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周聚焦·政策速递
2014-02-04
双周聚焦·政策速递
国务院再次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简政放权继续迈出坚实步伐
国务院日前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再次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事项和18个子项。此外,国务院建议取消和下放6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有关法律。这是本届中央政府第五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简政放权继续迈出坚实步伐。本次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两个特点:一是突出生产经营领域这个重点。把企业主体设立、生产许可、经营范围、资本和资产处置等与企业发展息息相关的审批事项作为取消和下放的重点,占这次取消和下放总量的1/2多。其他涉及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的和涉及个人各类从业资格的占近1/2。二是受益面进一步扩大。比如:取消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核准、取消国内通用航空企业承担境外通用航空业务审批、取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将交通运输部的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这些事项,社会关注度高,申报量和审批量大,取消和下放后受益面较广。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统一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让亿万老年人心中有底、基本生活无忧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已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依法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合并前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持基本一致。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集体助、政府补的方式,中央财政按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鼓励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会议要求,要整合资源,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改进管理服务,做到方便利民。要严格基金监管,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让亿万老年人心中有底、基本生活无忧。
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
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在抓紧完善现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以下措施:一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实施跨区送电项目,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广使用洁净煤。促进车用成品油质量升级,今年年底前全面供应国四车用柴油。推行供热计量改革,开展建筑节能,促进城镇污染减排。加快淘汰老旧低效锅炉,提升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水平。提前一年全面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二是发挥价格、税收、补贴等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对煤层气发电等给予税收政策支持。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行“以奖代补”。制定重点行业能效、排污强度“领跑者”标准,对达标企业予以激励。完善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政策,加大力度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汽车。大力支持节能环保核心技术攻关和相关产业发展。三是落实各方责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完善水泥、锅炉、有色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环境信息发布。
五部门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全国老龄办五部门日前联合出台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积极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养老服务消费环境。意见设定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建成涵盖养老服务基础通用标准,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标准、管理标准和支撑保障标准,以及老年人产品用品标准,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标准相衔接,覆盖全面、重点突出、结构合理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意见》提出,在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方面,要加紧制定养老机构设施设备配置规范、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控制规范等标准;在社区养老服务方面,加紧制定社区养老服务基本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规范等标准;积极研究制定居家养老服务标准。
国务院医改办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医保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城乡居民今年人人可享大病医保
国务院医改办日前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医保工作的通知》,要求在今年6月底前,各省要全面启动或扩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减轻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返贫。已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的省份切实抓好有关各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要在2014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在2014年年初的省两会上,李强省长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明确表示,2014年将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设,年内实现制度全覆盖。
财政部:继续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财政部近日公布了由该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出台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对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包括对出境人员预防接种和体检收取的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承担与出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出境检疫处理、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收取的费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落实免收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农业部印发《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意见》,提出3到5年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
《意见》提出,要通过3到5年的努力,使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生产和执法监管全面展开,专项治理取得明显成效,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基本遏制,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意见》围绕加强产地安全管理、严格农业投入品监管、规范生产行为、推行产地准出和追溯管理、加强农产品收贮运环节监管、强化专项整治和监测评估、着力提升执法监管能力等七大方面,提出了27条推进全程标准化生产和执法监管措施,覆盖农产品从产地到进入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生产、收购、贮藏、运输等环节,实现了农业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全覆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船舶进口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通知,规范船舶进口有关税收政策。《通知》明确,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口保税政策不适用于并不能实际入区的进境船舶。为规范政策,避免对国内船舶工业的发展造成冲击,除符合条件可享受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的船舶外,其他在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登记的进境船舶,应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统一执行现行船舶进口的税收政策,照章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日前全文公布《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情形作出了探索。其中,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方面,浙江规定“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遵循公开、透明和公平的原则,规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被征收人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从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投票确定不少于三家入围机构,再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草案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3%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认为实际损失超过此补偿费的,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