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2014-02-03韩大元
文◎韩大元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文◎韩大元*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命题,重申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在于保障人权,保障人权则有赖于国家司法体制的建立及其运作。如何发挥司法在人权保障中的功能,值得认真研究。
第一,要领会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意义,落实人权保障的国家价值观。人权的司法保障具有事后救济的特点,发挥着基础性、中立性和程序性的功能。针对目前司法救济难、司法腐败和司法公信力下降的现实,《决定》强调了司法的人权保障意义,以回应民众的权利诉求和法治期待。
第二,要牢固树立人权保障理念。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围绕人而展开的。完善的司法人权保障体制可以为寻求权利救济的公民提供公平、公正、透明的途径。由此,既能增强国家的凝聚力,又能保障国家生活的安全度和可期待性。
第三,要彰显司法的权利救济价值。司法的功能是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权利受到侵害后应获得有效的救济。目前由于司法救济程序的不完善,导致法治外的“救济途径”大量出现,严重影响国家的法治权威和司法权威。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健全错案防止和纠正机制,并且要让民众接近司法。
第四,要保障审判权和检察权的依法独立行使。只有审判权和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才能有效保障人权,使当事人感受公平和公正。《决定》对人权司法保障的论述进一步强化了司法的宪法功能,在宪法的框架内重申和深化了司法独立原则,为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奠定了理论依据。
第五,要发挥司法机关在宪法实施中的作用。《决定》提出的“人权的司法保障”实际上是宪法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法院和检察院来说,其履职的方式就是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的最直接、最普遍的方式。同时要坚持司法机关的国家属性,尊重法官的独立审判权。要落实司法的人权保障,也需要完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方式。
(摘自《法商研究》,2014年第3期,第19-22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100872]
[本栏目摘编宋洨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