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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普通逻辑学教学案例的“四贴近”

2014-02-05丁亮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逻辑学逻辑案例

丁亮

(遵义师范学院 人文与传媒学院,贵州遵义563002)

试论普通逻辑学教学案例的“四贴近”

丁亮

(遵义师范学院 人文与传媒学院,贵州遵义563002)

普通逻辑学教学过程中教学案例的适当选取是有效教学的必备条件。文章所思考的普通逻辑学教学案例应贴近学生专业背景、贴近学生日常生活、贴近学生兴趣所在、贴近学生学习实际的“四贴近”教学方法,符合教学的逻辑规律,符合教师的教学理念,符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充分认识普通逻辑学教学案例选取的重要性和特定性,有利于更好地开展教学,从而取得实效。

普通逻辑学;教学案例;四贴近

普通逻辑学在高校文科专业当中是一门让学生感觉较为头疼的课程,它所具有的抽象性、严谨性、精确性的特点让擅长于“形象思维”而拙于“逻辑思维”的文科学生望而生畏。但“通过逻辑学基础理论的学习、训练,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提高思维素质,为其学习各专业课程奠定良好基础”[1],故大多高等师范院校文科专业把普通逻辑学作为一门基础必修课纳入到考试科目当中,在文科课程教学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这样的教学前提下,逻辑学的教师应拓展教学思路,改进教学方式,调整教学手段来提高教学水平,避免学生厌学或不学的情形,同时激发学生对该课程的学习兴趣,从而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中央财经大学现代逻辑研究所袁正校教授在教学实践中采取了“以案例教学为主”的教学方针,在中央财经大学取得了良好效果。案例教学是以案例为基本教学材料,从“教学案例”入手,将所讲知识要点有机地融入到案例当中,另辟“案例”蹊径,将学习者引入教育情境。案例教学能够帮助学生尽快地掌握所学知识点,让学生能够通过具体事例把较为抽象的逻辑知识具体化、直观化、形象化,能由“此”及“彼”、由“外”入“内”,达到一种知“例”明“学”的效果。教学案例是教学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教学内容,又是教学环节当中重要的一环。选取合理科学、准确恰当的教学案例所达到的教学效果是不言而喻的。

选取及采用教学案例的原则应贯彻“以生为本”的教学理念。考虑地方院校学生生源特点,坚持教学中所用案例以“准确为前提,贴近为要点”的教学思路,定能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一、普通逻辑学教学案例应贴近学生专业背景,遵循“驾轻就熟,温故知新”的启发性原则

所谓“驾轻就熟”,就是所例举的教学案例应考虑学生专业背景,这样更能体现“以生为本”的教学理念。比如法学专业的学生所开设的《法律逻辑学》所用案例大多以法庭审理案件为主。对于学文科的学生来说,采用一些成语寓言故事或古典名著片段等穿插在教学过程中来阐述和讲解逻辑知识要点,确实能做到“温故知新”。

例如:《公孙龙·迹府》篇:龙与孔穿会赵平原君家。穿曰:“素闻先生高谊,愿为弟子久。但不取先生以白马为非马耳。请去此术,则穿请为弟子。”……“先生修儒术而非仲尼之所取,欲学而使龙去所教,则虽百龙固不能当前矣。”孔穿无以应焉。[2]

选取这样一个文言片段,可以在进行分析前让学生先进行白话翻译,随后要求学生做一个换位思考,继而提出问题:假设你是孔穿,面对公孙龙的反驳能够做出怎样的回答或是辩解?接着以公孙龙与孔穿二人的互辩内容提出一系列如下与逻辑相关问题让学生讨论交流:

1.文中“此先教而后师之也;先教而后师之者,悖”,“先教而后师”就一定“悖”吗?“此处的“悖”是什么意义上的“悖”?如果你认为此处“不悖”又作何解释,请给出充足的理由?

2.孔子从仁义的角度把“楚人”与“人”区别而论,实质为概念的概括,即“楚人”可概括为“人”,意思是仁义不应有国界,这就好似墨子所讲的“兼爱”。但是公孙龙的“白马”与“马”二者是从概念的内涵、外延及事物的一般性和特殊性等方面来进行阐述“白马”与“马”的差异,文中公孙龙以此把二者进行类比是否恰当?

3.孔子区别“楚人”与“人”,蕴含着“楚人”是“人”,没有得出“楚人非人”的命题。而“白马论”的中心论题就是“白马非马”,公孙龙把二者相提并论是否有偷换命题之嫌?

该文言片段的讨论和分析体现了逻辑知识较强的综合运用性,教师在协助学生理清思路的同时,可以让学生运用所学的逻辑知识边思考、边讨论,让学生在分析这些“具体案例”的过程当中,自然而然地运用所学的逻辑知识,在学而思、思而用中达到教学的预定效果。

再如,孔子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所欲”是“施于人”的什么条件呢?以此名句作为分析“充分条件、必要条件”的案例。寓言故事“郑人买履”所蕴含的“不相容选言命题”可用于分析直言三段论“中项不周延”的逻辑错误,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所以,选取案例结合学生专业背景定能让普通逻辑学教学更具亲和力。

二、普通逻辑学教学案例应贴近学生日常生活,遵循“客观生动,浅显易懂”的直观性原则

选取在实际生活当中能听得到、看得见、摸得着,与大学生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例更具说服力,毕竟“逻辑来源于生活,生活离不开逻辑”,这种逻辑与生活的关联性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生活中处处充满了逻辑,能够懂得用严谨的思维和逻辑的眼光观察生活,凸显一种理性的生活态度,会避免自己不犯或少犯逻辑错误,更能拥有一种敏锐的眼光洞察生活中存在的错误和瑕疵。选取生活中一个恰当的案例,把真实生活引入课堂,对逻辑基本原理和概念的理解直观地进行分析和讨论,把真实的生活与知识的运用有机结合起来,从而达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例如,某品牌牙膏电视广告:“牙好,胃口就好……”,牙好,胃口一定就好吗?“牙好”是“胃口好”的充分条件还是必要条件?再如,集市中一卖桔子摊上摆放着一块写着“大小一个样,越小的越甜”的招牌,某毕业生的就业推荐意见中“是一名优秀的合格大学毕业生”,这些话语显然是存在明显的逻辑错误。

以上这些现象所折射出的问题说明人们的思想如果没有“逻辑”这根大梁作为支撑,那么我们的思维就好似朽木支起的“茅草屋”,经不起任何“风雨”的检验和推敲。对于整个社会来说,逻辑思维素质亟待提高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把“逻辑”这一工具植根于我们的头脑当中“用其具”,有助于我们提高工作和学习效率,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便利和成效。中国逻辑学泰斗金岳霖先生指出:“正是逻辑能够使我们最容易地生活。……,随着我们探讨未知的未来,逻辑将在生活中起越来越大的作用。”[3]

三、普通逻辑学教学案例应贴近学生兴趣所在,遵循“趣味深刻,简单易学”的可接受原则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案例具有“趣味性”,是教学取得良好效果的催化剂,所以也有的逻辑学教师提出“趣味逻辑教学法”来提高教学质量。笔者认为结合大学生喜欢浏览网页,喜欢发微博、发微信、QQ签名等兴趣爱好,选取一些所谓的“网络经典语言”作为反面案例,更具吸引力。同时也能一针见血地指出所犯的逻辑错误,起到夯实基础、加深理解的作用。

例如“世上有三种人:一是良心被狗吃了的人;二是良心没被狗吃的人;三是良心连狗都不吃的人。”这个例子可以作为一个“划分错误”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不仅违反了“划分标准混乱”的逻辑错误,同时“划分”的“标准混乱”。世界上的人若以“良心有无”作为一个标准划分应为:一是良心被狗吃了的人,二是良心没被狗吃的人。接着又以“良心没被狗吃(良心存在)”再分两种情况:良心好狗不忍心吃,良心坏狗都不吃。当然还有良心不好也不坏的。这个案例还涉及了“划分”这一概念的“逐级划分”、“划分不全”、“统一标准”等知识点。

再如“我每天只吃四类食物:早餐、午饭、晚饭和零食。”在这个案例当中,可以运用“概念划分和概括”的知识点进行分析。把“食物”划分为“早餐、午饭、晚饭和零食”是不对的,除了“零食”可以概括为“食物”外,“早餐、午饭及晚饭”不能概括为“食物”,犯了“概括不当”的逻辑错误。我们只能按“进食时间”为标准把“餐类”划分为早餐、中餐和晚餐。

通过对简单的两句网言网语进行分析,旨在说明网络语言存在的“逻辑缺失”现象是不可否认的,这种现象的存在不难说明发表类似言论的网络写手们只图一时之快、一己之乐,没有正视语言运用的规范性,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网络语言失范现象急需“逻辑”这一工具去进行改观。最重要的是通过分析案例和错误解析,使学生拥有一种理性观点看待网络世界,同时起到积极促进规范公共理性环境的重要作用。由此可见,无论是现实生活还是网络世界,“没有逻辑,生活就会十分沉重,以致几乎是不可能的”。[3]

四、普通逻辑学教学案例应贴近学生学习实际,遵循“以提升逻辑素养为主,兼顾提高解题能力为辅”的渐进原则

基于不少应届大学毕业生选择报考国家级、省级公务员的事实,同时基于普通逻辑学教学与社会逻辑学考试培训存在异同的事实,在教学过程中适当融入社会逻辑考试题目作为知识点案例让学生进行思考、运用,这对夯实学生基础知识,提高应用能力将起着重要作用。在提升学生逻辑素养、完成教学目标的同时兼顾提高学生的解题技巧,既能让学生有所学,有所得,有所用,又能让学生免于额外的培训,减轻一定的经济负担。

综上,普通逻辑学教学案例的选择是多样化、多方面、多层次的,这与学生所学专业以及教师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息息相关。教学案例是保证教学效果得以充分实现的必要条件。案例教学法的实施不仅能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在交流、讨论的过程中举一反三,同时也是分析能力、理解能力和反思能力的综合运用,让学生从注重知识的积累转变为注重应用能力的提高。故认清教学案例在教学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把握好教学案例的取舍,在具有针对性的教学过程中,更能做到有的放矢、教学相长,从而取得既定的教学目标和良好的教学效果。

[1]何向东.逻辑学导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3.

[2]谭业谦.公孙龙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8.55.

[3]金岳霖:道、自然与人[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213,216,218-219.

(责任编辑:娄 刚)

The Case of the Common Logic Teaching Options

DING liang
(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the media,Zunyi Normal University,Zunyi 563002,China)

Proper selection of case teaching process in normal logic is a necessary condition for effective teaching.The thinking of ordinary logic teaching cases should be close to students'professional background,close to students'daily life,close to the students'interest, close to the students'actual"four close to"teaching method,accords with the logical law teaching,meets the teaching philosophy,be in line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the students.Recognizing the importance of selecting teaching cases about normal logics is conducive to better carry out teaching so as to obtain actual effect.

common logics;teaching cases;four close

B812

A

1009-3583(2014)-0101-03

2014-03-16

遵义师范学院校级教研资助项目(13-27)

丁 亮,男,贵州遵义人,遵义师范学院人文与传媒学院讲师,硕士,主要从事逻辑学、逻辑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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