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减刑罪犯行为特点和改造对策
2014-02-05苏进军广东省四会监狱
苏进军(广东省四会监狱)
限制减刑罪犯行为特点和改造对策
苏进军(广东省四会监狱)
《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监狱工作应从高戒备度要求出发,既要提高警戒等级,加强防范,确保安全,又要积极探索罪犯长期改造激励机制,突出全方位监控,确保安全稳定;突出罪责意识教育,强化悔罪赎罪思想;突出罪责意识教育,强化悔罪赎罪思想;突出实质需求,实施累进处遇机制,逐步形成高戒备度监狱管理模式,切实提高改造质量,确保安全稳定。
一、限制减刑罪犯改造行为特点
《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广东省监狱系统收押限制减刑罪犯的人数不断增加。这类罪犯在改造中具有与其他类型罪犯不一样的行为特点。
(一)认罪悔罪态度反复。限制减刑罪犯普遍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一定的认识,有悔意的流露,对能保住性命心怀感激。同时,该类罪犯多数对刑罚的认识不正确,不服判决,认为“判得过重”,认罪服法观念、身份意识和服刑意识较差。限制减刑罪犯入监后对限制减刑的政策不甚了解,思想准备不足,得知改判死缓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不得减刑,改造信心明显不足,改造言行消极,行为表现相对偏执,日常表现得过且过,对其他罪犯的改造产生负面影响。为寻得内心平衡、消除可能“终身监禁”的恐惧,他们不断地申诉,期待改判的奇迹发生。
(二)常以轻微违纪方式试探监狱执法底线。入监初期,鉴于监狱的监管手段及高压态势,绝大多数限制减刑罪犯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警察管理,较少发生因违反监规受处罚的情况。入监服刑一段时间后,了解到法律对死缓限制减刑的相关规定,绝大多数罪犯感觉服刑压力大,对漫长刑期产生悲观失望情绪。对于处理限制减刑罪犯违规违纪的扣分、警告、记过、禁闭等手段无法产生效果。一些限制减刑罪犯认为努力改造无利可图,不安守本分、寻事挑衅、惹事生非等恶习就暴露出来,常以不完成劳动任务、不服从警察管理、挑逗专项工种罪犯等轻微违纪的方式试探监狱执法底线,博取警察的关注和同监犯人的崇拜。极少数限制减刑罪犯抑郁、焦虑、自卑、自厌,悲观失望心态较重,受到刺激时可能出现自杀等行为。
(三)接受教育改造抵制敷衍。限制减刑罪犯初期对思想教育能够接受,但随着其对限制减刑法律政策的了解,总有破罐破摔的思想。不愿接受文化和技术教育,认为学了也没用,反正出不去,学多了只会加重劳动任务,对自己没有任何好处。对心理矫治有严重的排斥心理,在进行《罪犯个性分测验》、《新收押罪犯管教量表》等心理测验,说谎因子偏高。对心理咨询不配合,认为自己虽是重刑犯,但不是精神病犯,没有什么不正常的。喜欢警察对自己进行个别教育,但不是真心愿意接受教导,而是向警察诉苦或炫耀自己的犯罪,以渲泄不快,获得慰藉和支持。
二、对限制减刑罪犯的改造对策
在深入了解限制减刑罪犯改造行为特点的基础上,要结合监狱实际和所押罪犯的表现,从高戒备度的要求出发,既要提高警戒等级,加强防范,确保安全,又要积极探索长期改造激励机制,逐步形成高戒备度监狱管理模式,努力实现对限制减刑罪犯“收得下、管得住、改造好”的目标。为此,要突出做好以下工作。
(一)突出全方位监控,确保安全稳定。有条件的省份应设立高戒备度监狱关押改造限制减刑罪犯,或指定几所监狱成立限制减刑罪犯监区,增强警力配置,提高物防和技术防范等级。建立限制减刑罪犯评估分类体系,根据犯罪类型、在监狱中逃跑或者进行暴力行为的历史、监禁时间长度、被羁押的类型等进行分类,确定每名罪犯的警戒管理等级。对冥顽不化、具有高度人身危险性的限制减刑罪犯予以单独囚禁。加大思想摸排,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丧失改造信心、自暴自弃的思想苗头和存在危险性行为趋向,力争做到管理无盲区,教育无疏漏,确保不发生违规违纪和危及监管安全事件。限制减刑罪犯思想转化、恶习转变可能需要较长的时期,在入监初期或中期可能对抗改造,破坏监管秩序,严重危及监管安全。为打击其嚣张气焰,以儆效尤,可对新入监罪犯予以单独囚禁,在服刑初期对其心理上构成威慑作用。按照有利于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帮助的原则,安排改造表现好,文化素质高,心理素质好,说教能力强的罪犯与其同劳动、同学习、同生活、同娱乐、同休息;落实“四个互相”制度,即思想上互相帮助、劳动上互相协作、生活上互相照顾、行为上互相监督,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报告警察处置。建立限制减刑罪犯狱情排查专档,对任何异常情况进行摸排,做好记录、分析和评估,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制定完善对限制减刑罪犯管理应急处置机制。提高专管警察应急处置能力,开展预防限制减刑罪犯脱逃、暴狱、哄监闹监、劫持、自杀等为假定情景的处置演练,不断提高处突能力,确保安全稳定。
(二)突出罪责意识教育,强化悔罪赎罪思想。加强对限制减刑罪犯犯罪行为危害性的宣传,反复宣讲《刑法修正案(八)》所体现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限制减刑制度延长了犯罪分子的实际执行刑期,有利于减少死刑与死缓之间过分悬殊的差距,能够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贯彻奠定良好的基础,增加社会公众的接受度和安全感,也有利于安抚被害人的内涵 。同时,督促限制减刑罪犯加强对法律法规、监狱管理制度的学习,使他们加深对自我犯罪行为的忏悔,深刻认识到限制减刑的刑罚政策是法律对他们的一种人权保障,认识到国家法律的公正严明,进而对人民法院判决实现内心认同。要通过不断加强罪责意识和悔罪意识教育,让他们认识到犯罪行为给社会、他人及自己所带来的严重危害,逐步强化服法赎罪的心理。同时,对这类罪犯也要强调刑罚的威慑性,对服刑改造期间违规违纪、甚至再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给予警示教育,使他们不敢犯、不愿犯、不再犯。此外,也要强化他们“把刑期当学期”的思想,加强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提高罪犯的综合素质。对不认真参加文化和技术教育、企图混刑期的罪犯应给予严厉惩处。
(三)突出攻心为上,强化心理危机干预。强化对限制减刑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开展《罪犯个性分测验》、《新收押罪犯管教量表》等心理测验,建立心理矫治专档,并通报所在监区、分监区,同时进行科学分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从源头上缓解此类罪犯心理危机,化解狱内矛盾,最大限度消除不稳定因素。对限制减刑罪犯开展心理辅导,解决限制减刑罪犯与无限制减刑罪犯相比之后,产生自卑心理;或因担心自身罪重刑长,可能不能活着走出监狱大门,陷入心理误区,出现情绪焦虑和思想抑郁问题。开展个案矫治,采取教育攻心为本的策略。根据该类罪犯的具体情况,采取监狱、家属、罪犯互动的方式,帮助和指导他们制定改造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制定“一人一策”的个别化矫正工作方案,实施一对一的专人矫治方式,并适时进行互动型教育模式。指派心理咨询师主动介入,对心理测试、心理状态动态跟踪、评估,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心理矫治和心理危机干预,逐渐打消他们的思想顾虑,顺利完成从“社会人”到服刑人员的心理过渡,尽快适应改造环境,化解心理危机,确保心理安全。
(四)突出实质需求,实施累进处遇机制。监狱应结合监狱押犯实际,在政策层面相应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切实调动他们的改造积极性。对限制减刑罪犯可实施累进处遇机制。累进处遇制度是世界多数国家曾经实行或现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这种制度的特点是将罪犯的整个行刑过程分成若干阶段或等级,各个阶段或等级均有不同的处遇内容。罪犯一般从低级处遇开始。监狱视罪犯改造表现情况决定其进级或退级,从而起到改造激励作用。劳动改造是中国监狱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在建立累进处遇制度中,落脚点要放在劳动改造成绩的考核上。限制减刑罪犯在技能培训合格后,对其劳动能力进行科学评定,按评估结果布置劳动的基本任务和分级奋斗目标。完成基本任务的给予劳动报酬,完成奋斗目标的按级别实施劳动超额累进奖励,并协助他们建立新生基金,为出监就业、养老奠定物质基础。同时,对抗拒劳动、按级别进行相应惩处。对破坏劳动工具、扰乱劳动秩序的限制减刑罪犯加重处罚,严惩不怠。
(责任编辑 赵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