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企海外成本回收面临的问题
2014-02-05于衡岩吕宏宇
□ 文/于衡岩 吕宏宇
本期案例介绍的是中国石油大庆油田塔木察格有限责任公司,在蒙古国东方省塔木察格盆地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经营的实际案例。
本案例介绍的PSC合同模式,就产量分成与资源国政府(或国家石油公司)签订的石油勘探开发合同在“可回收成本”上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一些经验是积极有效的。但是,我们透过案例来看国际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合作中的产量分成合同,其在合作签订的过程中仍存在许多不确定性,企业的成本回收仍面临五大问题。
一、资源国PSC合同与石油工业现状不匹配
随着时代的进步、国际形势的变化以及各个资源国国情的不同,PSC合同的很多内容和条款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国际石油合作的要求。具体表现为资源国法律已变更,如所得税法、资源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合同相关条款未做更改,这种情况下,如果承包商继续按照合同条款执行,就会违反法律。特别是由于对国际惯例的选择和理解上的不同,这种情况的解决结果往往不具有法律效力和持续性,一旦资源国出于利益的考虑或者由于政党更迭,改变初衷,不承认当初备忘录效力,承包商很有可能承担更多的风险,承受一定的损失。
二、资源国对油气成本的严格控制
成本回收对于项目效益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决定了它必然是资源国政府和承包商在项目管理和运行中都最为关注的事项。资源国政府对项目的各类成本执行严格的审计制度。通常,资源国政府或其国家石油公司会要求承包商定期(每季度、半年或者每年)提交成本报告。某些对油气项目成本管理更为严格的国家,会直接派审计师进驻企业,逐一审查发票。资源国政府或其国家石油公司对成本支出的审计结果,决定了项目可回收成本的数额,同时也影响了承包商的最终收益率。
三、承包商未能透彻解读合同条款
合同是承包商项目执行的依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各类合同在成本回收方面的规定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处,相关人员需要仔细研读合同条款,才能据此指导具体的运营和作业。对于合同条款尤其是涉及成本回收的合同条款内容,包括成本回收的类别、方式、比率或金额等,如果项目执行人员的解读不够透彻,或者依据以往的经验而未能清晰理解可回收项和不可回收项,在项目实际执行过程中,就可能造成成本支出项目的程序、类别、金额等方面与合同的规定不完全一致,由此可能导致成本不能回收。
四、承包商缺乏内部控制,未能规范经营
中国油气开发企业(承包商)由于海外投资时间短、经验少,对国际惯例缺乏理解,同时为了快速实施工作量,加快上产,往往未能完全遵循产品分成合同和相关的规定,导致承包商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五、资源国与承包商对合同内容理解不一致
由于站在不同的利益角度,资源国和承包商对PSC合同的可回收成本条款认识和理解上产生分歧,导致承包商的部分成本被拒绝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