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相关问题的问卷调查分析
2014-01-30耿亚男田怀谷袁江帆何良彬
■ 耿亚男 于 宏 田怀谷 袁江帆 王 农 陈 伟 何良彬 白 松
为了解实践中医务人员、患者、法官等不同人群对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认识情况,课题组设计了调查问卷,针对上述三类不同人群在北京、广州、深圳发放了调查问卷。在统计调查结果的基础上,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分析。
1 问卷调查情况
本课题组选择北京、广东等不同地区不同人群共发放调查问卷1000份,收回有效问卷900份。其中,医疗机构问卷300份,法院问卷300份,患方问卷300份。本次问卷调查的内容主要涉及医疗损害概念、医疗损害与一般人身损害区别、医疗损害的赔偿方式及支付方式、自身疾病对死亡赔偿金的影响等内容。
2 问卷调查结果及分析
2.1 医疗损害概念
调查结果显示,虽然有超过50%的法官、患者和医务人员认为医疗损害应当是有过错医疗损害,但是仍有43%的法官、34%的患者和47%的医生认为有过错和无过错造成的医疗损害都属于医疗损害范畴。说明在医疗损害的界定上目前还存在较大争议,对于医疗损害的概念需进一步研究和讨论,以期达成统一认识。
2.2 医疗损害与一般人身损害不一致理由
调查结果显示,超过80%的法官和超过50%的医务人员认为,医学具有探索性和难以预知性,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具有不可避免性。另外,超过50%的法官和超过30%的医务人员认为新生儿因先天缺陷或疾病因素死亡,无劳动能力,与其他人身损害有所区别,患者的寿命应当考虑疾病因素的影响而区别于一般健康人。值得注意的问题是,从调查结果显示,患者在对医学具有探索性和有些疾病具有不可自愈性两个问题上有超过40%认同该观点。但是在患者的寿命应当区别于一般健康人和新生儿因疾病或先天缺陷死亡应当区别于一般人身损害等问题上,患者持认同观点的低于30%。说明在医疗损害是否应当区别于其他人身损害,单独对其进行调整这一问题上,患者与法官、医务人员在观点上存在明显分歧。
2.3 医疗损害赔偿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区别
调查结果显示,有超过50%的法官和医务人员认为,医疗损害在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后续康复费赔偿项目上应当区别于其他人身损害。在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住人员住宿费通讯费、律师费、交通费等赔偿项目上,认为需要区别于其他人身损害的患者、法官、医务人员均不超过35%。另外,患者对问卷列举的所有赔偿项目,认为应当区别于其他人身损害的比率均不超过50%,并且大部分项目远低于50%。
2.4 丧失行为能力的患者,后期康复、护理费用支付方式
调查结果显示,关于患者后期康复、护理费用的支付问题,有超过60%的法官、接近50%的患者和58%的医生,都认同此笔款项不应直接支付给家属,政府应设立专门账户,专人监督,专款专用,避免监护人挪用资金。说明对这种支付方式的探索和建立上有一定的社会认可度,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2.5 医疗损害赔偿是否适用赔礼道歉
调查结果显示,大约40%的法官、51%的患者和51%的医生认为,有些没有身体损害医疗过错可以不给予经济赔偿,适用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另外,亦有超过30%的法官、患者和医务人员认为可以不给予经济赔偿,但可以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补偿。说明较为多数的受访者认为可以用其他方式承担对医方存在的诸如告知不足、侵犯隐私等医疗过错责任,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方式是否可以适用于医疗损害责任,值得进一步探讨。
2.6 新生儿死亡赔偿金年限
从调查结果来看,在新生儿死亡赔偿金的年限问题上,58%的法官、72%的患者、83%的医院受访者认为新生儿的赔偿年限不应简单按照20年赔偿,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与其他人身损害有所区分。有35%的法官、23%的患者和15%的医生认为新生儿死亡的赔偿费用年限应该按照20年计算。
2.7 自身疾病导致预期生存期缩短死亡赔偿金年限
调查结果显示,在因患者自身疾病导致预期生存时间缩短的情况下,绝大多数受访者认为应该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的年限有所不同。仅有17%的法官、2%的患者和5%的医生认为应当按照20年的法定年限赔偿。另外有48%的患者和45%的医务人员认为,疾病导致预期生存时间缩短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患者的预期生存时间计算死亡赔偿金年限,这种计算方法是否具有可行性,有待实践中进一步论证。
2.8 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关系
调查结果显示,在被抚养人生活费补偿问题上,有67%的法官、51%的患者和67%的医生均认为死亡赔偿金是患者生命价值的体现,所以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应包含在死亡赔偿金中。结合前一个调查数据,反映出受访者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理解有差异,死亡赔偿金究竟是属于什么性质的赔偿应当进行界定。
2.9 护工费、护理费问题
从调查结果来看,在家属误工费与护理费能否同时主张的问题上,大约50%的法官、患者和医务人员认为家属误工费和护理费能够同时主张,说明在这个问题上存在分歧,对这两种费用的主张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去支持,需要进一步明确。
2.10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限额
调查结果显示,在精神抚慰金赔偿数额是否应有限制的问题上,仅有6%的法官、26%的患者和16%的医生认为不应当有限制,大部分受访者认为应当有数额上的限制或由法官自由裁量。说明在精神抚慰金限额赔偿上,存在一定的社会共识,可以进一步探索建立精神损害限额赔偿制度。
2.11 医疗损害赔偿进行限制的可行性
调查结果显示,在对医疗损害赔偿数额是否应该有限制的问题上,超过60%的患者和超过70%的法官以及医生都认为将医疗损害赔偿进行限制的方法在我国可行。该研究表明,未来应考虑对医疗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修改。
2.12 多点就诊法院判赔标准
关于患者多地点就诊,法院判赔应取何地标准问题,有56%的法官、67%的患者和76%的医生都认为不应机械地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应当考虑过错方所在地的标准和患者住所地的标准。该调查结果说明,目前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进行赔偿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有必要进行调整,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赔偿的地区标准。
2.13 无过错医疗损害
从调查结果看,在无过错医疗损害赔偿方面,仅有6%的法院、18%的患者和4%的医生认为无过错医疗损害也应当进行赔偿。超过半数的受访者认为,可以采取其他形式适当补偿。超过70%的法官和相对多数的患者和医生都认同由政府、医院、患者共同出资建立医疗风险救助基金,也有相当比例患者和医生认为应由政府单独出资建立医疗风险救助基金。
2.14 在诉讼中追加生产厂家为共同被告
调查结果显示,在因产品质量问题追加生产厂家参与诉讼问题上,超过半数的法官、患者和医生都认为应当追加生产厂家为共同被告。其中比例最大的是医务人员,达到了78%;比例最小的是法官,比例为56%,说明司法实践倾向于医院先行赔付处理方式。研究结果表明,对该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