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开启改革新历程
——访浙江省社科院区域经济研究所所长徐剑锋研究员
2014-02-05实习生李泽众
实习生 李泽众
依法治国开启改革新历程
——访浙江省社科院区域经济研究所所长徐剑锋研究员
实习生 李泽众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使体制改革得以系统深化,从而为浙江经济转型升级打好坚实的法治与体制基础,创造“法治GDP”
《浙江经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在您看来,党中央是在怎样的历史背景下作出这一《决定》的?
徐剑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受经济发展阶段的影响,近年来东部省市普遍出现了资源要素供给瓶颈与环境制约,经济增长率下滑,同时世界经济复杂多变,对我国经济稳定增长也产生不利影响。随着我国改革红利、人口红利的消失,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和社会问题更为突出。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经济高效稳定增长成为社会共识。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提出了60项改革任务。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落实、深化“三中全会”的决策部署。正如四中全会公告所言: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浙江经济》:当前我国正处于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的“转型碰撞期”,推进法治建设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具有重要意义。在此历史节点,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将对我国经济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徐剑锋:“依法治国”属于政治与法制范畴,似乎与经济关联不大。但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依法治国”无疑对我国改革发展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逐步建立,但仍存在着有关立法缺失、市场经济运行无法可依;一些地方政府人治现象突出,存在不依法行政现象;一些法律制定不够民主科学,不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行政对执法干预大,影响司法公平公正;产权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到位,民营企业与个人权利受侵害时有发生。这些无疑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造成垄断难以消除,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未能充分的发挥,制约了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
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将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机制的完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浙江经济》: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公报中,有这样的表述,“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于已进入改革攻坚期的中国经济和浙江经济,这传递了怎样的信号?您认为,立足当前改革大局,应如何通过法律的手段更好将改革推向纵深?
徐剑锋:立法要为改革服务,为市场经济建设服务。这就要求立法要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主动地通过科学立法,使改革有法可依。比如,随着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改革的深入,必须减少垄断,使更多的领域对社会开放,这就需要有相关的立法配套,使改革“不违法”;再比如城乡分割的土地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未来我国城乡土地产权制度必须作出重大调整,这就需要科学调整原有的法律或进行新的立法,从而为土地制度改革保驾护航。
目前,我国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如不及时以法治思维化解矛盾淤积,缓解结构调整造成的转型阵痛,势必引发新的矛盾,在法治的引领下推进改革,在法治的框架内规范改革,是中国改革持续向前的一个重要保障;法治为发展引领方向,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同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当前我国经济改革迫切需要从体制机制上寻找问题的根源和解决方法,立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既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重要方式,也是凝聚社会共识、分担改革风险、推动改革深化的有效途径,通过立法来引领改革方向、推动改革进程、保障改革成果,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红利、法治红利;法治为市场树立规范。
未来要重视立法与改革的相衔接,推进改革与完善法律很好地结合。全面系统的改革需要有顶层设计与规划,根据改革规划,进行相应的立法准备。在改革方案制定中,应深入研究改革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需要做出的法律调整,让法律法规的制定部门提前介入,以及时推进相关法律法规订立、修改与废止的工作。同时,要把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及时用法律制度的形式巩固、稳定下来,以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立法要为改革提供法律配套,从而加快改革的进程、提高改革的效率,才能改变长期以来立法滞后于改革的现象。
《浙江经济》:在改革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历史阶段之际,法治中国的构建会释放怎样的法治红利,助推浙江经济稳步转型提质?
徐剑锋:浙江是民营经济大省,市场经济在浙江经济发展中起着主导作用,浙江经济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机制有着天然的追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无疑有利于浙江市场经济的发展。
首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通过法律体系的完善、立法的科学,将使浙江市场经济发展有法可依。
其次是依法行政,通过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等方式,能有效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促进信息的透明与对称,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从而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经济运行效率的提升。
再次,通过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这能有效保障浙江民营企业与个人的财产权,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可以完善金融法制,推动资本市场发展,使金融体系健康发展;能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抑制产业集群中普遍存在的“不愿创新、热衷模仿”的现象,从而能有效促进浙江企业的技术研发,推进浙江经济的转型升级。
最后,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能为市场经济提供有效的社会基础,减少市场经济运行的社会成本,提高经济发展的国民福利。
《浙江经济》:四中全会召开之后,可以说中国正逐步从经济GDP时代过渡至法治GDP时代,您认为浙江应该怎样走好这一步?
徐剑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为浙江经济发展提供制度红利,创造“法治GDP”。自2008年浙江经济进入工业化发达阶段以来,土地、劳动力、能源等资源要素制约与环境保护压力加大,传统制造业不断外移,经济增长率下滑,浙江经济需要从“技术创新”与“制度改革”上寻找新的“红利”,而改革与依法治国密切关联。
未来浙江要进一步完善经济立法机制,做到以法治立规矩,构建更加科学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以法治立秩序,加快形成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以法治立诚信,真正建立起有效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以法治立质量,增创市场经济发展新优势。充分抓住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机遇,对国家立法要加快实施,做到地方法规与执法的及时配套;加快对地方立法的研究,立法要做到民主性、科学性与预见性,争取立法先行一步,为各项重大改革提供衔接。在农村土地制度、银行业准入、企业发债、企业境外融资、外贸机制等体制改革方面,先行先试,并有规划地推广。
作为地方一级政府,浙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可以放在推进“依法行政”上。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最大限度地避免用行政手段配置各类资源,严格各级政府依法行政,要切实改变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法不如文件、文件不如讲话、讲话不如领导批示”的状况,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政府管理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在现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深化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根据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减政放权,全面落实政务公开,建立起全社会对行政的监督机制,使政府职能真正向服务型政府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