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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运用和科学把握评标软因素

2014-02-04中国审计学会高级会计师郭范

中国石油企业 2014年6期
关键词:评标报价供应商

□ 文/中国审计学会高级会计师 郭范

准确运用和科学把握评标软因素

□ 文/中国审计学会高级会计师 郭范

本期案例讲的话题是物资采购中的“评标”。这是招标投标活动中十分重要的阶段。评标是否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决定着整个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公平和公正;评标的质量决定着能否从众多投标竞争者中选出最能满足招标项目各项要求的中标者。

无论是政府采购还是企业采购的目的是要买到物有所值、能够使用、非过时的产品。

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10余年来,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逐步扩大,制度日益完善,经济和社会效益大幅提高。应该讲,十多年来,我国政府采购成效显著,相关的政策配套也在逐步完善。但与欧美国家上百年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历史相比,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的时间较短,在制度化建设、标准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方面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

分析《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满足采购需求”是底线,底线之上还有很大空间;“质量和服务相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底线之上和不相等背后,还有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的最适、最好和最优等差异性因素。当最低报价相同而失去选拔功能时,应该赋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以选拔功能。

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都是决定价格的要素。但如何在实际评标过程中准确地运用和科学地把握这些评标因素,《政府采购法》没有作出进一步的细化和具体的业务指导,其中有些“评标”因素的操作性不强,比较笼统和抽象,从而导致有些评委在实际评标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多个不同品牌的供应商都参与投标竞争的情况下,因不同品牌的商品,其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等都有差异,尤其是服务方式具有隐蔽性,差异更大。

笔者在翻阅相关评标案例中,就看到过这样的情况,预算40多万元的询价采购,成交供应商仅仅以不足300元的低价优势成交。处于第二低价的供应商,其货物质量、服务能力和商务条件都大大优于成交供应商。这样的成交结果虽然符合程序,但合理吗?公平吗?售后服务有保障吗?应当说,当出现细微差别的最低价时,采用加权评审的方法认定最低价更为科学,更为公正,更为合理,也更能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率,更能保障采购人的采购利益。

本期案例反映的经验便是这方面的。案例就如何提高物资采购评标因素的可操作性提出了见解。其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以“同化评标因素的价格、简化评标因素的技术、细化评标因素的服务、深化评标因素的信誉、强化评标因素的严肃性”五方面为切入点,力图使评标操作更加公平,从而规范采购行为,的确解决了评标实际工作中的一些难题。比如运用“折算系数法”来对不同品牌的报价进行综合评分,通过四道相对严密的程序,在经过“折算系数”折算后而得到的“评标”报价,就可以在各种不同的品牌之间进行“横向”上的评价和比较,“评标”报价低的品牌,其报价得分就相对高些,反之,“评标”报价高的品牌,其报价得分就相对低些,而报价得分的高低,就可以代表该品牌价格竞争力的强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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