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地方主义和去行政化
——司法体制改革的两大目标和实现途径
2014-02-03张建伟
文◎张建伟
超越地方主义和去行政化
——司法体制改革的两大目标和实现途径
文◎张建伟*
司法体制的良莠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起着促进或者促退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司法改革的方案,超越地方主义和去行政化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两大目标。超越地方主义的改革措施与去行政化的改革措施,前者要强化司法机关整体独立行使司法权的能力,体现的是对司法机关对外关系的调整;后者要破除司法机关行政化结构和行政式运行的弊端,体现的是对司法机关内部关系的调整。
司法上的地方主义表现为控制并干预司法以维护地方利益和破坏法制统一的行为。地方主义在司法领域的弊害主要体现为:一是破坏法制的统一;二是形成地方割据局面,法制维护国家统一的功能遭到破坏;三是容易加剧司法地方化腐败;四是地方司法机关受到地方权威部门的钳制,难以坚守司法的独立品格;五是不利于司法人员的地域流转。司法地方化需要通过省级以下司法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和司法辖区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加以弱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司法改革勾勒了方向,但并未确定审判员独立和检察机关垂直领导的体制,以及将来如何实现全国各级司法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发展方向。另外,这一改革方案目前只是一个粗坯,还有许多细节需要刻镂,例如地方法院院长、地方检察院检察长如何产生,办案经费如何保障,编外人员的存留等问题,很多配套措施需要统合设计。
超越地方主义与去行政化应双管齐下,避免顾此失彼。“去地方化”的改革措施如果不能与司法机关“去行政化”同步推行,有可能强化省级司法机关对于下级司法机关的行政控制,使司法机关行政化倾向加剧。要避免这一问题,应当将司法机关进行分权化改革:第一,将审判体制改革深化到法官独立审判层面;第二,弱化检察机关的行政化体制,赋予检察官一定的独立权力,承认检察官在履行职权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摘自《法学杂志》,2014年第3期,第34-41页。)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10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