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九个案例看动物诊疗法制化管理
2014-02-03王水生湖北省襄阳市畜牧兽医局
文│王水生(湖北省襄阳市畜牧兽医局)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启动了对动物诊疗机构的法制化管理,《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使执业兽医监督管理正式纳入法制化轨道。但是,通过实践适用,在执法实务中尚存在一些法律漏洞,妨碍了动物诊疗活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对该办法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案例一
某宠物门诊法人(负责人)没有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聘请一位取得了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人员为执业兽医师。现场勘查时,该执业兽医师在现场,但平时见不着人,实际执业的是宠物门诊法人(负责人)和她丈夫(在某畜牧兽医局上班,在职不在岗),两人都没有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
宠物门诊法人(负责人)没有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聘请的执业兽医师长期缺位,将会对公共卫生安全产生严重威胁;宠物门诊法人(负责人)不要求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有人就会趁机租借他人的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宠物门诊留下了法律漏洞。
为了避免钻法律的空子,建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款修改为:(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必须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案例二
某宠物医院的工作人员未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没有申领动物诊疗许可证,也没有申领兽医师执业证,然而该院却开设网页宣传诊疗活动,招揽生意。
建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在第二十八条后增设一条:动物诊疗机构不得利用广告、网络或者其他方法,对诊疗活动等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还可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后增设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利用广告、网络或者其他方法,对诊疗活动等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案例三
某宠物医院,设立兽医行业协会,请求某畜牧兽医局帮忙通知其他动物诊疗机构,并聘请该畜牧兽医局局长、分管局长担任名誉会长、副会长,被拒绝。
由于各个方面因素,各类行业协会发展迅速,一大批行业协会运作规范,在服务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有个别行业协会成为“害群之马”,成了“二政府、小机关”,农民要生存,企业要发展,除了正常的运营开支外,还需要交纳额外的“会费”“年费”“赞助费”等,经营业主、当事人敢怒不敢言。很多企业哪怕内心不愿意,也只能违心加入,入会后就不得不交年费,以至于有的企业要入的协会多达几十个,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各地应重拳整治行业协会乱象,不得利用管理部门的强势地位强迫服务主体参与。
建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七条修改为:执业兽医依法履行职责,其权益受法律保护。鼓励成立兽医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不得利用管理部门的强势地位强迫服务主体参与。
案例四
某宠物医院,2013年接受某省兽医系统绩效延伸考核检查时,查出使用人药现象,该宠物医院辩解称宠物、国家珍稀保护动物等是非食用动物,对人身不存在食用安全威胁。
建议结合实际,制定宠物用药的特别规定,在宠物药物使用方面,可以采用比较宽松的宠物用药管理规定,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一些做法,如在美国,宠物诊疗可以使用人的药品,前提是需要告知动物主人使用的是人用药品。我国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宠物、国家珍稀保护动物等非食用动物可以使用人用药物的特别规定。
根据实务,《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可修改为: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执业兽医师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在告知动物主人使用的是人用药品的情况下,宠物、国家珍稀保护动物等非食用动物可以使用人用药。
案例五
某宠物门诊,聘请某畜牧兽医局取得了执业兽医师资格证的在职干部为执业兽医师。
根据执法实务并依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规定,《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可在第三十一条后增设一条:公务员不得兼职执业兽医师。
案例六
某宠物门诊,聘请某市畜牧技术推广站(某市畜牧兽医局直属单位)取得了执业兽医师资格证的在职干部为执业兽医师。
根据执法实务并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可在第三十一条后再增设一条:履行公共服务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兼职执业兽医师。
案例七
某宠物医院,聘请某职业技术学院取得了执业兽医师资格证的在职教师为执业兽医师。
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条文中并没有相关禁止性规定的法条,只能适用《行政许可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审核人答复是,只要某职业技术学院开具同意(否则就侵害了某职业技术学院合法权益)的证明,可以申请兼职执业兽医师。因该职业技术学院没有开具同意证明,兼职失败。
根据执法实务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一条的规定,《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可在第三十一条后再增设一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兽医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兽医师执业。
案例八
某宠物门诊,聘请某养殖企业取得了执业兽医师资格证的在职职工为执业兽医师。审核人答复是,只要某养殖企业开具同意的证明(不同意就侵害了某养殖企业合法权益),可以申请兼职执业兽医师。因某养殖企业没有开具同意证明,兼职失败。
根据执法实务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可在第三十一条后再增设一条:企业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兽医师执业。
案例九
有几家兽药经营企业,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取得了动物诊疗许可证,但开展动物诊疗活动有始无终,中途歇业。
原因如下:一是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兽药、饲料,动物诊疗场所患病动物的粪便、体液、血液、发毛等通过兽药、饲料购买者的踩踏带入养殖场,直接导致疾病的传染,造成兽药经营萧条,主动放弃动物诊疗活动。二是兽药(饲料)经营企业开展动物诊疗活动,总是在街面人行道进行,与门前三包占道经营相冲突,是违反《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行为,得到城管执法人员的监督纠正。
建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修改为:“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实验动物饲育单位、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动物园等单位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可修改为:(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小学校、幼儿园、医院(门诊)、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