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进一步做好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工作
2014-01-31
中国矿业 2014年10期
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做好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工作。通知明确,在2014年9月30前未完成现有生产煤矿的产能登记公告工作的,暂停核增生产能力,并依法依规限制生产。
通知要求,各地应根据认定依据加强对煤矿生产能力的核查工作,进行产能登记公告的煤矿必须是证照齐全的合法煤矿;对证照不全和无生产能力确认依据的煤矿,不得进行产能登记和公告。各地煤矿生产能力应在完成登记建档后及时通过相关网站进行公告。
此外,通知提出,对已经完成产能登记公告的煤矿,各地要再次核实相关信息,允许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更正相关信息,并在9月底完成勘误和整改工作。公告的煤矿产能信息作为加强煤矿日常生产监管的依据,并将作为企业征信的内容之一。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通知指出,所有未经核准但已建成并组织生产的煤矿,一律停产;所有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不得投入生产。
按照要求,国家能源局近日公布了两批煤矿生产能力信息,其中第一批包括北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安徽、福建、江苏、广西、重庆等省区市共计1557处煤矿,生产能力115210万吨/年;第二批包括河南、湖南、甘肃等省共计1142处煤矿,生产能力27677万吨/年。
国家能源局要求,煤矿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规范等,不得超能力生产,确保生产安全。煤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变更登记,并将煤矿生产能力变化情况报国家能源局重新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