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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邮轮旅客保护立法动态研究

2014-02-03马炎秋余娅楠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4年1期
关键词:承运人邮轮法案

马炎秋,余娅楠

(中国海洋大学 法政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美国是世界邮轮旅游的最大客源地,国际邮轮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在美国,邮轮旅游业每年能创造超过40亿美元的经济价值。[1]美国也是邮轮法律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目前美国已经基本形成行政监管得力、民事法律制度完善的邮轮法律制度体系。

行政管理方面,美国海岸警卫队(United States Coast Guard)作为美国海上唯一的综合执法机构,也是监管邮轮行业的主要部门之一,其与美国海事海商法律委员会(Admiralty and Maritime Law Committee)、美国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National Transportation Safety Board)等部门一起,共同实现对邮轮行业的行政监管。

美国作为国际海事组织(IMO)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简称SOLAS公约)的主要缔约国,其国内法中关于船舶建造的技术标准与SOLAS公约的规定如出一辙。美国通过《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与《联邦法典》(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对船舶建造设计等问题作出了最低限度、最宽泛的规定。《美国法典》在其第46篇“航运”(Title 46 Shipping)中,对于船舶建造标准、港口安全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要求载有美国公民或驶自或抵达美国港口的邮轮船舶必须符合SOLAS公约的相关规定①参见 United States Code,Title 46,Section 3505 Prevention of Departure。;外国邮轮需提供符合标准的船舶检验证书②参见 United States Code,Title 46,Section 3303 Reciprocity for Foreign Vessels。;通过实施海上运输安保计划(maritime transportation security plans),建立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s)、远程船舶跟踪系统(long-range vessel tracking system)、运输安保系统(secure systems of transportation),通过海上安全咨询委员会(Maritime Security Advisory Committees)等机构保障港口安全③参见 United States Code,Title 46,Section 701 Port Security。。而《美国联邦法典》(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则在航行安全方面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详细规定船上人员负有一定安全职责,上岗必须经过严格培训;明确规定船舶安保系统设置与设备维护程序;要求承运人必须提交符合要求的船舶安保计划并且经过审批④参见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Title 33 Navigation and Navigable Waters,Part 104 Maritime Security:Vessels。;要求船上需配备设备保安员并规定保安员安全职责,要求对船上设备的维修检查作出记录,规定安全使用设备的相关规则等⑤参见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Title 33 Navigation and Navigable Waters,Part 105 Maritime Security:Facilities。。除此之外,美国2010年还出台了《邮轮安全与安保法》(Cruise Vessel Security and Safety Act of 2010),这部单行法明确了邮轮船舶的建造标准等问题,作为规范邮轮安全管理的法律,对于保障邮轮旅客的安全具有重大作用。

在民事法律制度方面,美国法通过建立邮轮承运人责任制度与完善邮轮旅客权利保护制度来维护邮轮旅客的合法权益。美国作为邮轮立法比较活跃的国家,几乎每年都会有新的邮轮立法提案出现。目前正在美国议会进行讨论的具有重大反响的议案包括《邮轮旅客保护法》(Cruise Passenger Protection Act)和《邮轮旅客信任法案》(Cruise Vessel Consumer Confidence Act)。《邮轮旅客保护法》法案被认为是“保护消费者和提高消费者意识的唯一方法”。[2]而《邮轮旅客信任法案》则被认为是针对不公平和欺诈行为而增加消费者保护的法案。[3]对于美国邮轮立法的发展方向,由这两部提案也可以窥知一二。以下就2010年美国制定的《邮轮安全与安保法》和在美国得以广泛适用的《国际邮轮旅客权利法案》以及目前尚在美国议会进行讨论的《邮轮旅客保护法》和《邮轮旅客信任法案》进行简要的介绍和评析,以期对处于邮轮旅游发展初期但立法尚属空白的中国有所借鉴。

一、美国《邮轮安全与安保法》

尽管《美国法典》与《联邦法典》对船舶建造与船舶安全标准作出了基本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并不能完全适应邮轮的特点。乘客在邮轮上存在着潜在的、被犯罪行为侵害的危险,邮轮旅行中时常发生性暴力、旅客公海失踪、人身伤害等案件。而这些案件的加害方可能是船员,也可能是其他旅客⑥参见 Cruise Vessel Security and Safety Act of 2010,Sec.2,Findings。。在邮轮旅游期间,由于无法及时寻求法律援助、保护犯罪现场存在困难,甚至难以得到医疗救援,一旦发生犯罪纠纷,邮轮旅客的人身与财产权利极易受到侵害。

有鉴于此,2010年7月,美国颁布《邮轮安全和安保法》(简称 CVSSA)置于《美国法典》第46编“航运”第35章中。该法旨在通过涉及邮轮设施标准、船上人员资质等的技术性规定,以及对于船上犯罪预防和证据保全制度的规定,来保障邮轮旅客的安全。具体来说,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⑦参见 Cruise Vessel Security and Safety Act of 2010,Sec.3,Cruise Vessel Security And Safety Requirements。。

第一,详细规定了邮轮的设计和建设标准。CVSSA对于邮轮的硬件设施作了非常严格的限制,主要包括,邮轮船舶栏杆的高度不得小于42英寸;每一个旅客房间和船员室都必须配备安全锁;船上需要配备完善的警告装置,视频监控系统等。

第二,对于邮轮工作人员的条件和服务要求。CVSSA对于邮轮上配备的医护人员的资质作出了要求,包括必须拥有医师或护士执照和至少三年的临床急诊经验。对于邮轮上的工作人员,CVSSA也要求其需要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指南、政策和程序的培训与认证。

第三,邮轮安全。CVSSA规定,邮轮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守则。必须为每一位顾客提供一份明确标注船舶安保人员、医护人员联系方式,注明案件适用管辖与法律的“安全指南”,为避免因为安全指南自身的条款引起的纠纷,CVSSA规定这份指南必须备案到联邦调查局,并且在邮轮网站上公示。针对美国邮轮性侵案件发生较多的情况,CVSSA特别以专章规定邮轮承运人在邮轮上发生性侵案件后如何处理,明确了对于邮轮上性侵害受害人的检查及性侵害案件的保密制度。

第四,针对邮轮犯罪发生后无法及时得到处理的问题,CVSSA明确规定邮轮出现犯罪案件后,承运人应当及时完整地记录,并尽快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违法处罚。CVSSA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此法的邮轮承运人,将给予拒绝入境,每天不超过2 500美元,最高不超过50 000美金的民事处罚,或者最高不超过250 000美元的罚款或不超过一年监禁的刑事处罚。

二、国际邮轮协会《国际邮轮旅客权利法案》① 虽然国际邮轮协会(Cruise Lines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并非美国国内组织,但是,由于国际邮轮协会的工作主要以国际邮轮协会(北美)为主开展,加之美国国内的26家邮轮公司均为国际邮轮协会成员,此部法案最先已于美国生效,法案规定,美国旅客只要购买了国际邮轮协会北美成员的航线,就受到此法的保护。因此,笔者将此部法案也列在美国邮轮立法之中加以分析,实际上,其并非联邦立法。

这部《国际邮轮旅客权利法案》(International Cruise Line Passenger Bill of Rights)主要规定了当邮轮出现机械故障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无法按计划完成行程时邮轮的处置措施,主要包括。

第一,旅客的知晓权。该法案第4条规定,旅客有权利及时知晓由于邮轮发生机械故障或者在紧急情况下调整行程的信息,有权利及时知晓解决机械故障的进程。

第二,紧急情况下旅客获得救助的权利。该法案第3条规定,如果旅客有需要,有权利在航行过程中获得专业紧急医疗服务,直到邮轮靠岸且岸上医疗设施可用。第6条规定,在邮轮出现主发动机故障的情况下,旅客有权获得紧急电源。

第三,未完成航次情况下旅客获得救助的权利。对于邮轮由于机械故障等原因无法按照约定完成航程或者提前结束航程的情况,法案作出了几项具体的规定:其中,第2条规定,如果航程取消,旅客可以获得全额退款,如果航程提前中止,旅客有权就未进行的航程获得退款;第7条规定,当邮轮船舶发生机械故障导致航程提前结束时,旅客有权要求邮轮承运人将其送至邮轮预定登陆港口或者是旅客居住地。第8条规定,当邮轮船舶发生机械故障导致航程暂时中止并停泊在计划外港口时,旅客有权要求承运人提供住宿。

第四,承运人的义务。法案第1条首先规定,除非邮轮承运人基于旅客安全、风俗习惯和港口移民规定的需要,旅客自登船之时起,邮轮承运人需提供充分的食品、水、厕所设施和医疗保健设施。法案第9条则规定了邮轮承运人要确保在其网站上有可供旅客咨询或者提供邮轮各个方面问题解答的免费电话。为保证旅客能够知晓法案内容以保障自身权利,法案第10条规定这一法案必须在邮轮承运人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美国《邮轮旅客保护法》提案

这份提案题为“邮轮行业监督:最近发生的事故显示更需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其对邮轮旅客的权利保护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

第一,建立新的邮轮旅游标准格式合同与简化合同条款内容。邮轮旅游合同条款往往是邮轮承运人预先制定的格式条款,作为非专业人士的邮轮旅客难以读懂,更难以发现其中的不平等条款。而邮轮承运人则多在其格式条款中规定对自己有益的免责管辖条款,一旦发生事故,邮轮旅客的权利难以保障。对此,该提案提出,由美国交通部门制定新的邮轮格式条款,除了简化合同语言使旅客更易理解,更重要的是此格式条款将对如何收费、管辖权、责任的承担与豁免等争议的关键问题作出规定,避免不利于旅客的不平等条款出现。

第二,赋予联邦政府更大的权力以保障旅客权利。此提案提出赋予交通部门调查邮轮欺诈和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权力,如果邮轮旅客遭遇行李损坏丢失、航程无故取消或延误、对费用产生争议等问题,均可向相关机构投诉以维护自己的权利。此外,提案提出专门设立一个邮轮旅客保护委员会,以期提高对邮轮旅客的保护。

第三,进一步完善CVSSA的规定。包括邮轮犯罪信息的报告、邮轮上摄像设备的放置以及对于保留摄录画面的规定,进一步保障邮轮旅客在邮轮上的安全。

四、美国《邮轮旅客信任法案》提案

《邮轮旅客信任法案》提出在《美国法典》第四十六编航运的第八部分增加第八百零七章邮轮旅客条款(Cruise Vessel Passenger Protections)。该章计划分为七个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适用邮轮的范围。提出以第80 707条作为定义条款对适用的邮轮进行了限定,规定载客人数为250人、有睡眠器具且航程中在美国上客或者下客的邮轮才由本法案调整。

第二,对邮轮不公平或欺骗性行为和不正当竞争方法的调查。该提案将授权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the 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对于邮轮旅客售票中可能存在的不公平或欺骗性的行为或者不正当的竞争方式进行调查。同时,要求邮轮经营人和所有人在向旅客售票之前要告知如下信息:船舶名称;船舶以往伤亡记录;案件投诉清单;胃病发病数量;旅客运输延误次数和持续时间长度;船旗国;在美国域外发生的民事或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提起地;票价是否包含所有可能发生的税款和费用的陈述;所有可能发生的税款和费用的估价;联邦海事委员会要求的其他重要条件;旅客如何向联邦海事委员会投诉的指南。另外,禁止邮轮公司要求网上购票的旅客出示打印客票的行为。

第三,因运输延误对旅客的赔偿。邮轮公司应当对旅客运输的延误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是从始发港出发延误还是迟延到达目的港导致离港延误。如果邮轮经营人或者所有人未能按照规定向旅客予以赔偿,联邦海事委员会可课以最高金额为25 000美元的罚款。

第四,消费者服务计划的制定和审查。该提案要求邮轮经营人和所有人向旅客提交邮轮服务计划,内容包括:旅游延误和取消的告知程序;具有清晰的取消政策;旅游取消后的票款快速退还;为残疾人或有特殊需要的乘客提供方便;对旅客投诉予以答复;旅行计划或挂靠港改变时的旅客告知;长时间延误时对旅客基本需要的满足。该服务计划并入客票合同,邮轮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当将邮轮客票合同和服务计划公布到网上。

该提案授权联邦海事委员会提供必要的行政监督确保计划的完成并符合要求。联邦海事委员会可以选择定期检查计划并在必要时要求予以更新。如果邮轮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决定不经提交计划予以审查就经营邮轮运输,或者不按照计划运营,则要受到罚款处理。

此外,该提案也对联邦海事委员会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一是要求联邦海事委员会确定旅客投诉报告方法。二是联邦海事委员会每三年向美国国会报告对邮轮旅客保护的执行情况,包括根据本法予以民事处罚的情况。三是联邦海事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邮轮客票费用。

五、美国邮轮立法评析

近年来,随着美国邮轮经济的发展,美国的邮轮立法逐步完善,已基本形成以详细技术标准为基础,以规制承运人权责为主体,以行政监管为保障的邮轮法律制度。

第一,美国法从技术层面上对于邮轮设计、建造标准进行规制以保护旅客权利。除通过《美国法典》《联邦法典》对船舶建造标准作出基本规定外,还制定单行立法《邮轮安全与安保法》针对邮轮特点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第二,美国法从行政监管层面上对邮轮进行监管以保护旅客权利。美国海岸警卫队作为进行邮轮监管的主要部门,通过制定各种措施改善航运安全,实现污染预防,进行海员培训并制定行业认证标准。除此之外,《邮轮旅客保护法》提案提出赋予联邦政府更大的权力来保护邮轮旅客的权利,并且提出设立专门的咨询委员会致力于消费者保护。

第三,美国法通过对承运人权责进行规制以保护旅客权利。《国际邮轮旅客权利法案》规定了邮轮在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措施,《邮轮旅客信任法案》也以此法案为基础,详细规定了邮轮承运人必须对公众披露的事项,以及需要承担的权责。此外,《邮轮旅客保护法》提案中也明确提出要通过规范邮轮旅游标准格式合同来简化合同条款内容,维护旅客权益。

虽然美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邮轮立法制度,但其规制范围仍不够全面,且部分法律对于旅客权利的维护略显空洞,不具有实现价值。[4]

首先,美国法对于旅客权利的法律维护仍有不足。美国法对于邮轮旅客知情权、获得救助权等基本权利虽有所规定,但并不完善。例如,由于邮轮舱位超出预定(overbooking)而导致旅客无法登船时对于旅客权利的救济该如何开展;如果邮轮旅客因不当言行被驱逐(compel)出邮轮时,其剩余邮轮船费是否是否还能得以返还;美国立法仅规定了紧急情况下邮轮旅客的知情权,但当非紧急情况下,邮轮旅客是否应当享有受到承运人安全提醒的权利。另外,部分法条中对于如何具体保护旅客权利规定不详,以《国际邮轮旅客权利法案》为例,法案规定邮轮船舶发生机械故障导致提前结束航程时,旅客有权要求邮轮承运人将其送至邮轮预定登陆港口或者是旅客居住地。在邮轮承运人将旅客送至预定港口或者旅客居住地的过程中,所产生的食品、住宿等额外费用如何承担,甚至于,如果因为这一过程导致的迟延影响了旅客的正常生活所产生的误工费等其他费用该如何承担,法案也没有明确。

其次,美国法对于邮轮承运人责任限制的规定仍有不足。由于邮轮承运人往往通过格式合同条款逃避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邮轮旅客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无法得到合理保护的现象仍然存在。例如,邮轮合同中往往明确规定合同项下所约束的承运人仅包括船舶所有者、经营者、雇员、代理人和承租人,将独立合同人(independent contractors)排除在邮轮承运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之外。这样一来,邮轮上的医生、礼品店、水疗、美容美发、健身中心等都作为独立合同人被划至邮轮承运人的免责范围。

六、美国邮轮立法对中国的启示

与美国相比,中国的邮轮旅游业也处于蓬勃发展之中,2008年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促进我国邮轮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各部委及各个沿海城市也纷纷出台了促进邮轮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但是,中国至今仍未对邮轮旅游作出任何明确的法律界定,也未出台任何邮轮立法,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简称《旅游法》)当中也并未涉及邮轮旅游。2013年9月中国邮轮“海娜号”在韩国被扣引发广泛关注,尽管这一案件是邮轮承运人海航集团与其他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但是普通旅客的权益却在这次航程中无辜受损,据报道称,返航后每位旅客得到的赔偿最高仅为2 300元,引发部分旅客不满,导致旅客与海航集团长期僵持,[5]而由于目前国内的立法空白,旅客权益无法通过邮轮法律得到直接保护。随着邮轮旅游行业的发展,邮轮承运人与邮轮旅客的纠纷也必将越来越复杂,在强大的邮轮承运人面前,普通旅客的权益只能通过法律来得到维护。

借鉴美国邮轮立法体系,中国未来邮轮立法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规定。

第一,完善现行旅游法规,增加关于邮轮旅游的相关规定。《旅游法》作为规范旅游行业的重要法律法规,对于维护旅游行业秩序、保障旅客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作为一种新兴的特殊旅游方式,邮轮旅游应当受到《旅游法》的规制。除此之外,邮轮承运人在通过邮轮旅游设施、陆上旅游项目为旅客提供邮轮旅游服务时,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其设立方式、经营项目等具体问题也应当在《旅游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通过单行法从技术层面上完善对于邮轮设计建造标准、人员配备与资格等问题的法律规定。美国《邮轮安全与安保法》针对邮轮所作出的技术规定对于中国是很好的借鉴,随着中国自主建造邮轮步伐的加速,规范建造标准的需求是非常迫切的,但与美国不同的是,目前中国还没有真正自己制造的邮轮,号称中国邮轮的“海娜号”也并非中国制造,而是海航集团从嘉年华邮轮集团引进的,短期内引进邮轮可能也将会是中国邮轮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向,因此,在制定邮轮建造标准的同时,必须同时通过立法完善邮轮引进标准,以保证邮轮引进的规范性与安全性。

第三,加强行政监管,赋予相关部门监管与违法处罚的权力。在“海娜号”韩国扣船事件中,旅客的权利严重受损,如果法律能够赋予有关政府部门监管邮轮的权力或者设立专门的邮轮纠纷解决机构,那么“海娜号”旅客对于赔偿不满的情况完全可以通过有关部门的干预和调解予以圆满解决。随着中国邮轮旅游业的发展,邮轮纠纷与侵权事件必然会增多,因此,法律必须赋予政府有关部门监管邮轮的权力,通过完善纠纷解决途径、设立邮轮旅游投诉机构、建立邮轮管理委员会等方式加强行业联系,完善对于邮轮旅游行业的监管,帮助邮轮旅客维护自身权益。与此同时,督促有关部门制定邮轮旅游行业的发展规划,把控邮轮行业发展方向,对于邮轮行业发展也颇有裨益。

第四,通过法律明确邮轮旅游合同当事人权责,保障邮轮旅客合法权益。美国邮轮立法启示我们,不仅需要明确邮轮承运人的责任;更重要的是针对邮轮旅游下旅客权利难以维护的特点,着重保护邮轮旅客的知情权、紧急情况下获得救助的权利。要实现这一点,一方面,对邮轮承运人的责任必须作出明确的、详尽的规定,包括承运人责任期间、责任范围、责任限制和损害赔偿;另一方面,邮轮旅客所能享有的合法权利也需通过法律予以明确,有关部门需着手制定邮轮旅游格式合同,通过制定规定简化、标准的邮轮旅游格式合同,避免不平等格式条款对于邮轮旅客的权益造成侵害。

七、结语

古语有云:凡将举事,必令先出。面对邮轮旅游业巨大的发展潜力,中国想要赢得邮轮旅游市场,就必须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美国邮轮立法已给予中国启示,制定完善的邮轮旅游立法,不仅仅可以维护邮轮旅客的权益,更重要的是可以保障中国邮轮旅游行业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

[1]Cruise Lines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Cruise lines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2012 industry update[EB/OL].[2013-12-10].http://www.cruising.org/sites/default/files/pressroom/2012CLIAIndustryUpdate.pdf.

[2]FIGUEROA A.Cruise Passenger Protection Act of 2013—proposed law increases consumer protections,safety and security at sea[EB/OL].[2013-12-10].http://tourism.about.com/od/specialtourism/a/Cruise-Passenger-Protection-Act-Of-2013.htm.

[3]FIGUEROA A.Cruise vessel consumer confidence—new proposed bill adds cruise passenger protections[EB/OL].[2013-12-10].http://tourism.about.com/od/marketingandpromotion/fl/Cruise-Vessel-Consumer-Confidence-Act.htm.

[4]ROSS K.Cruise industry oversight:recent incidents show need for stronger focus on consumer protection[EB/OL].[2014-01-16].http://www.commerce.senate.gov/public/index.cfm?p=Hearings&ContentRecord_id=ec259111-b02b-4ea5-ba01-7f969425a113.

[5]李显峰,廖峰.“海娜号”邮轮归国 游客最高获赔偿2 300 元[N].京华时报,2013-09-19(2).LI Xian-feng,LIAO Feng.Henna came back to China with only ¥ 2 300 compensation each visitors[N].Beijing Times,2013-09-19(2).(in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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