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安全监管的预警和干预
2014-02-04汪立昕
文/汪立昕
【质量沙龙 第6期】
产品安全监管的预警和干预
文/汪立昕
对于涉及公共安全和健康的产品安全监管,政府部门责无旁贷。当前的突出问题是,监管部门对全国产品安全状况缺少及时、有效的统计分析,难以对症下药健全监管体系、快速聚焦监管对象、科学合理配备系统内资源,进而无法对可能危害公众的不安全产品发出准确预警和采取主动干预措施。
核心提示
突出产品安全主线,强化企业主体义务
要摆脱这种被动的监管现状,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是突出产品安全这条主线,对工作机制、工作重点和工作程序等进行必要的改进。
落实产品安全任务,最终需要落实到企业并成为企业内部的制度、标准、程序、方法。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通过推动立法强化企业产品安全主体义务,鼓励企业建立产品安全信息预警系统,收集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并进行分析处理;鼓励企业建立用户信息系统,记录、跟踪产品的使用情况,在缺陷产品召回过程中迅速、有效通知有关用户是其法律义务。
三是要求企业实现不安全产品的预防、识别、评估、监控,降低产品安全风险,建立产品追溯信息系统,通过标识、记录、跟踪调查、确定产品设计生产过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和问题的范围,预防、减少不安全产品流入市场和消除市场上缺陷产品的安全隐患。
与上述企业的责任、行为相对应,监管者自身的行为也需要认真思考和严肃对待,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是综合部门和产品质量监管部门的共同责任,需要各部门按照职责和所掌握的资源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政策,有利于企业提高质量的积极性;产品质量中涉及公众安全问题的,需要健全产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强产品安全监管应该是质量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应进一步从法律法规、监管体系、行政资源上充实、完善,以适应产品安全监管的需要。
三是产品安全监管要尊重科学,职能分工合理,重视产品安全监管的内在联系;要以控制产品对消费者的安全风险降到合理水平为目标,根据产品安全特性和产品寿命周期内出现安全问题的客观规律,做到对产品安全隐患要有利于发现、跟踪、判断、处理,实现一条龙管理。
四是加强对企业产品信息披露和后市场管理,健全更加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和消费类产品质量投诉分析和处理工作,使其既有利于解决买卖双方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又有利于发现对公众可能造成伤害、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推动企业对有安全隐患的产品采取积极措施。
六是以上述信息为基础,对疑似有安全隐患的产品,有针对性地进行国家监督抽查,把有限的资金、资源用在刀刃上。同时,要研究建立针对生产者、经销者产品安全问题的约谈、备案和事故调查制度,督促有关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消除产品安全隐患。
七是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监管部门应当推动相关中介组织、技术机构和企业积极参与产品安全标准的制订和改进。国家应当建立产品安全标准的定期复审、修订、更新制度,缩短目前产品安全标准修订、更新周期,促进企业不断提高产品安全水平。
此外,还需要合理配置监管系统行政资源,形成统一的监管体制,避免多头管理和双重管理。要明确无论是国内市场还是边境口岸,不管是质量监督还是商品检验,工作的首要目标都应是通过有效而经济的行政执法,保护国内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作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司副巡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