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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广角

2014-02-05

中国司法 2014年12期
关键词:德治依法治国法治

言论广角

黄 进: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法学教育与法治人才培养是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基础性工作。创新法学人才培养机制,培养造就一批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和后备力量,是法学教育肩负的重要历史使命。首先,优化法学师资队伍。建设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水平法学师资队伍,是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其次,优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要与法治队伍建设现实需求充分对接,在法律职业教育总体目标与规格统一基础上,实现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类型化。再次,优化法学课程体系。逐步建立与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完整知识结构、适度学分要求、丰富选择空间的法学课程体系。最后,优化法学实践教学。法治人才必须具备法律职业技能和法治实施能力,这就要求强化法学实践教学,提高实践教学学分比例,加强实践教学过程控制,创新实践教学模式,重点将实务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入高校,建立协同育人长效机制,加强校企、校府、校地、校所合作,引入政府、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实务部门力量参与法治人才培养,注重提高实践能力。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如是说,《人民日报》,2014年11月12日)

卓泽渊:法治理论要立足国情着眼使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我们,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动法治理论创新,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要使我们的法治既是人类共同的、一般的,也是中国特定的、具体的,我们需要的必然是立足国情、适应时代、着眼使命的法治理论。一是立足国情的法治理论。中国的法治建设是在中国进行的。它必须植根于中国的国情、从中国实际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首先就要从中国国情出发。这是我们政治、法律等一切重大决定的出发点。二是与时俱进的法治理论。人类的法治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法治需求,法治理论就必须与时俱进。从中国自身来说,我们处于一个改革开放的时代,必须从现实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出发来构建我们的法治理论。三是着眼使命的法治理论。我们的法治是为了人民。为了人民的当家作主,为了人民的合法权益,为了人民的和谐幸福。离开这些去谈法治,都是对法治本质的背叛,也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严重误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都会对法治提出新的要求。不断满足这些法治要求,使得法治发展了,我们的事业也进步了。但是法治关乎整个社会主义事业,它具有全局性、整体性,因此,对于法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要有全面的认识。

(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院长卓泽渊如是说,《法制日报》,2014年11月10日)

朱景文: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

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只有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才能确保依法治国的正确政治方向;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才能真正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同时,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实践者,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各级党组织必须转变领导方式、执政方式,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党的领导包括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其中每一方面都与法治密切相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加强和改善党的政治领导,就是要保证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坚持党管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党管意识形态,加强和改善党的思想领导,坚持正确的思想舆论导向,在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根本性问题上形成价值共识与思想认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保障。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发挥组织领导作用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管理干部,这是党规党纪所规定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景文如是说,《人民日报》,2014年11月17日)

冯玉军:让改革与法治良性互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全面深化改革千帆竞发的今天,这对准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平衡点,处理好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的辩证关系,意义重大。一方面,法治并非总是滞后于改革,法治同样可以引领改革。凡是对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改革事项立法,改革决策须与立法决策同步进行,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另一方面,火热的改革实践,为丰富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了不竭动力。在改革过程中,实践经验比较成熟、已经被证明为正确的改革成果,以立法形式固化下来,是对改革的承认,也是对立法的发展;改革试验尚不充分、实践经验尚不成熟,但又迫切需要立法的,可先作出原则性规定,为进一步改革预留空间,为立法创造可能性。同时,如果实践证明现行法律法规的有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成为改革的障碍,就要及时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同样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臻完善的过程,二者有效衔接、相互激荡,才能助力一个发展中大国展翼前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冯玉军如是说,《人民日报》, 2014年11月11日 )

王建敏:社会治理需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从中国实际出发五大原则。其中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就是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法治是通过法律规范和指导人们的行为,为人们提供行为模式。法律作为社会行为的底线,是社会公德的固化和外化,作为他律对人的社会行为发挥强制作用;德治是通过道德建设来指引、教育人们的行为。道德作为更高的行为标准,像看不见的软性法律在人的内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起着自律的作用。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行为规则。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治具有刚性和强制性,德治具有柔性和非强制性;法治侧重于惩戒,德治侧重于教化;法治具有滞后性,德治具有超前性;法治主要是外在约束,德治主要是自我约束。由此可见法治和德治作用互补,并行不悖,共同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发挥作用。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要依法治国,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要以德治国,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从而使法治与德治共同发挥其调控作用的社会治理模式树立起来。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王建敏如是说,《法制日报》,2014年11月10日)

汪习根 汪火良:依法治国与执政为民统一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依法治国、执政为民,是通过具体的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法的运行机制实现的。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应是“良法”、“善法”之治,所以实现依法治国、执政为民首先应当制定出反映人民根本利益和意志、符合时代要求和社会、自然发展规律的良法。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拓宽人民参与立法的途径,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扩展立法听证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加大立法监督,使我们的法律、法规能够真正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反映人民的根本利益,杜绝那些带有“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眼前利益”的法律、法规出台。依法行政对实行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尤为重要。依法行政即行政主体在法定的职权范围,依据实体法和程序法,行使行政职权,接受监督,承担法律责任。依法行政实质是按人民的意志行政。坚持依法行政,目前需要进一步强化和贯彻有限政府、信用政府、透明政府、正当程序、责任行政等理念和原则。公正司法,通过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对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法律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执政为民的保证。充分、有效的法律监督体系对于督促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对于督促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创造力、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汪习根、汪火良如是说,《法制日报》,201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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