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受理范围评析
2014-01-30王梅红王丹凤赵雪竹
■李 威 王梅红 王丹凤 赵雪竹 高 任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受理范围评析
■李 威①王梅红②王丹凤①赵雪竹①高 任①
医疗纠纷 人民调解 调解受理
列举并分析了各地“医调委”对受理范围的规定,认为现有规定既不统一,也比较模糊。为了推进医疗纠纷人调解在全国的应用,建议应对受理范围进行统一规定。
Author’s address:School of Management, Beiji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No.11, North 3rd Ri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Beijing,100029,PRC
经过2年多的发展,各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相互学习、借鉴与再创新,在经费来源、人员配置、调解机制、调解流程渐趋一致。从各地公布的已有数据来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在化解医患矛盾、缓解医患关系上取得了较大的成绩。有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止,山西省医调委共接待群众来访14965人次,接听投诉电话14936 次;受理医疗纠纷案件2315起(包括围堵、攻击等恶性事件304 起),调解成功2083起,调解成功率达到90%,调处终结的医疗纠纷无一例反悔。医疗纠纷处理呈现了“四个下降90%”的局面,即:医疗纠纷案件进京上访、到各级政府上访、到卫生行政部门上访、政风行风热线投诉例数均减少了90%以上[1]。截至2013年8月30日,北京市医调委共受理案件3948件,结案3324件,调处成功率82.82%(数据来源自北京市医调委)。
虽然医调委取得以了比较好的成效,但毕竟作为一个刚成立的组织,其也还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还有待进一步讨论、商榷,例如医调委的受理范围就是其中一个值得认真讨论的问题。
1 各地医调委受理范围规定
天津:“本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因检查、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在认识上产生分歧形成的各类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医调委申请调解的,医调委应当受理调解”[2]。
北京、上海:“(一)当事人申请调解,符合下列条件的,医调委应当受理:①医患双方自愿申请;②在诉讼时效内;③当事人与医疗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④有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依据和理由。(二)医调委不受理调解当事人提起的下列医疗纠纷:①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②法律、法规规定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或者不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处理。”
广东:“受理广东省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民事纠纷”[3]。
温州:“患方要求调解解决,赔偿金额要求在1万元以上,医患双方应当向调委会申请调解。有以下情形之一,调委会不予受理:①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②当事人已经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③因非法行医而引发的纠纷;④非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⑤在医疗机构诊疗期间发生的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其他民事纠纷。”
安徽阜阳:“规定以下5种情形不调解:①发生医疗纠纷,实行院外调解,经说服劝导,无特殊情况医患双方拒绝到专门调解场所实施调解的,医调委不予受理调解。②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必须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医患双方对鉴定达不成共识,医调委不予受理调解。③发生医疗死亡纠纷,经耐心交涉,不及时将尸体移至规定存放处的,医调委不予受理调解。④发生“医闹”现象,不及时撤“闹”、息“闹”、医调委不予受理调解。⑤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在医调委有争吵围闹、寻衅滋事、甚至威胁要挟等行为,经反复劝阻无效的,医调委不予受理调解,或受理后终止调解”[4]。
四川资阳:“当事人申请调解,符合下列条件的,医调委应当及时受理:①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②被申请调解人同意调解;③有具体的调解请求和目的;④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医调委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①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②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正在解决的。”
河南信阳 :“根据分级管理的工作原则,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索赔金额不超过5千元的,可以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患方索赔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可以申请市医调委调解;患方索赔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责任认定后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分析
分析以上列举的几个地方医调委对受理范围的规定,可以总结出几个特点。
2.1 各地规定不统一
以上各规定最大的特点就是各有各的规定,8个地方,除了北京、上海的规定基本一致外,其他地方的规定都不一致。从山西带头设立医调委开始,医调委已经运作了7年。各地从最初的各立门户,形成自己的运行机制,独自发展。通过几年间互相学习、借鉴,在人员配置、经费来源、调解形式上逐渐趋于统一,这对于医调委的进一步发展及在全国形成一个比较统一的模式大有裨益。而对医调委的受理范围做一个相对比较统一的规定,其好处也首先在于此。此外,对受理范围做一个比较统一的规定,也避免各地案件受理不一致,这也体现出一种公平性。
2.2 繁简不一
对比各规定,广东和天津对受理范围的规定太过于简单,这种界定可以概括性地认为是对所有的医疗纠纷都给予调解。对于医调委是否应该或者有权调解所有的医疗纠纷,学术界尚还有较大争议。相对于广东、天津简单式的界定,阜阳的排除列举方式更显得既繁琐又不具体。无论是对利益关系还是对调解金额的规定都没有,阜阳完全没有对应受理范围进行界定,使得受理范围显得似乎很宽泛但又很狭窄,在实践中势必会造成比较混乱的状况。而相对其他,北京、上海的规定则显得比较合理,既有受理要件的规定,又加以列举的方式,对不受理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从形式上显得更规范、正式。
2.3 受理金额下限不一
北京、天津、温州规定患方要求调解解决、赔偿金额要求在1万元以上的,医患双方应当向调委会申请调解。上海的调解下限是3万元,而河南信阳则根据分级管理的工作原则,对医调委调解做了5千元和5万元的上下限。由于各个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城市的消费水平,居民的负担能力也各不相同,因此划定不同的调解下限,则比较科学、相对公平,而不应该一刀切以1万元的标准划定。此外,信阳又规定患方索赔金额超过5万元应当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主要是为了防止调解员迫于患方压力,确保调解成功率,随意调解,故意拔高调解金额,从而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
2.4 调解前鉴定规定不一致
大多数医调委调解并没有调解前鉴定的规定,一般做法是由医调委的专家去医院咨询相关科室的医师,然后出一个鉴定结果。阜阳、信阳针对较大、重大纠纷案件,规定必须先进行鉴定,而其他城市则没有类似规定。这主要是针对较重大的医疗纠纷,目的是为了确保调解结论更有理有据,使得纠纷得到更科学、更公正的调解,这样的调解应该说也更能令人信服。但是,这样规定也有问题。医患双方避开法院而去医调委寻求调解纠纷,其中一个原因就是诉讼解决时在鉴定上要花费太多的时间和金钱,因此各地纷纷设立医调委,以求快速、及时解决纠纷。如果医调委调解前还要求医患双方去做鉴定,则违背了设立医调委的初衷,也丧失了医调委的优势所在,势必会减弱对医调委的吸引力。如果说鉴定是为了增加调解的说服力,但是调解相对于诉讼是一个相对非正式的解决途径,其所要达到的效果也绝非要像诉讼如此公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本就是一个群众性组织。因此,医调委调解只要在一定规则、原则基础上,能达到息事宁人、各方满意的效果就可以了。
2.5 时效规定不统一
北京和上海都都规定对受理的医疗纠纷需要在诉讼时效内,而其他城市则未有如此的规定。有专家认为“人民调解应当不受限制,因为在诉讼时效内法院可以解决,人民调解是自愿性、民间性,而且这个纠纷现实中还存在,双方还有解决的需要,那么就不能把它排除在受理之外。如果只受理在诉讼时效内的纠纷,那么这样和法院的解决机制就没什么区别,那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所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应当立足于不一样性,所以实践当中关于这个规定应当有所突破。”
以上专家分析也不无理由,作为一个群众性组织,确实需要保持自身的特点,但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了当前的一个热点研究——“诉调对接机制研究”。现在已有一些城市的法院正在试点,重点主要是诉讼向调解转化的对接,但也必定要实现调解向诉讼衔接。而且,现行医调委的规定是,调解不成或对调解不满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这些都必然跟诉讼时效有着直接联系。如果不限定时效,对所有的医疗纠纷都可以进行调解,势必会大大增加医调委的工作。虽然,医调委要尽量保持自身群众性组织的特点,但是医调委的工作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各方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是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工作。而超过诉讼时效的纠纷,各方的利益已不再受现有法律的保护,因此医调委也不应该再进行调解。因此认为,对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进行时效规定是有必要的。
2.6 是否列举不受理情形各地不一致
北京、上海、温州、资阳、阜阳都有规定医调委不予调解的情形。但是这些地区更多地是从程序上进行限制,阜阳虽然是从客观情形上限定,可应该说只是针对医闹现象的限制。有专家建议应该对医疗纠纷进行分类概括,列举不受理的范围。如有专家认为纯粹的服务态度问题应该由医院内部去解决;还有产品责任问题,因为产品责任真正划分起来很难,即使做司法鉴定也是很难鉴定出来,这个要让医调委去调解则无法调解;另外还有医德医风问题,这个也不应该由医调委解决,应该由医院纪委解决。医调委应该只对纯粹有过错、有争议、要赔偿的案件受理。
医疗纠纷本来就是相对模糊的概念,因此进行相对概括分类,有利于受理范围的界定。如可以把医疗纠纷划分为医德医风纠纷、服务态度纠纷、医疗技术损害纠纷、医疗产品损害纠纷、知情同意纠纷。至于要不要否定式列举,其实并不重要,因为只要把纠纷进行合理的分类,通过肯定式列举也就排除了否定的情形。
3 结束语
通过以上对各地受理范围规定的分析,本文认为对于受理范围不仅要有程序要件规定,也要有实质要件的规定。在程序上,全国应该形成比较一致的规定,如不应该附鉴定的规定、满足时效要求,而在实质内容上,金额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而定。因此,本文认为比较合理的受理范围是:程序上:①医患双方自愿申请;②在诉讼时效内;③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且没有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部门申请受理。内容上:①当事人与医疗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②赔偿金额要求在1万元以上(因地而异);③有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依据和理由;④属于医疗技术损害纠纷、医疗产品损害纠纷或知情同意纠纷。
各地医调委经过几年的发展,通过互相学习、借鉴,在人员配置、经费来源、调解形式上逐渐趋于统一,这对于医调委的进一步发展及在全国形成一个比较统一的模式大有裨益。但对于医调委的受理范围,各地却规定各异,而对医调委的受理范围做一个相对比较统一的规定,也有助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推广。此外,受理范围的统一也避免了不公平,这也是一种公平性的体现。
[1] 王霞.率先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J].中国当代医药,2011,18(12):3-4.
[2] 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EB/OL].(2009-02-01)[2013-11-20]. http://www.tjytw. com/zhenengjs/more.html.
[3] 广东省和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EB/OL].(2011-05-10)[2013-11-20].http:// guangdong.ytw.org.cn.
[4] 冯立中.阜阳医调委不当无原则“和事佬”[N].健康报,2012-08-03.
Comment on the scope of people’s mediation in medical dispute mediation
LI Wei, WANG Meihong,WANG Danfeng, ZHAO Xuezhu, GAO Ren// Chinese Hospitals. -2014,18(4):69-71
medical dispute, people’s mediation, accept
This article lists and analyzes the accepted scope of the people’s mediation committee in different cities. But these rules of the accepted scope are different and obscure.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eople’s mediation of medical dispute around the country, the accepted scope should be unique.
2013-11-22](责任编辑 王远美)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二五”中医药重点学科“医药卫生法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创新团队项目(No.2011-CXTD-16);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1YJAZH092)
①北京中医药大学管理学院,100029 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1号
②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100029 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1号
王梅红: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
E-mail:bjwmh2000@163.com