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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推进反渎工作的思考

2014-02-03陆达新何斌

中国检察官 2014年17期
关键词:渎职侵权初查办案

文◎陆达新何斌

新形势下推进反渎工作的思考

文◎陆达新*何斌*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民族复兴的“中国梦”的提出、“将权力关进法治的笼子”及“老虎苍蝇一起打”等观念的提倡,使得检察工作的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方面中央对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高度重视,2010年还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意见》,人民群众也对反渎职侵权部门在反腐败斗争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寄予厚望;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渎职侵权案件仍然存在线索发现难、证据收集难、定性处罚难等困难。因此,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必须进一步认清形势,振奋精神,转变作风,切实加大反渎职侵权工作力度,充分发挥渎职侵权检察职能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努力实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根本要求。

一、新形势下反渎职侵权工作发展机遇的把握

(一)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反渎职侵权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要以开展专项工作为契机,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让反渎工作也“接接地气”。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群众对反渎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密切关注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法行为,进一步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用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来回应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反渎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二)转变执法理念,强化证据意识,尊重保障人权

新刑诉法更加强调证据合法性审查,要求办案人员更加强化证据意识。因此,在反渎工作中,应进一步强调以证据为核心,依法、客观、全面、及时地收集证据。不仅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各方面的证据,更要注重合法地收集和固定证据。既要重视收集控诉证据,也要重视收集辩护证据;既要重视收集直接证据,也要重视收集间接证据。要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收集、固定证据,运用证据来证实犯罪,改变过去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重口供轻证据、重证据客观性轻证据合法性、重实体轻程序等错误理念,树立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和运用证据的理念,始终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三)转变侦查方式,强化初查力度

面对修改后刑诉法的新要求,必须进一步强化初查意识,主动将侦查重心前移,力争在初查阶段获取和固定主要犯罪证据,促使案件成功突破。要在认真分析研判案件线索的基础上,精心确定初查的重点、步骤和时机,客观、全面、细致地开展精细化初查,综合运用询问、调取证据、查询存款汇款、勘验、检查、鉴定等多种手段调查取证;对于关键证据以及随着时空变化容易毁损、灭失的证据,应在第一时间收集、固定和保全,为立案侦查奠定坚实基础。

(四)转变办案模式,实现协同作战

单靠反渎部门来推动反渎工作进一步跨越式发展不太现实,必须开展纵向与横向的协同作战。在纵向上,在检察机关内部应进一步完善反渎部门与侦查监督、公诉、技术、监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机制,实现从反渎部门独立办案向有效整合资源、加强内部协作的转变,提升执法办案的整体效能。在横向上,要继续推进与公安、审计等相关单位建立查处重大复杂渎职侵权违法犯罪联席会议机制,把这项制度与党委领导下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结合起来,进一步发挥支持反渎职侵权工作、协调查办大案要案的作用。要继续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加强对不移送和明显违法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

二、新形势下反渎职侵权工作挑战的应对

(一)提高线索发现的有效性

要变被动为主动,转变以往主要依赖举报和移送、等案上门的思想,增强职业敏锐性,主动出击。要针对渎职侵权犯罪主体复杂化、发案行业和领域分散化、犯罪手段隐蔽化、危害结果多样化特点,注重从热点部门、热点行业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领域、重点领域入手,以走访为主要渠道深入乡镇、街道,耐心听取群众反映,注意了解和收集渎职侵权案件线索,逐步形成案情信息畅通、办案环境良好、群众反映满意的管理有序、布局合理的线索发现机制和评价机制。

(二)提高侦查工作的规范性

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各种实体法、程序法的规定,做到实体法、程序法并重;重视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做到打击与保护并重;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按照“全面、全部、全程”的要求,对办理的每一起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每一次讯问都要实行不间断的录音录像;录音录像时同步制作讯问笔录,使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一致;严禁以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其它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期限,严禁超期羁押、相互借办案时间等违法行为,做到公正和效率相统一。

(三)提高办案质量

“办案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办案质量是体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权威的前提,是我们执法水平、办案能力、执法形象的具体体现,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和正义目标的实现。尤其是渎职侵权案件,涉及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不能有丝毫的偏差。因此我们要进一步深化对办案质量的认识,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贯彻到查办渎职侵权犯罪中,并采取诸如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线索受理初查评估制、立案请示、疑难案件讨论制、案件终结评议制等新举措,在每一个办案环节上把好关,使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

(四)提高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

牢固树立“科技是第一侦查力”的理念,推进侦查信息化、装备现代化建设。随着科技的发展,职务犯罪的智能化、隐蔽化、复杂化使得常规侦查手段已难以满足侦查需求。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应采用现代科技手段或特殊侦查措施,更加注重办案策略和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的实际应用,通过科学方法和综合手段提高工作的科技含量和智能化、信息化水平,促进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质量和水平有效提高。

三、新形势下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跨越式发展

(一)办案规模新扩大

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反渎部门办案规模不够仍然是反渎工作的主要矛盾。曹建明检察长指出:“执法办案是检察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实施法律监督的基本措施,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发展服务的基本措施,离开了执法办案,检察机关就不能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因此,办案始终是反渎部门的第一要务,必须适应新形势,加大办案力度,扩大办案的领域和总量,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促进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二)信息化建设新发展

加强侦查信息化建设是转变侦查模式的有效途径,是我们充分挖掘现有人力物力资源、提高执法办案水平的必然要求。力争全面搭建行政部门职能信息数据查询平台,涵盖各行政部门的具体职能、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等信息,并据此迅速熟悉行政部门的职能权限、核心业务、执法规程、责任划分及其法律依据等信息,从而为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准确界定犯罪行为的责任人员及各责任人的具体责任等提供方便。要有效整合公共服务信息资源,加强同公安、银行、移动通信等部门协调联系,将上述单位信息查询平台应用到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侦查中。

(三)办案效果新提升

要始终坚持把依法查办渎职侵权犯罪与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机结合起来。自觉地把反渎职侵权工作置于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大局之中进行谋划和推进,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点、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的关注点作为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着力点和查办案件的重点,做到办案不忘发展稳定、办案促进稳定。在加大执法办案力度的同时,充分发挥反渎部门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中的重要作用。

(四)队伍建设新加强

机构队伍建设是完成反渎职侵权工作各项任务的组织保障,具有基础性和根本性意义。要深刻把握“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和基本要求,根据反渎工作的特点,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理念,全面提升队伍素质。刑法渎职罪一章所规定的33个罪名,涉及土地管理、林业、文物保护、卫生防疫、海关监管、教育行政等多个行业和部门,涉及大量行业、部门法律、法规,技术、专业性、政策性强。侦查发生在这些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因此,要结合侦查办案实际,开展业务培训、岗位练兵,有针对性地加强专门培训和实践锻炼,着力提高干警办理复杂案件的能力、挖掘线索的能力、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全面提升执法水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20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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