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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戏耍打闹致伤是否算工伤

2014-02-03/周

中国医疗保险 2014年7期
关键词:收尾吹灰行政复议

文 /周 舟

编者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实际工作中,一些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夹杂了一些其他因素,从而改变了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的性质,导致了不能认定工伤。以下案例即是由于在收尾性工作中戏耍打闹引起伤害,虽然工作地点、工作时间、收尾性工作几个要件都具备,但是由于戏耍打闹,改变了工作的性质,因而不能认定为工伤。这则案例也警示劳动者,安全生产不仅仅是不出生产事故,开玩笑也要适时适度,否则玩笑开大了就不“好玩”了,伤人害己,可能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回放

某水泥厂从事插袋工作的职工李某,2006年6月17日18时,准备(下班)轮换吃饭,与工友一同到收尘平台用吹灰管相互吹身上的水泥灰尘,在吹灰过程中,两人戏耍打闹时,被工友将吹灰管导入肛门受伤,致结肠涨气,广泛性结肠浆膜破裂。

事后李某向水泥厂提出工伤申请,水泥厂以李某脱离工作岗位,擅自爬到不属于自己岗位的收尘器平台上,违规使用为该收尘器供风的3-4KG风压管吹身上的水泥粉尘,又是与工友戏耍打闹过程中被他人致伤为由,不承认李某的工伤。李某认为自己受伤应认定为工伤,便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给予认定为工伤。

当地劳动部门认定三次,行政复议三次,最终法院判定为非工伤。

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受理李某申请后,组织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认为李某受伤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范围,是李某与工友戏耍打闹所致,决定认定为非工伤。

李某不服,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对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决定的依据、程序进行了审核,认定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决定的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决定撤销,要求重新作出认定决定。

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收到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决定后,在审核原李某提供的材料和单位举证的材料及调查材料的基础上,指派工作人员再次到水泥厂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表明李某受伤确系与工友打闹戏耍所致,同时得知致李某受伤的工友被公安部门拘捕后,法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9895.48元。为此,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第二次认定李某受伤不属于工伤。

李某再次不服,提出了行政复议。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第二次受理,审核后认为:李某从事的插袋工作属于受水泥灰尘污染严重岗位,李某与工友下班准备去吃晚饭,工友在车间用吹灰管给李某吹身上的粉尘时,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使李某受伤,工友给李某吹灰与工作具有关联性,而且该清扫方式在用人单位已形成惯例,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工伤。认定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违反《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再次决定“撤销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责令被申请人在30日内重新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当地劳动部门收到撤销决定后,在无法改变事实的前提下,按照上级劳动行政部门行政复议的意见,认定李某此次受伤为工伤。

水泥厂不服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受理后并维持了认定决定。水泥厂仍然不服将此案诉到当地人民法院,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李某的伤害事故是在其工作时间的前后,在其工作的场所内,从事收尾性的工作时,工友用吹灰管为其吹灰时吹伤,认定李某受伤属于工伤范围违背了事实真相,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某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伤,但其是在违反公司操作制度,因明确的非工作原因和非不安全因素所致。以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销对李某的工伤认定决定。

争议焦点

本案涉及的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戏耍打闹被他人过失行为而致受伤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认识分歧较大。一部分人认为李某从事的插袋工作是水泥灰尘污染严重的岗位,在工作结束后吹扫身上的水泥灰尘,是收尾性工作无可非议,但李某受伤的原因是与工友戏耍打闹中,被工友将吹灰管导入肛门受伤,是工友过失所致,而不是由于不安全因素或是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范围,不应认定为工伤。另一部分人认为李某的伤害事故是在其工作时间的前后,在其工作的场内,从事收尾性的工作时,工友用吹灰管为其吹灰时吹伤,应当认定李某受伤属于工伤范围。

案例评析

本案李某从事的插袋工作是水泥灰尘污染严重的岗位,在工作结束后吹扫身上的水泥灰尘,无疑属于收尾性工作。但是,在吹扫过程中与工友“戏耍打闹”,已超出了工作的范畴,因此,李某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吹扫身上的水泥灰尘属于收尾性工作,因为两人戏耍打闹致伤不是工作中的事故伤害,已不属于工作的范畴,属于人为造成的伤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情形,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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