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实践与探索
2014-02-10杨敬东
● 杨敬东
长春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实践与探索
● 杨敬东
当前,食品安全问题日益成为社会管理领域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是政府面临的重要课题。2009年长春市开始探索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主要做法有:一是调整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将卫生部门负责的餐饮服务食品卫生许可、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职责划入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二是调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按照50%的比例将市、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资产等划转到市食品药监部门管理,组建新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建立了市以下垂直管理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新体制。三是强化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机构。长春市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均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进一步健全了统分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目前,长春市实行的是在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办)综合协调下的,工商、质监等省垂直管理部门和食品药监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门以及农业、商务、畜牧、水利、卫生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强化了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但同时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省、市垂直管理削弱了地方政府综合协调和监管力度。面对工商、质监、食品药监等垂直管理部门,下级政府的协调力度有限,处于“管不着”、“被负责”的窘境。而基于工商、质监部门省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市级政府特别是特大城市政府为了强化市级政府的监管力量,采取了食品药监部门市以下垂直管理的方式。
二是多头管理,职能缺位的情况时有发生。
食品安全监管的内容比较庞杂,从生产、流通、销售到消费都离不开监管,而监管者又包括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管、质检、工商、商务等十多个部门。这一体制容易出现监管重叠、模糊和真空地带,且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问题仍然存在,制约了整体管理水平。
三是监管力量不足,相对粗放的监管方式不适应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既承担比较宏观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职能,又肩负面向基层的具体、繁重的属地监管责任,食品监管对象面广、量大、线长,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的任务非常艰巨。而食品安全监管力量特别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队伍不足,既制约了监管能力的提升,也不适应精细化管理的需要。
▲ 油画《水乡印象》 成玲玲绘
针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建议从调整部门管理体制入手,整合归并相关部门职能和人员力量,实行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
一是落实工商、质监部门属地管理体制。按照食品安全法中关于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48号)精神,做好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改垂直管理为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体制,落实属地管理权限。
二是探索实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建议参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形式,归并相关职能部门,设立一个统一的权威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可将食品药监、工商、质监、食品安全办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进行整合,组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统筹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可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具备条件的也可以考虑实行市对区垂直管理,对县(市)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
三是整合执法监督队伍。整合从工商、质监划入的基层工作人员力量,建议逐步组建起一支标准化、准公安性质的专业执法队伍。人员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集中,组建一支规模较大、具备丰富一线执法工作经验的食品安全监督队伍,实现资源的有机整合,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
四是整合食品检验检测资源。突破现行部门分割的体制弊端,构建“大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具备条件的,可将目前分散的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合并设置,构建统一的公共食品检验检测技术平台。或先建立起强力综合协调机制,再统一检测标准,规范检验方法,并整合食品检测计划和经费,推动检验检测资源和检测信息结果的互认共享。
(作者系长春市编办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