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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企业控制食品安全的制度分析

2014-02-03周小梅

治理研究 2014年1期
关键词:声誉管制食品

周小梅

激励企业控制食品安全的制度分析

周小梅

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不仅给消费者带来焦虑,且让国产食品销售额在相应市场的占有率不断萎缩,国内食品企业遭受严重损失。如何重振消费者对中国食品市场的信心并维护食品企业声誉,建立健全激励企业控制食品安全的制度是关键。尽管市场、法律和管制等制度对企业控制食品安全有激励作用,但在不同程度上均存在缺陷。激励制度间的比较分析可解释中国食品安全事件“死而复生”的原因。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不断成熟,市场声誉机制将在激励企业提供安全食品方面起重要作用。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和管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确保食品安全不可或缺的补充。

食品安全;激励;制度;缺陷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近年发生的“三聚氰胺”、“地沟油”和“毒生姜”等食品安全事件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其一,任何一次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消费者是最为直接的受害者,他们付出了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代价。其二,近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对当事企业而言,都在不同程度上遭受损失,有的几乎是“灭顶之灾”。而这种损失有些是短期的,如产品价格下降、上市企业股票下跌、企业破产等;有些则是长期的,如信誉受损、市场占有率逐渐下降等。其三,降低了政府公信力,且社会产生信任危机,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重大食品安全危机事件的出现不仅降低了政府公信力,更在不同程度上给社会带来一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食品安全不是一般的社会经济问题,而是关系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

鉴于食品市场的特殊性,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管制职能被赋予了特别的期望。但中国多年来屡禁不止的食品安全事件,不仅表现出市场制度的失灵,且似乎也出现了法律以及管制制度的失效。近年来,中国多数食品安全事件都是通过媒体曝光,在舆论压力下,政府管制机构才对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形成了“媒体曝光——政府专项整治——事件平息——媒体曝光”的怪圈。相比之下,在发达国家,多数食品企业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后,则会选择“自曝家丑”。例如,2013年8月2日,新西兰恒天然集团主动向新西兰政府通报称,该公司一个工厂生产的浓缩乳清蛋白粉,7月31日检出可能引起食物中毒的肉毒杆菌。恒天然在第一时间公布了相关产品流向的国家和进口商名单。这并非恒天然公司第一次“自曝家丑”。2008年,尽管恒天然公司是三鹿集团的重要股东,然而在其发现三鹿添加“三聚氰胺”后,主动将有关问题向新西兰政府通报。回顾发现,恒天然公司近年面对不断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屡次选择“自曝家丑”,这除了与其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有关外,主要还在于新西兰严格的食品安全管制制度。新西兰作为世界上重要的奶制品生产和出口国,在奶制品产业链上,早在几十年前就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奶制品行业法规来约束生产经营者,以确保奶制品的安全。在严格法规体系的威慑下,企业如果不能及时处理食品安全问题,不仅让其市场信誉受损,而且还将遭受来自法律的惩处以及食品安全管制部门的重罚。显然,制度环境的差异是食品企业做出不同策略选择的主要原因。

为恢复消费者对中国食品的信心,并让国内食品企业在市场中获得应有声誉以及维护政府公信力,很有必要对激励企业控制食品安全的市场、法律和管制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为政府设计食品安全控制制度提供参考。

二、市场制度激励企业控制食品安全及其失灵

食品安全问题是消费者在消费食品过程中产生的。如果消费者可识别单个食品安全特征,则企业可与消费者针对安全进行交易,并从食品安全投资和创新中获得收益。*Goldsmith,Peter D.et al.,Food Safety in the Meat Industry: A Regulatory Quagmire.International Food and Agribusiness Management Review,2003.6(1),pp.1-13.如果消费者无法识别单个食品安全特征,企业就缺乏在食品安全方面进行投资的激励。*Segerson,K.,Mandatory versus Voluntary Approaches to Food Safety.Agribusiness,1999.15(1),pp.53-70.

(一)市场制度对企业控制食品安全的激励

在竞争性市场中,企业对食品安全进行更多投资的激励主要源于两个方面,即通过与认证或标签相联系的声誉提升的需求推动,或由于效率改善的供给推动。多数情况下,这两种激励互相联系同时起作用。*Henson,S.J.,J.Northen,Economic Determinants of Food Safety Controls in the Supply of Retailer Own-Branded Products in the UK.Agribusiness,1998.14(2),pp.113-126.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企业将面临召回食品、声誉下降、销售额减少、股票价值跳水和破产等经营危机,2012年11月酒鬼酒塑化剂事件就曾导致多个名牌白酒上市企业股票大跌。如何扭转这种局面,恢复企业声誉,是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企业必须面临的挑战。显然,来自食品安全市场的供求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利润率等。*Rugman,A.M.,A.Verbeke,Corporate Strategies and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Journal of Strategic Management,1998.19,pp.65-73.

对于搜寻品和经验品而言,在均衡状态下,即使缺乏功能健全的责任体系,市场也可为食品安全提供有效激励。企业通过实施食品安全控制对来自消费者的压力做出反应。相似地,企业会改变其产品或生产过程(如转向有机农业),努力为消费者提供更安全食品。

市场声誉机制会引导企业提供食品安全的确切信息。声誉激励是企业为获取长期利益而牺牲短期利益的行为,对机会主义的惩处并非契约的规定或是法律的制裁,而是失去了与交易对方进一步合作的机会。考虑到声誉以及将来预期的收益,声誉机制与法律一样可以对企业控制食品安全起到激励作用。若食品企业注重将来利益,为获得良好声誉,会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的信息。与法律制度的强制性不同,来自市场声誉的激励具有隐性特点。一般情况下,市场声誉机制会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是因为,消费者迟早会识别出那些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企业,最终消费者则通过放弃购买来惩处这类企业。此时,管制或法律制度约束均无必要。但声誉机制发挥作用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即声誉价值必须大于欺骗收益,这就要求预期交易关系持续的时间必须足够长。

许多食品市场满足企业维护安全性声誉的条件。国内消费的食品,重复持续购买比较普遍。只要消费者交流食品安全信息或以较低成本获得食品安全信息(如通过口传、报纸和信息公开等都可低成本获取食品安全信息),企业就有维护声誉的市场环境。另外,餐饮联营的兴起让消费者不管远近可从同一家企业购买食品,这为重复持续购买创造了条件。

企业是否存在提供高安全性食品的市场激励,取决于其专用资本投资。如果市场进入壁垒低,企业不能通过提高食品安全性获得溢价,则企业缺乏提高食品安全性的激励。反之,如果企业对专用资本(如品牌)进行大量投资,则与品牌资本相对应的是高安全性食品。例如,一般而言,拥有知名商标(品牌资本市场价值高)的企业更可能提供安全性高的食品。

值得注意的是,激励企业增加对品牌资本投资主要是针对具有搜寻品和经验品特征的食品生产。这是因为,品牌资本本身已对具有搜寻品特征的信息进行了披露。对于经验品,尽管消费者在购买前不能识别安全性,但通过消费可了解企业提供食品的安全性。例如,由于消费者食用有毒物残留和细菌致病体的食品而导致急性疾病,消费者就可对食品安全性做出明确判断。鉴于在购买后消费者可掌握经验品的安全特征,其可通过市场重复消费对品牌资本价值进行评估。经过多次重复消费,消费者可通过消费经验证实食品安全性。如果食品的确安全,则会不断提升该食品品牌资本价值;反之,食品品牌资本价值贬值。这种激励可使企业从更高食品安全中获得更高价格,显然可促进企业加大对品牌资本的投资。

(二)市场制度激励企业控制食品安全的失灵

在食品市场中,对于有完全召回假设的经验品,重复博弈可引导最优结果。而对于信用品,重复持续购买不起作用,因为消费者甚至在消费后也无法判断其安全性。也就是说,在信用品情况下,市场声誉机制失效。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如果消费者不能识别安全性,甚至是在购买后都无法了解食品安全性,这就导致消费者无法精确地把某个特定食品与疾病联系起来。这种情况下,企业凭什么要对品牌进行投资?尤其是,食品安全投资会让企业承担大量成本,安全的公共品特性让企业无法从高昂的食品安全成本中把收益完全内部化,最终导致提高食品安全性的市场激励失灵。

以肉制品为例,作为肉制品的龙头企业,双汇的肉制品市场基本满足允许企业维护安全性声誉的条件。双汇的市场占有率、消费者重复持续购买肉制品以及双汇在肉制品市场已有的声誉等条件均有利于通过声誉机制激励双汇生产安全肉制品。然而双汇似乎并未考虑声誉产生的利益,而是贸然地让含“瘦肉精”的肉制品在市场上销售。事实证明,肉制品所含“瘦肉精”的信用品特征应是企业选择失信的主要原因。这是因为,该类信息的隐蔽性使其在短期内很难被发现。这样,部分企业认为,就算是由于食用其生产的对消费者造成危害的肉制品,但由于影响消费者健康的因素复杂,且有些界定是很困难的,这就为企业逃避对消费者造成伤害的责任创造了条件。企业心存侥幸,继续生产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诚然,短期内“瘦肉精”具有信用品特征,但消费者经过一段时间食用会对身体产生不同程度伤害,使这一信息显性化,转为经验品特性,导致企业伤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暴露,使其在市场中完全失去声誉,受到市场惩罚。*周小梅:《对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反思:激励机制角度的分析》,《价格理论与实践》,2008年第9期。然而,这种由信用品转为经验品的过程,不仅企业付出了成本,而且消费者付出了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代价。

除了信息不完备导致市场声誉机制在激励企业控制食品安全方面产生困难外,在竞争性食品市场中,某些特征也可能导致市场声誉机制失灵。这些特征包括:一是没有重复交易,这就导致企业缺乏从满意顾客的重复交易中获取收益的激励。例如,与固定地址经营者相比,流动摊贩经营者所销售食品的安全性相对较低。二是产业中低进入和退出成本,这会导致大量不需要沉淀成本的企业对声誉资本仅进行少量投资。例如,农贸市场生鲜蔬菜的经营者进入和退出市场成本较低,比较而言,对声誉资本的投入缺乏激励。鉴于此,政府在设计管制制度时,应特别关注市场声誉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

尽管不同企业同时生产具有信用品特征的食品,但提供安全食品的激励存在差异。一方面,对于已经拥有声誉的企业而言,更有可能提供更高安全性的食品,因为这类企业一旦被查出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其声誉损失巨大。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本身就没有明显声誉优势的企业而言,供给不安全食品的成本较低,提供更高安全性食品的激励显然不足。中国存在大量没有声誉优势的食品加工小企业,可以说,利用市场声誉机制激励企业控制食品安全任重道远。

我们知道,食品产业组织安排形式各异,从现货市场到完全的纵向一体化,通过各种契约协议进行交易。可以把信息成本作为企业纵向一体化的激励。当为确保契约义务得到履行而签订契约的成本很高时,签订契约就不具有可行性。*Williamson,Oliver,The Vertical Integration of Production: Market Failure Consideration.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71.61,pp.112-123.信用品的检测成本很高,为解决信用品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可通过调整企业边界,即通过食品产业链纵向一体化改变产业组织影响企业管理食品安全的能力也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但纵向一体化会产生协调成本,实践证明,农业通常是小规模生产者间进行签约,而不是以纵向一体化的生产和加工方式进行生产,这种产业组织正是为了避免协调成本。显然,是否通过纵向一体化解决生产企业与加工企业间关于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问题,应取决于安全检测成本与协调成本间的比较。目前中国部分奶制品企业为减少奶源安全性的检测成本,建立自己的牧场以减少奶制品安全隐患。

当不完备信息阻碍了市场提供最优的食品安全水平时,除了通过纵向一体化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外,就需要借助其他制度的补充。

三、法律制度激励企业控制食品安全及其局限

在食品市场中,如果由于企业控制食品安全不当导致食源性疾病爆发,则可借助法律追究企业责任,即通过认定问题食品对消费者带来的损失,企业应对受到伤害的消费者进行赔偿。正是赔偿产生的成本对企业控制食品安全产生激励作用。

(一)法律制度激励企业控制食品安全

法律通过强制承担责任以及处罚,使个体行为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以引导个体选择符合社会利益的行为。显然,法律属于外部强制性约束。消费者消费食品时,在契约或者民事侵权的法律约束下,可对其所受到的伤害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法官可有效地认定消费者是否受到伤害并判断所受伤害的程度,追究涉事企业的责任并为消费者损失提供补偿,则通过法律可把企业在为消费者提供食品过程中可能对其造成伤害的成本内部化,达到激励企业为消费者提供更安全食品的目的。

考虑到由于所销售食品造成伤害要承担责任的风险,企业存在生产具有安全特征食品的激励。承担责任的风险可引导企业采取的预防措施达到社会最优水平。规定预期的社会成本(采取预防措施的成本之和)为C(x),事件的预期成本为A(x)。使C(x)+A(x)最小化应该满足的条件是,采取预防措施的边际成本等于负的事件边际预期成本。有效的责任法规将引导企业正好达到预防措施水平。

目前中国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与食品企业违规成本太低密不可分。我们知道,在发达国家,诸如肯德基等快餐企业都会很注重食品安全的控制,但近年在中国也不断出现食品安全事件。这些洋快餐出现的“水土不服”显然与不同制度环境有直接的关系。发达国家食品企业如果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要面临巨大处罚。但按照目前中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将被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将被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显然,如此处罚力度无法对食品企业形成威慑力。

需要注意的是,侵权体系有效发挥作用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包括:(1)受伤害个体(或群体)有激励向伤害者控告其造成的伤害;(2)伤害者有足够资源支付其造成的伤害;(3)个体有足够证据证明对其造成的伤害。

(二)法律制度激励企业控制食品安全的局限性

尽管法律制度体系对企业提供安全食品产生了激励,即食品企业为避免打官司产生的成本、补偿消费者的成本以及由于诉讼带来的不良影响,企业有生产更安全食品的激励。然而,事实上,对于疾病是否由某种食品所致是很难做出判断的。这样,法律制度的激励作用就很有限。*Frenzen,P.D.,Buzby,J.C.and B.Rasco ,Product Liability and Microbial Foodborne Illness.Agricultural Economic Reports 34059,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Economic Research Service,2001,pp.53-78.也就是说,法律制度有效执行必须满足相应条件。在面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投诉时,如果消费者要付出很高交易成本,则法律制度存在局限性。

除了信息成本,交易成本还以其他形式影响消费者在市场中的交易。面对不满意的产品或服务,消费者在进行投诉时,要面对相应交易成本(包括时间机会成本),这种成本时常会超出投诉价值,甚至超出整笔交易价值。小笔交易很容易出现这种情况,大笔交易也会出现这类情况。假设存在诉讼延期和成本的情况下,针对赔偿金的民事诉讼就很难实施。

在强制企业向消费者进行赔偿时,因为民事责任法所需证据较少,比刑法更有效。在追究刑事责任时,要求原告拿出证据证明被告销售了让其患病的有缺陷食品。*Viscusi,W.K.,Toward a Diminished Role for Tort Liability: Social Insurance,Government Regulation,and Contemporary Risks to Health and Safety.Yale Journal of Regulation,1989(6),pp.65-68.由于整个食品供应链中所涉当事人较多,很难认定相应证据。因为认定食源性疾病与一种特定食品以及特定企业的联系存在困难,多数忍受食源性疾病痛苦的人从未寻求过法律补偿。*Buzby,J.C.,and P.D.Frenzen,Food Safety and Product Liability.Food Policy,1999.24,pp.635-663.从科学角度看,与食源性疾病相关的复杂性不断增加会减少责任体系的有效性。*Draper,J.M.,Liability for Injury or Death Allegedly Caused by Spoilage,Contamination,or Other Deleterious Condition of Food or Food Product.New York :Lawyers Cooperative Publishing,1994,pp.36-71.并且在涉及健康和安全技术方面,法庭能力的有限性进一步削弱了其有效性。*Viscusi,W.K.,Structuring and Effective Occupational Disease Policy:Victim Compensation and Risk Regulation.Yale Journal of Regulation,1984(2),pp.53-81.显然,大量食源性诉讼没有通过法庭裁决,而是庭外调节解决。究其原因,一是为了节约法庭费用,二是为了避免媒体的关注对被告声誉造成损害。所有这些均说明,消费者只有在消费不安全食品受到很严重的或致命疾病伤害情况下才会请求法律帮助,一般情况下,消费者不存在为了金钱利益而诉讼的激励。

利用法律制度激励企业控制食品安全也存在负面性。其一,对起诉充满期待的消费者以及在费用契约驱使下的律师会由于琐碎的法律诉讼使该体系受阻。其二,信息、管理和其他交易成本让受害者通过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来寻求赔偿受阻。其三,企业会利用法律体系逃避责任并限制监管食品安全的政府部门的管制权力。其四,在治理食品安全的背景下,可度量性问题、产品加工创新率高以及新食品安全风险的出现加剧了信息问题,并降低了建立原因—结果—责任之间关系的可能性,这让违法者承认其违法行为存在困难,弱化了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规范食品安全体系的能力。*Sporleder,T.L.,and P.D.Goldsmith,Alternative Firm Strategies for Signaling Quality in the Food System.Canadi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200149(4),pp.591-606.另外,针对各种案例,法律制度在专业性和市场数据方面可能需要大量且重复的投资。

四、管制制度激励企业控制食品安全及其不足

通过以上分析发现,在食品安全市场中,通过市场和法律在不同程度上对企业控制食品安全产生了激励。但由于市场和法律固有的缺陷,还需要管制作为补充对企业提供安全食品产生激励。

(一)管制制度对企业控制食品安全的激励作用

管制是政府为实现特定的公共政策目标,对特定产业和微观经济主体的进入、退出、定价、投资以及涉及环境、安全、生命、健康等的行为进行的监督与管理。食品安全管制是通过一系列强制性管制政策和手段,强化对食品生产、销售者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制度约束,使之形成正确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判断,做出符合社会总体利益的行为。*蒋建军:《论食品安全管制的理论分析》,《学海》,2005年第4期。就食品市场而言,可通过建立管制机构,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并强迫企业按照标准提供食品,对没有服从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实施惩罚,以促进食品企业建立声誉机制。

政府在食品产业链中建立可追溯体系也可强化市场机制对企业控制食品安全的激励作用。这是因为,当食源性疾病很容易追溯到某个特定的源,或当食品安全与某个具有市场价值的特征(如产品保质期)联系到一起的情况下,企业则存在改善食品安全的激励。例如,2010年8月媒体报道,少数南京市民患有“横纹肌溶解症”,而这些患者在患病前均食用过小龙虾,所有诊断结果怀疑可能是由于进食小龙虾所致。但目前中国小龙虾生产链尚没有建立食品生产追溯体系,尽管经过一段时间调查,但这些小龙虾是否源于同一产地、同一生产企业,调查结果一直没有确定的结论。如果有了食品生产溯源体系,即便不能迅速确认小龙虾导致横纹肌溶解症的具体病因,也能够确定危险源自哪里,找到风险源应该容易得多。可追溯体系的建立提高了企业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成本,对企业控制食品安全有较强的激励作用。

中国目前政府官员GDP政绩考核导向下管制职能被“挤出”以及管制方法落后等问题,是企业怠于食品安全控制的重要原因。因此,通过管制激励企业控制食品安全,还必须调整政府绩效考核导向,真正落实政府管制食品安全的职能,同时要加大财政投入,改善管制方法。

(二)管制制度激励企业控制食品安全的不足

除了中国现阶段管制的低效率运行诱导企业不断出现食品安全事件外,政府管制制度本身也会产生失灵,并可能加剧市场失灵。管制作为激励企业控制食品安全的制度存在着先天不足。

1.管制隔断了相应行为的成本与维持其收入间的联系。市场可把产生一种行为的成本与维持其收入联系起来,并通过价格维系这种联系。该价格由选择是否购买以及购买什么的消费者支付。而管制的非市场活动隔断了这种联系,因为维持这种活动的收入来自非价格资源(如税收)。缺乏这种联系就使得非市场产量与生产这一产量的成本分离开来。此分离扩大了资源配置不合理的范围。*Wolf,C.,Markets or Governments: Choosing Between Imperfect Alternatives.The MIT Press,1993,pp.129-131.由于生产成本与维持其收益产生了分离,最终导致低效率。或者说,在管制机构决定利用公共资金从事某些活动时,可能缺乏相应责任。另外,部分管制政策可能不是为不同收入水平的消费者提供的,因为食品安全标准统一的性质包括所有产品形式。

2.管制会偏离独立性、公正性和责任性。就食品安全控制问题,作为解决消费者争端的制度安排,管制是市场的替代。从理论上来看,管制要确保独立性、公正性和责任性。但在现实中,政府在制定和执行管制政策的过程中难免会偏离这些基本原则。鉴于此,在信息化时代,公众、媒体监督应该是对管制者进行“管制”的有效手段之一。例如,2010年8月发生的“金浩茶油”被曝致癌物超标事件,问题茶油其实在半年以前就被发现,但政府一直没有公开披露问题。事发后,相关质检官员称,没有及时披露问题食品信息是为了维持稳定。这种解释似乎有些勉强。据媒体报道,质监部门没有及时公布问题食品信息的根本原因更可能是被茶油生产企业所“俘虏”。显然,食品安全管制机构失去了应有独立性、公正性和责任性。出于不同的社会和政治原因,政府管制机构可能支持生产者的利益会超过消费者的利益。中国近年多起食品安全事件均由媒体曝光这一事实也证实了这点。

3.管制运行产生大量成本最终转嫁给消费者。食品安全管制制度的运行需要大量成本投入,也就是说,政府在食品安全管制执行和投诉处理上面临着很大的财政预算约束,而这些制度运行成本最终要转嫁给消费者。

4.管制存在时滞。尽管食品安全管制分为事前和事后管制,但出于各种原因,政府更多热衷于针对事后“经验品”特征的食品进行检测。这就使得食品安全管制出现严重时滞和不可忽视的伤害问题。例如,三鹿集团向乳制品添加“三聚氰胺”,就是在部分婴儿长期饮用受到污染的奶粉而出现了肾结石后才被发现。这时,“三聚氰胺”乳制品已对不少婴儿产生了巨大伤害。

5.管制面临信息不对称问题。由于生物技术的进步和致病菌新类型的出现,会让食品安全管制机构在获得精确信息和数据方面存在困难。鉴于食品安全特性变得越来越复杂,在获得相应食品安全信息特征方面,政府与企业之间同样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不断出现食品安全事件中,有不少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现都是经“业内人”曝光才大白于天下的。

五、结 语

在市场经济中,信誉机制是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同时,信誉也需要制度环境的支持。企业主观故意提供不安全食品,其实质是隐藏食品安全信息,是信誉的缺失。

食品市场发育不成熟,法律和管制的不完善是中国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发生的根源。为激励企业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从长期来看,随着中国食品市场不断成熟以及食品大企业的增多,市场声誉机制对食品企业的激励作用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短期内,我们则应通过完善法律和管制对提供不安全食品的企业形成约束。具体而言,一方面,从法规体系的制定与执行来看,必须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失信食品企业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直接成本。另一方面,从管制来看,为提高管制效率,不仅要及时整合食品安全管制部门,还要改变GDP政绩考核导向,且通过改善管制方法,及时向消费者披露关于企业所生产经营食品的真实信息,让诚实守信的食品企业在市场中获得应有回报,让失信食品企业在市场中受到应有惩罚。

只有实现市场、法律和管制等食品安全激励制度间的“无缝对接”,才能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而在各种严苛制度的约束下,有朝一日中国企业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后也会义无反顾地选择“自曝家丑”,最大限度地降低问题食品对消费者的伤害。

(责任编辑:严国萍)

2013-11-10

周小梅,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管理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产业组织、政府管制和公共政策。

本文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约束企业‘人为污染’食品行为的机制研究”(项目编号:71373239)、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浙江工商大学现代商贸研究中心年度立项课题“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风险监管制度创新研究”( 编号:12JDSM15YB)的阶段性成果。

F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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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9092(2014)01-00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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