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正义在当代中国何以实现*——兼论十五大以来党的生态理论创新
2014-02-02钱秋月
钱秋月
(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北京 100872)
进入21世纪,面对着严峻的生态危机,物质生活水平有所进步的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刻地感受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与生态环境息息相关。实现人与自然的良性互动、和谐共存,不仅是中国在这个世纪中叶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应有之义。生态正义的研究源于20世纪80年代,1988年美国学者彼得·S·温茨(Peter·S·Wenz)的《环境正义论》出版,该书把正义论与生态学结合起来,认为“社会正义和环境保护的议题必须同时受到关注。缺少环境保护,我们的自然环境可能变得不适宜居住。缺少正义,我们的社会环境可能同时变得充满敌意。因此,生态学关注并不能主宰或总是凌驾于对正义的关切之上,而且追求正义也必定不能忽视其对环境的影响”。[1]该书被认为是生态正义领域内的开创性研究著作。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生态环境不断恶化,自然环境问题渐渐凸显,保护生态权利、实现生态正义也逐渐成为国内关注的热点。除了这一领域的研究论文逐渐增多以外,我们党也逐渐开始重视生态问题。从党的十五大提出改善生态环境到十八大强调建设生态文明社会,查阅报告中的关键词“生态”,其中1997年十五大提到1次,2002年十六大增至5次,2007年十七大增多至12次,而2012年十八大则多达39次,不仅体现着中国共产党人在解决生态问题时的努力,而且也处处蕴含着党对生态正义的关注。
一、生态正义与在当代中国的现状
生态理论的提出是人们在面对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时,寻求解决自身生存和发展途径的活动总结,体现了人类对生态的重视和保护,也是人类对环境危机的深刻反思。当代生态理论中有很多重要的问题,比如生产增长与发展极限,地球资源的有限性,生存环境的污染问题等等,而每一种保护生态的理论和实践背后都体现了正义的伦理支撑,人们生态权利的实现需要有生态正义作为规约进行保障。从本质上说,生态正义理论反映了在对自然资源的配置时人类的活动如何在自身的需求与自然的实际承载能力之间达成合理的平衡。作为人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的各种生命以及整个自然界所持的价值观念、价值规范、评价准则的反思和构想,[2]生态正义是人类在处理人和自然关系时应该持有的价值和道德底线。
马克思不仅十分重视生态环境,而且他对生态问题的阐述中也蕴含着丰富的生态正义的思想。面对着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马克思从人与自然的关系出发考察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生态条件的重要性,“外界自然条件在经济上可以分为两大类:生活资料的自然富源……劳动资料的自然富源……在文化初期,第一类自然富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较高的发展阶段,第二类自然富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3]马克思告诉我们社会的发展不仅不会消弱人类对生态环境的依赖性,反而会随着对自然资源利用深度和广度的加大使这种依赖性日益加深。而资本主义工业化生产方式虽然使得人类对自然的控制增强,但也带来了对自然环境的破坏。马克思认为自然界是人的无机的身体,“异化劳动从人那里夺去了他的生产的对象,也就从人那里夺去了他的类生活,即他的现实的类对象性,把人对动物所具有的优点变成缺点,因为从人那里夺走了他的无机的身体即自然界。”[4]为此,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带来的生态破坏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批判,比如,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使它汇集在各大中心的城市人口越来越占优势,这样一来,它一方面聚集着社会的历史动力,另一方面又破坏着人和土地之间的物质变换,也就是使人以衣食形式消费掉的土地的组成部分不能回归土地,从而破坏土地持久肥力的永恒的自然条件。”[5]在这里,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主义制度造成了人与自然关系的对立,从而引发了生态危机。从这些反思批判中也可以看出,虽然马克思没有直接而纯粹的关于生态正义的表述,但是生态正义的思想正是马克思批判性地超越现实的非正义状态的基本维度和终极性思考。基于这种反思批判,马克思认识到社会的发展必须与自然环境的发展统一、协调,“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6]否则,必然会给人类自身带来灾难性后果。
生态正义思想起源于促进经济发展与保护生态环境之间存在的冲突和矛盾,其核心是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然而,这并不是说生态正义只是简单地考虑环境资源在不同群体之间的分配。英国学者布赖恩·巴克斯特在《生态主义导论》中指出:“为了寻求在人类之间公正分配环境利害的方法,我们必须总要寻找到那些不威胁到非人类存在物生境需要的方法。只有当人类的基本需要与非人类存在物的基本需要发生不可避免的冲突时,我们才可能为了前者而牺牲后者,而且我们必须尽全力避免这种冲突。”[7]也就是说,人类分配自然资源时要尽可能的保护好地球上所有生命形式和生态系统的繁荣。由此,我们应该从人、社会、自然之间的互动关系中对生态正义进行全局性的把握。具体地说,我们要运用正义理论去协调处理各种利益主体在生态问题上的利益关系,使人类在生态系统中,既拥有享用自然的权利,又要承担呵护自然的义务。一般来说,根据大家普遍的看法,生态正义包括人与物关系层面的种际正义和人与人关系层面的人际正义。所谓种际正义,是指人类与其他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组成的生态自然等异种之间的和谐、公平问题。所谓人际正义,是不同时代、种族、性别、阶层等的利益主体在利用资源、维护生态过程中权利与义务、贡献与索取的对等。根据时空上的差异,人际正义又可分为代内正义和代际正义。代内正义,强调的是处于不同空间地域的同一代人都享有平等的利用自然满足自身利益的机会和权利;代际正义,强调人类不能为了满足当代人的自身利益而肆无忌惮地利用自然资源,以至于破坏后代人的生存基础。代内正义是代际正义的基础,只有坚持代内正义,才可能去追求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和永恒正义。
生态正义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现实问题,关注生态正义目的是要建设一个良好的、适于生存的生存环境。生态正义的实现需要立足于当代社会的现实,因此,把生态正义与社会现实结合起来才能真正推进生态正义的实现。在中国,生态问题凸显于改革开放以后,现代化任务的紧迫,经济的迅猛发展,急需要用几十年的时间走过西方几百年的历程,发展过程中由于时间的压缩导致了空间的极度膨胀,各种社会问题不断涌现,生态问题尤为引人关注,生态环境恶化,生态资源过度使用,人类与自然的和谐被破坏。但是直到20世纪末,很多生态问题几乎还处于被隐蔽的状态下。关注生态危机问题,破解人与自然矛盾的困境,成为21世纪中国发展的一个重要发展问题。其实,无论是水土污染、土壤荒漠化、城市雾霾,还是物种灭绝、森林减少、资源匮乏,都是人们在不同程度上对生态正义的漠视造成的。从目前我国种际正义的方面看,环境恶化已经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构成了严峻的挑战。从代内正义来看,有的地区通过疯狂掠夺自然的馈赠获得所谓的经济回报,有的则把毁灭式的生态破坏当做促进经济发展所必须付出的代价,从而造成了生态地域非正义、城乡非正义、阶层非正义等。从代际正义看,部分人为了私人利益而不顾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其破坏结果被迫由生存于该环境内的多数人、下一代人甚至下几代人去承受。因此,从生态正义的视角关注中国的生态问题,不仅可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健康发展,而且也能够促进社会道德进步和德性完善,同时也标志着新时代我们处理环境和生态问题的新视角、新思想和新举措。追求生态正义符合当代中国发展必然要求,而如何实现生态正义则成为新世纪的当务之急。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植树种草,搞好水土保持,防治荒漠化,改善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是党在全国代表大会上首次出现的涉及生态的表述,体现了我们党对生态问题的明确关注,这一关注在之后的21世纪逐渐加强。生态正义的实现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涉及到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等多方面的维度,文章结合十五大以来党对生态理论的创新,对生态正义在我国的实现条件进行了阐述。
二、生态正义的实现需要意识形态的保障
生态正义的实现首先在于生态问题的当代反思和人们普遍的生态意识的觉醒。也就是说,要实现生态正义,需要从意识形态的高度认识生态问题。
生态意识是生态文明的依托和基础。从某种程度上说,生态危机是意识危机。生态学马克思主义奠基者威廉·莱斯认为“控制自然”的观念(意识形态)是生态危机的根源。这种观念在17世纪产生后逐渐成为了一种僵化的习惯性的社会意识被人们接受,最终导致人们对自然尊重的丧失,成为当代生态危机的深刻根源。所以,在莱斯看来不是科学技术的运用与革新,而是一种如何使用科学技术的意识形态,要为今天的比以往任何时代更为严重的生态危机负责任。这种看法有一定的可取之处,恩格斯曾经说过:“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8]其实,无论从当代中国出现的生态种际危机看,还是从人际危机看,人施于自然或他人的不当行为才是生态非正义产生的原点。所以,改变我们对自然界中的非人类生命的价值观念、价值规范、评价标准是实现生态正义的首要之点。
当然,任何一种意识形态都有自己的道德诉求,道德诉求的提出针对的是每一个人类个体,因此也是实践改变对自然界的评判标准的落脚点。生态正义把正义的理念从人与人、人与社会领域,扩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领域,认为自然界也应当享有人类已享有的道德权利和道德待遇。布莱恩·巴克斯特(Brain Baxter)在《生态主义导论》指出:道德思想已经发展成为生态主义意识形态体系中的“最为突出的部分”。[9]所以,生态正义要求人们必须有很强的发自内心的,而不是外力强迫的生态意识、生态文明观念和生态责任感,才能够为人们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的自觉转化为行动的自觉提供很好的保障。为此需要推动我国当代的生态道德建设,重点包括三个方面:环境友好,为平衡生态提供保障;资源节约,为清洁生态提供保障;适度消费,为绿色生活提供保障。自觉履行这些生态道德规范,既能够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又能够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生态正义。
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仅仅提出其道德诉求是不够的。道德是柔性的社会规则系统,需要提升为国家意志层面上的生态意识,通过国家层面的生态意识的作用影响全民的生态意识水平的提升。自十五大以来,党在不断努力以提升全民的生态意识水平,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关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部分指出:“树立全民环保意识,搞好生态保护和建设。”该论述就着眼于全民环保意识的提高。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把浅层次的意识提升为更为理论化的观念,也是生态理论中重要的进步。党的十八大不仅对生态文明建设有更多更深入的阐述,而且还进一步强调:“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提出“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在这里,报告强调要“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这是继十七大提出要基本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之后,再一次从提升生态意识的角度关注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问题。其实,人类的消费需要不仅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还应包括生态需要。环保消费、绿色消费、清洁消费,有利于改变人们那种不利于环境保护和身体健康的消费方式,同时也可以推动企业积极进行绿色生产,减少或降低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这也是实现生态正义的一个重要途径。
三、生态正义的实现需要生态法律的保障
生态正义的实现还必须通过社会的刚性规则体系——生态法律作为刚性保障。法律规范是由国家行使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正义一词是法的核心价值和最高范畴,任何法律制度的建构都会涉及到正义问题。法的正义价值取向是法的存在目的和使命,法具有正义导向功能,一套完备至善的法律是实现正义的有力保障,具体表现在:立法上,法律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执法上,法律严格执行以实现正义;司法上,法律惩罚罪恶以伸张正义,同时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以往人们认为正义只适用于人类社会,忽视了非人类生命同样需要公平公正的对待,如果人类不能公正的对待地球上所有生命的生存利益,地球生态将会随着人类过度的破坏而日益恶化。这种恶化在今天世界已经成为现实,水源、大气等的严重污染,土地的严重荒漠化,大量动植物的濒危灭绝,可利用资源的日益短缺……诸多问题逐渐浮出水面,人与自然关系紧张化引起人们的严重关注,并给人类敲响了警钟。我们只有一个地球,人类改造自然的终极目的应该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没有对生态正义的关注,人类虽然可以认清在自然中的真实自己,但是在其创造的巨大物质成就中很容易迷失正义,所以,生态正义是正义的重要内容。在日益关注生态正义的当代社会,法律不应再仅仅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还要调整人、社会、自然相互之间产生的生态社会关系。环境法是实现生态正义的首位重要的法律部门。
但是,法律对正义的保障不会自动的实现。地球的生态资源是稀缺的,我们每个人都有对生态环境的多重需求,如何在不破坏整个生态系统地前提下分配有限的地球资源,这就是生态正义的关键问题。生态环境法一方面要保障人们在利用生态资源和享受环境状况之间的利益平衡,防止一部分人为了私人利益破坏生态环境,并让当地生存者承担生态破坏的后果;另一方面要保障人和自然之间的生态平衡。其最终的目的是要实现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这种和谐在生态法律领域内就表现为平衡人与物关系层面的种际正义和人与人关系层面的人际正义,还包括代内不同主体之间的正义,以及代际主体之间的正义。因此,环境法要调整的利益主体关系是多重的和复杂的,不同的利益主体都希望自己的利益要求在立法中得到体现。而非人类生命主体的利益保障容易受到忽视,如果处于弱势地位的非人类生命主体的利益无法得以伸张,环境法所追求的生态正义也就无从实现。进入21世纪,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正义的理念在不断加深,需要完善整个生态法律体系,从而实现其正义的追求。党的十七大在提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同时,提出:“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这表明党已经意识到从法律的角度保障生态正义的必要性。
当然,构建生态法律体系,不仅仅需要研究法律制度的社会,而且要在更深层次上提升民众的生态意识认同和遵守。制定生态法律的目的就是要人们自觉形成实践生态正义规范的习惯,最终使这种规范内化为生态正义的德性。在追求生态正义的社会生活环境中,受到社会中的环境法律规范和内化为德性的规范的熏陶,而形成良好的追求生态正义的氛围,不仅有助于生态正义的真正落实,而且有助于实现人与自然的真正和谐。由此也可以看出,实现生态正义,需要柔性的生态道德和刚性的生态法律共同发挥作用。
四、生态正义的实现需要制度的保障
无论是柔性的道德,还是刚性的法律,要实现生态正义,都需要有一定的制度作根本的保障。具体地说,就是应当从制度上建立个人、家庭、区域、国家各个层面的生态权利保护体系,维护全社会的生态正义。
生态正义的实现与社会正义息息相关。从本质上讲,生态正义的实质是社会正义。人类要以社会的形式与自然打交道,要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首先必须处理好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在人类的能力逐渐增强而又没有协调好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情况下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容易导致生态非正义。马克思一方面肯定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对自然的巨大的改造能力,另一方面对资本主义生产的生态破坏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从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层面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中生态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比如,在《资本论》中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经济的深入分析,用了大量的篇幅描述了资本主义制度给自然生态环境和工人的生产、生活环境造成的灾难性后果,揭露了资本家对工人欺压剥削的实质,指出了资本主义制度才是生态环境恶化的最终根源。由此可见,生态正义理论应该是从属于社会正义理论,是社会正义理论在生态维度下的正义阐释。生态正义的实现离不开社会正义的实现。
没有孤零零的个人,就连自然界也逐渐演变成了人化自然,也就是说,人与自然的关系其实就是处在社会中的人与已被打上人的烙印的自然之间的关系。所以,社会这一角色在生态正义问题中占有重要的位置,社会制度的制定必然会在现实的层面上影响生态正义的实施。要解决生态问题决不能仅仅改变某种观念或进行某种运动,生态正义的实现是人、社会、自然的和谐与统一,即要彻底地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就要形成一种新的有利于生态保护的社会结构。生态文明正是在当前我国生态危机日益严重的背景下,通过对人的活动意义进行深刻反思之后提出的物质生产变革目标。早在党的十六大报告把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同时,党中央提出:“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这是党在报告中首次提到生态的文明。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具体明确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并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到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一切经济社会的发展都要依托于良好的生态环境,以上概念和观念的提出,将极大地有利于我们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从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推进到一个新的境界。
在中国生态正义实践的道路上,制度建设是关键。党的十八大还着重提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并首次提出了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相关要求。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参与机制、监督机制、考评机制,理顺行政管理体制,形成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的两性互动关系,真正走向可持续发展。
五、总结
意识形态、法律、制度是保障生态正义实现的三个重要维度,不可分割,放弃任何一个方面的实践和努力,都会导致正义道路的偏离和难以实现。其中,生态正义的意识形态保障能够为其实现提供方向性的道德和观念指引,生态法律保障能够通过对任何破坏生态的行为予以惩罚而确立刚性的底线,生态制度是保护生态的专门制度和社会制度的综合体,从整体上确保着生态正义的实现。习近平曾说过“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对于个人来说,这三重保障力量既对其生态行为形成了由内到外的约束,又是提升人与人之间道德水平形成正义社会的重要途径,因为人类无论如何也是生态系统中的一员。对自然来说,从被敬畏到被肆无忌惮地破坏,再到重建人与自然的和谐,生态正义理念的提出与落实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社会来说,一个正义的社会是应该包括生态正义在内的。不过,实现生态正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还要落实在全体人民的实践,从理念的形成转变为实践的落实,需要各阶层人民的共同努力。
[1][美]彼得·S·温茨,朱丹琼、宋玉波译.环境正义论[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2.
[2]李华荣.生态正义论[J].山西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2,(2).
[3][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 5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86、579.
[4][6]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58、83.
[7][9][英]布赖恩·巴克斯特,曾建平译.生态主义导论[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7.115、51.
[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59 -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