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闻
2014-01-31
政策要闻
新《环保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014年4月24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律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的环保法于1989年12月26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环保法的修订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2012年8月、2013年6月、2013年10月、201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保法修正、修订草案进行了四次审议,其间还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这次环保法的修订,主要包括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公民环保意识、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对雾霾等大气污染的治理和应对、明确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善行政强制措施、鼓励和组织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的衔接、完善区域限批制度、完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对相关举报人的保护、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加大环境违法责任等十二个方面。
新修订的环保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治理作出了更多有针对性的规定,如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等。新法还要求重点区域、流域应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这为全国总体环境质量改善提出了制度目标、时间表和路线图的具体要求。新环保法的法律条文从原来的47条增加到70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修订后的环保法,加大惩治力度成为立法重点之一。新环保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中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因为加入了“对拒不改正的排污企业实施按日计罚”,“对严重的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拘留”,以及“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在面对政府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要引咎辞职”等内容,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修订后的《环保法》第四十九条专门在农业生产和科学合理用肥用药方面做出了严格要求。该条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新环保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与健康监测及影响评价、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还就政府、企业公开环境信息与公众参与、监督环境保护作出了系统规定,修订后的环保法律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汪家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