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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科学矫正的制约因素和有效路径

2014-02-03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司法局局长

中国司法 2014年10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矫正犯罪

韦 文(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司法局局长)

吕登明(江苏省浦口监狱)

试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科学矫正的制约因素和有效路径

韦 文(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司法局局长)

吕登明(江苏省浦口监狱)

近年来, 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进入了一个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在社会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下,未成年人犯罪出现了比例明显上升和低龄化趋势,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面对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的特点,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同时,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加大了对未成年罪犯的保护力度,尽量采取非刑事处罚及非监禁措施。面对犯了罪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如何科学有效地加强对他们的监管教育和适应性帮扶,使他们能顺利回归社会重新做人,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发生,是党和政府、社会各界,尤其是社区矫正机构和矫正工作者的重要任务和政治职责,是社区矫正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内在要求,亟待在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新情况,发现新问题,积累新经验,开创新路径。

一、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的内涵和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未成年犯应该是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因违法犯罪被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因此,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是将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犯置于社区里,由专门的机构组织和人员在已经裁判确定的期限内,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对其心理和恶习进行教育矫正,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两院两部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规定了如下方针和原则:一是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二是分开矫正和保密原则。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三是有效监管原则。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四是针对性的教育帮扶原则。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五是监护人履行职责和有利于未成年犯矫正原则。督促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必要措施。六是比照执行原则。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服刑人员,适用未成年人矫正相关规定。

二、未成年服刑人员实施社区矫正的现实必要性

未成年人因为心理、生理、智力发育不成熟等方面因素的限制,不能够有效地控制和辨认其自身的行为,因此,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实施社区矫正取得的社会效果比对其采取监禁刑的效果要好,而且更有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一)对未成年犯实施社区矫正是促进其健康成长的内在要求。未成年人自身各方面的因素都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极易重新塑造。将“问题”未成年人安置于合乎其健康发展的社区环境中,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挽救,就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交叉感染,使其获得健康成长的环境及机会。鉴于多数未成年犯犯罪原因的特殊性,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能够避免未成年犯罪人过早地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相反,如果将未成年犯过早地投进监狱,势必使他们幼小的心灵受到扭曲、挫伤。一旦他们将自己归类到违法犯罪的人群中,就会加剧对社会产生反感与叛逆,容易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因此,对于那些初犯、偶犯、主观恶习不深的未成年犯,采取社会化的教育矫正方法,使他们既受到一定的惩罚,又在社会的关心、帮助下,重塑正确的“三观”,同时也让社会重新接纳他们。

(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与社会和家庭保持正常联系,避免因犯罪到监狱服刑改造可能导致与父母分别、自身失学失业等诸多社会问题,有益于他们以健康的心理状态回归社会并被社会接纳,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从而促进家庭和睦,维护社会稳定。从矫正实践来看,大多数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通过接受有效的心理疏导、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困难帮扶,能够认罪悔罪,积极完成各项矫正任务,遵规守纪意识明显增强,教育矫正质量不断提升,重新违法犯罪率明显降低,得到社区群众和各方面的普遍认可。

三、未成年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工作现状剖析

我国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高度重视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工作,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影响和制约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体制机制依然客观存在,瓶颈制约没有根本解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专门立法滞后,社区矫正适用比例较低。目前,我国《社区矫正法》处于立法前期准备阶段,更缺乏针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专门法律法规,迫切需要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并加快制定独立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现阶段,我国地方各级法院对未成年犯判决后适用社区矫正的比例不高,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但是在实践中有严格的条件制约,能够进入社区接受矫正的未成年犯受到很多的条件限制,对此应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切实加以完善和解决。

(二)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力素质亟待提高。对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来说,矫正工作专业人员素质能力高低、专业人员配备是否科学合理,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益。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设置不完备,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程度偏低,进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执法工作者更是缺少,而且执法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极不稳定,调动变动频繁。另外,缺乏有针对性的未成年服刑人员矫正计划和矫正项目,对未成年犯实施心理辅导和心理矫治进展缓慢,制约着矫正工作的深入进行。

(三)未成年服刑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心智发展偏离正常轨道。与成年罪犯相比,未成年犯表现出一些突出特点。一是法制观念缺乏。当他们实施犯罪行为时,根本不知道或没有考虑这是否是犯罪。判刑后,有的人虽然对自己所犯罪行有一定的认识,但大都是肤浅和片面的,悔恨为时已晚。二是心理需求和社会处遇难以得到实现。根据马斯诺的需要层次理论,正常人有从低到高五种心理需要,未成年犯亦然。在基本生存、合理认知、技能提升、归属与情感、尊重与接纳5大需求中,未成年犯的基本生存、归属与情感、尊重与接纳这3大需求都与群众的认知度及接受度息息相关,说明社区服刑人员依然较难承受社会异样的目光。但是多数心理需求不能得到及时的满足和尊重,导致很多未成年服刑人员对回归之路感到迷茫、无助。社会处遇难,没有经济来源或无法再上学,愿望与现实的巨大反差更易使其再次挺而冒险。三是对适用社区矫正缺乏正确认识。部分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错误地认为 “犯罪也不是什么大事”。由于缺少及时的心理矫正,缺乏必要的引导沟通,有的未成年矫正对象有一种 “破罐破摔”心理,给有效矫正和正常回归社会增加了难度。

(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缺位,外部环境的负面影响。现实生活中,在校未成年人一旦违法犯罪,学校一般都要依规定对受到刑事处罚的学生开除学籍。他们被推向社会,在社会闲散、游荡,很多人会再次犯罪,甚至成为惯犯。同时,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教育或多或少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不是过分溺爱就是不闻不问,不是窒息管束就是放任自流。有些家长不但发现不了教育方式的缺点,在孩子犯罪后失望和焦虑心情驱使下,反而会出现更为不当的教育形式,不但没有帮助孩子矫正不良思想和行为,还会出现事与愿违的错误教育效果,使其再次触犯法律。同时不容忽视的是,互联网、智能手机、微博、微信等新信息技术手段的普及应用,也使未成年服刑人员容易接触外界不良文化及受到以前生活圈子的影响,各种犯罪诱因依然存在,少数抵抗能力弱化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不知不觉地走上重新犯罪的老路。

四、开展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工作的有效路径

(一)加快推进立法步伐,完善矫正机构和人员配置。结合当前现实需要,可以考虑先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和《社区矫正法》制定过程中作出关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明确法院判决的适用对象、社区矫正的主要内容、监督以及相关权利保障。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一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规范社区矫正活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应形成以专业机构为主、以社会力量为辅、社会团体积极发挥作用的格局,将未成年犯矫正工作与成年犯矫正工作彻底区分开来。有必要在专门机构中设立专门负责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部门,配备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各行各业专业人员和志愿者。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选任机制,并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等内容列入年度计划。

(二)根据未成年犯的心理特点,开展个别化心理矫治和思想疏导。未成年人犯罪大都因心智不成熟,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造成,矫正机构可以邀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工作者对他们开展心理状况评估,深入了解其心路历程,耐心倾听、尊重他们的感情倾诉,全面了解其心理特点和人格特征。应当切实做好未成年犯矫正资料、档案等物品的保密工作,不能刻意将其服刑人员身份公之于众,尽量避免其自尊心收到伤害。对有心理问题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定期开展咨询活动,对症下药帮助他们调整心态,帮助他们树立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要秉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多实施正激励,少采用负激励。对他们的优点、进步及时表扬、鼓励,对缺点和错误要善意提醒,有效制止,使其分辨善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重塑自信美好人生。

(三)完善多元化的矫正项目,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适宜的社区矫正项目可以提高未成年犯的矫正质量。新形势下,可以有选择地借鉴西方国家相对成熟的社区矫正经验,尽可能多地为他们提供可供选择的矫正项目,让他们在社区服务中感受劳动带来的快乐与社会的认可,从中增加其自信心。建立健全评估体系,科学量化数据指标。对未成年犯犯罪主观方面的严重程度、违法犯罪前科、罪犯类型、受教育程度等进行评估;对他们认罪程度、对法律的认识情况、对矫正环境的认识、对社区服务、教育内容的态度的情况进行矫正修订评估;对未成年犯个人的社会技能、健康程度、受教育水平、职业能力等进行矫正需求评估,目的是在于考察未成年犯的社会适应能力。

(四)加强文化学习和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谋生本领。一方面,要加强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文化知识普及教育,提高科学文化知识水平。在实际工作中对未成年矫正对象没有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内容的,社区矫正部门应当协调学校并督促其法定监护人,帮助其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内容。另一方面,针对他们的个性特点,积极开展劳动技能培训,为他们回归社会就业谋生奠定基础。

(五)发挥家庭和学校的重要作用,防范不良大众传媒的误导,净化社会环境。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作为其家长,应当给予他们足够的关心和正确的教育引导,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思想变化,及时了解其所思所想所困所惑,准确把握他们的思想脉搏。父母等长辈要注意自己言行的示范表率作用,给子女以良好的印象和影响。在校未成年服刑人员学习、生活、活动的范围主要以校园为主,学校辅导员、共青团组织和学生干部要主动和未成年犯交朋友,坦诚交流,正确引导,在保护未成年矫正对象身份信息的基础上对他们多一些关注和关爱,使他们能够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将有助于未成年服刑人员的早日回归。不良大众传媒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诱因之一,政府应当加快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发挥其娱乐、教育功能。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协调联合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开展经常性的联合执法,坚决铲除黄赌毒滋生蔓延的土壤和环境,减少和杜绝其对社会尤其是未成年人的危害和影响。社区要加强对青少年娱乐消费的引导和管理,坚决控制未成年人进入法律规定不得进入的娱乐场所,强化禁止令的执行。

(六)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有序提高矫正适用比例。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法律性和社会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必须加大舆论宣传,争取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工作中,矫正部门要积极借助电视、报刊以及网络等媒体,深入广泛宣传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目的和意义,提高社会公众的知晓率和认同感。为更好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建议适度扩大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适用范围,及时对因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而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经过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决定,符合条件的缓刑、假释、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罪犯实施社区矫正。

(责任编辑 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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