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腐败排序真的高吗?
2014-02-04杨博野
杨博野
浙江腐败排序真的高吗?
杨博野
网上近日热传一份各省份区域腐败排行榜,浙江居第三。大学联系实际展开反腐研究,正面指出浙江问题,需要认真对待。不过这一排序分析,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商榷。按笔者分析,浙江近年腐败排序并不高。
腐败是一项世界各国均要面临的共同难题,由于腐败本身是隐蔽和非法的,准确地衡量和排序腐败,存在很大困难。目前衡量腐败的方法主要有主观衡量和客观衡量。最近热传的某大学提出的区域腐败排行榜采取的是客观衡量法,用“每万名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立案数”指标来衡量一个区域的腐败程度。
然而,立案数指标并不能全面反映腐败程度。国际较为通用的一种定量评价腐败程度的方法与此不同。如美国采取的是各州公务员中被判定腐败人数占全州人数或公务员人数比例来衡量各州的腐败程度。指标选用美国司法部发布的联邦法院立案查处人数,不含地方司法机构立案查处人数,以尽量减少地方干预导致的偏差。
当前我国省级司法机关同时受中央司法机关和同级党委政府双重领导,办案主体的力度和态度不尽相同。而且,根据复旦大学张军等教授对中国金融腐败指数和立案数进行实证研究发现,较高水平的人均立案数据更多代表的是地区反腐力度而非腐败程度。
其次,1999—2007年数据已不能反映当前腐败情况。近年各地反腐力度都很大,情况变化很快。五六年前的数字,只能反映当时的情况,已不再能反映新的形势变化。
笔者根据相同数据来源,兼顾国内外学者研究方法,分别计算出2008—2012年31个省份每百万人口职务犯罪案件数、每百万人口职务犯罪人数、每万名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数以及每万名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人数,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实证分析。
按照分析,2008-2012年,浙江腐败程度均仅处全国中游。按某大学采用的方法,即每万名公职人员立案数,浙江五年平均是23.4件,列全国第14位,与天津、山西相仿。按单位常住人口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人数计算,浙江五年平均是31.0人,仅居全国第19位。这两个重要数据均表明,浙江腐败程度并不居全国前列。
主观感受也表明浙江等发达省份腐败程度较低。主观衡量是国际学界衡量腐败的另一种主流方法。如目前国际较为通用的第一代腐败指数腐败认知指数(CPI),以及第二代腐败指数行贿者指数(BPI),均采用了主观衡量法,通过问卷调查、面对面访谈等方式了解不同人群对于腐败程度的主观评价。
就大部分群众的感受而言,浙江腐败的情况好于相当一些省份。如大众传媒关于浙江腐败的大案要案的报道,相对少一些;城乡居民到浙江基层的政府机关办事,相对较为顺利,故意为难等情况相对较少。当然,浙江在这方面也有大量工作要做,目前正在推进“投资项目零审批”改革,其中一个目的就是进一步压缩腐败空间。
反腐是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是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实现中国梦的关键支撑。仅仅将公职人员立案数作为腐败评价依据,可能产生一定的负面误导作用,更何况是早期的数据。建立一套相对全面、科学可靠、可比较分析的标准化腐败评价指标体系,更好地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具有十分重要而又现实的意义。
这一指标体系或可包含主观评价和客观衡量两大领域。主观评价领域不妨选择企业家和当地群众作为两个样本群体,通过设计不同调查问卷,对各省级地区腐败程度进行打分评价。客观衡量领域分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指标。政府行为指标可继续选取学界常用的每百万人口职务犯罪立案人数和每万名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立案人数两项指标,以反映已浮出水面的腐败问题。
市场行为指标不妨采用债券市场上地方政府债券的贴水率。随着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制度和债券市场不断成熟,地方政府债券已成为政府债务资金三大来源之一。不同政府债券在债券市场上有不同的贴水率,市场认知度低的政府债券,贴水率较高,反之亦然。因此,政府债券贴水率的高低,也可理解为是市场对于政府腐败的一种主观认定。
供稿:浙江省发展和改革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