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参与职务犯罪预防的若干问题
2014-02-03王建国
王建国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 杭州 310012)
我国检察机关司法会计是检察技术专业门类之一,20世纪90年代建立以来在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央关于“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反腐败方针的认真贯彻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在职务犯罪预防领域显示了其特殊的优势。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如何抓住机遇,充分利用这种优势参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不仅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发挥司法会计的职能作用,也有利于检察机关从更高水平上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专业化建设。本文就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参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参与职务犯罪预防的主要领域、方式、途径和工作的结果、责任等进行探讨。
1 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参与职务犯罪预防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1 必要性
1.1.1 有利于检察机关司法会计的职能发挥
检察机关司法会计的主要职能是对职务犯罪案件涉及的会计事项进行审查、检查和鉴定,为侦查、起诉职务犯罪案件提供线索或证据。同时,在预防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1]。1996年刑诉法将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范围局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等,而把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涉税犯罪、金融犯罪和职务侵占、挪用公司资金犯罪等经济犯罪划归公安机关管辖,使司法会计检案的范围大幅缩小。同时,经济发达地区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在全部职务犯罪中所占比重日益减少,而检察机关侦查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不断提高以及市场经济主体会计规范化水平、社会审计中介机构法务会计工作能力上升等原因,使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工作检案数量逐渐减少,仅从浙江省检察机关司法会计检案情况来看,已由2003年以前平均每年180余件减少到2004年以后平均每年40余件,而且其中相当部分是公安机关委托的,涉及经济犯罪和中小企业、农村基层组织的司法会计检查和文证审查,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只占一半左右,有影响的贪污贿赂大案要案司法会计鉴定更少。有的司法会计人员整年无案可办,不少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调出检察技术部门改做其他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必须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不仅要加强检案鉴定,也要积极参与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
1.1.2 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专业化建设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基于惩治职务犯罪的职能而延伸出来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预防信息工作,包括建立预防信息库、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2)预防调研工作,包括开展犯罪分析、开展预防调查、提出检察建议、撰写年度报告、开展专项督导和风险评估预警等;(3)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包括预防法制宣传、警示教育和预防咨询等。其工作载体主要是运用检察机关内外两个平台和机制,积极推动预防工作的社会化和专业化。目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面临专业力量不足、人才匮乏、能力不强等问题,需要加强专业知识的运用、专门人才的培养、专业能力的提升。由于预防工作的本质是总结规律、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必须了解、掌握相关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法律制度、工作流程和内部管理状况,特别是对经济建设项目、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必须掌握、熟悉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情况。因此,除了法律知识外,还需要掌握经济、金融、财务、统计、工程、信息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引进相关方面的专业人才。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长期以来着重培养侦查、公诉等法律专业人才,缺乏这些专业人才。近年来,相继引进的一些相关专业人才也多分布在反贪、技术、案管、财务等部门,没能在预防工作岗位上发挥作用。因此,客观上需要将包括司法会计在内的专业人才逐步引入预防工作中去,提高预防专业能力和水平。
1.2 可行性
1.2.1 检察机关在党和国家反腐败总体格局和惩治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的职能定位
要求检察机关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把预防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如反贪、反渎、公诉、控告申诉、检察技术等部门都承担着一定的预防任务,检察机关司法会计也不例外,都要自觉坚持这个方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从传统的参与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延伸到职务犯罪预防领域。
1.2.2 检察机关内部“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要求检察技术部门积极参与预防工作
除信息技术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司法会计运用专业知识,在查清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事实、数额的基础上,及时对有关个案、类案的特点、规律进行分析,从完善财务会计制度等角度提出堵漏建制、亡羊补牢的建议意见。
1.2.3 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在检案过程中需要对国有企业、非公经济组织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查评价
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在检案过程中需要对国有企业、非公经济组织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查评价,在此基础上才能完成会计资料检案任务,而这部分工作本身就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专业化的发展方向。预防工作向企业管理领域延伸要求具备财务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及时参与预防调查、专项督导和风险评估等活动,以推进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
2 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参与职务犯罪预防的主要领域
2.1 国有企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非公经济组织领域
2.1.1 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和金融机构是我国公有制的主体,种类和数量众多,拥有大量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中往往居于垄断地位,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不仅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流失,还侵害了国家有关国有企业管理的廉政制度,破坏了国企领导干部职务行业的廉洁性。实践中,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手段方法大多与财务账目上的隐瞒收入、虚列支出、虚设往来、私设“小金库”等有关,通过司法会计检查鉴定就能发现蛛丝马迹,同时也能发现国有企业管理和财务制度上的具体缺陷和漏洞。如隐瞒收入大多与财务收入管理不到位有关,虚列支出大多与财务支出审查不严有关。司法会计运用专业知识就可以提出堵漏建制的建议,防范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2.1.2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是国家财政收入支出的重点领域,各种税费和预算外资金依靠相关国家机关收取,同时大量财政资金通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业务活动运用出去。因此,通过司法会计不仅能够查清财政收支来龙去脉,还能够发现与税收管理、财政资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不当之处,从而提出从业务上、财务上完善制度的建议,防止公共管理权力的滥用。
2.1.3 非公经济组织
非公经济组织领域虽然不是贪污受贿和渎职犯罪的对象,但是非公经济组织为获取与国有企业同等发展的机会,经常采取行贿等方式达到目的并且把这部分资金列入企业成本支出;同时,非公经济组织的管理人员非法侵占、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情况也在更大范围上败坏了公平竞争环境。因此,也有必要通过司法会计及时把问题揭露出来,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2.2 重点工程
重点工程建设主要是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集中了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时期的主要财力。从项目预算可行性开始,到招标投标、发包分包、工程施工、监理、审计、财务决算,有很多涉及工程预决算和财务管理专业知识,非一般办案或预防人员能够透彻了解,有必要让专门熟悉相关知识的司法会计介入。浙江省上虞市检察院就曾制定《关于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参与重大工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若干规定》,建立了司法会计介入重大工程财务审查机制,先后对有关公园绿化、市民中心等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司法会计检查报告》,为工程“双优”评比提供可靠依据,深受建设、施工和质量监督等单位的一致好评,取得了较好的预防效果。
2.3 农村基层组织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民生活条件得到改善的同时,有些村干部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大肆收受贿赂或侵吞挪用征地补偿款和支农资金等集体资产、侵害农民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涉农职务犯罪呈多发易发势头。除直接收受、侵占等传统手段外,还出现了干股分红、合作投资分红、采用交易形式变相贪污受贿等新形式。加上农村财务管理相对混乱,会计核算力量薄弱,代理记账监管不力,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的缺失,因此,需要专门的司法会计加强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进行预防性的司法审计。在这方面,早在2004年浙江省某某县检察院针对信访反映村干部占用、挪用、私分集体资金严重等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深入开展村组集体资产联管、财务审计和村务公开实施意见》。由司法会计参与农村财务审计工作,要求乡镇农经站协助提供各村财务会计资料,配合主审机关对村财务收支进行逐笔审计,重点围绕群众信访反映问题一查到底,并结合审计对村组集体固定资产和承包合同进行全面清理。对发现的各类问题,从预防职务犯罪的角度出发,及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做到审计报告公开、审计问题公开、处理结果公开。在此基础上,通过检察建议在全县推行村务监督制度,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两委”有关财务收支和村务进行监督。这项制度写进了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现已在全国普遍推广。
3 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参与职务犯罪预防的内容
3.1 主要方式
职务犯罪预防的主要方式包括参与案件分析、检察建议、预防调查、专项督导、检察约谈、风险评估、预测预警、预防咨询和法制宣传教育等。由于财务会计和审计专业知识应用的广泛性,司法会计几乎可以参与以上全部过程。
3.1.1 参与案件分析、提出检察建议
职务犯罪案件的分析和检察建议的提出建立在对职务犯罪作案手段和制度环境的深入了解上,特别是贪污挪用等案件,必须避开企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控制,从筹资、采购、生产经营、销售回款等财务活动和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发票管理、财务单据审核等环节入手,才能实施侵占、骗取、盗窃、挪用等犯罪行为。因此,不管分析犯罪特点、原因,还是提出对策建议,都离不开对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环境等的了解掌握。否则,犯罪分析就缺乏深度,提出的意见建议就没有针对性,不能被发案单位重视和采纳,难以发挥防范作用。
3.1.2 参与预防调查、专项督导、检察约谈等活动
对相关事项开展预防调查,对行业系统和企业单位进行专项督导,对相关人员进行检察约谈,首先要对被调查企业的财务制度架构、内外控制环境等和被约谈人员的相关知识结构、专业背景等做到心中有数,才能做到知己知彼、否则只能永远是“摸着石头过河”,调查无实据,督导无目标,谈话无实效。
3.1.3 参与廉政风险评估、预测预警等
廉政风险评估是借鉴现代企业管理科学理念,将风险管理理论和质量管理方法引入到预防腐败工作之中,对国家公职人员在行使公共权力过程中发生职务犯罪等腐败行为的可能性和影响进行评估的活动,旨在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廉政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理论、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密切联系。内部控制制度的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五要素中,风险评估、识别和预警是实施有效控制的前提。只有对影响预防职务犯罪目标实现的各个风险事项进行筛选、判断,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活动以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概率,才能构建起一个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体系。而司法会计早已运用现代风险管理理论对内部控制和财务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因此,能较好地将这些理论运用到职务犯罪的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中去。
3.1.4 参与预防咨询
预防咨询面向各行业部门和单位,不仅要对法律问题提供意见,更要对行业发展、企业管理等进行分析审查、提出专业意见。在这方面应当借鉴香港廉政公署的防贪处的做法。该处主要职责就是审视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工作常规及程序,以减少可能出现贪污的情况;另外,亦应私营机构的要求,提供防贪顾问服务。在日常工作中,防贪处经常与各机构及公司的管理层紧密合作,担当他们的顾问。该处拥有经验丰富的工程师、测量师、会计师及核数师、资讯科技专家等专业人员组成的队伍,每年要对涉及采购、投标、建筑、规划、环境、土地、金融、保险、旅游、商业地产等不同领域的数百个公共及私营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是否恰当提出意见。其中会计师可以对金融、保险等专业提出咨询审查意见。
3.1.5 参与预防宣传教育等活动
预防宣传教育虽然以法律宣讲、警示教育等为主,但是对于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业单位,也要结合内部管理特点和人员知识结构等特点,对财务会计和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和教育。司法会计参与这些单位的宣传和教育,往往会给人以“内行人教育内行人”的感觉,更能入心入耳,取得更好的教育效果。
3.2 主要途径、程序
司法会计参与职务犯罪预防的主要途径有两种。一种是结合司法会计检案进行案件剖析,提出意见建议。由于司法会计检案过程要面对大量的财务会计资料,能十分直观地了解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手段、过程和结果,因此,可以及时对犯罪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进行深入分析,在完成检案任务同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建议经所在的检察技术部门研究、报院领导批准后,可以作为预防检察建议直接向发案单位提出。另一种是受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委托提供以下专业服务:(1)运用统计学知识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司法会计一般都有一定的统计专业知识和电子计算机运用能力,能比较熟练地运用XECEL表格处理职务犯罪的统计数据。可以根据案件管理部门提供的职务犯罪统计报表和数据,对某地某时期的某类某种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情况进行定量分析,从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性别、年龄、身份、职务、职业、作案手段、发案数量、金额等特征和发展趋势。(2)运用财务会计知识对职务犯罪隐患进行调查研究。司法会计有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能够对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经济活动状况和财务成果进行分析,对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政经济政策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完善财经立法的防范意见。(3)运用审计学知识对职务犯罪预防主体进行司法审计监督。司法会计具有丰富的审计查账专业知识,可以作为检察机关的预防人员参与有关企业单位的项目建设或业务活动的专项督导和预防咨询,能够代替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从浩瀚的财务资料中查证相关线索和问题,更有利专项督导和预防咨询等工作的深入开展。司法会计受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委托开展以上预防工作时,可以参考司法会计检案的工作程序,要求预防部门出具相应的委托书或聘请书,并在预防部门的主持下进行,但委托的目的、内容和要求不同于检案。
3.3 工作的结果和责任
根据上述不同的方式和途径,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参与预防工作,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并承担不同的责任。(1)司法会计受侦查部门委托检案时,发现发案单位制度上的漏洞、管理上的缺陷,可以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经技术部门或侦查部门领导审阅报院领导批准,以检察建议书形式发给发案单位并抄送其主管部门。发案单位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要在一定期限内反馈整改情况,司法会计可以继续跟踪了解落实措施。由于检察建议书以检察机关名义发出,司法会计不需对外承担个人责任。(2)司法会计受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委托开展预防工作时,工作的结果要以书面的分析报告、检察建议、调查报告、督导报告、审查报告和咨询意见等形式提供给预防部门。在这些工作中,司法会计要对报告的内容负责。但这些报告不同于司法会计鉴定书等法律文书,也不需要司法会计对外承担个人责任。(3)司法会计参与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教育或提供职务犯罪线索等,本身就是预防工作的一部分,因此,与预防工作人员一样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1]王建国.司法会计学[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3:5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