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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有效社会治理的条件

2014-02-04

中国机构编制 2014年4期
关键词:良性主体法治

● 李 辉

实现有效社会治理的条件

● 李 辉

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应具备哪些条件?这是理解社会治理,特别是理解社会治理中国实践的前提和关键所在。

社会治理的实质是政府与社会通过重复合作和利益博弈,逐步实现平等、合作、多中心、网络化的良好状态,共同提升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有序性和有效性。这一本质包含了状态和结果两方面的内容:状态是指政府与社会之间平等、合作、多中心、网络化和良性互动,以实现社会治理的有序性;结果是指通过这种良性互动,不断提升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有效性。从系统论角度来看,这种有序性和有效性的实现离不开主体、环境、过程三要素的品质提升及其相互作用机制。

从主体要素来看,政府和社会是社会治理中的两大主体。这两大主体的行动方向和能力都将影响社会治理格局的形成及其绩效。在传统治理模式中,政府是社会治理的唯一权威和中心。在大力倡导政府向社会放权的今天,仍然绕不开两个问题:一是社会组织的发育程度及其治理能力是否可以让政府放心的放权?二是一些涉及部门和地方核心利益的审批权限,政府是否愿意放权?上述两个问题的解决都将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的形成,也有赖于政府执政理念的进一步转变和社会组织的进一步成长壮大。

从环境要素来看,政府与社会既各司其职又相互协同,共同提供公共服务,这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制度安排,离不开普遍认同的积极的伦理文化和价值观念,离不开包括信任、规范、网络等在内的强大的社会资本支撑,以及适应社会治理需求的先进的信息技术支持。首先,良好的法治是实现和完善民主的前提,作为一种开放的治理模式,社会治理模式对法治环境和制度安排提出了更高要求。其次,社会普遍认同的伦理文化和价值观念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社会信任的层次、社会规范的运行模式、陌生的社会人之间的沟通网络,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主体间合作的有序推进。平等、合作、多中心、网络化的社会治理模式要求以“法治观念”、“责任意识”、“合作精神”等为核心特征的社会伦理观;要求包括信任、规范、网络等在内的强大的社会资本支撑。再次,信息技术的发展使接收、筛选、处理和反馈信息能力得到质的提升,使单中心治理结构向多中心治理结构的转型成为可能。进一步完善信息技术,克服信息传播与扩散过程中失真、失控以及恶意信息传播等现实问题,保证信息传播的有序性,是实现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并保证社会治理模式有序性和有效性的技术条件。

从过程要素来看,重复合作和利益博弈是政府与社会相互作用并实现社会治理的必经途径。政府与社会通过接触、协商、博弈,经过不断尝试、反复调试,才有利于政府执政理念向社会治理模式转变、社会组织向社会治理方向发育,进而形成良性互动的状态。在这一过程中,社会的法治环境、伦理观念、社会资本、技术条件也才会向着有利于社会治理模式的方向改善。

中国经济发展方式在转变,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社会结构加快调整,社会关系更加复杂,社会矛盾愈加凸显,这些现实问题使政府作为唯一中心的管理模式必须向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的社会治理模式转型。适应社会治理模式的总体趋势,回应社会转型期的现实需求,要在主体、环境、过程三要素方面不断探索、尝试,不断磨合、调试。我们认为,基层和社区是比较适合社会治理创新的实验地,危机事件将为培育三大要素提供现实积累,要高度重视基层公共事务治理及危机事件中的创新,使其成为夯实社会治理基础、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重要平台。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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