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下行时不要与民争利
2014-02-04李炜光
文/李炜光
中国当前的经济增长减速,既不是因为经济发展到了一个自然收敛阶段,也不是因为对外贸易依存度过高,而只能用政策干预不当来解释。四万亿财政刺激加上地方配套和银行贷款,中国在短短的两三年内向流通领域投入了20多万亿资金,“乘数效应”却没有显现,中期效应更谈不到,上一轮刺激政策刚刚结束,宏观经济就又开始掉头向下坠了。
在经济下行趋势比较明显的情势下,我国应继续推进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改革,消除其妨碍投资和创业的因素。我国目前仍实行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增值税的缺点是过度依赖对新创价值的课税,无助于鼓励民间投资,而营业税则无助于企业技术创新和现代服务业及物流业的发展。应致力于调整现行税制组合,变依赖流转税为注重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建设,多实行一些与小微企业生存,以及节能减排、研发创新、生产性服务业及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息息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应将民主嵌入正在推进的房地产税改革,人民的意愿须通过各种渠道如听证、质询、问责等程序反映出来,政府要给予积极回应,官民良性契合,中国的土地财政和房地产市场问题的解决才有希望。如果在这个过程中纳税人有税负加重的感觉,便很难获得纳税人的理解和配合,地方政府、税务部门就很难操作,官民关系就会变得紧张。
应改革和调整针对居民个人的税收,减轻税负和实行以公平税负为特征的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由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的过渡应当加快,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例应作出合理调整。目前对于月收入5000元左右的居民来说,直接税负担只占个人全部税负的2.7%左右,而间接税负担占比却达到了97.3%。不降间接税,减轻个人税负就是一句空话。
应实施总量减税政策,合理确定宏观税负标准,保持政府的规模维持在一个较为适当的水平上。我国政府每年掌控的财政收入以占GDP的20%或稍高一点为宜,如有明显超出的趋势,应通过预算控制机制予以限制。未来的中国税制,应当是一种同时具有激励企业和个人创业、革新和发展,有利于提高纳税人权利意识,同时税负相对较轻的新型税收组合。
通过降低企业和居民个人税负激励社会的投资和消费需求,既有一定的逆周期扩张的作用,也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还能有效提高微观经济主体的活力、创新能力以及竞争力。如果在很多小微民营企业已陷于惨淡经营的境地时仍拒不减税、减负,即使再及时的救市政策,也只能起一点临时挡一挡衰退浪潮的作用,而不能从根本上扭转经济下滑的趋势。
政府应富有诚意地减少自己对经济资源的占有,把更大的份额留给民间。在巨额的和关键性的财政支出项目的决策过程中,应嵌入一个“公共选择”的程序,以减少公共投资决策的失误和以较低的成本换取较高质量的发展。缺乏民主过程的经济决策很容易出错,并且纠错能力较差,由此导致更大的资源浪费。在决策过程中引入民主参与机制,可以有效地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和交流,缺了这个环节,制度、政策与社会现实之间的距离就会加大,即使执政者能够做到自上而下地进行制度或政策的更新,也是僵化的和脱离民意基础的。
应把财政信息的公开、透明纳入法治轨道。无论税收制度和政策的制定过程,还是预算的编制、审查、听证和执行,都应该立法,使之成为财政法律的一个确定的环节,让公众意见成为财政预算的重要依据,并接受公众的广泛监督,这才是一个开放社会应有的精神高度,这样的制度和政策,才会得到人民发自内心的支持和自觉遵从。
目前正在进行的预算法修正案在人大常委会的“三审”程序,应对部门立法倾向和秘密修法的倾向予以限制,明确立法宗旨和合于现代法治精神的预算原则,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在预算审议和监督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裁减交由国务院自行处置的事项和财政部门的预留权力。
总之,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应实行修养生息、还富于民的政策,着重扶持民间经济的发展,并应明确表示:从此不再与民争利。这个主张,源自奥地利学派如哈耶克阐述的“自然秩序原理”,也暗合我国古典道家“清静无为”的精神,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照着去做,也许带不来新一轮的高增长,但至少可以规避风险,让我们的经济之船行走得更安全、稳健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