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场的角度理解科研活动
2014-02-03本刊编辑部
本刊编辑部
2014年3月2日,政协一号提案聚焦发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让创新活力竞相迸发。提案中谈到试行“项目贷款制”,即在政府技术创新项目中采用低息或无息贷款形式进行投入,贷款需在结题后偿还,对于转化效益突出的项目,可予减免。如果今后在产业化项目中能够普遍实行这一政策,将会充分发挥科研行为的市场效益,因为市场检验的是投入产出比,对产品的认可度,或者这个科研活动至少也是为未来的市场做了技术储备。
按照经济学的观点,科研活动也是一种经济活动,要遵照市场规律。科技人员、科研经费、科技基础设施等科技资源具有稀缺性特点,科技资源的配置需要依靠市场和相应的交易制度来实现。以市场的观点来分析科研活动,就是要探讨科研活动的各个要素,供方、需方、交易价格、交易成本和交易机制、市场中的竞争与风险等。不同的商品,需方与供方是不一样的,交易机制也是不相同的。
例如,科学发现的需方、供方与技术发明、技术创新的需方、供方会有很大的不同。一方面,早期的科学发现是科学家个人爱好和行为,不需要市场来完成交易;而现代的科学发现是一种公共产品,它的最大需方是代表全体纳税人的政府,它的供方是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人员。科学发现的不确定性会导致这种公共产品难以精确定价和准时交易,研发投入更是一种明显的风险投资。另一方面,一直以来技术创新的最大需方就是市场中的顾客,供方是技术研发和产品制造企业,技术创新的价值通过商品的精确定价和准时交易来实现,收益是确定的,直接由供需双方获得。在充分竞争市场中,科研活动的交易则完全由市场机制决定,这才是企业是技术创新主体的本质含义。
要让年轻的科研人员有充分发挥的机会,政府科研经费如果过分集中到某些科学家大腕或者少数强势科研机构,就相当于市场中的寡头和垄断,不符合市场竞争的要求。基础研究的不确定性来自于不同的研究思路、方法、路径,可能会导致不同的理论推演或者实验结果,科学发现获得最终承认是多种科学假设相互竞争,并找出事物本质的结果,或者说竞争是从事科技活动的职业特征,因此政府的资助应该是多人的、多机构的,有备选方案的。政府购买的技术创新项目大致都应该如此。当然,违背市场规律的过度竞争和不正当竞争,在科研活动中自然是不可取的。
科研活动是一种创造性劳动,科研活动中的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以及非法挪用和贪污科研经费等行为,相当于市场交易中的欺诈行为。科研活动中的不确定性会导致实际的产出与投入的预期大相径庭,这只是市场活动中必须承受的风险和沉没成本,可以成为宽容失败的理由,但不应成为市场欺诈的理由。市场及其交易机制的完善,社会监督的普遍运行,法律的严惩,都能减少科研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总之,科研活动中的市场既有一般商品市场的基本特征,更有自己的特殊性。从市场的角度来分析科研活动的规律,来讨论政府职能转变、科研活动主体角色和功能定位、科技资金分配、科研人员流动、科技成果交易等问题,都可能会得到一些新的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