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预防犯罪实践简述
2014-02-03冯建仓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研究员
冯建仓(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研究员)
王元庆(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所长)
芬兰预防犯罪实践简述
冯建仓(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研究员)
王元庆(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所长)
2014年8月19~20日,中芬预防犯罪研讨会在芬兰赫尔辛基举行。中国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和芬兰司法部常务秘书长蒂娜·阿斯托拉出席研讨会开幕式并致词。中国司法部代表团一行9人参加了研讨会。作为随团的学者,我们认为在预防犯罪方面,芬兰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值得我们思考与借鉴。
一、芬兰在预防犯罪方面的做法
(一)刑事政策与预防犯罪
芬兰目前的犯罪率较低,但由于经济进入衰退期,人口老龄化以及移民带来的人口多元化等因素,也给预防犯罪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芬方专家认为,从宏观上看,预防犯罪要有合理的刑事政策,而国家在教育、就业、卫生、人口、平等发展等方面的政策均对刑事政策有这样或那样的影响,均是预防犯罪的重要环节。在具体的刑事司法政策方面要处理好预防与打击的关系,高压手段并不一定能收到好的效果。目前芬兰的监禁率较低,从二战后相对较高的监狱服刑,逐渐转变为以社区服刑和其他非监禁服刑方式代替监狱服刑。增加监禁率与减少犯罪率并不成正比而且成本也高,可以通过服刑期间的康复治疗、重犯风险评估以及释放后的支持措施预防重犯。芬兰的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也比较客观,不迎合一些大众对高刑罚的要求。芬兰有专门的犯罪预防委员会,芬兰的第一个犯罪预防计划也在1999年得到了政府的批准。在犯罪预防中注重犯罪的情景预防与犯罪的社会预防,减少犯罪发生的机遇,避免使一些特殊人群边缘化。为了避免城镇化进程中带来的城外年轻人进城居住与城市居民引发矛盾,芬兰政府推行了混合式住宅模式,目的是使不同族群,不同背景的人混合居住,减少群体差异从而减少与预防因差异带来的犯罪。当然,目前随着外来移民的不断增加,不同群体、阶层和种族在收入、文化等方面的差异愈加明显,如何降低差异增加融合仍是一个难题。
(二)调解与预防犯罪
芬兰的调解制度建立于1987年,目前政府在20个城市设立了调解办公室,全国有专职调解人员100多名,志愿调解员有1200多名,每年用于调解的预算是600万欧元。芬兰在2006年出台了相关的调解法律。赫尔辛基市的人口占全国550万人口的十分之一,1987年成立了调解办公室,现有专职调解员10名,兼职的志愿调解员100多名,每年预算是65万欧元,需要调解的案件主要由志愿调解员来调解处理完成。所调解案件主要是一些涉及刑事领域的案件,案件来源83%来自警方的提交、13%来自检察院的提交,涉及民事案件的很少,只占3%左右,任何人都可以提交民事案件来调解。调解案件的类型主要有暴力伤害案件、财产损失、盗窃等。调解坚持的是各方均自愿的原则,对未成年人还要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与参加。调解可通过道歉、赔偿、提供劳务等方式达成协议解决。大部分案件通过调解就可以终结,少数仍可能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我们还实地访问调研了赫尔辛基受害者-犯罪者调解办公室,比较深入地了解了芬兰赫尔辛基调解办公室的工作原理、人员组成以及经费保障等情况,看到了他们在刑事和解方面所做的努力。
(三)社会组织、社区与预防犯罪
在预防犯罪上,芬兰特别注重多部门、多组织之间的合作,包括跨部门、跨层级(从国家到地方政府)的合作,与私营企业、基金会、博彩业的合作,尤其是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在充分发挥各类机构、组织各自作用的同时,尽量让居民与社会志愿者参与进来并让他们在地方安全和预防犯罪方面有发言权。在社区建立社区服务中心和居民活动站、母子家庭庇护所和为正确引导未年人预防违法犯罪而设立的“车站的孩子”项目等等,这些均在化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方面做了较大的贡献。我们还与赫尔辛基“车站的孩子”项目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座谈,这个基地的运行模式是在赫尔辛基城区车站等核心地带,通过运营咖啡厅的形式,使热心公益活动的成年人在与未成年的聚会、谈心以及对发生事件的调解中,影响引导未成年人,从而预防与减少违法犯罪。我们还实地与赫尔辛基的一个社区服务中心人员进行了座谈,了解了他们如何使社区内不同年龄、不同背景、不同族群的人通过社区服务中心这个平台互相接触融合。这种模式一方面加强了彼此之间的了解,提高了社区居民的幸福指数,另一方面也使社区居民能够共同参与到社区发展的规划中来,最终维护了社区正常的生活秩序,有效地预防了社区违法犯罪的发生。
(四)网络与预防犯罪
赫尔辛基警察局是芬兰全国最大的警察局,目前有1300多名警察,其中有3人是专职的网络警察,在网络上提供全职的警务服务,另外还有30多个兼职的网络警察。在网上建立警务人员的网上档案和自己的网页,职务和照片均在上面,任何人都可以在网上找到这里点击留言、进行咨询或提供案件线索等。另外网络警察还登陆普通社交网站例如脸书等,这既增加了网络上的安全感,也使许多网上违法犯罪的现象消除在初始阶段,不至于升级恶化。通过虚拟警告等方法,消除了诸如网上语言暴力欺凌、敲诈、儿童色情等不少苗头。在处理相关网上案件数量上,2011是246件,2012年314件,2013年326件。我们实地访问了赫尔辛基市警察局,听取了他们的讲解并进行了交流互动,了解了赫尔辛基警察局在处理犯罪案件与预防犯罪方面所做的工作,尤其对是警方与多部门多组织合作、网络警察等方面的工作印象深刻。
(五)青少年的犯罪问题
由于青少年处于身心发育不成熟的阶段,如何减少与预防青少年的违法犯罪就成为研讨会的一个话题。芬方代表介绍了其中的两种做法:其一,反校园欺凌的KIVA项目。校园欺凌行为可能发展成为严重的犯罪,针对这一现象,由芬兰图尔库大学开发了反欺凌KIVA项目,并得到了芬兰教育文化部的资助。这个项目包括一般性和针对性两类措施,其目的是防止欺凌行为和解决已知的欺凌事件。一般性措施面向全校学生,主要是努力影响团体规范,培养所有孩子采取有效应对方式的能力,担负不鼓励欺凌行为的责任,并支持受害者;当学校员工发现欺凌行为时,可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每例个案通过学校的反欺凌小组和受影响学生之间的一系列个人与团体的讨论来处理。通过丰富多样的材料、使用互联网和虚拟学习环境等多种形式来保障。自2009年秋季开始实施反欺凌项目的1000多所芬兰学校的数据表明,在项目实施一年后通过对照评估,受欺凌和欺凌行为都显著减少。这个项目获得了2009年欧洲预防犯罪奖。其二,成立运动小组,这是由一个名为“冰冷的心”非政府组织发起的项目,主要就是对18岁以下的有可能进行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主要是男孩子,也有少数女孩子)进行评估,帮助他们建立起一个运动小组,定期举办各类运动,在集体活动中使有问题的或可能边缘化的青少年及时得到引导与帮助,虽然没有对照组进行比对,但肯定对预防与减少青少年的违法犯罪具有一定的作用。
二、 中芬预防犯罪研讨会的启示与思考
通过交流考察,代表团成员有许多收获和体会。尽管中国与芬兰两国的国情、社会制度不同,人们的生活习惯和思维方式也不尽相同,但两国在预防犯罪方面也同样面临着毒品犯罪问题、青少年犯罪问题、网络犯罪问题、移民犯罪问题、人口老龄化犯罪问题等诸多方面相同或相似的挑战。芬兰在预防犯罪上的先进理念、刑事政策、制度设计、预防策略、防治措施等诸多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可以给我们启示与思考。
(一) 面向未来的恢复性司法理念
芬兰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就已开始摒弃了陈旧的镇压型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和司法方面做出了一系列变革。芬兰刑事政策和刑事法律制度是建立在“恢复性司法”理论基础之上的。恢复性司法是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在交流过程中,无论是芬兰司法部的政府官员和非政府组织的志愿者,还是芬兰各大学、学术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均多次反复提到并强调打击、预防犯罪应当面向未来。刑事立法和司法不应以报复性的多惩罚、重惩罚为目的,而应当注重把一些行为非罪化,防止社会成员被社会边缘化,消除犯罪人人际交往的障碍,解决犯罪人的思想情感问题,要保持和改善犯罪人重新回归和融入社会的机会与能力。同时,也要注重对犯罪受害人的精神抚慰和物质补偿,最终达成犯罪人与受害人的相互谅解,恢复犯罪人和受害人的正常生活状态,从而最终恢复社会的公共秩序。
芬兰面向未来的恢复性司法是与芬兰地理环境优越、物质资源丰富、市场体制成熟、公务清正廉洁、人民文明富足、社会秩序稳定等基本国情相适应的,彰显了理性、包容、歉抑、人性的精神理念,值得我们借鉴。
(二)突出调解、注重预防犯罪制度的顶层设计
面向未来的恢复性司法理念也催生了芬兰调解制度的发端,作为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具体实践,芬兰的调解法律制度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在预防犯罪中发挥了基础性作用。1999年,芬兰社会卫生部下属的国家福利与健康研究发展中心颁布了《刑事及民事案例调解指南》,为社会调解工作的实际操作提供了指导性纲领。2003年,芬兰政府在社会卫生部设立了刑事案例调解咨询委员会,旨在协调政府各部门及其他机构在调解事务中的合作。2006年,芬兰《刑事和部分民事案例调解法》正式实施,将调解服务扩大到全国各地,使所有人都能获得高质量调解服务的机会。2011年,芬兰颁布《民事调解法》,对《刑事和部分民事案例调解法》的民事调解部分加以补充和完善,进一步规定法庭调解的调解员必须是法官,而庭外调解的调解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
芬兰调解的案件的范围十分广泛,不仅可以调解民事纠纷,还可以调解轻微的刑事案件,而且以调解刑事案件为主。调解多以案件发生地和当事人所在地为调解管辖地。调解方式灵活多样,可以通过电话、网络进行异地调解。调解宗旨主要是让受害人与犯罪人面对面进行协商并在调解员的引导下,自行达成解决方案,由犯罪人以赔礼道歉、经济赔偿、社区服务及生活帮助等方式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会成员的谅解,重新回归社会。对轻微的刑事案件,犯罪人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则不再主张追究刑事责任,对案件也不再公诉,法院也不再审理,但法律规定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公诉人主张追究刑事责任和受害人仍不放弃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芬兰调解模式具有如下特点:重视调解,注重调解制度的顶层设计;将调解延伸到刑事案件领域且以调解轻微刑事案件为主;注重对受害人的物质赔偿和精神抚慰;注重责任人履行义务方式的可选择性、灵活性和可实现性;注重调解与公诉、诉讼的制度衔接,减少犯罪,节省有效利用司法资源;注重调解协议的自愿达成和监督履行。这些都值得我们借鉴。
(三)注重社会力量参与预防犯罪
芬兰社会公众追求权利平等和社会公正的愿望强烈,他们积极参与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监督,为社会力量参与预防犯罪奠定了基础。芬兰政府一方面注重自身的廉政建设,另一方面十分注重对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与扶持,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对政府实行有效监督,并积极参与预防犯罪。芬兰全国预防犯罪理事会、母子庇护联合会、律师协会、会计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预防犯罪过程中发挥了各自独特的作用。芬兰政府还十分重视扶持和发展居民社区建设,注重外来移民与当地土著居民的融洽相处,从而将社区居民的内部矛盾化止于社区,减少和预防犯罪。
芬兰政府注重对非政府组织参与预防犯罪的政策指导、资金支持,注重发挥居民社区的基层调解作用,重为社会公众参与预防犯罪提供机会的这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四)社会治安的扁平化管理
赫尔辛基作为芬兰的首都,不仅是芬兰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而且也是犯罪的重灾区,犯罪总量占全国的20%,毒品犯罪、性侵犯罪占全国总量的40%,预防和打击犯罪任务十分艰巨。赫尔辛基市设立警察局,除承担维持本市治安的职责外,还要承担保护总统、部长安全、保障国事活动等职责,全局警察1300多人,文职人员300多人,在全市分三个辖区,每个辖区设立总警探。芬兰全国不设总警察局,首都赫尔辛基市的警察局不设分局,只设辖区。芬兰这种扁平化治安管理模式,虽然并不完全适合于我国,但该模式所体现出减少组织层级,将有限的警力最大限度的投放预防、打击犯罪的第一线,直接为居民提供有效治安服务的管理理念,值得我们借鉴。
(见习编辑 朱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