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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际『需求』寻找标准和依据

2014-02-04文畅

中国石油企业 2014年6期
关键词:标价评标招标

□ 文/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 文畅

从实际『需求』寻找标准和依据

□ 文/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 文畅

说到物资采购中的“评标”,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设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评审制度,符合中国国情和社会发展实际。

但是具体到某一个或某一项、某个企业的具体情况,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便会出现案例提到的“评标”因素的操作性不强,其在实际实施过程中,随着招投标市场的发展,招标采购范围的拓展,暴露出来一些问题也越来越不容忽视。这既有宏观层面的问题,也有微观层面的问题。

就评标方法的选择问题来看,主要表现为评标方法的选择随意性大,七部委12号令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很显然从立法原意上看,选择评标方法的优先顺序应当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通常来说,若以价格为主要评标因素,则选择最低评标价法。若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为主要评标因素,则应选择综合评分法。因为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实质要求有技术、价格、供货时间、供货方式、财务状况、信誉、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及售后服务等,而要满足这么多要求,就势必要选择综合评分法。若以采购人想买到最好的东西为主要评标因素,则应选择性价比法。因为性价比法是以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后所得出的商数最高,来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这样既保证了价格,更保证了价格以外的各项性能要求。

但是,在设计操作中,评标因素往往并不是单一的。比如案例中举出的:对相同品牌的商品来说,在同等的条件下,谁的价格低谁就具有竞争优势,但对不同的品牌来说,其质量标准不一样,有的品牌是国际标准的,而有的则是使用普通材料制造的等等,虽然他们都是同一类项目,其指标、参数等也可能都是一样的,但是其生产成本、市场价格等肯定是会有一定差异的,在此种情况下,就不能简单地说价格越低就越有竞争优势。

此时,案例里提供的可操作方法便能使问题迎刃而解。即,在“评议”不同品牌之间的技术竞争力时,必须要以采购人的实际“需求”作为标准和依据,在同等报价的前提下,谁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和达到采购人的“实用”技术标准和要求,谁的优势就大。要注意,这里强调的是“实用”技术标准和要求,而不是商家所提供的参数或指标标准,对任何超出采购人需求范围的技术指标或含量等,都不作为首要的竞争优势来考虑,而对缺少或达不到采购人需求的参数指标的,无论其他方面的指标如何优越、如何突出,也只能作为被淘汰的对象来处理,这就是评价不同品牌之间“技术”竞争力的重要角度和出发点。即,在同等报价的前提下,必须要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或符合采购人的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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