干预扭曲基本的市场竞争规则与价格规律。一旦将利益的层次与范围扩展到全球视野之下,那么,原来在一国一地的利益结构就有可能发生位移与变动——原来的利益结构中的内容与种类就有可能发生变化,由原有的内容变换成在全球语境之下的内容,而原来即便已经平衡利益结构就可能不再平衡,原来采取的平衡方式就可能不再适用。一国境内的经济法制度设计可以“闭门造车”,可以只针对本国层面的利益问题展开调整。但是,在纳入全球化的语境之下,一国经济法的制度设计就不可能采取只考量一国的环境。其必须将制度面向的对象,制度采取的调整方法置于全球化的调整之下。例如,在金融监管上,在前全球化的时代中,只需要考量本国的金融体系与金融操作方式。但是,一旦纳入全球化环境之下,特别是加入WTO之后,中国政府承诺开放服务业,诸多外资银行,例如花旗等具有百年经营经验的金融巨擘就可能进入中国市场。因此,国内的金融行业以及金融监管部门已经形成的一套在原有的计划经济状态下能够达到一种利益结构均衡的固化操作模式,可能面临着来自于国际先进金融经验的冲击,面临来自于国际规则的冲击,这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必须扩展自己的监管视野,将监管对象以及由此指向的利益状态进行变换。

(三)现代性的要求

对于何谓“现代性”,一直存有歧见,许多人把之同现代化、现代现象与现代时空相联系。对于现代问题的起点,也认识不一,但往往与资本主义的起源相联系。如韦伯是以16世纪的新教改革为现代问题的起点,伯尔曼是以11世纪的宗教革命为西方文化的开始,当然,也有人认为应以19、20世纪为现代问题的起点。[6]P39-42在利益论的角度上谈论现代性,是要将一个仍然处于不断变动状态的现代性纳入社会整体利益的考量范围,一方面是要指出作为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法律——经济法是如何接受现代性的影响,在从精神到具体制度设计上是如何体现出现代性的特征,而这种现代性特征的实质是对传统利益调整方式的一种超越。而另一方面,则是要指出,现代性作为一个不断变动的理念,其本身就要求对利益关系的调整要不断地采取新的方式进行。如果经济法采取了一个与变动的现代性相反的利益调整方式将不可能实现其价值目标。

1.经济法现代性的一般论述

如果是以19、20世纪作为现代性的起点,那么,与之同时产生的经济法可以说是作为现代性最好的法律体现。在经济法的语境下讨论现代性问题,实质是包含了两个层面:一是经济法在利益种类、内容、结构超越近代法律,其本身具备了现代法律意义上的种类、内容、结构;二是经济法的利益平衡机制,由近代发展到现代,使得经济法在现代性方面取得了对民法的优先地位。实际上,经济法是在精神追求与具体制度构建两个层面上分别体现其现代性的。德国学者海德曼认为,现代社会的时代精神就是“经济性”,这种经济性是现代法的特征,经济法就是这种渗透着经济精神的现代法。[7]P57新兴的经济法追求公平与效率兼顾,是对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协调保护,从而更好的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这实际是指明经济法在指导利益平衡的精神取向上,已经实现了从近代向现代的位移,是面对现代利益结构发展变化所做出的应对。

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7]P58与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紧密相连。到了现代,特别是凯恩斯主义之后,政府制定经济政策,干预经济已成常态。而这部分经济政策也会成为经济法的重要来源——其中,最为简单的方法就是将经济法的政策精神与规则直接转换为法律的权利义务。为了弥补传统立法体系中实体法和程序法泾渭分明的单向性价值缺陷,在片面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需要经济法对社会利益做出调整,以实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融合,以便更好的促进效率与公平的平衡。

2.经济法现代性的革新论述

“现代”从来就不是一个固定的概念,在转型中国的条件下,是同时兼具传统向现代转型、已经现代向更高层次转型两个层次意义。因此,经济法的现代性论述应当融入当今的现代化话语论述之中。只有这样,才能把经济法的现代性精神进行进一步的革新论述。那么,现代性的革新在什么地方?现代性的革新在于网络社会的崛起,这使得经济法在现代性精神回应上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从网络时代的精神上看,经济法所面向的社会现实已经不仅仅只是国家宏观调控层面的事项了。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网络经济对经济发展占有较大的比例,而且具有极快的传播速度,一旦在网络上出现问题,有可能迅速转化为现实的经济问题,或者宏观的经济问题,需要国家干预的介入。那么,面对如此迅猛的网络社会,经济法更应革新其现代性,将更多的精力投入理解网络社会的特点与结构。[8]P32而且,在制度层面,也要看到现时网络行为对经济法产生的影响。而现有的经济法在诸多具体的制度设计中依然满足于前网络社会的调整方式,将危害最大,可能出现最多的网络化活动方式置于不顾,以致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使得经济法不但对于个人利益的实现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而且,一旦这种“漠视”扩散,最终影响的是社会整体利益。

由此可见,作为一个变动的现代性特点与本身就处于一个变动不居的利益结构调整客体相对应。即便经济法在其本身的缘起与制度设计上体现了若干现代性特征,但是现代性作为一种变动不居的理念与状态,迫使经济法在调整利益结构时,特别是调整现代意义上的利益结构时,必须时时更新自己的调整方式,时时转换本身的调整逻辑,这样才有可能完成对现代性利益结构的回应。

(四)传统法律调控的局限性

传统法律调控的局限性是经济法价值目标实现理路重构的一个重要诱因。民法强调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追求个人权利最大化的自由价值,这种一元性的价值向度明显是不符合社会发展现实的。最典型的就是对社会公平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忽视,对自然环境保护的忽略,最终又影响到了社会的发展,由此也产生了贫富差距过大、环境破坏严重等方面的社会问题。法学家在“经济人”假说的指引下,基于对人的理性认识,创造了高度“理性”化的概念法学。[9]在概念法学的发展中,原本作为工具的概念变成了目的,而使得概念变成远离社会的现实生活,作为法学家自身把玩的器物。法律与现实的脱节导致法律部门之间缺乏联系;同时,在制度设计上,缺乏必要的平衡工具,往往形成保护重心偏向一方的格局,以致引起激烈的利益冲突乃至社会动荡。私法自治,过分强调个体利益和形式公平,最终导致无法医治市场失灵。

除此以外,行政法的强制干预,过分强调国家利益和国家秩序,往往导致政府失灵,即使得行政法也处于失灵的状态。也就是说,原有调整存量利益关系的民法和行政法,面对新的复杂的增量利益关系无可奈何。[10]P27在转型中国这样一个制度背景之下的经济法,是否又能够完全弥补民法和行政法的缺失,实现其社会整体利益的价值目标呢?笔者认为,如果不重构价值目标的实现理路,至少是经济法无法实现社会整体利益。这体现在,现时的经济法价值目标的实现过分依赖政府的作用。根据公共选择理论的逻辑推导以及现有的先进国家事实已经证明,政府的作用在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上是双面的。为了回应这种单向的利益统摄范式,主要经济体国家的回答是依靠社会中间层完成对政府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调整不力。然而,无论是在现有的学理研究还是法律运作的实践中,都没有对社会中间层对于经济法实现其价值目标的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于传统法律目标的超越是经济法产生的缘起根基,但是,经济法本身为了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也必须要实现自身意义上革新,将价值目标实现理路的途径进行扩展,将社会整体利益的证成任务由政府进行延伸至其他主体,从而调动社会主体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关注,使其他主体同样可以为社会整体利益提供助力。经济法价值目标实现理路的重构,不是经济法作为其本身目的上的问题,而是经济法在面向现实、转型的利益结构发生不同层次,不同维度、不同框架形态的利益关系调整时,必须要作出的回应,这种回应不仅必要而且紧迫。

(五)经济法外围学科环境变化的影响

霍姆斯说,法律不是一个能够自给自足的学科。尤其是经济法作为一个与经济密切相关的,并且处于现代性流变的学科,因此,在经济法研究中,学者就借鉴了大量的其他外围学科的资源对经济法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的论述,例如,将市场失灵引入经济法,将其作为经济法的逻辑起点,就是将最为经典的经济学论述引入经济法。而将正义等价值观念植入经济法的价值实现条件中,则可视为是伦理学在经济法最为典型的介入。在笔者看来,法经济学的理论发展成果有助于对经济法价值目标实现理路的重构。法经济学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意义在于,其是将一种方法论意义上科学方法引入社会整体利益之中。

从方法论角度定义法经济学,可能是对经济法最为有效的外部学科资源界定方法。将法经济学的基本分析模型、分析框架与分析进路引入到经济法的具体研究之中,对经济立法进行论证,对现有的具体制度设计进行评价,并以此进行修改,从而为经济法学研究开辟出一条崭新的途径。作为一种公共产品的经济法具体制度,在进行利益协调的制度设计中,必须要考虑其中的成本效益问题。如果一项制度运作需要大量的成本,制度的供给不能使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降低,不能使当事人交易成本减少,降低双方机会主义的可能,那么,可以认定该制度是基本失去效用的。

这实际上是在提示,法经济学的研究方式对经济法价值目标的实现问题提供了一个方法,将制度的设计范围、制度的管制范围纳入成本效益分析方法,使其能够得以突破原有的单向的、缺乏反思的制度设计进路。从此意义上看,法经济学对经济法价值目标实现理路重构的意义并不是像上述四个方面是在针对经济法价值目标实现理路重构的迫切性上展开的,而是在其实现自我的革新意义上展开的。

二、转型期经济法价值目标实现理路重构的基础

上文论述了经济法价值目标实现理路重构诱因,但是重构并不是经济法本身能够完成的任务,必须借助特定环境才可能实现。在社会转型期,必须重视整个经济法价值目标实现理路进行自我重构的基础。这些基础所呈现出来的是现时社会变化与经济转型中出现的若干支持理路重构的事实与特点,这使得经济法的价值目标——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能够取得更好的支撑。这分别体现在经济、政治以及法治利益环境层面,它们为经济法价值目标实现理路的重构提供了若干基础,这才产生了若干重要的转向,以使该实现机制重构成为了可能。

(一)社会转型期的经济利益环境

社会转型期的经济利益环境重点关注的是在社会转型形势下,中国的经济利益结构发生了哪些变化,这些变化将如何影响社会整体利益的构建。而这些在经济层面的重构与变化至少为我们提供了若干基础,使得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机制能够在另外一个层次上进行展开。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我国经济利益环境问题主要发生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向:

1.城乡二元结构的缩小。我国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也是一个发展不平衡的人口大国,城乡的二元结构也表现得异常明显。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不平衡规律的作用更加凸现,整个社会的利益天平发生严重的倾斜。因此,解决三农问题不单直接关系到农民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是与社会整体利益密切相关,如果在经济法中忽视了农业利益的存在,那么社会整体利益及经济的平衡发展根本就无从而谈。在近年以来,中央不断采取通过发布中央文件的方式来推动三农问题的解决。从以农促工到工业反哺农业,从取消农业税到种田给补贴,从加大农业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到加大农业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从村村通到户户通,这一系列的惠农措施都有利于理顺城乡二元利益结构的关系,缩小城乡利益差距,促进城乡利益关系和谐。

2.市场竞争的鼓励。除了通过大量转移支付扶持三农,逐步解决城乡二元结构的问题,通过市场或许才能够使市场经济本身的发展进入一个相对稳定的平滑期。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明确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表明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所起的作用占据主导地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就表明在资源配置中市场机制的作用进一步增强。现时中国的市场失灵很大程度是因为市场不完善所致。而不完善的原因很大程度又是市场垄断所导致的。地区封锁、部门分割、行业垄断等现象比较严重地存在,市场主体竞争不充分;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地阻碍了市场活力的进一步发挥,因此,为了打击垄断,国家不单出台《反垄断法》,而且通过拆分垄断企业的方式来达到促进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释放经济活力。

3.利益和谐的增进。本届政府最大的工作可能就是民生工程,从过去大量的财政资源投放于基础建设领域不同,本届政府在民生工程上的确投入了大量的财政资源。其中,包括城市普及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医疗体制的改革。此外,还有2013年7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全面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地不断提高最低工资限额,保障在通胀发生的时候,各地的劳动者不会因为工资缺乏弹性而受到通胀之苦。不断提高个税的起征点,个税的征收不是为了向社会普通劳动者收取的,而是应该向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主体征收的一种可以进行转移支付的项目。因此,不断提高个税的起征点虽然在短期之内会使国家的财政收入减少,却是一种“放水养鱼”的做法,能够刺激劳动者将更多的资源投入消费之中,刺激消费,促进整体经济的增长。

以上三点可能只是在社会转型时期,诸多利益发生转向时,随之改变的。但是,在笔者看来,以上三点的转向却意味着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机制已经具备了重构的可能性。首先,从城乡二元结构层面来看,这一问题的解决指向的是中国最大的利益群体——农民。当城乡二元结构的逐步缩小,实质是将占中国人口60%的农民群体纳入整体社会利益的考量之中,使得农民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处理。只有这样,农民才有实力享受更多公共服务。因此,其就有更多的资源能够用于消费,也可能用于投资,这使得拉动经济的“三驾马车”能够得到来自于农民的助力,使得社会整体利益不是在自身消耗中循环,而是在不断增量的意义上实现,使得社会各个群体之间都能够在城乡二元结构的消减中得益。而对于社会利益和谐的增进实际上就是把社会资源的分配系统进行重构,将资源投放于社会整体,使社会上的弱者可以参与分享经济发展、国家财政力量提升的好处,这都有益于促进社会和谐,以保证社会整体利益不受群体利益冲突、不受群体直接对抗产生动荡的影响。然后,竞争力量的增强使得社会整体利益在其本身意义能够得益流通与循环,在此基础上,能够促进社会各个阶层可以参与到竞争中,使社会整体利益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自我求解”。

(二)社会转型期的政治利益环境

中国语境下的“政府失灵”,一方面体现在政府干预过度,造成干预权力极度膨胀,损害市场环境权益;另一方面则是政府干预失败,对本应由政府干预,也是政府意图干预的事项,因种种原因无法得以实现,使其干预手段流于形式。那么,如何面对这种情况呢?必须回到政府最为基础的职能,即回到原点,回到提供公共产品,完善公共服务上。

1.服务性政府的建构

建立服务型政府是改善社会转型期政治利益环境的有效途径。2008年,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必须扎扎实实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不仅仅是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上的改革,更多的是在政治、经济、社会的多重系统框架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私营企业等不同利益主体博弈和交易的产物,这都决定了社会转型和政府治理模式转变的长期性、曲折性和不稳定性,但这种转变有其内在必然性。[11]P32首先,要明确服务型政府的行政规则是依法行政。法治是实现政府责任,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保障。其次,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习李新政”更加注重完善行政问责机制,不断提升公务员的道德素养。最后,保证行政程序的透明与公开。本届政府正在进一步扩大行政公开的层次,不断拓展和完善多种行政公开渠道,进一步推动电子政务公开制度的建设。

2.公共服务均等化

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以及发展成果得不到分享的问题很大程度都是由公共产品基本服务在不同层次上不同,配置上不均衡所致。因此,针对以上两点问题最为直接的方法就是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强化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加快创建服务型政府,是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关键所在。

无论是服务性政府的建设还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都指向的是现今中国在政治利益层面发生的转型。在计划经济时代,整个社会的政治利益由政府独享,或者只由其中的政府官员群体独享。但是,如今在政治利益层面发生的变化,至少在两个层面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构成影响:首先,服务性政府的建构意味着在此基础上,政府不再是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而是将社会发展、社会利益的培育置于社会之中,将社会本身、社会各个群体视为整个经济发展、社会整体利益实现的最为主要力量来源。这使政府可能不再高度垄断整个社会的政治利益,而有可能使得社会中间层,使得私人共同参与对政治利益的享有与管理。这都能够使得社会整体利益在本身意义上得到进一步的扩展。第二,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很大层面是在缩小城乡差异的大概念之下完成。但是,公共服务均等化又是在缩小地区差异上有其更进一步的意义。将不同地区的市场力量纳入整体利益的实现机制中,实质是要把更大范围、更多的利益群体纳入社会整体利益自身流转与循环之中,使得社会整体利益能够在自身的机制之内完成“自我求解”。

(三)社会转型期的法治利益环境

1.单纯管制向公共经济法学转化

单飞跃教授在论及经济法的方法与机制中,将管制归纳为其中之一,并且指出只能对部分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控,否则,市场化的基本方向就会为管制所扭曲。这种观点与中南大学陈兴良教授对转轨经济法的论述在内容上是一致性的,即强调中国在现时情况下,政府对市场的单向管制不能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甚至阻碍市场的发展。然而,这一逻辑的推演并非指向取消管制,而是指向对市场是管制与放松并行、对政府是放权与限权并行的公共经济法指向。[12]P22-23这种理念的变动是经济法在法治利益上进行变化所需要的基本精神资源。因此,强化经济法的管制不应成为经济法的主体方法与机制,弱化管制才能使经济法的价值得以实现。

2.软法逐步受到重视

近年来,软法已经逐步的进入了法学研究的视野范围,有大量的论文甚至专著都是研究软法,2014年3月14日,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可以发现,如以题名进行检索,已经有310篇论文,而用关键词进行检索,则有509篇论文。仅有的2部专著也属于文集收录的性质。[13]P35这相对于2005年的22篇论文已经获得了较大的增长。由此可见,对软法的关注与研究已经初步形成了规模。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转型的法治利益环境在精神上实现了重整——把单纯的管制转换为平行发展的视角,将管制的利益结构与目标转化为利益平衡的基础与指导性原则,而另一方面是软法的进入与重视将使得利益平衡在更为宽广的视角上获得平衡的可能。以上两点在法治层面的巨大转向,使得社会整体利益能够获得来自于制度层面的保障,使得社会整体利益的重构可以在法治与规范的背景下实现重构,并得以保证可以在强制力的保障下进行展开。

三、转型期重构经济法价值目标实现理路的取向

转型中国存在着众多的利益冲突,法律作为最高解决利益冲突的规范,是利益冲突的调节器。法律通过对权利义务的界定从而分配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追求,使其调整的利益关系在利益主体的追求中得以实现。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化,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社会利益结构呈网络化,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要求经济法在实现其多重价值目标的过程中,必须平衡协调各种冲突的因素,才能发挥其最佳的整合功能。如何在互相冲突的不同利益诉求之间进行权衡,做出选择,从而在互相冲突的价值目标之间成功地实现立法的价值导向,对立法者而言,既是一种哲学,也是一种艺术——皆大欢喜的结果固然令人向往,然而,立法的现实告诉我们,在诸多互相冲突的利益诉求之间寻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近乎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14]P52尽管存在诸多困难,但是,在转型中国的语境之下,实现经济法价值目标理路的重构必须要平衡以下三对看似矛盾的利益关系。

(一)平衡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

在当下中国,如何平衡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是一个巨大的课题。我们必须先厘清什么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社会整体经济利益首先是一种社会整体性的共同利益而不是个体利益;其次,它是一种经济利益,具有自身的价值性;最后,它是一种关乎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协调、稳定与发展的整体经济利益。由此可见,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并不是一个对立的关系,在经济法的语境中,是完全能够统摄在一个总体概念之下的,也就是说,经济利益的发展与壮大是社会利益保障与实现的基础,而社会利益的实现直接影响经济利益的存在与可持续发展。当下,经济利益存在各种不平衡,包括国家占有大量的财政资源、垄断企业捞取高额利润以及三大产业发展不均衡等方面,而在社会利益层面,则存在弱势群体的形成、各种公共资源分配不公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必须采取全面的措施进行逐个调整,平衡各种利益以及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在笔者看来,现今最好的方法就是之前已经论及的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由于我国地区发展不够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特征比较明显,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公共资源配置缺乏均等化。因此,国家干预应该回归本位,把重点放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为弱势者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15]其目标要求体现为:一、全体公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机会应该均等;二、全体公民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结果应该大体相等;三、在提供大体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尊重社会成员的自由选择权。公共服务均等化首先需要国家财政的“公共性”作为保证,即便是国家掌握大量的财政资源,其主要的投入方向应该是提供政府公共服务为主导,从而实现经济利益的平衡分配。

(二)平衡社会整体利益以及个人利益

在社会转型期,我们必须重视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厘清两者之间的冲突可能是社会整体利益实现理路最为重要的平衡点。

马克思指出,共同利益就是自私利益的交换。一般利益就是各种自私利益的一致性。共同利益恰恰只存在于双方、多方以及存在于各方的独立之中。[16]P197整体利益是不特定的个人可以同时享有的一种利益,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存在和发展所需的、该社会群体不确定的个人都可以享有的社会价值。[17]P73但实际上,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时,总难免与社会整体利益发生矛盾。在《资本论》、《德意志意识形态》等著作中,马克思和恩格斯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讨论了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对立统一的发展过程。他们认为,即使是在原始公社中,也存在一定的整体利益和与整体利益相抵触的个人利益。保持社会成员的私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和协调,既是为了满足社会整体利益实现的需要,也是为了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最终实现的需要。这种协调一方面要求对个体利益的追求应有所限制,不能以损害整体利益的方式来实现;另一方面,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也不能以损害个人利益为基础,而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以免打破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平衡协调要求对两者兼顾,既不能以损害个人利益的方式实现整体利益,也不能以损害整体利益的方式满足个人利益。

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尽管在马克思主义利益理论中,是以统一体的形式存在着,但是要达到两者的统一,实现在理论上的和谐并非易事。在市场自发调整、求解无法完成的条件下,依循众多价值标准及利益原则虽然可以构建出一整套的求解进路,但是融入经济法的视域,这些都必须依赖于经济法在具体制度设计中针对不同利益进行全面的把控。

(三)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包容性增长

社会整体利益作为经济法的价值目标,是在社会中实现的,因此,在进行政治决策与社会构建时,将会与社会整体有相当密切的关系。而包容性增长就是一个较好的基础概念。包容性增长的提出实质就是使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维度与领域的利益取向得到兼顾,使整个社会的发展能够兼顾各方利益,并能够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和谐存在与持续发展。这种包容性的增长观期望对现时的发展观念实现转换,将社会整体利益纳入其中考量。而包容性增长本身也是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一种具体的可以达到的有益进路。

1.包容性增长的时代价值

中国强调包容性增长是有其时代价值的,这体现在中国现实需要包容性增长的理论支持。而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与包容性增长存在紧密的关联。包容性增长首先面对的是社会财富的差距逐步扩大的问题。在传统法律部门的视野下,只可能造成社会财富分配更加不均匀,造成社会差距的进一步扩大。而具有反贫困功能的经济法必须将阻止社会分化扩大作为自己的任务,防止贫富差距扩大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影响,从而最终造成社会的动荡与不安。反贫困需要包容性增长理论的支撑。包容性增长的视野除了要求各个阶层之间实现分配层面的平等之外,还将视野扩张到与人类生存与发展紧密相关的各种资源与要素,要求人类在使用这种资源的时候,必须做到有节有度,防止因为人类使用资源过度造成的资源紧张,以使整个社会整体利益受到损害。人与自然的紧张关系需要包容性增长理论的诠释和证成。

2.包容性增长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

包容性增长达到期望实现的平等是多维的,具体表现为获得机会的平等、获得公共产品以及服务的平等以及社会安全网保障等方面的平等。包容性增长理念的核心要义要消除贫困,实现机会平等和公平参与,使社会各个阶层均能参与经济增长、为之做出贡献、并由此合理分享增长的成果。[18]P103由此可见,包容性增长在时代价值和核心要义上都体现了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期望通过消除贫困,将除了人类生活资源以外的生态利益、自然系统都纳入社会整体利益的范畴,防止社会整体利益受到来自社会内部不合理的分配机制以及来自自然环境的不利桎梏的影响,进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这其中也暗含着经济法在回应社会、回应国家战略上展示的强大涵盖能力。一般认为,针对以上两种关系,作为一种回应型的机制,经济法可以采取以下两种途径实现包容性增长,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

(1)参与共享。与中国传统的“不患寡,而患不均”不同,现今的经济增长模式,一般来说是通过经济增长将社会财富进行整体提升,然后,再通过第二次分配层来解决贫困问题。因此,第一步消除贫困的途径就是发展经济,第二步,也是现实最为主要的解决方法就是使社会各个阶层能够参与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参与共享经济成果的一个特别重要的方式就是增加贫困人口的就业机会。

(2)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强调经济发展过程中,要注重资源与环境的保护,保证代际公平。必须明确增长的经济价值维度不能破坏人与自然的和谐,经济价值要与生态价值维度相统一。保证各种价值维度间保持和谐统一,实现价值之间兼容并包。包容性增长理念的提出,与社会整体利益存在相当紧密的关系,在和谐社会的大语境之下,其对经济、社会、生态的价值协调给予了更为权威的诠释,而以社会整体利益为价值目标的经济法必然作为一种系统间的互动,实现本身精神与具体制度意义上的重构。

注释:

① 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3-06/05/content_904258.htm,2014年4月14日访问。

② 参见新华社调研小分队:《中国贫富差距正逼近社会容忍红线》,载《经济参考报》,201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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