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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周聚焦·政策速递|

2014-02-04

浙江经济 2014年18期
关键词:海运建设

|双周聚焦·政策速递|

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我国第一次国家层面发布海运发展战略

《意见》明确,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要保障经济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深化改革、优化结构,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全面推进、协同发展。到2020年,基本建成安全、便捷、高效、经济、绿色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化海运体系,海运服务贸易位居世界前列,国际竞争力明显提升。《意见》安排部署了重点任务:一是优化海运船队结构。建设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技术先进的专业化船队,大力发展节能环保、经济高效船舶,积极发展原油、液化天然气、集装箱、滚装、集装箱、特种运输船队,有序发展干散货运输船队和邮轮经济。二是完善全球海运网络。优化港口和航线布局,加强重要国际海运通道保障能力建设,完善主要货类运输系统,大力发展铁水联运和江海联运,推进深水航道和集疏运体系建设。三是促进海运企业转型升级。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加快兼并重组,适度开展多元化经营,实施“走出去”战略。四是大力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加快发展航运金融、航运交易、信息服务、设计咨询、科技研发、海事仲裁等现代航运服务业。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海运发展基金。五是深化海运业改革开放。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海运企业,稳步推进扩大开放,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稳妥开展外商成立独资船舶管理公司、控股合资海运公司等试点。六是提升海运业国际竞争力。加快建设国际海运交易和定价中心,打造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国际一流的船舶检验、海运科研及教育机构。七是推进安全绿色发展。

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强化商品煤全过程质量管理

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近日联合制定并发布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商品煤全过程质量管理,提高终端用煤质量,推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改善空气质量。根据这个办法,商品煤是指作为商品出售的煤炭产品,不包括坑口自用煤以及煤泥、矸石等副产品。企业远距离运输的自用煤,同样适用该办法。《办法》明确,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是商品煤质量的责任主体,分别对各环节商品煤质量负责。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商品煤,不得进口、销售和远距离运输。煤炭进口检验及其监管,按《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承运企业对不同质量的商品煤应当“分质装车、分质堆存”。在储运过程中,不得降低煤炭的质量。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均应制定必要的煤炭质量保证制度,建立商品煤质量档案。《办法》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加快低碳技术的推广应用

为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加快低碳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2020年我国控制温室气体行动目标的实现,发改委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国家发改委对征集技术的遴选主要分为符合性审查、分类初审、复核性审查、技术答辩与现场调研等步骤,并以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低碳领域的专家评审为基础,结合技术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数据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价,最终形成《目录》。《目录》涉及煤炭、电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建筑、轻工、纺织、机械、农业、林业等12个行业,包含非化石能源类技术、燃料及原材料替代类技术、工艺过程等非二氧化碳减排类技术、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类技术、碳汇类技术等五大类共33项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共33项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在同时发布的技术简介中,按照列入《目录》的顺序,对每一项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进行简要介绍,主要内容包括技术名称、技术类别、所属领域及适用范围、技术应用现状及产业化情况、技术内容、主要技术指标、技术鉴定情况、典型用户及投资效益、推广前景和减排潜力等。

财政部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办法》旨在规范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适用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办法》指出,在资产处置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公开、公平、公正、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需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地方行政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等管理手段,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集中处置管理制度,对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统一处置。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地方行政单位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印发《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通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的补充发布。《通知》指出,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一是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二是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三是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的其他问题,继续按此前的规定执行。

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印发《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及奖励管理办法(修订)》,集中有限要素资源保障重大产业项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办法》指出,项目应符合国家、我省产业政策、体现“四大国家战略举措”以及全省产业规划布局要求,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项目。项目选址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满足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优先支持布局在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园区)和省级产业集聚区的项目。根据前期成熟度,分实施、预选类项目。项目用地符合所在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符合规划修改调整条件、能够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标准农田补划。项目业主单位已依法在我省完成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并明确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等内容。项目业主应已足额落实建设资金,认缴企业注册资本金已及时足额到位。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法定的项目资本金最低比例,并提供有关证明。项目应为单体项目,房地产项目、宾馆酒店、城市商业综合体、旅游综合体、产业平台等项目不得纳入申报范围。各申报市、县应承诺优先保障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需求,确保项目早落地、早开工。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建设管理指导意见》,推行适合项目特点的融资方式

《意见》提出引入社会资本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建设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二是规范管理、量力而行;三是鼓励社会资本、放宽投资领域;四是公平、公开与择优相结合。《意见》要求,审慎稳妥运用BT等政府性债务融资建设模式,切实规范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除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政府投资项目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BT等融资建设模式举借政府性债务。《意见》积极鼓励运用PPP等股权性融资建设模式,加快公用基础设施等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PPP融资模式适用于供水、供气、供电、供热、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类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方应当是经依法注册、诚实守信、具备项目建设必备的管理、投融资能力的企业法人或联合体。鼓励具有较高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和管理能力、较强融资能力的大型民企、央企、上市企业、跨国公司等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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